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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立个人贷款综合账户(别人贷款用我的银行卡放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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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参加?如何变更账户?一起了解个人养老金的这些事→,下面是光明网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开立个人贷款综合账户

去年11月,个人养老金制度在36个先行城市(地区)启动实施,总体运行平稳。

我国个人养老金制度稳步推进的同时,大家可能还存在一些疑惑和误解——不在先行城市工作就参加不了吗?资金账户可变更银行吗?如何查询个人养老金可购买的金融产品以及相应收益……

个人养老金的这些事

一起了解↓

户籍在先行城市,但不在先行城市就业的,可以参加个人养老金吗?

目前,个人养老金在北京、上海、广州、西安、成都等36个城市或地区先行先试。

一键查询先行城市(地区)↓

【个人养老金先行城市(地区)名单】

凡是已在这些地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劳动者,都可以参加个人养老金,不受实际工作地、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开立地等影响。

也就是说,参加个人养老金的前提之一是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按照先行工作安排,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先行城市的劳动者,即使当前不在先行城市就业,也可以参加个人养老金。

距离退休不足一年,还能参加个人养老金吗?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2〕7号)规定,在中国境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可以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

因此,没有退休的,可以参加个人养老金,增加一份补充养老保障渠道,就是多一份养老收入哦!

退休人员已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再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

如何查询个人养老金可购买的金融产品以及相应收益?

个人养老金缴费由参加人个人承担,每年缴费上限为12000元,可以按月、分次或者按年度缴费,缴费额度按自然年度累计,次年重新计算,方式十分灵活。

参加人可通过全国统一线上服务入口(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服务平台、电子社保卡、掌上12333App等)或者商业银行渠道,在信息平台开立个人养老金账户;然后选择一家商业银行开立或者指定本人唯一的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也可以通过其他符合规定的个人养老金产品销售机构指定。

资金账户里的资金,可以自主选择购买符合规定的储蓄存款、理财产品、商业养老保险、公募基金等个人养老金产品。

参与个人养老金的金融产品由相关金融监管部门确定,并通过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服务平台、电子社保卡等)和金融行业平台向社会发布。

具体的收益情况,参加人可以通过该金融产品的销售机构查询。

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可变更银行吗?

参加人可以变更资金账户开户银行,在将原资金账户资金转移至新资金账户后,注销原资金账户。

如部分缴费已购买个人养老金产品,可先转移未购买产品的资金部分,待个人养老金产品赎回后再转移相应资金。

原资金账户在资金和资产完全转移完毕前,不能再缴费和购买产品,待完全转移完毕后才可以注销。

继承个人养老金账户收益,是否需要缴税?

参加个人养老金,可享税收优惠。根据《关于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34号)规定,个人向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缴费,按照120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据实扣除;计入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的个人养老金,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按照3%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参加人身故的,其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内的资产可以继承。参加人出国(境)定居、身故等原因社会保障卡被注销的,商业银行将参加人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内的资金转至其本人或者继承人指定的资金账户。

继承属于待遇领取的特殊形式,也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按照3%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来源: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别人贷款用我的银行卡放款

违法发放贷款罪是银行信贷从业者涉及最多的罪名,银行员工在经办贷款过程中存在履职不到位的情况,很有可能就会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在众多引发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原因当中,有种情况很容易让银行员工忽略,那就是违规经办重组贷款,特别是重组贷款涉及客户首次放贷又不是本人经办时,为满足贷款发放需要,存在违规经办重组贷款,如资料虚假、用途虚假等。

宋某作为一名地方性法人银行的客户经理,八年间,向5人违法发放贷款2300万元,其中2人1600万元首次贷款并非宋某经办,但法院依然将这2人重组贷款计入违法放贷金额,同时宋某还挪用客户过桥贷款120万元。

一、案件一审情况

宋某,男,1962年出生,因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21年11月29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次日刑事拘留,于2022年1月4日执行逮捕。

(一)2010年至2018年,宋某在担任甲银行(注:地方性法人银行)壹支行客户经理期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未对借款人身份、借款实际用途、有无偿还能力、收入情况、还款来源等做严格审查的情况下明知贷款实际使用人借用、冒用借款人身份、不具有还款能力等的情况下,违法向高某1、项某1、宋某8、吕某1、田某5等人发放借名、冒名贷款共计2300余万元,所发放贷款均已被甲银行认定为损失类贷款。

(二)宋某在担任壹支行客户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于2018年4月在甲银行剥离不良资产期间,将杨某1担名的120万元过桥贷款,用于归还吕某的贷款利息。但是在吕某1的重组贷款发放之后,宋某并未将吕某贷款资金用于归还杨某1担名贷款,而由其自行支配使用,实际用款人为宋某及其家属王某1。为此,2019年8月19日,宋某与杨某1签订还款协议。截至目前,宋某已将挪用的资金偿还20.7万元,其余资金均未偿还。

2023年2月20日,一审法院认为:宋某作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宋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依法惩处。

一审判决:一是宋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二、责令被告人宋某退还违法所得人民币99.3万元,返还甲银行。

二、案件二审,法院认为,是否为初次贷款不影响其违法发放贷款罪的犯罪构成

法院一审后,宋某提出两点上诉意见:1.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违法发放贷款2312万元错误。公安机关认定的宋某8贷款199.21万元、田某5贷款1421.9万元的初次贷款并非上诉人发放,而是赵主任发放。银行内部电脑数据记载了办理每笔贷款初次发放的客户经理姓名,这个对上诉人有利的证据一审公诉机关没调取。2.任何法律、司法解释或量刑指导意见,都没有明确规定违法发放贷款罪何为“数额特别巨大”。即便经过二审调查认定上诉人违法发放贷款数额超过2000万,也不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对于宋某上诉意见1,法院进一步查证:宋某8证实,宋某让其拿身份证去壹支行办理贷款,其签字摁手印后办了存折,但没有拿钱,钱都给宋某;田某5证实,壹支行行长韩某让其找人将以前的担名贷款重组一下,其就将田某找到支行,把他身份证和户口本都给了宋某,手续都是宋某办理的;同时结合在案相关贷款材料,可知宋某违法办理了宋某8、田某5的贷款手续,至于是否为初次贷款不影响其违法发放贷款罪的犯罪构成。故该节的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对于宋某上诉意见2,参考辽宁省公检法三家关于办理贷款犯罪刑事案件会谈纪要(二)的相关规定,就是贷款数额已经达到2000万或者损失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就可以认定已经达到数额特别巨大。宋某违法放贷2300余万元、损失980余万元,符合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

最后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为终审裁定。

注:上述案件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2023)辽03刑终129号《宋某违法发放贷款、挪用资金二审刑事裁定书》

结束语

违法发放贷款罪是行为犯罪,只要银行员工在经办客户贷款过程中存在尽职不到位的地方,就会符合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构成要件。

为此,笔者提醒广大银行信贷从业者:在办理客户银行贷款时,一定要坚守风险合规底线,真实披露客户信息及贷款用途,加强对客户资料真实性审查,不要参与伪造客户资料。特别是在办理重组贷款时,不要为了规避内外部检查监管,满足内部不良贷款考核需要,而撰写虚假调查报告,伪造贷款用途及贷款资料。一旦事发,就算不是首笔贷款经办人,法院仍然会对当前贷款经办人进行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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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开立个人贷款综合账户(别人贷款用我的银行卡放款)":http://www.ljycsb.cn/dkzs/1465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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