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从小额贷款公司借款后再转借给他人构成高利转贷罪吗?,下面是李亚普律师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小额贷款公司向银行贷款
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高利转贷罪是指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
那么要了解从小额贷款公司借款后再转借给他人会不会构成高利转贷罪这个问题,首先就要搞清楚小额贷款公司属不属于金融机构。
一、 我们先看一下高某某高利转贷、合同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高某某先后通过他人及由高某某控制的公司作为借款人,多次取得海虞小贷公司贷款累计30700万元,后被告人高某某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将上述部分贷款资金中的7216万元(海虞小贷公司的贷款月利率为1.25分-1.6分)以2分至3分的月息高利转贷给孙某1,从中赚取利息差3876478元。
法院认定,被告人符合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给他人,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高利转贷罪。
二、 二审法院认定
原审宣判后,被告人高某某提出上诉,称海虞小贷公司不属《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的金融机构,法院不应适用该条文对其定罪量刑。其辩护人称,小额贷款公司是国务院在2006年授权银监会牵头、会同人民银行等部门研究制定管理办法的新生事物,银监会和人民银行在《关于小贷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中仅将其定义为“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并未明确其系金融机构,因此原审判决认定海虞小贷公司系其他金融机构的依据不足。
关于该问题,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从以下角度对被告的上诉做出了回应,法院提出:“海虞小贷公司在性质上是否属于金融机构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
第一,海虞小额公司是经江苏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批准设立的机构,江苏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是经中国人民银行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授权的省级政府主管部门。
第二,海虞小贷公司系经许可从事面向“三农”发放贷款等业务的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从事的放贷业务系金融业务。
第三,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已经明确认可小额贷款公司为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金融机构编码规范》及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国家统计局经国务院同意颁布的《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均将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归入金融机构。
第四,海虞小贷公司设立后不久即按照有关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苏州市中心支行进行新增法人金融机构信息申报,并经中国人民银行苏州市中心支行审核同意后取得金融机构编码。
第五,作为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授权主管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于2017年11月16日印发了《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该意见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行业分类属于非货币银行服务类金融机构。
因此,二审法院认为,不管从分类形式上还是从业务实质上均应认定海虞小额公司属于金融机构。”
三、结语
法院从海虞小贷公司的批准设立机构、业务性质、是否取得金融机构编码及行业分类方面认定海虞小贷公司属于法律定义的金融机构,因此其可以成为高利转贷罪的“被贷款方”。
本案中,法院认定小额贷款公司属于金融机构,借款人从小额贷款公司借款后再转借给他人构成高利转贷罪!
作者简介:
李亚普律师,曾在法院工作十余年,2007年从事律师职业。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全国合同法法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盈科北京刑事法律事务部(二部)副主任,十一届北京律师协会行民交叉委员会委员,民革朝阳区第四支部委员。中国政法大学“模拟法庭大赛”专家评委,法制晚报特邀客座专家。李律师为中石化集团、大唐集团、北控集团、北汽集团等多家国企提供服务。李律师近二十年执业期间专致刑事辩护,曾代理了包括北京市公安局张某某徇私枉法案,青岛市李沧区公安局魏某受贿、介绍贿赂、贪污案等多起有影响的案件。
部分刑事案例:
1、北京市公安局张某某徇私枉法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缓刑);
2、张某某挪用公款130万元、私分国有资产1900万余元案(邢台市威县法院判处缓刑)
3、史某某贩卖毒品判处缓刑案(海淀区法院判处缓刑)
6. 刘某某诈骗21万余元判处缓刑案(大兴区法院判处缓刑):
7. 邵某某盗窃数额巨大判处缓刑案(朝阳区法院判处缓刑)
8.王某某猥亵案(朝阳区法院判处定罪但免于刑事处罚案)
9.张某敲诈勒索案一审判五年二审改判三年六个月案(山东省临沂市中级法院改判)
10.周某某信用卡诈骗在未取保的情况下仅判处拘役2个月案(北京铁路运输法院)
11.初某某危险驾驶、寻衅滋事案数罪并罚、累犯判处八个月有期徒刑案(怀柔区法院)
12. 孙某某合同诈骗3000万不起诉案(北京市检察院第三分院)
13.赵某某职务侵占60万余元不起诉案(海淀区检察院)
14.田某某重大责任事故致一人死亡不起诉案(房山区检察院)
15.许某某强奸不起诉案(大兴区检察院)
16.李某某非法出售发票不起诉案(海淀区检察院)
银行小额贷款需要什么条件
人民网北京6月28日电 (记者李楠桦)据农业农村部消息,近日,农业农村部、银保监会、国家乡村振兴局联合召开全国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会议指出,扶贫小额信贷在破解贫困群众产业发展贷款难题、增强贫困群众内生发展动力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打赢脱贫攻坚战作出了重要贡献。
会议强调,进入新发展阶段,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大力度。各地要认真落实银保监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乡村振兴局联合印发《关于深入扎实做好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统一思想、压实责任,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开拓进取、狠抓落实,健全工作制度,落实政策措施,完善工作平台,扎实推进重点工作,对符合贷款条件的脱贫群众“应贷尽贷”,推动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提档升级,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作出新的贡献。
据了解,3月4日,中国银保监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乡村振兴局联合印发《通知》。《通知》指出,对建档立卡脱贫人口,以户为单位发放贷款,贷款金额原则上5万元(含)以下,贷款用途为坚持户借、户用、户还,精准用于贷款户发展生产和开展经营,不能用于结婚、建房、理财、购置家庭用品等非生产性支出,也不能以入股分红、转贷、指标交换等方式交由企业或其他组织使用。
《通知》强调,银行机构要根据脱贫人口的产业特点、生产周期、还款能力等实际情况,在符合政策、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准确开展评级授信,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和期限,优化业务审批流程,努力满足脱贫人口贷款需求。与此同时,创新信贷服务方式,鼓励银行机构基于脱贫人口生产经营数据,在保障用户隐私和数据安全的前提下,依法合规通过互联网、大数据等金融科技手段开发授信模型,推动开展供应链金融、批量授信、快速审批等信贷新模式,开展高效便捷金融服务。
来源: 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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