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260」非法放贷在什么情况下构成非法经营罪?,下面是法科问答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有犯罪前科罚金没交影响贷款么
答:并不是所有的放贷行为都构成非法经营罪,根据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一条的规定,非法放贷全部符合以下特点,才会构成非法经营罪:
1、非法性:需要违反国家规定,如果经过批准而从事放贷业务,不构成犯罪;
2、营利性:需要以营利为目的;
3、经常性:指2年内向不特定的人或单位出借资金10次以上;
4、公开性:需要向不特定的人进行放贷;
5、严重性:需要造成扰乱金融市场秩序的后果。【注:以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实施符合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非法放贷行为是认定非法放贷“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前提条件。】
看一个案例:
控方主张
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0月21日以来,被告人纪某、刘某为非法牟利,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合伙在汕头市**城区为主的区域从事高利放贷活动,其中被告人纪某负责支出放贷资金,被告人刘某负责记账、收放款等财务工作,另招引同案人陈琳贵、尤培灿、魏雄威、张文涛、林健文(均取保候审)等人招揽借款客户。同案人陈琳贵、尤培灿、魏雄威、张文涛、林健文等人在各自微信朋友圈或放贷微信群中发布广告,向不特定对象进行宣传,招揽借款客户。当有借贷客户时,同案人陈琳贵、尤培灿、魏雄威、张文涛、林健文等人负责对借款客户的家庭、收入等情况进行审核,审核后由被告人纪某、刘某确定放款数额,再由陈琳贵等人与借款客户签订借款合同,最后由刘某利用陈琳贵等人开设的“老丈”、“老舅”等微信号进行放款,每次放款需扣除手续费、砍头息等费用,借款每日利率1%,均已超72%的实际年利率。
经查,2019年10月21日至2020年5月28日,被告人纪某、刘某以实际超过72%的年利率向林娜、陈林松、吴敏如、王伟斌、陈旭峰、莫陈之、陈泰榕、汤锦洪、林赫韬、陈春林、纪纯英、何纯娜、吴振宏、林河清、孙少锋、谢瑞瀚、涂海波、李勇、方振、郭桦、沈剑峰、王维新、王泽麟、蔡琳、余小红、周秀如、陈志坚、赖武彬、吴曼婷、詹丽如、张警武、邱欣纯、徐双喜、郭开荣、余远欢、陈国斌、林少鑫、许少纯、唐细妹、陈文法、曾立纯、张金光、郑国强等43名不特定对象非法放贷,非法放贷金额达351100元。
……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公安机关查扣被告人纪某持有的苹果手机、vivo手机各一部、被告人刘某持有的苹果7手机、平板电脑各一部,均为作案工具。
一审法院认为
被告人纪某、刘某结伙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纪某、刘某犯非法经营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纪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之后,在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鉴于被告人刘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均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其具有前科,可予酌定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均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
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纪某、刘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纪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已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8日起至2021年9月7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刘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已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15日起至2021年6月14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三、缴获被告人纪某作案工具苹果手机、vivo手机各一部、被告人刘某作案工具苹果7手机、平板电脑各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
案例索引:(2020)粤0507刑初610
受过刑事处罚的人能贷款吗
01财产类
一、诈骗罪
【案例】
经纪公司门店员工周某在作业过程中,利用业主急需用钱的心理,以缴纳“加速费”可以提前拿到按揭贷款为由,收取业主“加速费”12万,并将该笔费用用于个人还债和挥霍。后因客户个人问题导致本单交易最终未成功,周某无力偿还业主“加速费”并失联。法院判决周某构成诈骗罪,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并发还被害人。
【行为】
诈骗公私财物
【定罪】(法律规定的立案标准)
1、《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
2、诈骗公私财物3千元以上,构成本罪;
3、3千元至1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3万元至1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5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量刑】
1、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合同诈骗罪
【案例】
经纪公司门店员工赵某在其工作期间,伪造授权委托书,安排其好友代理房屋产权人签署房屋买卖定金协议,并收取房屋交易定金50万元,用于个人挥霍。赵某及其好友均被判处合同诈骗罪。法院判决赵某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5万元,其好友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4万。
【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
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定罪】(法律规定的立案标准)
1、《浙高法关于部分罪名定罪量刑情节及数额标准的意见》的通知(浙高法〔2012〕325号)
2、合同诈骗数额2万元以上的,构成本罪;
3、2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属于“数额巨大”;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量刑】
1、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 职务侵占罪
【案例】
经纪公司门店经理王某在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作业过程中以个人账户收取中介费共计50万元用于赌博和个人挥霍。王某被判处职务侵占罪,有期徒刑两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退赔违法所得50万。
【行为】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定罪】(法律规定的立案标准)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
2、职务侵占达到6万元,构成本罪;
3、6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属于“数额较大”;100万以上,属于“数额巨大”。
【量刑】
1、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挪用资金罪
【案例】
经纪公司门店经理在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作业过程中以个人账户收取中介费共计50万元用于赌博和个人挥霍。案发后其家属及时退还被挪用的资金。王某被判处挪用资金罪,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2个月。
【行为】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进行非法活动的;
【定罪】(法律规定的立案标准)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
2、挪用资金超过3个月未还、挪用资金10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挪用资金6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构成本罪;
3、超过3个月未还或进行营利活动,1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较大;400万以上,属于数额巨大;进行非法活动,200万以上,属于数额巨大。
【量刑】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02
经营类
五、非法经营罪
【案例】
某经纪公司在从事房屋中介业务的过程中,利用工作便利为客户提供放贷业务,构成非法经营罪,判处罚金10万元,公司直接负责人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
【行为】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
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3、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4、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如以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
【定罪】(法律规定的立案标准)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法发〔2019〕24号
2、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或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的,或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50人以上的,或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属于“情节严重”,构成本罪。
3、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或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或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250人以上的,或造成多名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特别严重后果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量刑】
1、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2、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03
信息类
六、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案例】
杭州某经纪公司经纪人严某在任职期间将收集的小区业主信息以电子文档数据包的形式通过微信发送给童某,可能影响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3.4万余条,一般公民个人信息5400余条。童某随即将上述公民个人信息转售给他人。严某违法所得188元。法院判决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元。
【行为】
1.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2.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
【定罪】(法律规定的立案标准)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0号
2、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50条以上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500条以上的;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数量或金额达到上述标准一半以上,属于“情节严重“,构成本罪。
3、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述标准十倍以上的;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量刑】
1、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04
证照类
七、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案例】
经纪人刘某为帮助客户办理房产抵押贷款业务,通过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私刻国家机关印章方式使业务顺利办结。法院认为刘某违反国家规定,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千元。
【行为】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
【定罪】(参考标准)
1、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本市办理部分刑事犯罪案件标准的意见》 沪公发〔2013〕201号
2、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三件以上的。
3、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一件以上,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曾因上述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或者二年内因上述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3)伪造、变造、买卖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被用作违法犯罪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未遂的,按上述标准执行,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量刑】
1、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2、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05
行贿受贿类
八、行贿罪
【案例】
经纪人张某在从事房产中介业务过程中,为得到相关部门人员在公证、办证等业务上的帮助,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等方式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贿送财物,共计人民币12.4万元。法院判处张某构成行贿罪,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万元。
【行为】
1、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
2、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
3、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
【定罪】(法律规定的立案标准)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6〕9号
2、行贿数额3万元以上,构成本罪;行贿数额1万以上不满3万元,向3人以上行贿、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构成本罪。
3、行贿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属于“情节严重”。
【量刑】
1、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九、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案例】
经纪人洪某、甘某共同利用对房源销售的职务便利,以经其成交可以享受中介费最低折扣为由,向客业双方收取茶水费、跑腿费累计32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最终二人均被法院认定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均被判刑并没收受贿所得。
【行为】
1、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2、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
【定罪】(法律规定的立案标准)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6〕9号
2、个人受贿数额在6万元以上不满4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即构成本罪。
3、个人受贿数额在40万元以上不满600万元,属于“数额巨大”。
【量刑】
1、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06
金融类
十、贷款诈骗罪
【案例】
经纪人董某、邹某在明知他人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仍作为中介人员介绍、帮助他人套取购车贷款,并将贷款套现及分赃。最终二人均被法院认定构成贷款诈骗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5个月、有期徒刑2年10个月,分别被判处罚金5万元、罚金6万元。
【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1、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2、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3、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4、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5、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定罪】(法律规定的立案标准)
1、《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部分罪名定罪量刑情节及数额标准的意见》浙高法(2012)325号
2、贷款诈骗数额在2万元以上,属于“数额较大”,即构成本罪;
3、贷款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贷款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量刑】
1、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十一、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案例】
客户王某通过经纪人张某推荐的消费贷,向银行贷款30万元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张某还协助提供贷款资料,后被银行发现、举报至相关部门并起诉。法院判处客户王某构成骗取贷款罪,经纪人张某构成从犯,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行为】
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
【定罪】(法律规定的立案标准)
1、《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2、骗取数额100万以上、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20万元以上的、超过3次以欺骗手段取得,或有其他严重情节,构成本罪。
【量刑】
1、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07
税务类
十二、逃税罪
【案例】
经纪人王某提供中介服务,将业主一套房屋以2300万的价格出售,后经纪人王某与业主合意做低房价,以成交价为700万的房屋买卖合同等虚假材料进行纳税申报,实际缴纳税款仅1万余元,偷逃税款179余万元。经法院审理,业主被判定为逃税罪、经纪人王某被判定为逃税罪从犯,判处有期徒刑2年,罚金人民币1万元。
【行为】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
【定罪】(法律规定的立案标准)
1、《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公通字〔2010〕23号
2、逃避税款5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构成本罪。
3、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构成本罪。
【量刑】
1、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十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案例】
陈某在担任温州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取得徐州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金额共计49.8万元,税额共计8.4万元,价税合计金额583万元,后申报抵扣进项税额8.4万元。法院审理,判令陈某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行为】
1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2.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3.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4.介绍他人虚开行为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定罪】(法律规定的立案标准)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发(2018)226号
2、虚开税款数额5万元以上,构成本罪;
3、虚开税款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虚开税款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量刑】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3、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前述自然人量刑处理。
十四、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案例】
张某等人冒用他人身份证件注册成立多家空壳公司,并以上述公司名义向当地国税局申领20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陈某向张某介绍买票人朱某的联系方式,张某将该20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卖给朱某,张某非法获利17.4万,陈某非法获利1.6万元。经法院审理,陈某构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
【行为】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
【定罪】(法律规定的立案标准)
1、《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1)47号
2、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10万元以上的,构成本罪。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
4、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1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量较大”;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5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量巨大”。
【量刑】
1、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3、数量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十五、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案例】
经纪人小A为向公司报销费用,连续2年从某单位购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累计53张,合计金额1020元,经法院审理,经纪人小A被判令构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行为】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
【定罪】(法律规定的立案标准)
1、《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1)47号
2、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10万元以上的,构成本罪。
【量刑】
1、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自然人量刑处理。
08
商业类
十六、侵犯商业秘密罪
【案例】
经纪人小A在作业期间,通过盗用多位同事的账号密码,登录平台系统,截取重点房源信息、客源信息及销售策略,通过微信以电子文档的形式,将上述商业秘密出售给另一房产经纪公司工作人员,共出售信息1000余条,获利5万余元,经法院审理,经纪人小A被判令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8万元。
【行为】(法律规定的立案标准)
1、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3、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定罪】
1、《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1)47号
2、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致使商业秘密权利人破产的,其他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均构成本罪。
【量刑】
1、侵犯商业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十七、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案例】
经纪人小A因未能成功晋升,对上级及公司不满,在微博上以公司内部员工的名义,编造公司发布虚假房源、吃差价的信息,呼吁大家抵制该公司,并买热搜,造成该条微博阅读量超2万,转发量超2000次,当月公司房屋成交量减少10%,经法院审理,判令经纪人小A构成损害商业信誉罪,判处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行为】
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定罪】(法律规定的立案标准)
1、《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1)47号
2、给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利用互联网或者其他媒体公开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构成本罪。
【量刑】
1、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单位犯该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标准量刑。
十八、虚假广告罪
【案例】
上海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合伙人和实际经营人朱某,通过虚构能代理出售安置房的事实,提供虚假房源对外出售,要求员工推荐或自己推荐相关房源,收取被害人购房款和购房意向金。法院判决,朱某构成虚假广告罪、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退赔各被害人的损失。
【行为】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
【定罪】(法律规定的立案标准)
1、《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1)47号
2、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给单个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或者给多个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20万元以上的;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事件的名义,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的;造成人身伤残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构成本罪。
【量刑】
1、 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标准量刑。
09
其他类
十九、危险驾驶罪
【案例】
经纪人小A,驾车带客户去开发区看新房,看房结束后,小A与客户共同用餐,用餐期间小A小酌几杯,而后小A在驾车返回的路上,发生车祸,造成追尾事故,致使三车损坏。经法院判决小A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1个月,判处罚金2000元。
【行为】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2、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3、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定罪】(法律规定的立案标准)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八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4)327号
2、机动车驾驶人员出于竞技、追求刺激、斗气或者其他动机,在道路上曲折穿行、快速追赶行驶的,构成本罪。
3、《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3〕15号
4、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构成本罪。
【量刑】
1、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危险驾驶行为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二十、盗窃罪
【案例】
经纪人小A,明知房东的房子已经委托其他房产中介成功出售,为非法占有房东房内电视,小A找其朋友小B,对其谎称房东卖房后要将电视送给自己,一起将房东的夏普牌电视机(价值6010元)搬到自己的住处,归自己使用。经法院审理,小A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行为】
1、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
2、多次盗窃;
3、入户盗窃;
4、携带凶器盗窃、扒窃。
【定罪】(法律规定的立案标准)
1、《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盗窃罪数额标准的通知》浙高法(2013)105号
2、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千元以上;多次盗窃(2年内盗窃3次以上)、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构成本罪;
3、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8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4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量刑】
1、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十一、寻衅滋事罪
【案例】
某房产经纪公司店东小A,利用小B急于用钱的心理,引诱小B用房产抵押向其借款,并引诱小B将房产过户,小B拒绝过户,小A则砸门锁、在门上喷油漆、用胶水堵锁眼等非法手段等强行要求被害人交出房屋,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经法院审理,小A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32万元。
【行为】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定罪】(法律规定的立案标准)
1、《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8号
2、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有寻衅滋事行为的,构成本罪;
3、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或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或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构成本罪;
4、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构成本罪。
【量刑】
1、有寻衅滋事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有寻衅滋事行为,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十二、伪证罪
【案例】
经纪人小A为提升房屋销售业绩,两次向他人购买公民个人电话信息共计13186条,小A将购买的公民个人信息整理后形成电子版数据文件,存储在其电脑上,并分发给同事,其同事据此信息联系客户买房。公安机关发现上述情形,对小A传唤询问,小A随即指使小B将其电脑中的相关信息进行备份和删除,公安机关在调取原始数据时,小B仅将处理后的部分数据交给公安机关。经法院审理,小B构成伪证罪,因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
【行为】
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
【定罪】(法律规定的立案标准)
1、《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2、伪证行为足以使他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轻罪重判的;
3、伪证行为足以使犯罪分子逃避刑事处罚或者重罪轻判的;
4、伪证行为造成冤、假、错案的。
5、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经济犯罪分子销毁罪证或制造伪证的;
6、出于伪证行为致使他人自杀或精神失常的;
7、伪证行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量刑】
1、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例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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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有犯罪前科罚金没交影响贷款么(受过刑事处罚的人能贷款吗)":http://www.ljycsb.cn/dkzs/989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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