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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贷款补税(房贷利率2019最新公告)

贷款知识 光明网 投稿

一文看懂“补税退税”,下面是光明网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2019贷款补税

通过手机、网页、邮递等方式均可办理

光明日报记者 陈晨

“退了三千多块钱的税,幸福指数爆棚”“一顿操作下来,发现不用退也不用补”“看朋友晒退税,我也去弄了下,发现要补一千多”……这几天,“你办税了吗?”成为朋友间打招呼的常用语。4月10日,随着北京、天津、河北开通使用手机个税App、网页端等远程办理渠道,全国除湖北省以外地区纳税人均可通过手机、网页、邮递等方式轻松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申报事项。

这是我国个税史上首次年度汇算,如果平时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不一致,可以通过年度汇算“多退少补”。为什么要在月度预缴后进行年度汇算?这项政策如何让纳税人收获个税改革红利?对此,记者进行了采访。

——充分发挥个税的收入分配调节作用

通俗来讲,个税年度汇算就是居民个人将一个纳税年度内的“综合所得”合并后,按年计算全年最终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减除纳税年度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出应退或应补税额,向税务机关办理申报并进行税款结算。说得更直白些,就是按照全年“综合所得”计算年度应缴个税,算出与已预缴税款的差额,多退少补。其中,“综合所得”共包括四项: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

事实上,实行年度汇算是我国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的重要体现。2019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个人所得税法,将个税起征点由每月3500元提升至每月5000元,增加了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六项专项附加扣除,并首次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税征收模式,明确纳税人按照“按月按次预缴、年度终了清算”的方式履行纳税义务。

“之前的个人所得税是分类征收模式,即按个人收入性质分类进行纳税。改革后,将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类由原来按分类按月或按次缴纳个税的收入改为综合征收,其他收入还是按照分类征收,这就是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征收模式。”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党委书记、教授樊勇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指出,从原来的分类征收到现在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这种征收模式的变化最主要的特点是更加体现公平,有利于平衡不同收入项目间的税负,更好地发挥个税的收入分配调节作用。“分类征收模式下,上述四类收入由于计税方式不同,就存在税负不一样的情况,综合后适用计税方式相同。”樊勇进一步解释说。

此外,个税年度汇算可以全面落实各项税前扣除政策。“很多人平时可能没及时申报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以及大病医疗等年度结束才能确定金额的扣除项目,通过年度汇算就可以填写这些信息来享受个税的税前扣除,从而减轻税收负担,体现税收公平原则。”樊勇表示,年度汇算给了纳税人“查遗补漏”的机会,确保其充分享受改革红利。从这个角度看,年度汇算是个税改革红利集中体现的方式,能让很多纳税人受益。

西南财经大学教授汤继强认为,开展个税年度汇算将通过落实税收公平原则夯实税收“中国之治”的根基,促进国家与纳税人之间,以及纳税人与纳税人之间的公平,让广大中低收入阶层的“获得感”更强。

——便利到位的服务让纳税人真受益

“操作真的非常便利。”日前,浙江省开化县的林老师通过个人所得税App很快完成自主申报,退税上千元。

感受到这种便捷和实惠的不只林老师。“受惠于个税改革,我们公司2000多名员工的税收负担比2018年少了200万元。”在广东超讯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陈桂臣看来,个税改革不仅释放了真金白银,个税App也是个省时省力的“法宝”。“个税App可以查询本人纳税情况和以前部分扣除信息,如果没这个功能,需要一项项手动输入收入、扣除等信息,增加了财务人员的工作强度,现在只要手指一点,收入信息自动代入申报系统,员工只需要核对确认就行了,十分便捷。”陈桂臣说。

如何让居民个人充分享受到个税改革的红利?樊勇认为,税务机关努力为纳税人创造更便利办税条件的同时,纳税人也要更多地了解个人所得税法,了解汇算操作等税务知识。

首次个税年度汇算期间,恰逢以“减税费优服务助复产促发展”为主题的第29个全国税收宣传月在全国开展,税务部门采取多项举措,方便纳税人快速便捷办理汇算,进一步增强纳税人的获得感。由于年度汇算人数众多,为便于纳税人有序错峰、高效准确办理,各地税务机关对为期4个月的年度汇算期进行了统筹安排,并通知各扣缴单位办理时间段,提供了办税指南、操作视频等资料,确保纳税人依法应享尽享应有权利。

各地税务部门借助热线电话、微信视频、钉钉网课、抖音直播等广泛开展个税年度汇算政策辅导和操作培训,大力推行“非接触式”办税的贴心服务,通过优化个人所得税App、完善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等信息化平台拓宽服务渠道,确保纳税人懂操作、会申报、真受益。

——维护好公平公正的税收经济秩序

既然是“多退少补”,自然是有人能收到退税福利,也有些收入高的纳税人需要补缴税款。在实践中,有少数纳税人或因误信非官方的“退税攻略”而填报了错误的信息,或主动在填报数额上“动了手脚”。对此,税务部门提醒,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通过填报虚假信息、提供虚假资料骗取退税或申报享受税收优惠,以及不配合税务检查、虚假承诺等行为,不仅可能面临税务行政处罚,而且可能会对个人信用产生影响。

其实,在补缴税款方面也有相应的红利——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介绍,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给予纳税人充分的税收优惠,综合所得年收入合计不超过12万元以及应补缴税额不超过400元的纳税人,属于免予汇算情形,无须办理年度汇算也无须补税。

记者了解到,如果纳税人需要退税,那么是否办理年度汇算退税是纳税人的权利,无须承担任何责任。而不符合免予汇算情形、需要补税的纳税人如果到汇算期结束(2020年6月30日)仍没有依法如实办理年度汇算的,则要承担相关责任。

樊勇介绍,需要进行补缴税款而不按时补缴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税收征管法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并加收滞纳金,还可以对纳税义务人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对此,纳税人应给予重视。事实上,去年下发的《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建设的通知》就明确提出全面实施个人所得税申报信用承诺制,纳税人需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承诺,承诺的履行情况纳入个人纳税信用记录。

汤继强指出,维护好公平公正的税收经济秩序,加强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建设是其中应有之义,建立健全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记录,能够有效引导纳税人诚信纳税,公平享受减税红利,让我国公民信用体系建设迈上新台阶。

《光明日报》( 2020年04月14日10版)

房贷利率2019最新公告

中新网9月7日电 (中新财经记者左宇坤)距离9月25日可以向银行提出存量房贷利率调整申请还剩十余天时,9月7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率先发布了关于降低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有关操作事项的公告,对调整范围、调整规则、申请方式及调整时间等进行了明确。

确认调整规则,分为三个时段

公告最引人关注之处,首先在于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相关通知,对本次存量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调整规则进行明确。

中国工商银行公告截图。

据工商银行,本次调整根据房贷发放时间分成了三种情况。

——2019年10月8日(不含当日)前发放、已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30号要求转换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最低可调整至相应期限LPR不加点,原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转换后为LPR加点的,按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执行。

——2019年10月8日(含当日)至2022年5月14日(含当日)发放的、执行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最低可调整至全国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即相应期限LPR不加点,原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高于LPR的,按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执行。

——2022年5月14日(不含当日)后发放的、执行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最低可调整至全国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即相应期限LPR-20BP,原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高于LPR-20BP的,按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执行。

中国农业银行公告截图。

农业银行本次存量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调整规则同样分为三种情况。

——对于2019年10月7日(含)前发放的、已按人民银行2019年第30号公告要求转换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定价的存量首套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水平调整至原贷款合同期限对应的LPR(即加点幅度为0);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高于原贷款合同期限对应LPR的,按发放时当地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执行。LPR转换后的利率水平不高于原贷款合同期限对应的LPR或不高于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的,不作调整。

——对于2019年10月8日(含)至2022年5月14日(含)发放的存量首套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水平调整至全国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即原贷款合同期限对应的LPR(即加点幅度为0);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高于原贷款合同期限对应LPR的,按发放时当地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执行。利率水平不高于原贷款合同期限对应LPR或不高于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的,不作调整。

——对于2022年5月15日(含)至2023年8月31日(含)发放的存量首套个人住房贷款(含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贷款),利率水平调整至全国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即原贷款合同期限对应的LPR减20个基点;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高于原贷款合同期限对应的LPR减20个基点的,按发放时当地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执行。利率水平不高于原贷款合同期限对应的LPR减20个基点或不高于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的,不作调整。

中国银行公告截图。

中国银行的具体规定如下。

——2019年10月7日(含当日)之前发放的贷款,如当地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简称“当地下限”)高于LPR,则将贷款加点幅度调整为当地下限;否则,如贷款利率高于LPR则将贷款加点幅度调整为0(即LPR+0BP),如贷款利率低于LPR则不调整。

——2019年10月8日(含当日)至2022年5月14日(含当日)发放的贷款,如当地下限高于全国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简称“全国下限”),则将贷款加点幅度调整为当地下限;否则,如贷款利率高于全国下限,则将贷款加点幅度调整为全国下限(即LPR+0BP),如贷款利率低于全国下限则不调整。

——2022年5月15日(含当日)之后发放的贷款,如当地下限高于全国下限,则将贷款加点幅度调整为当地下限;否则,如贷款利率高于全国下限,将贷款加点幅度调整为全国下限(即LPR-20BP),如贷款利率低于全国下限则不调整。

建设银行公告截图。

中国建设银行的调整规定如下。

——2019年10月7日(含)前发放的,调整后的利率按相应期限(原贷款合同期限)LPR利率执行。

——2019年10月8日(含)-2022年5月14日(含)发放的,调整后的利率按全国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即相应期限(原贷款合同期限)LPR利率执行;2022年5月15日(含)-2023年8月31日(含)已发放的或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调整后的利率按全国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即相应期限(原贷款合同期限)LPR-20个基点执行。

若在上述时间段内,贷款所在城市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高于上述调整后拟执行水平,调整后的利率按相应政策下限执行。各城市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以人民银行各省级分行官方网站公布的为准。

明确调整时间,非特殊情况无需申请

购房者何时可以开始查询与调整?又是否要到银行排队办理?多家银行也给出答案。

工商银行表示,原贷款发放时执行首套房贷利率标准的存量房贷,银行将于2023年9月25日集中批量调整合同贷款利率,批量调整后于当日起按新的利率水平执行,此前利息均按原合同利率水平计算。

此外工商银行提到一些特殊情况,例如“二套转首套”的存量房贷,或不良贷款归还积欠本息的存量房贷,需由客户向银行主动申请利率调整;当前执行固定利率或基准利率定价的存量房贷,也需由客户向银行主动申请利率调整。

农业银行表示,可采取变更贷款利率和新发放贷款置换两种方式,这两种方式调整的结果一致。从操作的便利性来看,后者所需的流程较多,所花的时间较长,为方便客户,银行主要采取变更贷款利率方式。银行将于2023年9月25日起主动进行批量下调,无需客户申请;如客户需新发放贷款置换的,请于2023年9月25日起向贷款经办行提出书面申请。

此外,农业银行特别提到,客户可于2023年9月15日起查询本人存量房贷利率是否满足下调条件及下调幅度等有关事宜。存量房贷利率下调将于调整当日生效,生效日起按照新的利率加点幅度执行,定价基准LPR以约定的重定价规则调整。此次存量房贷利率调整不溯及既往,之前的房贷利息不作调整。

中国银行同样表示,本着为客户提供高效便捷金融服务的原则,尽力减少客户调整成本,将主要采用变更合同约定利率水平的方式。

对于符合条件的存量首套住房贷款,银行将于2023年9月25日集中调整,利率调整后于当日起按新的利率水平执行,此前利息均按原合同利率水平计算;对于符合条件的存量二套房及以上贷款,由客户向银行主动申请利率调整,并提供佐证材料,经银行审批通过后按照批量或单笔的方式进行调整。

建设银行表示,2023年9月25日,银行拟对2023年8月31日前已发放的和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采取变更合同利率的方式进行统一调整,新的利率即日生效。贷款发放或签订合同时不符合首套住房标准,但当前实际住房情况符合所在城市首套住房标准的,借款人申请时须提供首套住房有关证明材料。固定利率或采用基准利率定价的贷款,借款人可申请转为采用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并与银行签订协议。(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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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2019贷款补税(房贷利率2019最新公告)":http://www.ljycsb.cn/dkzs/1624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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