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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利息还晚了算逾期(银行贷款利息迟3天算逾期吗)

贷款知识 央广网 投稿

多家银行推出延期还贷服务 期间不计逾期、不计罚息、不上报征信,下面是央广网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贷款利息还晚了算逾期

央广网北京12月6日消息(记者李杨)中国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上个月联合发布了《关于做好当前金融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工作的通知》,公布了16条措施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其中明确鼓励依法自主协商,延期还本付息。

近日,多家银行都对个人房贷推出了延期还贷服务,也就是说,在相应期限内,不上报征信逾期。申请贷款延期有什么特殊的条件和要求吗?这对维护住房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哪些实质性的帮助?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广州分行的工作人员向记者表示,延期房贷政策中,延期时间最长6个月,适用人群为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客户。延期期间将减免罚息,利息可分摊至剩余期限,延期时间过后可一次性还本付息和分摊式还本付息。

△此前,央行发布的“金融16条”明确鼓励依法自主协商延期还本付息

浙商银行广州分行零售信贷与信用卡部负责人高雪芳介绍,关于延期房贷近期客户咨询的不少,需要办理的客户可以跟客户经理登记延期申请,也可以拨打客服电话进行登记。“申请一次有效期最长6个月,到期后,如果还款能力依旧受损比较严重,我们是允许多次申请的。还款流程主要有两个路径,第一,因为所有业务都有一个主办客户经理,所以客户可以通过找他的主办客户经理登记申请延期。第二种路径是致电客服热线,客服会下工单登记到各个分行来办理。”

高雪芳提醒,每家银行对于申请贷款延期的条件要求有所不同,客户需要提前进行核实,以免耽误进程。“我们银行允许客户先申请后补材料,只需提供一些相关材料无论是政府、物业公告,还是因为被感染隔离,或者是参加抗疫的相关证明都是可以的。如果因为没有申请而逾期了,我们也可以作出相应调整,帮助客户恢复逾期征信。”

银行方面强调,90天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可以让原来的月供推迟90天还款,但在90天到期后,客户仍需按原来的月供方式还款。

某银行广州分行工作人员表示:“在90天期限之内,银行可以不计罚息,按正常利息进行收取。到期之后,客户只要正常地还本付息,前面宽限期内的金额是不会计入客户的异常征信情况的。”

目前来看,广州的多家银行办理宽限还贷手续的申请原因与具体步骤基本相同,大多需要提供收入证明以及受疫情影响的相关情况。宽限期限最短一个月,多数在3到6个月之间。延期期间不计逾期、不计罚息、不上报征信。

房贷延期还贷服务在疫情以来也不是首次出现。2020年初,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等五部门联合发文,要求金融机构在信贷政策上对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予以适当倾斜,灵活调整住房按揭及信用卡等还款时间,逾期不纳入征信失信记录。

此前,多家银行在河南郑州地区的分行也对个人房贷推出延期还贷服务,银行也按照现有的延期政策,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货车司机贷款及受疫情影响的个人住房与消费贷款等实施延期还本付息。

某银行信贷管理部工作人员表示:“在常态化疫情防控期间,对于因疫情不具备现场签约条件的,可采用远程视频签约的方式办理,同时对于受疫情影响严重,企业印章无法使用等情况导致不具备视频签约条件的,可暂时通过客户录制视频申请的方式办理延期手续。”

11月下旬,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管部发布的《重庆市个人住房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策明白卡》显示,共有57家银行可申请个人住房贷款延期还本付息,其中部分银行可通过手机APP一键办理。

人民银行重庆营管部副主任苏阳指出:“对因感染新冠疫情住院治疗或者隔离或者因疫情停业、失业而失去收入来源的存续个人住房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按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与购房者自主开展协商,灵活采取合理的延后还款时间、延长贷款期限、延迟还本等方式调整还款计划。”

在浙江大学国际联合商学院数字经济与金融创新研究中心联席主任、研究员盘和林看来,各家银行出台的有关政策要进一步的落到实处,尤其是切实能够恢复信用、减轻还款人的负担,这个才是根本。“延期还款人非合同上的恶意,实际上也是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延迟还款是考虑到疫情期间,部分业主还房贷和其他信贷的时候出现困难,为了让这部分人恢复支付能力,增加信用能力,所以引导金融机构和贷款人协商延迟还款。这有助于信用恢复,防止坏账产生,同时预防贷款人财务状况陷入恶性循环。”

盘和林认为,一些在外地工作的人员工资和收入来源受到影响,但是贷款压力可能是在老家,这是连锁反应,建议更多地区跟进延迟还款。

“有些地区因为疫情而出现产品滞销,而产业链是跨区域跨省份的,所以我觉得可以适度进行全国推广。另外,除了宽限还款,也可以对特定人群进行利息减免,又或者以政府担保的方式,让借贷人增信。”盘和林表示。

△重庆市个人住房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策明白卡

银行贷款利息迟3天算逾期吗

逾期利息是指由逾期贷款造成的罚利息,具体是指借款人不按照合同的约定归还借款的超期罚息。逾期利息和逾期贷款息息相关,关系到用户的信用问题。 《民法典合同篇》第六百七十六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依据: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2003]251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充分发挥利率杠杆的调节作用。现就有关人民币贷款利率及计结息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人民币贷款计息和结息问题。人民币各项贷款(不合个人住房贷款)的计息和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二、关于在合同期内贷款利率的调整问题。人民币中、长期贷款利率由原来的一年一定,改为由借贷双方按商业原则确定,可在合同期间按月、按季、按年调整,也可采用固定利率的确定方式。

5年期以上档次贷款利率,由金融机构参照人民银行公布的5年期以上贷款利率自主确定。

三、关于罚息利率问题。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

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四、对2004年1月1日(含2004年1月1日)以后新发放的贷款按本通知执行。对2004年1月1日以前发放的未到期贷款仍按原借款合同执行,但经借贷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也可执行本通知。

五、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人民银行发布的有关人民币贷款利率的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中国人民银行

二OO三年十二月十日


计算方法

借款合同依贷款人性质,分为商业借款和民间借款。前者是指由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的借款,后者是自然人间及法人与自然人间的借款。对于逾期借款利息的计算方法,因借款合同的性质不同而有所区别。一是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对借款期限、借款期间的利息及逾期借款利息有约定的,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应从其约定。商业借款的逾期利息只要不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标准,民间借款符合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不高于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就应按照其约定的利率计算。二是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只对借款期间的利息作了约定,对逾期借款利息没有约定。商业借款的贷款人既可以按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间内的利率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亦可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其选择权在于贷款人;而民间借款较之商业借贷存在多有不规范之处,所以处理方式较为灵活,同时在司法实践中,各省市的法院也存在不同的处理方式,有些地方的法院对于仅约定借期内的利率,没有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可以参照约定的利率或者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号)第三条关于罚息利率的规定,以约定利率再上浮30%-50%的利率,向借款人要求支付逾期利息,但均以不超出四倍利率为限;而有些地方的法院则认为可在借款期间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0%主张逾期利息,但上浮后不得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不同地区法院之间的这些差异做法,大多是与所属地方高院发布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指导意见有关。商业借款按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间内的利率支付逾期利息的理由是:依当然解释方法,“举轻以明重”,借款期限内尚需支付约定利息,借款逾期后更应按期限内的利率支付利息,即合法行为尚负支付约定利息之责,违法行为则更应负该责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的理由则为:根据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之法理,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未作约定的,可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三是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既未对借款期间的利息作出约定,也未对逾期借款利息作出约定,此类合同多见于民间借款。又分为两种类型:一类是定期的无息借款,一类是不定期的无息借款。定期的无息借款,贷款人则要求借款人从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按银行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不定期的无息借款,贷款人则从向借款人催讨借款或从起诉之间起要求按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计算的截止时间

逾期借款利息计算的截止时间因无法律规定,在学界存有很大争议,也是司法裁判中较为棘手的难题。现将不同观点,概述如下:第一种观点认为,逾期借款利息应计算至借款偿付完毕之日止。此观点在实务中占主导地位,支持者众多,并被大多数法官在判决时所采用。其理由是:《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被执行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借款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行为又是违约行为的继续。既有法定又有约定,依约定优于法定之法理,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支付至借款偿付完毕之日的利息,同时也可选择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第二种观点认为,逾期借款利息应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又叫宽限期)满之日止。持此种观点者亦不在少数。其理由是:司法裁判的主要目的是定纷止争,法院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进行确认后,判明是非曲直,确定一个履行期限,要求借款人必须按此期限履行义务,这是法律的强制力所在。借款人若不按此期限履行义务,则应承担公法的责任,如民诉法上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刑法上的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等。第三种观点认为,逾期借款利息应计算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止。持此观点的人数不多,其理由与第二种观点的理由基本相同。不同之处在于:《民法典》第 557条规定了“债务应当清偿”的原则,该原则中当然含有全面、及时清偿之义。只有在债务人暂时无力偿还债务的情况下,才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此分期偿还的例外规定即为宽限期,在学理上叫“恩惠条款”。

债务清偿的原则有:

1、实际履行原则,又称实物履行原则,是指债权人必须严格按照约定的标的履行各自的义务;

2、综合履行原则,又称适当履行原则,债务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履行债务,不得随意提前、延迟或者改变履行方式;

3、合作履行原则,债权债务当事人应当团结协作,互相帮助,共同履行各自的责任,确保合同的履行;

4、强制执行原则,债务人不偿还到期债务,不属于例外责任的,执法机关可以强制其履行,直至破产清算;

5、履行效益原则是指债务人在法律规定和债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可以合理选择偿债期限和方式,使其对人有利或对人无损,对人有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民法典合同篇》第675条规定,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510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此“合理期限”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一般为10日,即使未经催告,从起诉到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往往也大于10日。有定期的借款,期限届满,借款人就应当清偿债务,更无宽限期的问题。给予借款人一定的履行期限或宽限期,主要是对暂无履行债务能力的债务人的“恩惠”。据此,断无给予不依法履行债务的人“恩惠”的必要。实务中一律判决给予借款人一定的宽限期,曲解了立法本意,应属裁判权的滥用。第四种观点认为,逾期借款利息应计算至贷款人起诉之日止。持此观点的人数最少,可谓曲高和寡。其理由是:借款人未按约定期限还款或者经催告后仍不还款,贷款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依法提起诉讼,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院只能对已经发生的事实进行认定并予裁决,而不得对未发生的事实进行认定和裁决,即不能对将来发生的事实进行预决。从贷款人起诉之日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的期间,是法院审查裁决阶段,根本谈不上借款人违约。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借款人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则应承担公法上的责任,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4年6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4年7月7日

法释〔2014〕8号


为规范执行程序中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第二条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间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三条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被执行人分次履行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每次履行完毕之日。

人民法院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股息、红利等财产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划拨、提取之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的,计算至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生效之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通过其他方式变价的,计算至财产变价完成之日。

非因被执行人的申请,对生效法律文书审查而中止或者暂缓执行的期间及再审中止执行的期间,不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第四条 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再清偿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给付外币的,执行时以该种外币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申请执行人主张以人民币计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以人民币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应当先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外币折算或者套算为人民币后再进行计算。

外币折算或者套算为人民币的,按照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起算之日的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对该外币的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未公布汇率中间价的外币,按照该日境内银行人民币对该外币的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或者该外币在境内银行、国际外汇市场对美元汇率,与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进行套算。

第六条 执行回转程序中,原申请执行人迟延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本解释的规定承担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第七条 本解释施行时尚未执行完毕部分的金钱债务,本解释施行前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按照之前的规定计算;施行后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按照本解释计算。

本解释施行前本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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