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芯片荒到砍单,为什么说最难的是大厂?——峰瑞资本杨永成访谈(上),下面是观察者网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正大小额贷款违约金怎么算
【采访/观察者网 周远方 编辑/吕栋】
从2018年3月美国特朗普政府挑起中美“贸易战”以来,半导体话题持续受到关注。美方以行政力量挑战市场规律,试图撼动半导体全球化产业链格局的行为一方面对中国相关产业和上下游企业带来一定困难,另一方面也对全球半导体产业,特别是台积电、三星、英特尔为代表的的生产端企业带来两难局面。
在这样的背景下,中国如何因势利导,结合“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两方面的优势,加快本国半导体产业发展和升级?在此过程中,市场化基金、地方政府和国家如何分工跑好“接力赛”?正在快速崛起的智能网联汽车能否接棒智能手机,成为芯片需求端新的拉动力量?
硬科技产业老兵,峰瑞资本合伙人杨永成日前就这些话题接受观察者网视频连线采访,因内容篇幅较长,分上下两篇刊出实录,本篇为上半部分。
难局:市场规律叠加政治博弈
观察者网:杨总您好,您在5月份的访谈中谈到过“芯片荒”,当时提到芯片本来就是周期性行业,在目前的宏观经济环境下,您认为产业周期有没有跟宏观经济周期共振的情况?
杨永成:芯片一直是比较热的话题。这两年整个行业在短时间里经历了两次比较大的波动,首先是在疫情等因素影响下的全球芯片短缺,甚至影响了消费电子和汽车的生产和销售。其次是近期,各大芯片公司又相继传出砍单的消息。
这其中有两个现象。
首先,商品市场由市场规律驱动,本身有周期性,供应和需求的不平衡是常态。
就半导体行业来讲,内在的行业周期性本质上还是供需关系,供需适配后逐渐实现平衡,其中包括供需双方的博弈,供需两端互相竞争的态势,也涉及到技术的复杂程度和产业链的相互依赖程度,这些都会影响周期的长度。这些是通常所说的行业内在规律和周期性,有人提出过,半导体的一个周期是3-5年。
第二,最近两年的市场波动不只是这些内在规律在起作用。例如,2020年以来的全球芯片短缺和疫情高度相关。由于疫情的出现,居家办公、在线教育的需求飙升,和这些场景相关的笔记本电脑以及便携式Pad等设备的出货量大增,而疫情又导致全球芯片产能受到影响,供需矛盾最终爆发,导致了缺芯的现实状态。供需失衡之后,行业巨头纷纷扩产,其中有市场调节机制在起作用。但目前各大企业砍单的现象,除了市场调节本身容易过调之外,还有一个因素是半导体行业的需求端在大周期环境中是有变化的。
所谓大周期环境,我们可以回头看半导体行业是怎么发展成今天这么庞大的一个产业的。如果单从中国大陆的进口数据来看,集成电路是进口额最大的品类。其实这个行业的发展与下游的几次需求大爆发是高度相关的,近几十年互联网、笔记本电脑、手机、平板电脑、智能手表等各种各样的电子产品相继诞生,推动着半导体技术的快速发展和产能的迅速提升。
随着芯片技术的发展,电子产品的体积不断缩小(资料图)
但行业发展到今天,暂时很难再找到像手机、PC这样革命性的、能够满足人们“从未被满足需求”的产品,去刺激半导体行业的快速发展,这就是大周期的作用。
现在芯片需求下滑,主要是消费类电子产品订单量下降。这个大周期要想改变,有赖于一些新品类出现,或者人们出现新的潜在需求,例如将来AR、VR等新技术能否普及,或者汽车智能化能否更快速地发展等,毕竟汽车对芯片的需求量目前仍无法和消费电子相提并论。所以要有新的需求拉动,这个结才能够解开。
两个现象之外,还有政治因素。在半导体行业中,如果是供应不足,在当前的国际国内环境下还相对好解决一些。因为目前全球各大工业国大多把芯片视为智能制造和工业化的未来,大家都会发力去做,目标是争夺市场主导地位和工业基础地位。这涉及到国家和民族的产业竞争,不单纯是市场的博弈,其中有很多国家间的博弈,是由大的政治格局决定的。
如果单纯是市场力量的博弈,我们重点看国际金融资本和台积电、英特尔这些行业巨头的走向,大概可以预测半导体行业的未来走向。但现在半导体行业已经变得错综复杂,最终可能是市场规律和行政干预融合在一起,短期内并不容易看清楚行业的走势。
观察者网:如果想要平抑半导体行业的波动,产业界是不是也希望“看得见的手”发挥一些作用?
杨永成:一定是这样的,但并不是所有国家都能用“看得见的手”去调节市场节奏。我们也看到过成功的案例,比如在能源方面,中国去年也曾出现过拉闸限电的情况,但是很快就解决了,这就体现了中国国家体制和国家力量的作用。而现在因为俄乌冲突,欧洲几个工业大国正受困于能源危机,能源问题不但没有改善,甚至可能会越来越严重。
对半导体行业来说,市场规律加上人为控制和大格局的调整,对整个行业来说是有利的,但核心问题是并非所有国家都能做到。还是拿能源行业举例,在中国可以用行政的手段让一些落后产能停产,比如炼钢小高炉等,但在其他工业国家未必能这样做。从这一点来看,我们应该庆幸我们国家在市场经济和国有大盘调控方面融合得比较好,甚至可以说是全世界最好的。
“不怕饿死,怕撑死”
观察者网:目前不但有宏观经济的压力,全球供应链特别是芯片行业还受到地缘政治因素的扰动,对于台积电、三星、英特尔等行业巨头来说,是否同样处于决策困难中?
杨永成:我在行业中工作了二三十年,其实在半导体行业的市场波动或者国家行政干预多的时候,甚至可能涉及到全球资源和产业的重新博弈和重配,这个过程中大厂其实是最难的。
原因主要有几点。首先从产业分工来看,芯片设计行业的竞争者最多,一般不容易受到太大影响。但生产端相对更加集中,能够做大规模代工的主要有台积电、三星和英特尔等几家。如果下游出现剧烈波动,晶圆代工厂受到的影响将比较集中,但它也会反过来影响整个行业,因为它关系到整个行业的产品生产。其次,晶圆代工巨头在资本组成和税收方面,都会和资本和业务所在地区的政府产生或多或少的关联,所以大厂们的决策还要考虑政治因素。
第三,在晶圆制造领域还有一个特别重要的问题,就是未来几年的产能一定是供大于求的。因为每个国家和地区都在增加产能,而扩产的原因不是因为有新的需求出现,而是各方都想把半导体的制造工业留住,例如美国在持续加码,中国大陆也在重建和新建,中国台湾也在增加,韩国也在增加,最终大概率会产能过剩。
产能过剩之后,后果可能有几个。首先一定会有玩家出局,尽管不知道是5年还是10年之后。第二,即便没有玩家出局,大家也可能会达成降价的默契,所以对大厂来说是非常难的。
即便从小的格局上来看,行业的波动也会给大厂带来较大的困难。因为这些大厂扩产势必会有大的投入,而大规模投入之后,如果整个行业的需求没有增加甚至出现下降,那将会给这些巨头带来员工、资金以及运营等各方面的压力。
所以在IT行业“不怕饿死”,因为饿的时候压力是逐步增加的,但“怕的是撑死”。如果本来按照大的需求投入资金,建造厂房和产线,但最终客户无法兑现订单,即便得到一些违约金赔偿,也无法弥补大规模投入带来的损失。所以大公司在行业中的压力更大,对外表态发声也会相对谨慎。
台积电正在美国亚利桑那州建设5nm制程工厂 图源:CNBC
观察者网:这个情况是不是也是被美国前总统特朗普时期掀起的“去全球化”政治导向或氛围给加剧了?
杨永成:我们且不说这个政策会不会延续,也暂不讨论它对于美国的国家利益或是全球利益是否有好处,但是对产业来讲,肯定是不利的。
我们回头看工业革命的整个过程,尤其是近几十年信息革命以后,发展增速特别快。中国也是如此。
这些都是一脉相承的。全球迅速发展的核心问题就是全球化和国际化;再细分起来,全球化可以分为两方面,一是资本全球化,即资本的流动,主要就是美国、日本、德国等国家的资金在流向全球,我们中国吸引大量外资,就属于这类资本流动。二是物流全球化,得益于交通条件改善,原材料从亚洲运出去,到美国加工以后,再销往其他地区,这是物流运输的全球化,还有一个是信息流通更快了。
这些都是工业条件决定的,但核心问题还是全球化,使得这些领域取得了高效发展,特别是资金和产业找到了成本最低和最适合发展的地方。
比如说很多工业集中到中国,有的产品产能占到全球40%以上,甚至达到70%,这种格局是怎么形成的?本质上是因为中国有最多的劳动力,当时还是价格最低廉的。全球化最重要的作用,就是让供应端找到性价比最高的那个地方;销售端同样根据商品属性选择合适的地方,比如高端产品就选择消费能力强的市场。后来消费主要集中在先发工业国,生产地则逐渐迁往亚洲。
这样的配置,对于全球产业来讲,效果极好。但现在如果有人非要拧着来,让供应端抛弃亚洲这个现有的完全配套的、效率最高的、且成本最低的地区,而把产能挪到消费最高的欧洲或美国,这个资源配置某种程度上就是逆市场潮流。
这种想法最终能不能实现?我个人觉得难。因为这不只是国家间的博弈,还涉及市场的角度,违背资本的意愿。资本希望整个链条最好是供应端越来越便宜、消费端越来越越强劲,这是由资本的属性决定的。
观察者网:确实,就像我们已经看得一些现象,比如富士康、台积电在美国建厂非常艰难,可能跟您上面提到的是同样的原因。
杨永成:确实如此,如果把全球经济、产业的一些数据能拿过来比较,就能发现一个基本规律,就是亚洲国家接连变成“世界工厂”。这不是偶然现象,虽然其中不能排除地缘关系、地理条件以及当地生活水准、历史发展轨迹等因素,但也不是说哪一方随心所欲的,这是比较后的结果。
中国给世界提供了最大量、最低价的产品,但我们目前不是最多消费的;如果从享受胜利成果的角度来看,应该是消费端更获益。
由此来看,美国一方面对中国商品加征关税,但加了几年后发现不对劲,现在又开始讨论是否仍旧需要中国的低价产品。其实,低价商品对产业链以及经济、社会的贡献很大。
位于美国威斯康星州芒特普莱森特的富士康厂址上只有几栋建筑 图源:《华尔街日报》
中国半导体:必需行,一定行
观察者网:第二个大问题是关于中国半导体产业的挑战和机遇的,正好承接上面的讨论,在当下复杂的大环境中,中国半导体产业对资本具有多大吸引力?
杨永成:总体来说,我们对中国半导体是充满信心的,而且必须充满信心。
从资本的角度来讲,也是有不同取向的,无论是资本还是产业,都希望具有最高效率。比如美国的资本大多扎堆股市或是一些金融衍生品,因为这里的回报率更高。
但事实上,我们现在看到,超高效率和超短周期获利的事例越来越少,这是大形势。如果世界上短期获利这种事越来越多,那么只要回报周期稍微长一点的项目就没人投,不仅半导体可能没人投,可能所有实体经济都没人投。
为什么我们国家的很多实体经济能够发展得好?这是和整个产业政策相关的,政策会在很大程度上调整资本获利的预期,以及资本投资在各行业收获的毛利率,将其引导到由国家主导的、对国家长期发展有利的产业链上去。
说回半导体,从投资、战略格局上看,中国作为全球最大的工业国,我们工业产品的总量,是排在我们后面的美国、日本、德国的总和。这当然不是说所有产业都是如此,作为所有工业产品的基础之一的半导体,我们的进口量是最大的,接近全球消费的50%。从这个角度而言,是中国产业难得的一片蓝海。从我们国内的供应端看,供应能力肯定是欠缺的,从中国的进口额来看,半导体超过石油和天然气的总和,仅就这一点来讲,半导体长期肯定值得做,但一个行业要从比较弱的态势发展起来,有较多困难。
位于上海的中芯南方12英寸芯片SN1项目 图源:《文汇报》
在投资过程中,基金也在衡量自己的一些策略,但我觉得总体而言,大家还是看好半导体的发展的。所以,不光是我们在讨论这个问题,行业内、互联网上大家都激烈讨论这个事情。为什么?因为大家非常关切,明白这个行业对中国发展的必要性,问题只是具体怎么执行,才能让方方面面包括参与者、投资者等等,能够在为这个行业做贡献的同时,获得自己应有的利益和发展。
观察者网:目前的资本市场,不管是一级投资市场——有些机构对半导体投资热情不如前两年了,还是在二级市场——有个别新登创业板的芯片公司的业绩和市值可能也不达预期,有的甚至破发,您作为投资人怎么看当下这一现象?
杨永成:这要分析具体案例情况,一般而言,上市公司都是同类型公司中比较前端或规模较大的,这类公司“破发”对行业影响挺大的。
我们是这么看的,前面讲到战略格局的问题,半导体和芯片是一个庞大的行业,前途是不容置疑的,但是从具体发展路径来看有几个特点:第一,就全球范围来讲,半导体不是一个新兴产业,而是一个发展很成熟、很完善的产业。中国在建立半导体完整工艺的过程中,竞争压力跟以前发展重工业的时候不一样。因为我们发展重工业的阶段,欧美的大国正大谈环保,无论是出于主动或被动,这些产业当时在从西方溢出,这个时间段正值中国房地产快速崛起,对钢铁等工业的需求很大,所以我们愿意接收、也有足够的能力和劳动力能够接手,产业转移过程就很顺畅。
但半导体行业不是这样,前期大家都在加码投入,比如美国,正试图把过去已经溢出的产业重新拉回去,再比如中国大陆正在大力补短板,再比如日韩、中国台湾地区原本就有优势,现在还想继续加强,所以整个半导体行业的产能是在不断增加,竞争相当激烈。对于初创公司,即便进入了市场,产品在价格上也很难获得高的增益,换句话说,就是进入市场后,面临需求端拉动不足、横向竞争又特别强。这是难点之一。
我个人认为,这个问题单纯靠市场规律是不容易解决,最终可能还是要靠有形的手去干预。当年日本的情况就是,以东芝为首的那一轮半导体和芯片的崛起,也是靠日本经济产业省联合几个大财团以集中力量办大事的方法做起来的。
还有一个问题是,半导体是高度自动化和规模化的产业,小批量生产不容易挣钱。就像前面提到的那些大浪淘沙后留下来的行业巨头,要么是单品市场巨大,比如英特尔在CPU市场几乎是垄断性的,比如高通,在手机市场的份额特别大;要么是多种产品组合的总规模大,比如TI(德州仪器)、ADI(亚德诺)、ST(意法半导体)这些公司,在历史上通过多轮并购以后形成产品种类的扩大,最后达到一定规模。中国的一些创业公司不可能一下子变成巨头,所以它们的成长过程初期会有一定是亏损,不太容易盈利,这是规律。
归根结底,投资者是投未来,要合理规划,协调好自己的资金情况和现金流,这既包括团队也包括个人投资者,同时我相信国家将来也会出台更好的政策来帮助产业的健康发展。
阿斯麦极紫外光刻机内部 图源:阿斯麦
观察者网:在半导体行业发展过程中,像峰瑞这样的专业财务投资机构和国家、地方政府等不同角色之间的分工是什么样的?
杨永成:现在总体的情况是,像峰瑞这样的独立投资机构,加上地方政府和国家的大基金、包括国家政策在内,配合得还是比较默契的。
一般来说,我们早期投资机构是投早、投小、投专业。半导体创业有个特点,内卷相当厉害,同一个领域有很多团队,所以在初期赛跑阶段,陪伴它们的可能更多的是我们这样的基金,所以我们很努力很忙碌,这是第一步。
当它成长到一定程度,已经证明了自己的技术能力和产品能力,能初步证明自己的量产能力时,其中一些企业可能需要比较大的办公和生产基地,这时候地方政府就可能会有比较大的帮忙。这是第二步,地方政府发挥的作用。
还有一类是天生短周期的,通过财务投资人很短期地去帮助一下公司,接着马上就进入大规模生产,比如做材料的企业。举个例子,碳化硅、氮化钾这类,一上来就是一个大的foundry。再比如做foundry本身的,像中芯国际这些,必然需要有大的资金去托底,因为它的规模化和试验本身就是一个高耗资的事情。
所以,一般情况下,大家基本分工默契,需要大资金、规模化的,并且资金和规模本身在竞争中发挥的作用比技术、团队和个人更重要的,可以由国家来支持。另一类是技术驱动型的,特别是小分类的技术驱动型,比如德州仪器现有的产品线上某一个小分类的东西,通常是投资机构先陪伴,做大以后再由国家上手支持。
将来还有可能出现什么情况呢?现在创业公司很多,分类也很细,如果从“以终为始”倒推的角度来思考一下未来产业格局,那么首先一定不会有这么多公司,现在可能没人统计过中国创业公司的总数,估计都超过目前欧美大公司和新公司加起来的总额,所以最后这些公司不可能都活下来,可能会出现合并、并购或者其他形式的联合,那个时候可能会需要不一样的国家级的基金来发挥引导作用。
总体来讲,宏观调控是我们国家比较擅长的领域,而且一直也做得比较好。
本文系观察者网独家稿件,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平台观点,未经授权,不得转载,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关注观察者网微信guanchacn,每日阅读趣味文章。
贷款违约了怎么处理
一、上海高院关于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1、借款人逾期还款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在裁判文书中应如何规范表述的问题
目前对借款人逾期还款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法院在裁判文书中往往存在多种表述,如支付“逾期利息”、“逾期罚息”、“违约利息”、“迟延利息”、“逾期还款的违约金”等,不够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因此,法院在裁判文书中,应按照该条规定,统一表述为“支付逾期利息”。
2、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对逾期还款、违反借款合同用途等违约行为约定支付违约金而不是约定计收利息,应如何认定其效力的问题
在借款合同中,对逾期还款、违反借款合同用途使用借款等违约行为约定支付违约金,与约定计收利息均是对违约责任承担方式的约定,该约定不违反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鉴于银行贷款业务属于银行专营业务,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贷款利率、违约情形下的利息计收均有相关规定,法院在审理中应执行相关规定。根据银发[2003]251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支付逾期利息;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支付利息。因此,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逾期还款的违约金或违反合同约定借款用途的违约金,应符合上述规定,超出上述幅度的,超出部分无效,法院不予支持。
5、贷款人依据借款合同关于提前收贷的约定,诉请借款人提前还款,是否必须提解除合同诉请的问题
借款合同关于贷款人提前收贷有约定的,该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有效。在贷款人主张借款人提前还款的条件成就时,贷款人据此诉请要求借款人提前还款的,法院应予支持。该诉请不以解除合同为前提,故贷款人无须主张解除合同诉请。
二、上海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件若干意见
1、在民间借贷中,债权人仅以担保人为被告起诉至法院的,一般应追加债务人为共同被告。
债权人仅以担保人为被告起诉至法院,通常应追加债务人为共同被告。此类案件的审理不仅包括担保关系,还包括主债务,即借贷关系。担保的主要基础法律关系为借贷,担保人是否承担担保责任的前提是借贷关系成立与否。
2、债权人依据借条起诉债务人还款的纠纷,对借条是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应视具体区别处理。
民间借贷合同具有实践特征,合同的成立,不光要有当事人的合意,还要有交付钱款的事实。因此,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中,首先要看当事人的合意,即借据是否真实有效,在该前提下,还应审查履行情况。对于小额借款,出借人具有支付能力,如果当事人主张是现金交付,除了借条又没有其他证据的,按照交易习惯,出借人提供借条的,一般可视为其已完成了举证责任,可以认定交付借款事实存在的。而对大额借款,涉及几十万甚至几百万的金额,当事人也主张是现金交付,除了借条没有其他相关证据的,则还需要通过审查债权人自己的经济实力、债权债务人之间的关系,交易习惯及相关证人证言等来判断当事人的这种主张是否能够成立,仅凭借条还不足以证明交付钱款的事实。
3、借贷纠纷案中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的认定。
此类案件中,首先应当将最高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作为一个基本处理原则,即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同时还有两个因素需考虑:一是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二是有无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这两个因素,属于基本原则的例外情形。如果一方有证据足以证明夫妻双方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或该债务不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该债务可以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4、债权人起诉借款的夫妻一方还款,法院判决支持其诉请,在执行程序中,法院未追加另一方为被执行人。现债权人另行起诉,要求另一方承担连带责任的处理方式。
上海高院《关于贯彻审执兼顾原则的若干意见》(沪高法[2007]135号)第六条对此作了原则规定,具体可以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债权人以债务人及其配偶或原配偶为被告提起诉讼的,即使债务人配偶或原配偶一方不是合同当事人,立案部门一般也应准许。
(二)审理案件时,对当事人追加债务人配偶为案件当事人的申请,一般应予准许,并对债务是否属于共同债务作出认定、处理。债权人仅以债务人为被告起诉并胜诉后,又诉请债务人配偶或原配偶承担连带责任的,审判部门应对债务是否属于共同债务作出认定、处理。
(三)执行中,申请人申请追加债务人配偶或原配偶为被执行人,且该债务形成于债务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执行部门一般应推定为共同债务并裁定追加;对符合《关于执行夫妻个人债务及共同债务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难以推定为共同债务的,可引导申请人起诉被执行人的配偶或原配偶承担连带责任,立案部门一般应准许。
5、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1条规定:出借人明知道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其中的明知、非法活动的理解和认定
对于能够认定是由于赌博、吸毒等非法行为产生的“债务”,即使采有借条等形式出现,对此类借贷关系也不予保护。对于债权人提供借款给债务人后,债务人从事赌博、吸毒等非法行为的,法院对该借贷关系是否保护,关键是看债权人对债务人从事非法行为是否明知。如果债务人不能证明债权人明知自己从事非法活动,则该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6、用人单位以暂支单形式向劳动者放款,因此引起的纠纷应区分情况予以处理
高院民一庭在《关于审理劳动者争议案件中若干问题的解答》(沪高法民一[2006]6号)中规定了“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占有对方财物的行为与劳动权利义务相牵连的,应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占有对方财物的行为,与劳动权利义务没有关系或属非法占用或临时占用,因此发行争议的,不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因此,在用人单位以暂支单形式向劳动者放款的情形下,如果该款项与劳动者关系相关联的,如属于预支工资、奖金或出差费用等,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否则,按照一般民事案件处理。
三、上海高院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中利息违约金等问题的解答
1.约定违约金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4倍的处理
当事人约定违约金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4倍,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尊重当事人的约定。若当事人以约定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调整的,法院可以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进行调整。
2.当事人对约定利率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4倍未提出主张的处理
当事人约定利率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违反法律规定,即使当事人在诉讼中没有请求调整,法官也应依职权主动审查调整。
3.借款合同履行中,因国家金融政策调控,导致约定借款利率参考标准变化的处理
借款合同订立时,约定借款利息没有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4倍。履行中,因国家金融政策调控,导致约定借款利息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4倍的,利息应按当事人的约定处理。
借款合同订立时,约定借款利息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4倍,履行中,因国家金融政策调控,导致约定借款利率未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4倍的,可按照银行利率调整的时间分段计算。超过4倍的,按4倍计算;未超过的,按照当事人约定计算。
4.借款合同中未约定逾期利息,当事人主张逾期利息的处理
当事人未约定逾期利息,但约定了借款利率,且该借款利率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可视为当事人对系争借款的可得利益标准计算已有明确的预见,当事人主张逾期利息的,可按约定的借款利率计算逾期利息。
若当事人未约定借款利率,或者约定借款利率低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从维护债权人利益、禁止违约方从违约行为中获益的合同法原则出发,债权人的损失不应低于银行同类逾期还款利率所计算的利息,故当事人主张逾期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逾期还款利率计算逾期利息。
5.当事人既约定逾期利息,又约定违约金的处理
当事人既约定逾期利息,又约定违约金的,法院应尊重当事人约定,可一并予以支持。但当事人以两者相加明显过高为由请求调整的,法院可参考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予以调整。
四、上海高院关于企业借贷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借款人应否赔偿出借人利息损失问题的答复
企业借贷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法院应否支持出借人要求借款人赔偿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处理方式不尽统一。我庭经研究,作如下解答:
1、企业借贷合同的出借人能否取得合同约定的利息?
企业借贷合同因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借贷合同中关于利息的约定也应属无效约定。借款人取得出借人的资金无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应予返还。由于出借人出借资金的行为对借款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具有过错,其请求返还的范围仅限于借款本金,不应包括利息。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6]15号《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的批复》也已明确规定,对出借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因此,出借人要求借款人支付借款期限内利息损失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
2、对企业借贷合同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赔偿逾期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否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6]15号《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的批复》对借贷合同逾期利息损失的处理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对自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还款期满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借款人返还本金期满期间内的利息,应当收缴。该批复明确了当事人不能因其违法行为获得收益。虽然司法实践中存在法院为了让借款人的财产优先偿还出借人本金而一般仅判决借款人返还借款本金,不收缴利息的情况,但这并不意味着否定对借款人的民事制裁制度,更不能得出法院要保护当事人逾期利息的结论,从而判决由一方当事人取得本该由国家收缴的利息。因此,对出借人要求借款人赔偿自还款期满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借款人返还本金期满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损失的请求,法院也不应予以支持。
五、上海高院关于加强借款纠纷案件调解合法性审查的意见
近期,据部分法院反映,群体诉讼或执行案件中,一些债务人利用诉讼程序和自认规则,与关联人进行“手拉手”调解,虚构债务金额,减损其他债权人的债权。为加强调解合法性以及相关诉讼自认规则的审查,防止当事人借诉讼恶意调解侵害第三方合法权益,我庭经研究,特制订本意见:
1、民事诉讼中的自认是指当事人一方对他方所主张的不利于己的事实承认其为真实或对他方的诉讼请求加以认诺的意思表示。当事人的诉讼自认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2、当事人的诉讼自认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双方当事人诉辩主张无明显对抗,可能涉及第三方利益的案件,审判人员应当依职权加强审查借款的真实性:
(一)当事人自认缔结口头合同的;
(二)当事人自认收到对方钱款的;
(三)其他可能涉及违法自认的情形。
3、审判人员对当事人有关借款事实的诉讼自认,应注意按下列内容审查事实:
(一)当事人自认缔结口头合同的,应审查合同订立的时间、约定的内容、履行的过程、经办人情况等细节;
(二)当事人自认收到对方大额资金的,若款项系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的,应审查银行往来凭证;若款项系现金方式给付的,应审查给付金额、时间、地点、次数、在场人员,以及给付方的资金来源等细节。必要时,可审查给付方的经济状况,如企业的经营状况或自然人的工作单位及经济收入、家庭其他成员经济情况等;
(三)对当事人自认收到对方大额资金的审查,应通知当事人本人、法定代表人或经办人到庭接受询问。询问应采取隔离方式,由审判人员逐一询问相关的细节事实。
4、审判人员对本意见第二条所涉情形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应注意按下列内容审查合法性:
(一)协议内容是否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二)协议内容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三)财产处分是否属于当事人处分权范畴;
(四)审判人员认为应当审查的其他内容。
5、审判人员在询问当事人调解意向时,应当告知当事人恶意自认、违法调解的法律结果,并记明笔录。
6、对委托人民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需要由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的,审判人员应当按照本意见第二、三、四条的规定,对借款的真实性和调解协议的合法性进行审核后,再签发民事调解书。
7、对其他商事纠纷案件,审判人员可参照本意见精神,加强审查诉讼自认和调解的合法性。
六、上海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1、出借人称借款到期未还,借款人承认借款真实但主张已归还借款的情况下,举证责任的分配:
借款人承认借款真实,但主张已经归还的,属于对借款真实存在的自认。对该借款事实一般可直接予以确认。至于借款人提出已经归还的抗辩,属于对权利消灭的主张,应由借款人对相应主张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
在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存在多笔借款,借款人主张已经归还借款并提出付款证据,而出借人主张借款人偿还的是另外的借款,或者是依法应当优先清偿其他债务从而不能产生清偿系争借款效果的,属于权利性主张,债权人应对此主张负举证责任。
2、借条只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时,还款主体的认定
借贷行为属合同行为,要约、承诺的意思表示只能在相对方之间发生法律效力,关键是要证明意思表示指向的对象,这属于事实认定问题,而非法律适用问题,应根据各案情况,结合证据加以判断。
3、借款人与实际收款人不一致时当事人的确定
借款人与实际收款人不一致时,借款人应作为被告。由于民间借贷中借款交付与否,直接影响借贷关系是否生效,而收款人与借款人不一致,则往往可能是因为收款人是根据借款人的指示而导致的。如当事人对借贷合同的当事人无争议的,实际收款人宜作为证人参加诉讼以证明借款交付事实。如借款人否认收到借款的,为便于查清事实,切实做到案结事了,宜追加实际收款人为当事人参加诉讼。
4、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对于借款人自认仍应进行审查
为防止当事人通过虚假诉讼恶意侵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在双方当事人诉辩主张无明显对抗,或案件的处理可能涉及第三方利益的,针对不同情况,还应当分别审查:(一)借款人自认缔结口头合同的,应审查口头合同订立的时间、地点、约定的内容、履行的过程、经办人情况等细节;(二)借款人自认收到大额资金的,若钱款通过银行转账进行交付的,还应审查银行往来凭证;若通过现金方式进行交付,还应审查交付的金额、时间、地点、次数、在场人员、出借人的资金来源、出借人和借款人的经济状况等细节,必要时可审查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关系、出借人家庭其他成员的经济状况、借款人与家庭其他成员的关系、所借钱款的用途等情况。
上述情况下,因查明事实的需要,还应采取隔离质证、交叉询问等方式对当事人的自认进行审查,必要时还可主动依职权调查相关事实。
5、借款人父母在借条上签字的法律后果
审理此类案件时要着重审查借款人父母在借条上签字的真实意思。如借款人父母与子女共同作为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并在借条上补签名的,父母、子女应当作为共同借款一并承担还款义务;如借款人父母事后在借款人个人出具的借条上签字明确表示同意与借款人共同归还借款的,属于债的加入,借款人父母应与借款人一并对出借人承担还款义务;如借款人父母签字明确同意为借款人的借款提供担保的,借款人父母的行为应适用《担保法》的规定承担责任;如借款人父母仅仅是在借款人出具的借条上签字,但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该签字具有上述意思的,则借款人父母只能作为证明借款事实的证人,而不产生上述债务承担或担保还款的法律后果。
6、借款人对借条上自己签名的真实性提出异议时举证责任的确定
出借人提供了署有借款人签名且无明显瑕疵的借条,并能证明钱款已经交付给借款人,而借款人认为借条上签名虚假的,应由借款人承担申请笔迹鉴定等举证责任,并先行垫付鉴定费。
7、借贷案件中借款人抗辩系赌债的举证责任分配
借款人抗辩债务因赌博而产生,或抗辩出借人明知所借款项用于赌博的,应首先查明借款交付事实。在出借人有证据证明交付事实的情况下,原则上由债务人对存在上述抗辩情形承担举证责任。
温馨提示:注:内容来源均采集于互联网,不要轻信任何,后果自负,本站不承担任何责任。若本站收录的信息无意侵犯了贵司版权,请给我们来信,我们会及时处理和回复。
原文地址"正大小额贷款违约金怎么算(贷款违约了怎么处理)":http://www.ljycsb.cn/dkzs/99052.html。

微信扫描二维码投放广告
▲长按图片识别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