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表彰一批“爱心使者”和“爱心集体”,看看乐清哪些人上榜,下面是浙江日报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乐清合兴小额贷款公司
近日,经温州市慈善总会、温州市教育局、人民教育基金会等联合评定,乐清市的黄阿姨、叶老师被评为“2016年度爱心使者”,左易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和合兴集团被评为“2016年度爱心集体”。
受助大学生领取慈善救助金。
黄阿姨:
帮助别人 快乐自己
初见黄阿姨,干练不失优雅,热情不失温婉。说起自己结对的孩子,黄阿姨只记得有十几个孩子,翻遍了手机照片,也只能找出寥寥几张合照。
“机缘巧合,我才知道乐清有很多孩子因为家庭贫困没办法继续上学。”黄阿姨说,在2003年的一次会议上,她得知大荆、湖雾等山老区还有很多学生因为家境贫困面临失学,深感震惊。之后,她心里就琢磨:一定要为这些孩子做些什么!经过走访了解,她结对了第一个孩子小叶,并持续结对到他完成大学四年本科学习。“小叶已经工作了,前段时间结婚,还邀请我去吃喜酒呢。”说起孩子们学有所成,黄阿姨满心欢喜。
助学路上,黄阿姨一直在坚持。几年前,大荆有名初中生小张,父亲身体不好无法自理,母亲是外地人,受不了穷苦离家了。黄阿姨得知后,供她读完初中,并花了3.7万元供她上了虹桥的一所私立高中。虽然由于工作原因,黄阿姨现在大部分时间都待在上海,但是周末只要她在家都会把小张接回来,如果不在家,就让自己的妈妈或者婆婆去接小张回家。今年,小张参加了高考,尽管小张学习努力,但是由于底子薄弱,与本科分数线相差了几分,“分数出来后,这孩子抱着我大哭了一场。”说起小张,黄阿姨俨然“慈母”,多年的朝夕相处,早把小张当成了自己的女儿,教她礼仪,帮她培养好习惯。学校开家长会,都通知黄阿姨,老师那里留的紧急联系人,也是黄阿姨。
“现在小张被我带到上海参加暑期实践了。”黄阿姨说,考试考得不好也不要紧,只要孩子肯努力,认真学,自立自强,总能找到一条适合她的道路。
“其实在帮助别人的过程中,我自己也很受益,每次做了善事,我心里特别舒坦。”黄阿姨说行善使她快乐,行善使她心安。因为她的善举,好几位寒门学子彻底改变了命运,有的考上了名牌大学,有的读研究生。而她,却把行善当做习惯,旅游时路过穷苦人家会随手给他几百;遇到老乡住院,默默送上一万元离去;听闻周边有困难家庭出了交通意外,组织募捐。一桩桩,一件件,在她的影响下,她的家人、朋友,越来越多的人都加入了慈善行列。用她的话说,做好事是一件很幸福的事,既能帮助别人,也能快乐自己。
叶老师:
生命不止 慈善不息
“只要有能力,就要把慈善继续做下去。” 笔者在采访乐清市职业中等专业学校退休教师叶老师时,被她爽朗的笑声感染了。她说今年又有一名她结对的孩子大学毕业了,马上面临着就业。
五年前,苍南钱库镇的一名姑娘因为家庭贫困被温州慈善总会列为帮扶对象,叶老师进行了一对一结对,让她在温州医学院完成了五年的学习。“毕业后,我还要帮忙参考实习、落实工作。”叶老师就像对待自己的孩子一样,不仅出钱资助,还操着为人父母一样的心,直到孩子能自食其力后才放心。
说起助学,还要从上世纪90年代说起。那时候叶老师在乐清市职业中等专业学校教书,一次偶然的机会得知芙蓉有名学生因为家庭困难没钱上学,趴在父亲的坟头哭泣,那件事感动了无数人,叶老师也加入了此次慈善活动中,从此一发不可收拾,每年都会开展助学活动。她的一名学生成绩优异,却因为交不起学费面临辍学,叶老师知道后去了他家,说服其家人,并拿出2000元让他渡过难关,这名学生考上了上海某高校,后来当了肾内科医生。工作赚了第一笔工资后,他立即赶到叶老师家,把当年的2000元还给叶老师。叶老师收取了一半,并表示很欣慰。她说,付出不一定要有回报,只盼他们有个好的工作,能感恩社会,回报社会。逢年过节,一些孩子会发祝福短信问候,叶老师很开心,觉得自己做的事情有意义,后来连她的家人也都积极参与公益事业。
让叶老师印象最深的是永嘉枫林镇山区的姑娘小李,去年小李大学毕业,考取了律师证,现在是一名律师。6年前,叶老师在出租车上看到车载广告刊登了温州慈善总会寻找爱心人士帮扶贫困生的消息。她就抱着试试看的心态拨打了联系电话,这才与小李结对上。每年8000元学费,叶老师一直资助小李上完5年大学。
“其实我们只是举手之劳,尽自己的一点绵薄之力,但是对于需要的人来说可能是雪中送炭。”让叶老师感动的是,她的这份善举影响了很多周边的人。去年,小李的父亲因病去世,李爸爸受到叶老师的影响,将自己的眼角膜捐献给了社会。
左易:
取之于民 用之于民
6月25日上午,笔者走进左易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工人正在修剪树枝,公司楼下的小公园亭台、鱼塘、草坪,雅致清新,作业楼外墙的爬山虎正在“努力攀爬”,一副生机勃勃的景象。“董事长是个追求完美的人。”办公室工作人员介绍,左易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董事占周宙龙事必躬亲,低调务实。
一直以来,左易公司敞开大门帮助残疾人就业,并在生活、工作上予以无微不至的关怀和照顾。使他们感受到大家庭的温馨。周宙龙始终以“行善结德、福有攸归”为原则,先后安排一百多名大学生就业,给他们提供发挥展示的平台和发展空间,有效缓解大学生就业压力,实现人才良性循环。
在三楼的荣誉展厅内挂着一墙的企业荣誉,承载着左易这么多年来之不易的荣誉,也代表着左易努力不懈的奋斗。
“人在最困难的时候多么希望得到救助。”周宙龙称自己一路创业以来,吃过不少的苦,也得到过别人的帮助,所以现在自己有能力了,就要去帮助更多需要帮助的人,真正做到取之于社会,反馈于社会。近几年来,左易公司先后给“汶川地震”捐赠20万,数次参与助学、助老、助残、助困和修桥铺路以及慈善机构捐献等活动,让贫困的孩子能有书可读,让孤寡的老人安享晚年,让重病患者重拾希望。
合兴:
助学之路 越走越宽
合兴集团创立于1988年,是一家致力于汽车电器电子、电子连接器、终端低压电器及配件的股份制企业。合兴集团自创办以来,始终秉承“以成长回报自己,用成就回报社会”的宗旨。
在合兴集团的十几年助学之路上,看到太多身处困境仍自强不息的孩子,他们十分需要政府及社会各界力量的帮助。随着企业创造社会价值越来越多,合兴集团开启了自己的品牌升级之路,其公益项目也将不断进行改革创新,帮助更多优秀的青年人实现大学梦,成为国家栋梁之材。
做一次慈善不难,难的是坚持做慈善。合兴集团连续9年开展资助虹桥中学贫困学生,每年给予25万元经费用于该校贫困生的学费、生活费等补助。去年,虹桥中学学校领导及贫困生代表将一块“利在当代 功在千秋”的牌匾送到合兴集团。
6月底,又有一批学生从乐清市虹桥职业技术学校合兴班毕业,进入合兴集团实习。据悉,乐清市虹桥镇职业学校创办合兴班已有十余年,主要是培养模具技工,为虹桥镇企业输送复合型人才。就读于合兴班的学生毕业后可以优先进入合兴集团实习、工作。校企合作,企业将先进的设计、营销以及管理理念渗透给学校,学生毕业后可以更好更快地适应岗位,同时校企合作研发新产品、新项目,体现了资源互补,互利共赢。
目前,合兴集团与虹桥中学、虹桥三中、虹桥二中、虹桥镇一小、虹桥镇三小等学校签订了助学协议,每年定期定额发放助学资金,助力优秀学子完成学业,成就梦想。
嘉兴本地个人小额贷款公司
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法制网
法制日报记者 王春 法制日报通讯员 秀舟
“法官,这房子我们住了几十年啦,他把房子拿去做抵押这件事我完全不知情。”在一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案审理前夕,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接到一个来自上海的电话,对方称是该案被告人老张的妻子,此番来电是为表明老张私自提供抵押的房产虽只登记在老张的名下,但实际上是夫妻共有财产,故希望法院判决此次抵押无效。
事情还要从老张的朋友老万说起。老万是个生意人,经营着两家公司,2017年6月企业经营困难,为资金周转老万向嘉兴某小额贷款公司借款200万元,签订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身为好兄弟,老张自然“两肋插刀”,十分义气地将夫妻俩的自住房作为抵押物为老万做了借款担保,还与提供借款的贷款公司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然而自今年2月开始,老万就没有再按期足额归还利息且下落不明。
7月,贷款公司将老万和老张一同告上了法庭,请求判令老万归还本金及利息,而贷款公司对老张提供的抵押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款在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因为是朋友,就帮他做了下担保,没想到会发生这样的事情。”坐在被告席,老张显得十分焦虑,“这套房子虽然是在我名下,但是实际上是我和老婆一起买的,现在也一起住了几十年了。”那么,在这样的情况下,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近日,秀洲法院对这起案件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房产等不动产的只有依法登记,其权利才受法律保护,即便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夫妻一方未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时作为共有人登记,则不产生物权的公示效力,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本案中,若老张的妻子确为房产的共有人,其迟迟不进行登记的行为属于漠视自身权利,而且让人无法分辨她是否真的为房产的共有人。若是第三人基于善意,以合理价格购买房屋或是与老张达成房产抵押合同的,相应买卖合同或抵押合同应属有效,老张妻子只能对内向老张主张权利,而无法对外对抗善意第三人。
据此,秀洲法院对嘉兴某小额贷款公司主张老万归还本金及利息,及就债权对老张提供的抵押房产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请求予以支持。
夫妻共有房产最好在“房本”明示
■以案释法
主审法官庭后指出,虽然我国担保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但是其中的共同共有人应当是指登记于房屋产权证上的共有权人,而不是应当享有共有权或可能享有共有权的人。同时,我国物权法也规定了,夫妻一方未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时作为共有人登记,则不产生物权的公示效力,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据介绍,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物权的登记具有绝对公信力,因依赖该登记而取得物权的行为应受法律保护。我国物权法和婚姻法均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如物权法规定,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时符合善意、以合理价格受让以及应该登记的不动产依法已经登记等情形的,由受让人取得不动产的所有权;婚姻法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房屋买卖尚且如此,举重以明轻,遑论房产抵押,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稳定和交易安全之原则,也应认定房屋抵押合同有效。”法官提醒,现实生活中,许多夫妻或基于习惯,或认为房屋当然为共有,仅登记一方为单独所有人,由此引发与第三人的相关纠纷,要想表明自己作为共有人的身份,应在房产证上添加上自己的名字,方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像本案老张家的事件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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