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信贷风险控制中的借款用途审查原则有哪些,下面是春日生法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申请贷款用途怎么写
在对经办行贷款用途真实性调查中发现,企业客户编造虚假贷款用途的现象屡见不鲜。
比如,商业企业签订并不真实的购货合同申请贷款,房地产公司侵犯他人名称权订立并不实际履行的住房按揭购房合同套取银行资金,还有的企业甚至以流动资金周转的名义办理实际用途为固定资产投资的项目贷款等。
【案例摘要】
1996年1月10日至1998年4月6日期间,上海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国投”)与上海市综合信息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共签订五份委托贷款合同,借款金额均为人民币2000万元。借款用途为用于物资购销保证金或流动资金周转,保证人均为上海三和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三和公司”)。
上国投分别对其中第一份、第五份借款合同履行了放款义务,其中第一份合同放款当天即内扣本金1000万元,用于偿还之前由案外人担保的其他贷款,第五份合同放款当天即全额扣划用于归还第四份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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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余第二、第三、第四份合同上国投并没有实际履行,但借贷双方对贷款凭证(借据)进行了更换。因交易所没有偿还贷款本息,致使发生争议,上国投诉请判令交易所偿还贷款本息,并由三和公司对交易所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和公司辩称其对系争合同项下贷款用于偿还旧贷并不知情,故不应承担该笔贷款保证责任。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因本案系争合同以及与之相关的另四份借款合同的保证人均为三和公司,三和公司的保证责任并未因不知晓借新还旧的事实而扩大,故三和公司的保证责任不能免除。三和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以案释法】
本案中,对银行的启示体现在哪些方面?与上述案例相似,司法实践层面涉及以贷还贷信贷业务的纠纷大多以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银行债权得以保全为结局。
但由于存在贷款审查不严、贷款实际用途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操作风险,银行贷款债权的安全性问题客观上已经受到各方的质疑和挑战。尤其是虚构贷款用途,甚至危及到借款合同本身的合法有效性,其结果将是合同被撤销、利息收益得不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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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金融机构贷款审查义务,落实贷款正常用途,切实将“以贷还贷”业务纳入国家监管当局的视野,对其中存在的问题有待进一步明确规范,加强执行。
正确处理“以贷还贷”问题。“以贷还贷”在银行业务操作实践中普遍存在,其原因有三:
一是借款人的现金流、偿债能力存在问题,客观上已不能归还欠款。但贷款金融机构为避免资产质量等级下降,采取“借新还旧”的方式发放贷款,从而避免或延缓不良资产的产生和累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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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服从于银行监管方面的要求,贷款展期次数受到制约,在一两次贷款展期手续后,再次逾期的贷款无法以贷款展期协议或展期贷款合同的方式对原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及计息方式进行相应的变更,只得重新签订借款合同、以“新贷偿还旧贷”的方式办理贷款。
其三,由于贷款机构受资金数量、贷款规模控制,以及绩效考核方面的原因,存在不规范操作的动因,比如不入账、不履行放款手续等,以逃避监管。
在某些确实需要“以贷还贷”的情况下,例如变更保证人、贷款重组、重定期限等,则应当实事求是地订立借款合同,如实约定借款使用用途。这样,可从根本上对抗借款人或担保人主张借款用途不真实,双方意思表示不一致,或者是存在虚假陈述、构成欺诈的抗辩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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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对贷款用途真实性的审查与监督体现在哪里?贷款用途真实性审查是商业银行了解客户的内涵之一,对于信贷资金的运用和管理,以及贷款资产风险控制关系密切。企业客户挤占挪用贷款资金的现象本身是一个十分危险的信号,一方面表明客户的流动性资产配置出现问题,不利于摆脱经营低迷时期的困局。
另一方面,当某些资产市场价格普遍上涨,具有较好投资前景的氛围下,客户可能产生投机心理,改变预定的借款用途,将贷款资金集中投向经营范围外的“生钱”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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挤占挪用贷款规避了国家货币、信贷政策,不利于国家行业指导意见的实施,以及整体经济发展速度和社会保障能力的平稳推进。挤占挪用贷款必然产生相应的现金流,而当这些现金流逐步汇聚于某些行业或资产领域时,将推动市场价格的逐步飙升。
企业现金流的杠杆作用力是十分巨大的,一旦扭曲,就会产生破坏性甚至毁灭性的反转,催生泡沫资产价格的雪崩。美国次贷危机中房地产市场价格的持续下跌,以及国内证券市场的急转直下,最终都与贷款真实性审查、借贷资金的不规范使用有关,致使现金杠杆的反作用力超出市场承受限度。
对贷款真实性审查,以及贷款用途的贷后鉴定、检查等项金融监管要求,需要制定出台严格、有效的法律规范加以约束和惩处,以确保真实贷款原则的落实,防止国有资产以不良贷款的形式流失。
申请贷款用途写什么好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调整优化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各监管局;各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适应我国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新形势,更好满足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决定调整优化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于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的居民家庭,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统一为不低于20%,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统一为不低于30%。
二、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按现行规定执行,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调整为不低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20个基点。
三、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各派出机构按照因城施策原则,指导各省级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根据辖区内各城市房地产市场形势及当地政府调控要求,自主确定辖区内各城市首套和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和利率下限。
四、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各省级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确定的最低首付款比例和利率下限,结合本机构经营状况、客户风险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每笔贷款的具体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2023年8月31日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降低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各监管局;各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引导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借贷双方有序调整优化资产负债,规范住房信贷市场秩序,现就降低存量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存量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是指2023年8月31日前金融机构已发放的和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或借款人实际住房情况符合所在城市首套住房标准的其他存量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二、自2023年9月25日起,存量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可向承贷金融机构提出申请,由该金融机构新发放贷款置换存量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新发放贷款的利率水平由金融机构与借款人自主协商确定,但在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的加点幅度,不得低于原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新发放的贷款只能用于偿还存量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仍纳入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管理。
三、自2023年9月25日起,存量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亦可向承贷金融机构提出申请,协商变更合同约定的利率水平,变更后的贷款合同利率水平应符合本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四、金融机构应严格落实相关监管要求,对借款人申请经营性贷款和个人消费贷款等贷款的用途进行穿透式、实质性审核,并明确提示风险。对存在协助借款人利用经营性贷款和个人消费贷款等违规置换存量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行为的中介机构一律不得进行合作,并严肃处理存在上述行为的内部人员。
五、各金融机构要抓紧制定具体操作细则,做好组织实施,提高服务水平,及时响应借款人申请,尽可能采取便捷措施,降低借款人操作成本,确保本通知有关要求落实到位。
六、中国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管总局各分支机构要将本通知立即转发辖内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督促贯彻执行,有效维护市场秩序。
本通知自2023年9月25日起实施。此前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2023年8月31日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负责人就调整优化住房信贷政策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问: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调整优化的背景是什么?
答:7月24日中央政治局会议明确,适应我国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新形势,适时调整优化房地产政策,因城施策用好政策工具箱。7月3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根据不同需求、不同城市等推出有利于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政策举措,加快研究构建房地产业新发展模式。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发布通知,对现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进行了调整优化,支持各地因城施策用好政策工具箱,引导个人住房贷款实际首付比例和利率下行,更好满足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
问:此次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调整优化的重点是什么?
答:一是统一全国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政策下限。不再区分实施“限购”城市和不实施“限购”城市,首套住房和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政策下限统一为不低于20%和30%。
二是将二套住房利率政策下限调整为不低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20个基点。首套住房利率政策下限仍为不低于相应期限LPR减20个基点。
各地可按照因城施策原则,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形势和调控需要,自主确定辖区内首套和二套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和利率下限。
问:为什么要降低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
答:近年来我国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借款人和银行对于有序调整优化资产负债均有诉求。存量住房贷款利率的下降,对借款人来说,可节约利息支出,有利于扩大消费和投资。对银行来说,可有效减少提前还贷现象,减轻对银行利息收入的影响。同时,还可压缩违规使用经营贷、消费贷置换存量住房贷款的空间,减少风险隐患。为更好适应上述新形势,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明确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支持鼓励银行与借款人协商调整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
问:哪些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可以申请降低利率?如何申请?
答:符合条件的存量首套住房贷款是指,2023年8月31日前金融机构已发放,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以及借款人实际住房情况符合所在城市首套住房标准的存量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对于符合条件的存量住房贷款,自2023年9月25日起,可由借款人主动向承贷银行提出申请,也鼓励银行以发布公告、批量办理等方式,为借款人提供更为便利的服务。调整方式上,既可以变更合同约定的住房贷款利率加点幅度,也可以由银行新发放贷款置换存量贷款。具体利率调整幅度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调整后的利率,不能低于原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的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新发放贷款只能用于偿还存量贷款,仍纳入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将密切关注市场动态,引导银行与客户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原则进行自主协商,有序降低存量住房贷款利率,维护好市场竞争秩序。
监制:张书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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