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房贷“新规”将实施,贷款20年和30年,利息居然相差40万?,下面是用户101245353085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贷款利息3085
央行重磅发布,房贷利率彻底变了,10月8号实施!这对于在10月要买房的人来说,不得不关注这一重磅房贷“新规”!
对于买房来说,房价如葱的时代短时间内是不会到来了,看着大家都在说房价会下降其实也只是一个猜测,但是中国的房价或许已经升到了顶端了,再涨下去应该没有消费者愿意背负巨额房贷,为了一套房子赔上半辈子的拼搏。很多人买房应该也都会选择贷款买房,但是贷款下来一套房子要比正常价钱买下来贵好多,一百万的房子买下来就比一次性买房贵出几十万的钱,但是迫于经济压力,即便是手上有钱买房的人也会暂时选择贷款买房,好让自己手上多一些可流动资金。但是贷款买房也分贷款年限,究竟怎样才更划算呢?
前段时间,央行发布新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有关事宜公告,规定从今年的10月8日开始,房贷利率不再按照基准利率,而是按照新的LPR变动。按照国庆之后新制订的LPR来看,首套房5年期以上的LPR为4.85%,二套房5年期的LPR为5.45%,这样来看,很多地区的房贷利率其实都是有所调整的,并且短时间内不会有下降的趋势,甚至还会有所“上浮”。
房贷和信用卡和花呗分期还款是一个道理,有规定的贷款期限,我国最常见的就是20年和最多30年的贷款期限,选择的还款期限越长,分摊到每个月上的月供金额就相对较少,还款压力也就小一些,相反,选择的贷款期限越短,分摊到每个月的金额就相对多一些,个人的还款压力也就相对大一些,所以很多人会选择30年期限的贷款,这样就不用每个月挠破头皮还贷款了,但是时间越长,贷款所产生的利息也相对较多,尤其是下个月房贷利率有所调整之后,究竟要怎样才更合理呢?
按照买100万的房子来算,等额本息还款,然后房贷利率以大多数的城市上浮至5.88%来算:
1、商业贷款20年:还款总额170.29万元,总利息70.29万元;月供7095.25元。
2、商业贷款30年:还款总额213.07万元,总利息113.07万元;月供5918.57元。
从计算可以看出,按照最新的房贷利率来看,贷款20年和贷款30年利息居然相差40多万,日后利率再有上调的话还会拉开更大的差距,因此,大家买房的时候一定要考虑清楚了。
如果家里条件允许,就尽量不要将贷款的年限拖得太长了,毕竟贷款错出来差价也不是一个小数目,但是如果是不得已的情况下,也没有办法有更多的选择,也不必非要硬撑着将贷款时间缩短,每月还“高额房贷”,毕竟生活永远是第一位的,不要因为房子无下限地降低自己的生活水准。此次房贷利率的调整为很多贷款买房的人提供了另一个压力,一切还是要基于自己的情况,量力而为!无论政策怎样变,都要好好过好自己的生活才是最真实的。
大家对于此次房贷利率的调整有什么想说的呢?
年利率35.99%是高利贷吗?合法吗
近日,陕西省榆林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副书记、副主任李文明被开除党籍和公职。通报指出,李文明“利令智昏、不择手段,将信贷资金变成生财之本,严重破坏金融秩序”,涉嫌高利转贷犯罪。在落马干部涉嫌犯罪的罪名中,高利转贷这个罪确实少见,我们就来“盘一盘”它。
高利转贷是个什么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高利转贷罪是指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该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借款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并且以转贷牟利为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借款人在依正常程序依法贷得金融机构信贷资金之后,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将贷款高利转贷他人。还要注意的一点是,本罪属结果犯,只有在转贷行为取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情形下,才构成犯罪。
在量刑方面,该罪分为两档: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既有自由刑,也会并处财产刑。
“凭本事借的钱”,为啥不能想咋用就咋用?
还真就不能。
根据我国有关金融管理法规,对用作发放贷款的信贷资金,贷款申请人必须述明贷款的合法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原则上还应提供担保人或质押、不动产抵押等,经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有关工作人员审查、评估后,方能确认是否贷款。凡通过骗造假去向、假用途、假担保套取信贷资金者,本身即属违反信贷资金管理法规的金融不法行为;另一方面,有关法规也同样规定了,任何单位不得在央行规定的贷款利率幅度以上发放贷款,否则,亦属违背我国信贷资金发放利率管理秩序的行为。如果行为性质严重,就可能入罪。
放高利贷,构不构成犯罪?
“放高利贷是违法的,超过法定标准部分的利息不受保护,但并不构成犯罪。”这是某法律问答平台上的一个高赞答案。
它是对的,曾经是。
今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这意味着,过去不属于犯罪的高利放贷(年利率超过36%)行为,在10月21号意见正式实施后,满足一定条件,会构成犯罪。
根据该意见,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对于何为“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意见也作出了细化规定。
高利贷、套路贷、恶意扣款、暴力催收……现实中,非法放贷不仅是涉黑涉恶等许多违法犯罪活动的重要诱因,也把一些领导干部拉下了水。针对种种非法放贷乱象,法律已经重拳出击,某些心存侥幸的党员干部,还是及早收手的好。(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段相宇)
纪法链接:
第一百七十五条 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
——摘自《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流程编辑:吴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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