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将车开走,自己并不知情,却要承担连带责任,只因没做这几点,下面是劳动法学堂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贷款车出车祸了
有亲戚朋友来借车时,不借吧,显得自己小气,还伤感情,如果碍于面子借了提心吊胆,磕磕碰碰的小剐蹭,罚款、扣分都是小事,可是万一出了事故,恐怕还要承担连带责任,那就小事变大事了。
【案情简介】
2014年4月24日下午,李坎开着丁某乙停在凤台县丁集乡丁集十字街路口的轿车去凤台县县城接朋友,后丁某乙打其电话给李坎时,李坎告诉丁某乙自己借他家车去县城接朋友。当晚,李坎与石某、丁某丙等人在凤台县小市场“大胖”大排档吃饭,吃饭时与石某等人喝了白酒和啤酒,饭后开车回家途中,由南向北行驶至凤蒙路淮浙电厂门前段时,撞到同方向行人牛某乙、李某乙、王某某,致牛某乙、李某乙两人当场死亡,王某某受伤。经当地交警大队认定,李坎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司法鉴定,李坎血液酒精含量为143.3㎎/100ml。
事故发生后,被害人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坎,以及车辆所属人盛某某、丁某乙、车辆保险公司共同赔偿经济损失。盛某某、丁某乙则向法院提出,自己并没有同意借车给李坎,而且通过邻居知道自己家车被李坎开走后,两次打电话让李坎还车,且被借车辆的贷款还有四万元未还,家庭经济困难,要求法院驳回要求经济赔偿的请求。
【律师评析】
丁某乙虽然一开始不知道车被李坎开走,但在发现车被李坎开走后,只是打电话询问车辆是否为李坎开走借车的用途,放任车辆由李坎使用,且丁某乙把车钥匙放在车上没有取下,对车辆没有尽到保管义务,应视为对李坎借车的默许。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裁决】
李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
所有判决的赔偿金中,李坎需赔偿70%费用,丁某乙、盛某某赔偿30%。
【律师提示】
根据规定,车主将车辆借给他人只有在车主有过错的情况下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而且是按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那么什么情况才能算是车主有过错呢?
1、明知道自己的车有故障却还是将车借出的,车主需要承担连带责任,这里说的车辆故障指的是被借车辆的动力系统、刹车系统、轮胎鼓包等影响车辆正常行驶的问题。
2、明明知晓借车人饮酒、吸毒却还是将车借给借车人的,车主需要承担责任,借车人在借到车后饮酒或吸毒的,车主无需承担连带责任。
3、将车辆借给给没有驾照或与准驾车型不符的人,车主需要承担责任。
4、如果车钥匙随随便便扔在桌上或其他很容易被人拿走的地方,也有可能因为未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而承担责任。
车子还有贷款出了事故
来源:红网-时刻新闻
红网时刻新闻3月22日讯(记者 肖依诺 通讯员 莫婷)生活中,出于限购、贷款、特殊优惠等原因,一些人选择自己出资以他人的名义购车并登记,殊不知这样做风险重重。近日,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就得从借名买车说起。
刘先生和李女士是男女朋友关系。因尚未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却又想开车,刘先生便以李女士的名义购买了一辆小轿车并登记在李女士名下。
2021年1月的一天,刘先生驾驶该车行驶在长沙市高新区某路段,因驾驶车辆与准驾车型不符,未注意安全,撞上了王女士和案外人吴女士。
经司法鉴定认定,王女士构成十级伤残。经事故认定,刘先生在本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涉案车辆在保险公司仅购买了交强险。
几个月后,王女士向岳麓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先生、李女士、保险公司连带赔偿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18万余元。
对于责任承担等问题,刘先生、李女士和保险公司各执一词。保险公司认为,刘先生系无证驾驶,且其与李女士已签署放弃索赔声明,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即使赔偿,也有权追偿。刘先生认为,车辆已投保交强险,自己仅需承担交强险赔偿范围以外的部分。李女士则同意刘先生的意见,并认为自己虽是车辆登记所有人,但并非实际购买人及驾驶人,不享有车辆运行利益,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即使刘先生系无证驾驶,王女士仍有权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但保险公司在赔偿后,可依法另行追偿。李女士在明知刘先生无相应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车辆上路可能发生危险的情况下,仍同意其将购买的车辆登记在自己名下,任其驾驶,具有重大过错,对王女士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害后果与刘先生具有共同过失,两人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应对本次事故损失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赔偿王女士9万余元;核减事故发生后刘先生垫付及支付的4万余元,刘先生、李女士仍需连带赔偿王女士各项损失5万余元。
承办法官提醒,借名买车造成的“车户分离”存在诸多隐患。对于实际出资购车人来说,可能会出现车辆被登记所有人办理抵押、出售或被视为登记所有人的财产遭强制执行等“车钱两空”的情形;对车辆登记所有人来说,实际出资购车人驾驶车辆出现违章或交通事故,登记所有人可能也要面临处罚风险或承担赔偿责任,此外,若车辆为贷款购买,在实际出资购车人不能按时还贷时,登记所有人的个人征信也会受到影响。因此,借名买车风险较多,双方均需谨慎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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