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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担保人签字贷款(贷款人伪造担保人签字按手印)

徐州老农称莫名成五百万贷款担保人被列老赖,经鉴定签字为假,下面是澎湃新闻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伪造担保人签字贷款

在江苏省徐州市沛县干了一辈子农活的潘荃(化名)未曾想到,自己会卷入一起500万元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2016年8月,他被认定作为担保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遭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成为“老赖”。

潘荃11月23日向澎湃新闻质量报告投诉平台(www.thepaper.cn/consumersComplaint.jsp)反映,这笔本金500万元的银行贷款他不知情,他未到过银行,更没签字画押,提供担保所需身份证复印件是他已经换掉的 “旧身份证”,不知怎么流出的。

但提供贷款的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铜山支行(以下简称:莱商银行铜山支行)则认为,贷款过程中提供担保的潘荃资料齐全,更有本人签名和手印。

2018年7月,检察机关委托司法鉴定中心进行笔迹和指纹印鉴定,发现在保证合同和连带责任保证书上加盖的指纹印、笔迹,与潘荃提供的样本并非同一人。同年11月30日,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裁定原判决判确有错误,依法再审。

莱商银行铜山支行工作人员11月26日向澎湃新闻表示,目前该案还在审理当中,具体问题需要等审理结果出来后进行具体评判。

农民交电费发现成“老赖”

55岁的潘荃是徐州沛县人,家有两亩地,农闲时以贩菜补贴家用。2017年2月,一次交电费时,他发现自己的邮政储蓄账户被冻结。

通过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他发现自己在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中因未履行连带清偿责任,被铜山区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成为“老赖”。

裁判文书网公布上,铜山区法院作出的“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铜山支行与徐州亮点电子有限公司(下称两点公司)、徐州沃尔森微波设备有限公司(下称沃尔森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显示,2014年9月,亮点公司因经营需要向莱商银行铜山支行贷款500万元。合同约定期限7个月,年利率8.10%,按月结息,到期还本。

该一审判决书认定,当时潘荃在内的5人及沃尔森公司分别和银行签订保证合同,或出具自然人连带责任保证书,自愿为亮点公司向莱商银行铜山支行的500万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但在莱商银行铜山支行发放贷款后,亮点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期满后,亮点公司连同提供担保的潘荃等人被告上法庭。上述判决书显示,法院判令亮点公司偿还500万本金及利息;潘荃等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6年8月,莱商银行铜山支行向法院申请执行,潘荃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成为“老赖”。2017年4月,法院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莱商银行铜山支行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程序终结。

面对这笔贷款担保,潘荃坚称不知情,但称沃尔森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某健及另一位提供贷款担保的人和他相识,“都是一个村的”。

上述一审判决书显示,于某健当时在庭上辩称,担保和签名均属实,担保人和亮点公司经理赵某刚都认识,其中“潘荃是赵某刚的朋友。”潘荃并未参加庭审。

潘荃称,他当时未收到法院送达的传票和判决书,这也导致2017年他才得知自己成为“老赖”。“当时我并未前去银行办理贷款担保,留的电话不是我的,送达时也未签收。”

案卷材料显示,徐州铜山区检察院查证认为,法院送达的传票由他人代收,两人非同住成年家属,法院送达程序错误。

指纹和笔迹与本人不一样,法院再审

除了成为“老赖”,潘荃还发现自己是沃尔森公司的股东,但他称“此前从未知晓此事。”

工商信息显示,他在成立于2009年3月的这家小微企业担任股东,出资15万元持股5%。“注册登记、股东大会所需签名均系伪造。”潘荃称。

事件过程逐渐清晰:亮点公司在向莱商银行铜山支行借款时,沃尔森公司为其提供借款担保,其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某健、股东潘荃和另一名股东均签订了担保合同。

2018年2月,潘荃向法院递交再审申请。

潘荃称,铜山区人民法院一审中对于他被伪造手印和签字一事未查清,法院也未向他合法送达传票和判决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未接到法院的任何口头、电话或者书面通知,对于案件的审理和判决毫不知情,存在程序违法。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莱商银行铜山支行在原审起诉书中提供的潘荃地址与再审申请书中记载的地址一致,铜山区人民法院按照该地址向潘荃邮寄送达了传票、民事判决书等诉讼文书。

按照规定,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其送达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潘荃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此外,还应提供证据证明签名和手印系伪造。就此驳回了潘荃的再审申请。

随后,潘荃向铜山区检察院递交了材料,选择申诉。铜山区检察院遂委托南京师范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了笔迹和指纹鉴定。

铜山区人民检察院委托南京师范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笔迹和指纹鉴定发现,与潘荃提供的样本不一致,非同一人。 本文图片均为受访者提供

潘荃提供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2018年7月,通过鉴定,潘荃在贷款时签订的担保合同、连带责任保证书以及沃尔森公司股东会议上的签名字迹、加盖的指纹印与潘荃提供的样本比对,均不是同一人。

铜山检方就该案提出了再审检察建议。案卷材料显示,检方查证认为,一审时,法院送达潘荃的传票由他人代收,代收人并非潘荃的同住成年家属,法院送达程序错误。

铜山区人民法院在检方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后,讨论认为判决确有错误,进行再审。

2018年11月30日,铜山区人民法院做出(2018)苏0312民监9号的民事裁定书。裁定潘荃与莱商银行铜山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潘荃提供的法院传票显示,今年2月,铜山区人民法院对再审该案第一次开庭。

从得知成为“老赖”后开始申诉,到法院中止原判决依法再审,两年多的时间,潘荃的生活因这起纠纷案变得不再平静。

整个过程中,莱商银行铜山支行是否按照规定合规开展信贷业务成为潘荃的疑问。在他看来,银行至今不能提供他当时办理贷款时在场的监控视频资料,是在逃避问题。“这个细节也将在再审时向法院说明。”

11月26日,莱商银行铜山支行工作人员向澎湃新闻表示,目前该案还在审理当中,具体问题需要等审理结果出来后进行具体评判。

而该案关键人物,与潘荃相识的沃尔森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某健也在被判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不知去向。“已经跑路,找他问清楚咋回事也没办法联系到。”潘荃称。

贷款人伪造担保人签字按手印

中国兰州网9月14日消息 传说中:一名姓柳的女子做生意、有能力、家庭成员经济基础甚好,只不过目前做生意缺乏一点资金需要周转,于是,不少人主动借钱给柳姓女子,赚取那点利息,岂料竹篮打水一场空,柳某某正在实施诈骗。昨日,西固区法院公布一审判决,以合同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涉案金额79.35万元。

朋友生意有难抵押房产高息借款

张女士是通过别人介绍认识柳某某的,听说柳某某家买卖做的特别大,特别有钱,介绍人还详细称:柳某某丈夫在苏丹包工程,柳某某妹妹也做生意,柳某某弟弟是大学教授……柳某某现在要借钱做生意,承诺按百分之二的利息返还,如果张某某有钱,不妨借给柳某某。张女士信以为真,将钱借给柳某某。在给柳某某交付钱款时,柳某某的父母也在场,并且当了这次借款的担保人,在合同上签字按手印。合同期限自2014年11月18日至2015年11月18日。为了增添信任感,柳某某还抵押了房产证。起先,柳某某按时返还利息,但一年后柳某某屡次拿不出钱来。

2016年7月1日,张女士接到一通电话,电话里的人声称自己也借钱给柳某某,好像被骗了,张女士立即与电话里的人碰头,二人拿出柳某某抵押的房本,打开一看,里面所有的项目都一模一样,包括房屋地址、时间、印章等,二人这才确定自己上当受骗,果断报警。

2016年7月5日至6日,先后有几名被害人向西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报案,声称借款被骗,西固公安分局决定立案侦查,2016年7月2日,一名姓柳的女子向西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投案自首后失去联系,经上网追逃,2016年7月1 7日21时柳某某在兰州市西客站进站口被兰州铁路公安处兰州西车站派出所抓获。被告人柳某某,女,1965年生,中技文化,兰州市新开源再就业劳务有限责任公司退休职工。

产权证是假的许诺利息终不得见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6日,在兰州市西固区兰州石化学院东区家属院柳某某父母家,被告人柳某某明知自己无还款能力而隐瞒自己实际经济状况,利用熟人关系骗取信任,以每月2%利息为诱饵,与被害人刘某某(女59岁)签订了38.67万元的借款合同,骗得刘某某现金。后又将许诺被害人刘某某的利息,算入本金与被害人刘某某多次签订借款合同,截止2016年6月15日,被告人柳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签订共计借款55万元的合同,向刘某某给付利息4万元,并以一份房产证抵押。经向兰州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证,该产权证系伪造权证。

2014年11月18日,在柳某某父母家,被告人柳某某明知自己无还款能力而隐瞒自己实际经济状况,利用熟人关系骗取信任,以每2%月利息为诱饵,经刘某某介绍,与被害人张某某(女45岁)签订借款合同,骗得张某某现金5万元人民币;2015年11月18日又以同样手段骗取张某某现金5万元,共计人民币10万元。向张某某给付利息2.4万元,并以一份柳某某、董某某(柳某某父母)房产证抵押。经向兰州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证,该权证权属信息真实,但该产权证系伪造权证。

2014年11月的一天上午,在柳某某父母家,被告人柳某某以每1%月利息为诱饵,经刘某某介绍,与被害人秦某某(女,5 5岁)签订借款合同,骗得秦某某现金5万元人民币;后又分别以同样手段多次骗取秦某某现金,截止20 16年5月14日共计人民币13 . 5万元。向秦某某还款1万元,并由其父柳某某签字担保,以一份柳某某、董某某(柳某某父母)房产证抵押。经向兰州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证,该产权证权属信息真实,但该证系伪造权证。被害人秦某某从被告人柳某某的工资卡中通过ATM机取款共计5500元。

2015年12月15日,被告人柳某某明知自己无还款能力而隐瞒自己实际经济状况,利用熟人关系骗取信任,以2%每利息为诱饵,经刘某某介绍,与被害人刘某某(女61岁)签订借款合同,骗得刘某某现金10万元人民币。向刘某某给付利息1.2万元,并以一份柳某某丈夫房产证抵押给刘某某。经向兰州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证,该产权证系伪造权证。

西固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自己缺乏还款能力,以伪造的房产证作抵押,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查实四起犯罪事实共计犯罪数额应为79.35万元。鉴于被告人柳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从轻处罚。一审判决:被告人柳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80000元。违法所得79.35万元予以追缴,其中51万元返还给被害人刘某某,7.6万元返还给被害人张某某,11.95万元返还给被害人秦某某,8.8万元返还给被害人刘某某。(记者许沛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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