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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利息3分合法吗(欠款一万违约金一天多少合法)

小额借贷,借款人每月除还本息外,还需支付服务费,是否合法,下面是婚姻家庭劳动合同律师大山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小额贷款利息3分合法吗

【原告润信公司】诉称:

2019年10月9日,原被告签订《个人信用贷款合同》,被告从原告处贷款15万元,贷款期限36个月,自2019年10月10日至2022年10月9日,贷款利率为固定月利率1.1%,如还款逾期,被告需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逾期罚息及违约金。原告于2019年10月10日向被告发放贷款,被告自2021年1月10日开始逾期违约,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

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全部剩余本金91666.62元;2.被告支付原告2021年1月10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逾期罚息和违约金(以91666.6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3.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4500元;4.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艾某】辩称:

原告是广州的公司,其在北京放贷没有取得相应许可,双方签订的合同应为无效。被告在借款期限内的前4个月每月多收取原告420元。原告的业务员在被告收到贷款后直接转走18000元,被告实际收到的款项没有15万元。

【人民法院查明】:

2019年10月9日,润信公司(甲方、贷款人)与艾某(乙方、借款人)签订《个人信用贷款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申请借款15万元,贷款期限36个月,自2019年10月10日至2022年10月9日,贷款采用固定利率,月利率为1.1%.

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的其应履行的任何义务,或乙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金或其他应付款项,构成违约,甲方有权主张贷款提前到期,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已发放贷款本息,要求乙方赔偿因其违约行为而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并承担甲方为实现其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诉讼费、保全保险费、执行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等.

乙方任何一期未及时足额归还借款本息即视为逾期,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逾期本金的0.2%计收罚息;甲方主张贷款提前到期的,乙方未按甲方要求时间归还的,自要求时间第二天起每日按全部剩余本金的0.2%计收罚息;合同还约定了其他条款。

合同签订后,润信公司于2019年10月10日向艾某发放借款15万元,艾某返还截至2020年12月9日的借款本息,后未再还款。2019年11月9日至2020年2月9日,除借款本息外,润信公司每月收取艾某420元,共计收取1680元,润信公司同意抵扣2020年12月10日至2021年1月9日的利息1650元,剩余30元从逾期罚息、违约金中扣除。本案中,艾某提交转账记录证明其于2019年10月11日分两次向祝某转款共计18000元,同时主张祝某为润信公司的业务员,该部分款项应当从借款本金中扣除。润信公司对艾某的主张不认可,主张祝某并非其业务员。庭审中,艾某表示润信公司曾电话询问是否有业务员向其收取费用,艾某回复“没有”。

本案中,润信公司为本案诉讼向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费4500元,为办理财产保全支付保险费2000元。

上述事实,有《关于核准设立润信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的批复》、《个人信用贷款合同》、客户回单、还款计划表、法律服务协议、发票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人民法院认为】:

润信公司与艾某签订的《个人信用贷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认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依约定履行权利义务。艾某主张合同无效,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本案中,润信公司按约定发放贷款,履行了合同义务,艾某未按约定时间还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润信公司同意抵扣2020年12月10日至2021年1月9日的利息1650元,对此,本院不持异议,剩余30元应从逾期罚息、违约金中予以扣除。

根据合同约定,艾某未按约定返还借款本息,润信公司有权主张贷款提前到期,提前收回全部已发放贷款本息并要求赔偿因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因此,润信公司要求艾某返还原告剩余借款本金91666.62元、支付2021年1月10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逾期罚息、违约金及律师费、担保费用,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艾某主张应将其支付给祝磊的18000元从借款本金中扣除,润信公司主张祝磊并非其业务员,艾某亦未提交证据证明祝磊的身份,因此,对艾某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判决结果】: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艾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7日内返还原告润信公司借款本金91666.62元并支付2021年1月10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逾期罚息及违约金(以91666.6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并扣除30元);

二、被告艾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7日内支付原告润信公司律师费4500元及担保费用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54元及保全费1182元,由被告艾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欠款一万违约金一天多少合法

员工入职时,公司约定的北京户口服务期违约金合法吗?员工离职要支付违约金吗?

实务问题

刚过完毕业季,一大批学子毕业,很多人为了户口去了国企或其他能解决户口的单位。又有一大批00后来到北京上学,毕业后又有很多人想着留在北京,落下户口,扎根北京。

那么,单位为员工办理了进京落户,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并约定了工作服务期及违约金,员工提前离职,应否承担违约金?如要承担,应当承担少?


结论综述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5条,除专项培训服务期、竞业限制情形可以约定违约金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但考虑到北京户口属于稀缺资源,单位为员工解决户口确实存在一定的成本和损失,且无法将该指标转移至其他员工等因素,根据北京市相关会议纪要和司法实践,目前支持单位主张一定的损失赔偿,赔偿支持的金额一般在1万至10万元内,根据具体案情而定。从单位角度,约定户口违约金极大可能不被司法裁判机关认可,可以主张损失赔偿,需要将相关损失及费用在服务期协议中明确、细化,并保留相关证据。


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2009年)

第三十三条:单位为其劳动者办理了本市户口,双方据此约定了服务期和违约金,单位以双方约定为依据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不应予以支持。确因劳动者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予以赔偿。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2007修改)》

第四十九条:劳动者违反本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下列损失:(一)用人单位为录用劳动者直接支付的费用;(二)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支付的培训费用;(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合同法》(1999)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司法裁判

案例一:周勇禄与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2民终2857号]

2015年6月,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公司)起诉至原审法院称:一、周勇禄入职前向我公司出具了《承诺书》,离职时依据该单方承诺向我公司作出的支付行为属于其真实意思表示,应受法律保护。周勇禄原系清华大学2012年应届毕业生,2012年6月1日,我公司向周勇禄出具《承诺书》,承诺:“本人知晓公司每年为应届毕业生解决北京户口的名额稀缺,且此名额仅提供给承诺长期在公司服务的员工使用。自本人户口进京5年内不会主动辞职,如果本人未完成此承诺,本人自愿赔偿给公司造成的应届毕业生落户名额损失,该损失双方核定为人民币10万元,此金额按本人实际履行的承诺服务年限,以每年20%的比例逐年递减。”周勇禄出具《承诺书》后,我公司于2012年7月9日为周勇禄办理入职手续,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012年7月9日至2013年7月8日的劳动合同,后又续订至2016年7月8日。2012年11月9日,周勇禄落户北京,户口迁往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区二龙路派出所。然而入职未满两年,周勇禄就于2014年6月23日违背服务期限承诺提出辞职,并依《承诺书》内容向我公司支付赔偿金60000元。

关于损失的具体数额,我公司根据人力资源会计理论制作的《员工离职损益分析》显示,考虑到周勇禄承诺的期限较长,公司在周勇禄在职期间将其作为重点员工培养,为其投入薪酬成本、培训成本、办公场所成本合计691270元;周勇禄突然提前辞职,对公司造成离职成本、接替员工招聘成本、效率损失合计约139608元。而由于周勇禄作为不具备任何工作经验的2012年度毕业生,在其入公司初期尚无法完全履行衍生产品部交易员的完整职责,截止周勇禄提前离职之日,经核算其在职期间的产出价值仅为508626元。即我公司由于周勇禄提前离职受到的直接经济损失共计至少182644元,大幅超过周勇禄与我公司预先核定的10万元,更远高于周勇禄向我公司支付的6万元赔偿金额。另根据《员工离职损益分析》的测算,由于新入职员工存在学习曲线,新员工在入职满18个月后才逐渐达到正常员工的产出水平。周勇禄仅入职24个月便已离职,达到正常产出水平后的工作时间仅为6个月,方才导致我公司遭受严重损失。如果周勇禄在我公司服务满5年后离职,周勇禄在我公司任职期间为其所投入的成本及其离职所产生的成本预计约为1728175元,而周勇禄5年间为我公司所创造的价值预计约为2543130元。其差额为814955元,周勇禄的产出将大于公司的投入。如果周勇禄严格遵守服务期承诺,我公司不会因其离职行为遭受如此巨大的损失。

判决后,周勇禄不服,上诉至本院称:一、我与银河公司签署的承诺书违反劳动合同法第25条的规定,应属无效;二、我于2012年5月31日签订三方协议后,银河公司利用其强势地位要求我签署承诺书,使得我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署承诺书;三、承诺书明文约定赔偿金为赔偿“落户名额损失”,原审判决认定本人支付赔偿金为赔偿实际经济损失,判决依据与事实不符;四、银河公司提交《员工离职损益分析》为自行杜撰,捏造事实,应属无效;五、本人支付离职赔偿金并非真实意思表示,支付离职赔偿金是离职流程办理的先决条件,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行使自由择业权利,本人被迫先行支付赔偿金,再行依法维权;六、银河公司依据《承诺书》向我收取离职赔偿金,违反《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给我造成财产收益损失,银河公司应偿还我利息损失。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判决银河公司退还离职赔偿金60000元,并支付自2014年6月27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离职赔偿金所产生的利息。银河公司同意原判。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为其招用的劳动者办理了本市户口,双方据此约定了服务期和违约金,用人单位以双方约定为依据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不应予以支持。确因劳动者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予以赔偿。综合本案实际情况,进京户口指标属稀缺资源,周勇禄在占用银河公司户口指标,解决北京户口后,其辞职行为确实会给用人单位在人才引进及招录同岗位人员方面带来隐性损失。基于诚实信用原则,银河公司在周勇禄提出辞职时依据承诺书中约定的损失数额要求周勇禄支付离职赔偿金60000元,并无不当。周勇禄在离职时将此款支付银河公司,后又要求银河公司予以返还,理由不充分,本院对其此项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周勇禄上诉要求银河公司支付自2014年6月27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离职赔偿金所产生的利息,于法无据,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二:北京康普锡威科技有限公司与尤林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3民终1798号]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尤林于2015年7月23日到康普锡威公司工作,担任技术人员的工作,月薪6000元。双方于2015年7月23日签订了至2018年12月31日止的劳动合同书……同日,尤林作为乙方和康普锡威公司作为甲方签订了劳动合同补充协议,其中约定了“因甲方给乙方解决了北京市户口,经双方协商一致,乙方承诺为甲方服务3年,即2015年7月23日至2018年7月23日,如果乙方存在违约行为,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3万元整。”双方在该补充协议中签字或盖章。双方即各自履行其义务。康普锡威公司在尤林入职后1个月为其办理了北京市户口迁入手续。尤林上班到2016年6月3日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其在此后未到该单位上班。同月13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解除协议和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康普锡威公司于2016年7月5日收到了尤林交付的违约金3万元。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的,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及相应违约金;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及相应违约金;而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本案,双方在劳动合同补充协议中关于违约金的约定,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应属无效。但应当指出的是,进京指标属于社会稀缺资源,尤林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此明知并应知晓签署劳动合同补充协议的后果,其辞职行为确实给康普锡威公司在引进人才等方面造成一定的损失,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考量,本院根据尤林未满服务期及康普锡威公司需要招聘同岗位人员所需支出等情形酌定尤林赔偿康普锡威公司损失10000元。一审法院判令康普锡威公司全额返还尤林违约金3万元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6民初630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变更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6民初630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北京康普锡威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尤林违约金二万元;三、驳回北京康普锡威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三:李雅倩上诉北京颖泰嘉和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1民终3780号]

2015年7月15日北京颖泰嘉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甲方)与李雅倩(乙方)签订了《非北京户籍留学回国人员引进特别协议》,载明"就甲方出资为乙方办理非北京户籍留学回归人员引进手续相关事宜约定如下:一、根据乙方申请,甲方同意为乙方办理留学回归人员引进的相关手续。二、由于现行管理制度限制,甲方为乙方办理非北京户籍留学回归人员引进手续需委托相关人才中介机构代理甲方办理相关手续,由此产生的相关人事代理费、手续费、咨询费、交通费、资料费、集体户口管理等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三、由于相关制度要求,甲方为乙方办理非北京户籍留学回归人员引进手续后,乙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自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乙方应在甲方服务满五年。在本协议约定的服务期限内,相关晋升、正常工资调整机制、奖惩等相关待遇不受影响。四、乙方在本协议约定的服务期限未满而提前解除与甲方的劳动关系的,乙方应赔偿甲方为乙方办理留学回归人员引进手续所承担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人事代理费、手续费、咨询费、交通费、资料费、集体户口管理等相关费用。五、乙方在本协议约定的服务期限未满而提前解除与甲方的劳动关系的,乙方同意赔偿甲方由此造成的损失人民币150000元整,其中每服务满一年赔偿金按全额逐年递减20%,即人民币30000元整,直至费用为0元为止。六、......"颖泰公司为李雅倩办理了户籍进京手续。

颖泰公司就其主张提举了《李雅倩造成公司损失说明》。显示"......三、公司为李雅倩支出的成本一项中包括:1、招聘费用。公司每年招收管培生2-3人。分摊至每人约为10000元。2、办理北京户口成本。1)产生直接费用:双高代理服务费:10000元/每人,留学回国年检费用:5000元。2014、2015年留服年检费10000元。2)产生间接费用:申办留学回国人员落户手续,从政策沟通、资料审核修改,预约申报,预交材料审批,历时6个月,沟通每人次22个工作日,按员工关系专员薪酬水平核算,人工成本11528元。另外,公司每年需要额外花费约15万元,户口指标数约5个,平均每个户口指标花费3万元。3)薪资、社保、福利。李雅倩人工成本总额(包括薪资、社保成本、补充医疗等七项)共计84760.01元。4、培训培养成本。......因李雅倩的离职,即在没有独立承担工作的程度上就离职,公司对李雅倩本人人工成本支付约有73%无产出回报,即53838元。师傅的付出对应核算约为1万元(按年人工成本支出12万元计算,10%的工作时间付出,培养时长为李雅倩稳定在职时间的10个月)。四、离职给公司带来的损失。1、离职产生的同事加班成本:李雅倩的离职,导致其他同事需在完成本职工作后额外加班,共产生了合计58小时的加班成本,以业务助理的标准折算加班费为5092元。2、离职产生的招聘成本。共启用三个招聘渠道,耗时2个月,总费用约6000元。3、给部门带来的其他损失或影响。李雅倩离职时间正是公司的业务旺季,人员减少导致工作延后,客户反应强烈,已经对颖泰公司的业务造成了一定影响。4、招聘新的员工培训成长成本。新员工到岗后,需要从头开始培训引导,耗时大约一年才能初步上手,公司支出成本与李雅倩大致相当。综上,因李雅倩离职公司各方面损失大约为人民币21万。"

本院认为:李雅倩与颖泰公司签订《非北京户籍留学回国人员引进特别协议》,该协议中约定颖泰公司为李雅倩办理户籍进京手续并承担所需费用,李雅倩应在颖泰公司服务满五年,上述条款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事实上颖泰公司已履行了协议约定为李雅倩办理了户籍进京手续。上述协议第五条中约定"李雅倩在本协议约定的服务期限未满而提前解除与颖泰公司的劳动关系的,同意赔偿颖泰公司由此造成的损失150000元整",该条款明确载明系损失赔偿。李雅倩主张上述约定实为违约金,本院不予采纳。

确因劳动者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予以赔偿。李雅倩明知其签署的协议中约定了五年的服务期,现履行服务期仅满一年即辞职,其辞职行为给颖泰公司在人才引进及招用同岗位人员方面带来一定损失,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考量,一审法院酌情判定李雅倩应向颖泰公司赔偿损失24000元,本院不持异议……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四:雷蕾与北京福田戴姆勒汽车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5)三中民终字第12051号]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雷蕾于2011年8月4日入职福田戴姆勒公司,任涂装工艺岗,双方之间签有期限的劳动合同。2011年8月12日,雷蕾签署承诺书,内容为“本人雷蕾现应聘到福田公司工作,为便于本人在北京的工作和学习,本人特向福田公司申请办理北京户籍,由福田公司协助办理北京户口。同时,福田公司在指标有限的情况下,为本人办理落户,本人知悉福田公司为员工办理北京户籍投入了相当资源,为此,本人对于落户一事承诺如下:……3、按照所签订《劳动合同》约定,严格履行所约定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履行劳动合同期限,自2011年8月4日至2016年8月31日在福田公司工作。如有违反该承诺(包括由于个人原因被用人单位解除合同,如:违纪等),则本人认可并愿意承担本承诺所约定违约金。以上所称违约金为5万元人民币,按照合同期限五年折算……”2015年1月24日,雷蕾向直管领导提出辞职。

本院认为:雷蕾签订的承诺书中有关“户口进京”违约金的约定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一审法院认定承诺书中关于“户口进京”违约金的约定无效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雷蕾签订的承诺书相对方虽然为北京福田公司,但此后的劳动关系变更协议中明确约定雷蕾的用人单位变更为福田戴姆勒公司,福田戴姆勒公司承继北京福田公司在劳动合同项下的所有权利义务。综合考量本案情形,雷蕾的辞职行为给用人单位在人才引进及招用同岗位人员方面带来一定损失,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考量,一审法院酌定雷蕾赔偿福田戴姆勒公司损失10000元并无不当,福田戴姆勒公司作为赔偿义务主体的地位亦无不当。雷蕾的上诉意见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当,应予维持……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分析建议

在上述案例一中,该员工支付6万元户口赔偿金后办理了离职手续,之后要求公司返还。法院认为,进京户口指标属稀缺资源,该员工在占用公司户口指标,解决北京户口后,其辞职行为确实会给用人单位在人才引进及招录同岗位人员方面带来隐性损失。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公司在员工提出辞职时要求其支付离职赔偿金60000元,并无不当。员工支付后又要求返还的理由不充分。

在案例二中,同样也是员工为顺利办理离职手续支付违约金后离职,合同期限为3年多,双方约定违约金3万元,法院认为违约金无效,但员工工作1年后即离职,公司存在损失,酌定赔偿1万元损失。

在案例三中,公司约定违约损失赔偿15万元,共5年服务期,每服务满1年递减20%,该员工主张约定的15万系违约金,法院认为根据合同,该金额属于损失赔偿金,而非违约金,对员工的主张不予采纳。法院认为该员工服务满1年即辞职,给公司人才引进和招聘带来了损失,酌定赔偿24000元。

案例四中,该员工服务期为5年,户口违约金约定为5万元。该员工工作了大约3年半左右提出离职,法院认定违约金无效,但因给公司人才引进及招录同岗位人员带来了损失,酌定员工赔偿公司1万元损失。

从上述案例中,可以看出,如协议约定为户口违约金,法院会根据《劳动合同法》认定无效,并酌情判决支持一定损失。如约定为损失赔偿金,法院会予以认可,但仍会对损失赔偿金的数额进行调整。如该员工已经支付了赔偿金又反悔起诉单位的,有些法院也可会酌减赔偿金。

根据《合同法》等一般民事法律规定及基本原则,违约金可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但损失赔偿金属于违约后的法定赔偿,并非签订时可以预见的,如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损害赔偿金的数额,一般会被认为系违约金,或只作为法院酌定损害赔偿金的参考。当然,根据《合同法》第114条,当事人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和实际损失差别过大(一般以30%为标准衡量),法院有权进行调整。

因此,建议用人单位在和解决户口的应聘者签订户口服务期协议时,明确违约损失赔偿金的数额,更需要明确计算方法和范围。另外,应当保留相关办理户口的成本及损失证据,在发生纠纷时提交给裁判机关。避免因无法举证员工行为给单位造成的损失,而导致法院不认定赔偿或认定赔偿过低。

关于合同约定或法院诉讼时,可以主张的损失的范围、标准和计算方式,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单位可以主张招录费用、培训费用、直接损失等等。另外,上述案例一和案例三中,公司的损失计算中包含了进京落户办理成本、存档成本、离职成本、招录成本、接替员工招聘成本、效率损失、培养成本等等,也可供用人单位主张权利时作为借鉴。

后续文章

一、关于和事业单位建立人事关系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业单位为员工解决了北京户口并约定了服务期,此种情况下的违约金问题,笔者将在后续文章中撰写,敬请关注。

二、关于单位为员工解决了北京户口,员工提前离职,单位如何才能将员工户籍迁出北京的问题,笔者将在后续文章中撰写,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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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篇]人社部:休息日/法定假/年假/探亲假/婚丧假标准(26个疑问解析)

[中篇]人社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年假/探亲假/婚丧假标准(26个疑问解析)

[上篇]人社部:休息日/法定假日/年假/探亲假/婚丧假标准(26个疑问解析)

喜大普奔!携号转网即将实施,移动/电信/联通电话号码可以相互转网了

【正能量】日本黑社会山口组成员狱中苦读8年成律师开律所!(简评)

坚决拥护教育部为家政专业授予法学学位的决定——简论教育部将家政学纳入法学门类的正确性

☑ 新规判例汇总解析

"中国踢群第一案"被驳回起诉,群主不担责:情谊行为非法律行为,不属受案范围!

教育部:大学生实习工资≥试用期工资的80%,每周≤44小时,不得安排去娱乐场所实习!发改委等13部委《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建立个人破产制度!

北京补偿金封顶基数变为"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127107元"!(影响+分析)

最高院官宣:《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稿)》,千呼万唤始出来!(123条,已划重点)

中办、国办:“把律师专业意见作为特定市场经济活动的必备法律文书”


☑ 民商法律实务解析

三只松鼠的3次广告欺诈阻击战:"全网≠全部互联网"、"零食行业销售第一仅限淘宝天猫数据"!

P2P中借贷平台要承担担保责任吗?

民间借贷未约定利息或约定不明,可否主张借款内利息和逾期利息?

借条、收据或欠条上“签字留名” ,要承担担保责任吗?

企业多级分销、计提返利的营销模式,属于传销吗?

债权人可否追加认缴出资未到期的股东作为被告或被执行人,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股东玩躲猫猫,挂名法定代表人可否通过司法途径解除挂名?

楼盘烂尾,消费者注意了:你交付的购房款可以优先返还

委托代理合同可以约定不可撤销并排除任意解除权吗?(附最高院、高院8个案例)

☑ 劳动法律实务解析

公司和员工约定的北京户口服务期违约金合法吗?

“中学老师被判赔31万”、“研究院获赔20万补偿金”案件中的事业单位户口违约金问题

一顿操作猛如虎,员工京户迁入楚!(如何将违反户口服务期协议的员工户籍迁出北京)

约定脱密期排除员工提前30天辞职的权利,合法有效吗?

单位可以在员工在职期间约定竞业限制义务及违约金吗?

竞业限制协议签订后未解除就“相忘于江湖”,后果很严重!

违反劳务派遣的“三性”要求、派遣比例限制,会导致派遣无效吗?

“逆向劳务派遣”合法有效吗?(高院规定+高院案例)

企业之间“人员借用(借调)”是合法的用工方式吗?

单位可以安排非全日制员工的日工作时间超过4小时吗?

非全日制员工发生工伤后,单位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合同并不支付补偿金吗?

委托其他公司给员工上社保,员工以未缴社保为由单方解除,可以获得补偿金吗?

【长文】用人单位找社保代理公司代缴社保违法,存在巨大法律风险!

工资未及时足额发放,员工可以单方解除并获得补偿金吗?

贵司的规章制度合法有效吗?

辞职信交给单位后又拿回,还能保住工作吗?

【作者的“法旅无疆”(“LawWithoutWalls”)WeChat公众号可见上述文章。配图为作者拍摄的北京颐和园、玉渊潭、什刹海景色,图文无关。如需转载本文,请联系作者获得许可,否则不得转载。欢迎关注、转发文章,祝您万事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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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小额贷款利息3分合法吗(欠款一万违约金一天多少合法)":http://www.ljycsb.cn/dkzs/989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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