替他人作担保,权利与风险并存!,下面是谈谈法律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别人贷款我做担保人有什么风险
【以案说法】小李因创业需要向银行贷款80000元,同时小刘作为担保人,为小李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但是借款到期后小李并未按照约定还款,于是银行起诉要求小李履行还款责任,小刘承担连带责任,判决胜诉后经法院强制执行,小刘履行了判决义务,后小刘将小李起诉至法院,要求小李偿还其代付的86210元借款及利息,后法院支持了小刘的上述诉求。
本案中小刘明确自己为小李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即连带责任保证,银行作为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小刘承担保证责任,且小刘无权拒绝。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686条及第688条第二款的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保证的方式不同,其权利义务也不同,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在主债务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即一般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具有补充性,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当债务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时,不能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688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但是小刘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根据法律规定,有权就其代付的金额向小李进行追偿。
我国《民法典》第700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18条:“承担了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担保人,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本案中,原告小刘作为连带保证人,在承担了担保责任替小李偿还了欠付银行的贷款后,有权就已代付的86210元借款及利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李偿还。
实务中,许多当事人在没有实际了解我国法律关于担保人承担的法律责任的情况下,出于好心或为了极小的利益,为亲戚朋友等作担保,最后搞得自身负债累累,成为失信被执行人,不仅影响生活出行,甚至家破人亡,在此,为大家提个醒,如果一定要替人作担保时,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被担保人信誉是否良好,偿还能力如何,债权债务情况,征信状况……
2. 担保责任的类型,是连带保证责任还是一般保证责任,尽量选择一般保证责任;
3.保证债务的期间,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一般是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超过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无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4.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主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的中断,因此如果诉讼时效过期,债权人也不能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老赖不还钱担保人怎么办
笔者先后从事律师、审判、执行工作,至今奔赴于执行一线,直接承办执行案件数千起,希望能和大家分享我的经验和知识,共同进步,也希望各位看官多多互动交流,我会积极回复(更多了解请点击关注)。@执行员老付
对于有能力执行或有财产执行的被执行人,称其为“老赖”实至名归。
什么情形发生后,老赖会主动还钱呢?
一、被拘留后这么多年的执行工作,发现大部分被执行人对于司法拘留特别抗拒,尤其当一个被执行人是年轻女性时。
对于大多数被执行人来说,拘留所的日子真的是不好过,想出拘留所的心情,用“争分夺秒”来形容毫不为过。因此,很多人在即将进入拘留所前,总是竭尽全力打电话,给亲戚、给朋友;竭尽全力凑钱,划信用卡、花呗、借呗;疯狂的要求担保人和借款人,凑钱,别让我住;诚恳的请求申请人,只要不让我住,可以和解,当庭就支付一部分。
如果被执行人是一个年轻女性,执行情况一般比单纯拘留一个男性要微妙更多。这时候,娘家人、婆家人都紧张得不得了,为了争取不被拘留,千方百计,巧妙周旋,效果往往超出预想。
根据我的经验,在拘留过程中最能反映一个被执行人的经济实力,到底有没有履行能力在这个过程基本都能看出来。但并不是说拘留后效果就一定好,这个阶段是考验执行法官尤其是申请执行人判断力的时候。如果一味要求过高,使得被执行人个人及其家人感到绝望,认为这是不可能完成的时候,被执行人只能“死心塌地”地去住了,一旦拘留期满,执行法官基本再也没有更好的措施来采用,申请执行人随后再找被执行人要钱,难度会更大。正所谓,把路走绝了,也就没路了!一定要配合好执行法官,争取找到一个合理的平衡点。
二、失信、限高抓住其软肋后失信、限高的作用一直被低估,因为它更像是一根勒在胳膊和腿上的软绳子,不发力的时候不觉得,一旦需要发力的时候,才感觉自己如此急迫的需要解除它。举个例子:(一)选举村委干部的时候;(二)需要投标时;(三)入伍时;(四)要报告军校、公务员需要政审时。失信限高的限制有很多,上述只是其中一部分,但和普通民众关系较大。
每年总有一些被执行人匆忙地赶来,只为尽快将钱交到申请执行人手上,目的就是尽快(最好是现在)就把失信、限高给解除了,问明情况,大概率都是上述四种情形。当然了,失信、限高的限制绝对不至于这些,还有很多。
这个罪名是执行法院对一些情形恶劣的老赖最严厉的惩罚。该罪名效果肯定比拘留、失信、限高要强大得多,但是构成的条件也有要求。具体情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对于触犯该条犯罪的被执行人,除非是真的没有履行能力,不管是自己掏钱还是亲戚朋友去凑钱,基本上都会愿意和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或者还钱。毕竟年华易逝,与其在监狱度过几年光阴,真的不如在外面努力拼搏几年,说不定还能还上款。
在走拒执罪的一些案例中,如果被执行人在此期间和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或者履行完毕,征求到申请执行人的谅解,法院在判决的时候大概率会判缓刑,否则就会作出实刑判决。因此这实际上是给了申请执行人最强有力的保障,站在了讨价还价的制高点和主动权,充分利用这一点,可以保证自己的权益得到最大化的实现。
民事调解书能不能走拒执罪有争议。该罪名的全称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民事调解书不是判决或者裁定,因此在实践中存在分歧。有的法院认为可以另外再制作一份裁定书,从而补齐民事调解书不是裁定的缺失,有的法院则据此不能将拒不履行民事调解书的行为认为是犯罪。
其实,我认为并不存在一种行为能让所有被执行人都害怕,只是某个制裁行为能够让被执行人感受到现实的压迫感的时候,才能发挥其最大的效用。作为申请执行人,一定要多多关注被执行人的最近情况,一旦发现一些可以利用的信息,一定要好好把握,以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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