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的四类担保,下面是钮信融小课堂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融资租赁 抵押贷款
通常人们以为融资租赁交易中,出租人已经拥有租赁资产的债权和物权,因此不需要担保。其实融资租赁从生到完结始终离不开担保。为了让人们了解担保在融资租赁中的重要性,本文专门讨论与融资租赁有关的担保问题。融资租赁涉及的担保一共有四大类:采购担保、租赁担保、融资担保、司法担保。他们和融资租赁的风险控制有着紧密的联系,是风险控制体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下面就逐步分析其内在作用。
01
采购担保
对于大型设备,租赁公司往往不是一次性付款给供货厂商,通常采用三个以上的支付阶段,既:预付货款、阶段付款(可分多阶段)和尾款。预付货款通常有两个作用。一是确定这笔供货交易,购买人不得反悔,一旦反悔,损失自负;二是厂商购买原材料开始生产。 如果厂商信用良好,不需要这样的担保。如果厂商与潜在的承租人恶意欺骗租赁公司,那么问题就大了。为此,在风险预测中首先要对厂商的信用进行预测评估。其次就是在风险预防上采取有效措施,既:让厂商提供银行出具的120%违约担保,一旦厂商违约,银行按预付金的120%退还给融资租赁公司。超出部分实际上是对违约的一种补偿,一是利率损失,二是汇率损失。对于用人民币结算的采购,因为没有汇率问题,补偿比例可以相对降低。从风险管理的角度,租赁公司在没有拿到银行担保时,不应该将预付款付给信用不够的供货商。
02
租赁担保
融资租赁是金融与贸易结合的交易方式,因此在业务操作中既有融资担保问题,也有销售担保问题。
融资性担保
有人说租赁物件都属于租赁公司,相当于抵押贷款,从法律地位,比抵押贷款更安全,为什么还要承租人提供租金偿还信用担保?主要原因是:融资租赁在中国(包括亚洲地区)因法律不健全,市场环境不发达,加上融资租赁公司把租赁当贷款做,不考虑物权退出问题。因此在做租赁时让承租人提供第三方不可撤消连带责任的租金偿还信用担保。租赁公司实质上变相在做设备贷款。 从风险控制的方式来说,这种做法叫转移风险。从风险的管理来说,在承租人没有提供租赁担保时,所有与租赁相关的合同都不能正式生效。 这种担保通常出现在简单融资租赁中,出租人大都是没有处理租赁物件能力的金融机构,他们有自己信任的担保机构,操作起来比较简单。因有担保,租赁公司的审查就简单的多,因此也简化了操作程序。其他类别融资租赁公司更愿意用不要担保获取更多的服务利润。
销售性担保
融资租赁公司在帮助厂商的信用销售提供融资租赁服务时,为了解决物权退出的问题,需要厂商对承租人的违约行为提供不可撤消连带责任担保。这种担保不是租金偿还过程中的担保,而是承租人无力偿还租金,租赁公司收回租赁资产时需要保证租赁资产能及时处置的担保。 从风险控制的角度看因为部分风险转移给供货厂商,因此实现了风险分散和风险转移的作用。厂商提供的担保有两种:一是物件处置保证,既租赁公司收回租赁物件后,厂商保证收购。这种做法司法风险还在租赁公司身 上。只有债权回购担保,厂商才真正的承担了项目的风险。 从管理的角度上,厂商承诺的担保不仅有书面文件,还要和采购时支付的尾款捆绑在一起,真正地将风险转移给厂商。这种做法租赁公司实际上在用厂商信用为租赁项目融资。厂商借助融资租赁提供这样的服务只要是为了割断法律和财会方面的风险。
03
融资担保
至今还有许多人认为融资租赁是出租人给承租人提供融资便利。实质上需要融资的是融资租赁公司,承租人多是以融物的方式达到融资的目的,操作中不但得不到钱,反而要向租赁公司不断的付款。 既然是租赁公司融资,需要担保的事情就不可避免。
股东信用融资
目前融资租赁公司筹措资金最有效的保障是股东提供贷款。由于有些股东不是金融机构,虽然从信用和能力上都具备给投资企业贷款,但不具备放款资格(只有银行才可以给企业贷款),因此都是以股东给融资租赁公司的借款提供担保,租赁公司到银行贷款的方式做租赁项目。 这种方式风险全部压在股东身上,主要靠股东对项目的风险控制能力来判定是否给租赁公司提供信用担保,租赁公司只是简单执行和日常管理机构。融资租赁公司进入中国初期就采用这种方式,到目前为止,依然是凭股东信用做租赁的企业经营能力在行业中表现比较优秀,尤其是股东具有控股金融机构背景的厂商租赁公司。
保理融资
融资租赁公司在完成租赁交易后,为了盘活租赁资产,解决资金来源问题,通常以保理(应收债权销售)的方式将租赁资产售出。这是银行给租赁公司提供资金的另一种安全模式。银行安全了,风险一定是在租赁公司身上。因此保理业务只是解决一个资金问题,风险并没有因此转移,除非这种保理是非追索权的保理,否则租赁公司要向保理单位提供债权回购担保。 只有银行提供无追索保理服务时,租赁公司才真正地将风险全部转移给银行。这种项目通常体现在银行的优质客户身上。
信托融资
这是解决融资租赁公司资金来源一种直接融资方式。其做法是:租赁公司以信托的方 式通过信托公司发行信托计划筹措资金,然后定向做融资租赁业务。这种租赁必须要有第三方不可撤消连带责任担保才可以发行信托。而且提供担保的人很重要。如果是银行提供担保,信托成本相对较底,反之成本较高,甚至有可能发行失败。 银行只有对自己的优质客户才会提供这样的担保。从风险控制角度看信托融资分散了出资人的风险,转移了租赁公司的风险。
资产证券化
目前中国还没有真正意义上的租赁资产证券化。还是由股东提供信用担保,没有独立第三方提供信用担保。实质上和信托融资是一样的属于变相担保贷款。这种做法毕竟降低融资成本,实现直接融资,应该是融资租赁今后的发展方向。同时培养出资人认可的第三方担保机构更重要。
为股东融资
严格地说,这是一种违规行为,股东用融资租赁公司的信用为借款做担保。从交易上看没有违规行为,从实质上看,被买通的银行提供超担保规模的贷款是违规行为。是银行违规,不是租赁公司违规。银行内部应该加强风险控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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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担保
为了制止承租人的违约行为,当承租人严重拖欠租金时,租赁公司采取财产保全司法行动,中止 承租人对租赁物件权益的继续损害。但在办理保全过程中,司法部门要求租赁公司提供保全担保。意思是说如果保全的不是租赁公司资产,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担保人承担。 从风险控制来说,应该预测到承租人有这样的风险。从风险预防来说,应该让承租人提供这样的担保。从风险管理上来说承租人没有提供这样的担保前,租赁相关的合同都不应该生效。
担保不仅是一种安全保障,也是风险管理的一部分,同时交易结构设计的关键环节。当租赁的交易结构设计的越安全,租赁资金退出越容易。因此担保在融资租赁交易中不是可有可无的事情,而是如何科学加以利用的问题。
(来源:中国融资租赁资源网)
融资租赁车贷合法吗
阅读提示
应聘货运司机后,不仅对方承诺的高薪、稳定货源没有兑现,还陷入“以租代购”的陷阱,背上了贷款。专业人士表示,相关部门应强化“以租代购”监管,求职者找工作时也应警惕合同中的贷款、租赁等字样,不要轻信口头承诺,尽可能保留证据。
“历时一年多,合同终于成功解除,那些债务和我没有关系了,心里的担子终于放下了。”近日,在广东深圳工作的张师傅提起3年前“以租代购”跑货运的经历时这样说道。
“以租代购”本质上有利于减轻货车司机的资金压力,挣钱、买车两不误。然而,记者采访了解到,“以租代购”存在被恶意利用的现象,不少货运司机求职者不仅遭遇钱车两空,还背上了贷款。
打着高薪招聘的名义卖车
2020年3月,正在求职的张师傅看到一则货运司机招聘信息。对方称,应聘者“以租代购”买车,公司可免费提供货源,还够3年贷款后,车辆归其所有。考虑到货源有保障,3年后还能落得一辆车,张师傅在公司工作人员引导下签了购车合同,但是没想到很快就陷入了尴尬境地。
“当时先交了1万元的首付,每个月还2680元贷款,总共36期,最后一期还2万多元,算下来,加上利息总价12万多元。”然而,签完合同提完车,张师傅发现,公司承诺的货源不仅过于分散,而且全程需要自己装卸。
“从早上5点多忙到下午2点多,要跑七八个地方装货卸货,只能挣200元左右,连辛苦钱都不够。”张师傅申请换货源,但公司表示:“没有其他选择,爱跑不跑。”
张师傅的遭遇并非个例,在互联网投诉平台搜索“以租代购”,相关投诉达1200多条。湖北鄂州的邵先生告诉记者,招聘公司声称保底工资1.2万元,先交5000元租金,以后每月发工资后交4500元,租期满3年后车辆归自己,中途不想干了,把车还给公司即可。
邵先生信以为真,并很快按要求签署了一份电子合同。但没想到提完车回来,这家公司已经人去楼空。他试着联系跟自己对接的工作人员,对方称自己已经离职。
“车贷是以公司名义办的,但是车本是我的名字,车也在我这里。”邵先生怀疑招聘公司和车行有合作,打着高薪招司机的名义实际是为了卖车,自己陷进了套路。
浙江大学国际联合商学院数字经济与金融创新研究中心研究员盘和林表示:“‘以租代购’是融资租赁的一种,实质上是一种分期消费手段,对车主来说,如果货运盈利状况好,交付租金则没有压力,如果经营出现不佳的情况,很可能钱车两空。”
不仅没挣到钱还背上了贷款
在广州中山务工的蔡先生跑了一阵货运后发现,公司不仅没有足够的货源以保障每月正常还款,有的货款还收不回来。
还了4期贷款后,蔡先生想退车退款,但公司要求再拿出2万多元才能解除合同。蔡先生没同意,但停止了还贷。
“停止还贷后不断接到催款电话,甚至打到我家人和朋友的手机上,很无奈。”蔡先生说。直到不久前,车辆被公司拖走,催款电话才逐渐少了。蔡先生算了一下,自己前后搭进去4万多元,还耽误了半年时间,他只好重回工厂打工。
而对于当时签订的合同,蔡先生直言当时并没有认真看过。“里面有很多条款都没给时间看,签完后,贷款公司就发来短信,工作人员又催促拍人脸照,并在一个网页上签名。”
按照蔡先生提供的线索,记者致电该公司,工作人员表示,“以租代购”属于自愿行为,不具备强迫性质。记者又电话联系该公司一位冯姓经理,对方得知记者想了解蔡先生的购车贷款如何处理后,立即挂断了电话。
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赵虎表示,“以租代购”式的融资租赁,从法律上来说是允许的,但是使用的方式容易出现问题。如果双方在清楚各项条款的情况下,仍自愿签署合同,则应按照合同履行。“但是根据民法典,如果合同是建立在一方有欺骗、欺诈、恶意承诺的情况下,属于可撤销合同,公司如果要求缴纳违约金,也属于不合法行为。”赵虎说。
求职者不要轻信口头承诺
勉强还了10个月贷款后,张师傅实在难以为继,也停止了还贷。一个月后,声称是贷款公司的委托方将车开回。
“催款公司整天打电话,问什么时候还款,还说要给老家村里寄律师函,那段时间每天担惊受怕,在厂里上班也上不好。”无奈之下,张师傅找到律师朋友帮助诉讼。2022年4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予以立案。同年8月份,法院判决合同解除,并要求公司退还款项5444元。
“从当时交的1万元首付里扣除两个月的租金后,公司又退给我5000多元钱,以前每个月还的贷款就相当于交的租金。”张师傅告诉记者,退的钱虽然不多,但是合同解除后,那些债务终于和自己没有关系了,心里悬着的一块石头终于落地了。
记者在裁判文书网以“以租代购”为关键词检索发现,2012年至2020年,相关裁判文书数量呈上升趋势,在2020年达到2000余件的峰值后,近两年有所下降,但仍处于较高水平。
盘和林表示,追根溯源,还需要加强对开展融资租赁的金融机构的监管,开展融资租赁的金融机构需要资质,融资租赁也要在监管下开展,才能合规合法。
“各地人社局、金融监管局,应加强对劳动市场、金融市场的监管,警惕‘以租代购’背后暗藏猫腻。”赵虎说。
此外,赵虎还强调,司法实践中,处理“以租代购”纠纷的难点在于是否有证据,因此,求职者不要轻易相信用人单位的口头承诺,而是尽量将承诺落实到合同中。求职者如果遇到低门槛、高薪招聘、先交钱、签订贷款合同等要求时一定要谨慎,避免陷入纠纷和陷阱。权益受损时,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司法机关投诉举报。
来源: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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