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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首付 共同还贷款 新婚姻法(男方出首付,夫妻共同还贷)

婚前买房男方首付记在他名下,婚后夫妻共同还贷,房子究竟归谁?,下面是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男方首付 共同还贷款 新婚姻法

步入婚姻的礼堂是人生中的一个重要阶段之一,而婚前买房更是众多男女的考虑,在中国的传统观念里面,有房才有一个安稳的家,不用四处漂泊。但是买房的费用和房产证上的应该写谁的名字却是令许多情侣产生争议、甚至分手的一个常见问题。

案例回顾

结婚买房本是一件值得高兴的事情。小袁和男友小陈经过3年的长跑打算结婚,在双方父母的商讨下决定男方给首付,剩余的贷款,女方和男方一起还贷款,房产证上写双方名字。

但经过3个月的时间,关于房子购买小陈一方却迟迟未提起。原来,在房产证上签署双方名字的问题上,在男方家庭中产生争议。小袁出于没有参与给首付的考虑,同意房产证上只上男方小陈的名字。此后的两个月男方家庭迅速把房子买下。

在买房的一个月后,小袁问小陈打算什么时候装修?但是在咨询的过程中小袁得知,因为房子首付原因,小陈家庭的积蓄已经花得差不多,如果小袁家不出钱装修,就暂时不帮婚礼了,并且女方想要在房产证上加名字,需要共同还完房贷方可。

那么在这样的前提下,女方仍然与男方一起还房贷,究竟购买的房子是属于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夫妻的公共财产?

律师解析

像小袁这种情况,婚前贷款买房,房产证上只有男方的名字,婚后女方也在还贷款,婚后共同还贷部分是属于夫妻公共财产的。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所以在小袁的这种情况下,房子在婚后共同还贷部分是属于夫妻公共财产的。

案例干货

对于普通人来说,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中最主要的部分,财产的归属会因为出资人及婚前、婚后购买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婚前个人全资购买的房产归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公同财产;

婚后一方或双方以夫妻公同财产出资买房,不管不动产证上签署谁的名字,该房产理应属于夫妻公共财产。

婚后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买房,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则视为自己对子女的赠与,该房产可认定为出资方子女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后按歇买房,一方父母出首付,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由夫妻共同还贷的房,首付部分会被认为是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

男方出首付,夫妻共同还贷

自民法典施行以来,人们对离婚后财产分割的法律规定又有了新的认知。比如一方婚前出资支付购房首付,将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按揭贷款,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离婚时该不动产应如何分割?近日,信宜法院审结了一起离婚纠纷,依法判令不动产登记人应向对方补偿婚后共同还贷金额的一半。

【案情回顾】

2021年初,胡某(女)与彭某经人介绍相识后不久就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双方经常为生活琐事争吵。10月,彭某提起离婚诉讼,后因胡某怀孕而撤诉。11月,胡某又起诉离婚,称彭某婚前承诺将其名下的存款11万交给其保管,但彭某没有做到;并提出彭某婚前购置并登记在彭某名下的信宜市某小区的房产,婚后一直由双方共同还贷,彭某应补偿共同还贷的一半13500元给胡某。而彭某认为该房产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与胡某无关,胡某从未共同负担过房贷,不应作出补偿。

【法院判决】

信宜法院经审理认为,胡某与彭某经人介绍相识不到半年便结婚,婚前缺乏足够了解,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双方在一个月时间内先后提起离婚诉讼,可见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因而准予胡某与彭某离婚。对于登记在彭某名下的信宜市某小区的房产,该房产系彭某婚前交纳首付并按揭贷款购买,且办理了房产证,该房产应为彭某的婚前个人财产。但是对于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离婚时彭某作为不动产登记权利人应对胡某作出补偿,故判决彭某应补偿婚后共同还贷的一半12848.55元给胡某。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从还贷的时间看,还贷的时间只要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般即可认定是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而不必区分还贷的资金来源于哪一方的收入。从财产性质上看,在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等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不能证明夫妻实行约定财产制或对案涉房产的还贷有特别约定的,婚后还贷使用的是夫妻共同财产,故离婚时不动产登记人应向对方补偿婚后共同还贷的一半。

【撰文】邱茜

【通讯员】梁燕秋

【作者】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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