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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贷款担保人更换(组合贷款的担保人更换)

鄂尔多斯公积金贷款担保人能不能撤销?,下面是鄂尔多斯融媒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公积金贷款担保人更换

近日,人民网领导留言板中

有鄂尔多斯网友留言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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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问:从今年1月13日起,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再需要自然人担保,但是之前的自然人担保还不能撤销,建议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结合实际,出台相关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新政策出台以前的贷款担保人允许撤出,换之以所购房屋担保,为群众合理使用公积金提供便利。

鄂尔多斯市委办公室、鄂尔多斯市住建局2021-02-02 11:45回复:

网民朋友您好,您的留言已收到。经市住建局公积金中心核实,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出台后,担保人只能更换不能撤出,更换担保人仅需原担保人与现担保人单位性质一致或原保证人是企业的可更换一名行政事业或用工稳定的国有企业单位的在职职工,不再对担保人账户余额进行要求,也不对更换次数有要求。以上情况市住建局相关部门已向您作出解释说明,您对办理结果表示满意。如有其他疑问,请咨询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信贷科副科长马晓华,联系电话:0477—8588124。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

鄂尔多斯市委办公室

鄂尔多斯市住建局

2021年2月2日

2 问:康巴什财富文苑小区2010年开盘销售,业主已入住10年房本未办理,问题症结为土地性质是商业土地,房地产领域专项整治之后依然无果,想请问相关部门计划如何解决,该小区是否性质为商业公寓非住宅?

鄂尔多斯市委办公室、鄂尔多斯市自然资源局2021-02-09 10:31回复:

网民朋友您好,您的留言已收到。经核实,该项目土地证用地性质为商业用地,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建设内容不一致,导致无法规划竣工核实、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目前,该项目涉法涉诉,待法院判决后,依据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镇国有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等历史遗留问题有关事宜的通知》和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按历史遗留问题予以解决。以上情况市自然资源局已向您作出解释说明,您对办理结果表示满意。如有其他疑问,请咨询鄂尔多斯市自然资源局王伟,联系电话:0477—8323329。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

鄂尔多斯市委办公室

鄂尔多斯市自然资源局

2021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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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网领导留言板

编辑:杨阳、白倩

校对:李荣、王淑琪

组合贷款的担保人更换

在民间借贷中,债权人在债务人到期不能还款的情况下,为了保证诉讼时效不经过会让债务人向债权人重新出具借条或者欠条。同时,因为债务人已经出现违约,所以在从新出具的借条或者欠条上会让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以借条换欠条保证人对重新出具的借条不承担保证责任。

本文分析如下:

一、民间借贷债务人立“借条”换取“欠条”,应认定为广义的“借新还旧”,借条担保人不知情不承担责任。

裁判要旨:①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9条第1款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借条”换“欠条”属广义“借新还旧”,对前述司法解释应作目的性扩张解释,其不仅适用于金融借款保证合同纠纷,还应类推适用于包括民间借贷等到期转据的其他类型保证合同纠纷。②本案中,基础法律关系变更掩盖了债务性质,致使保证人对保证风险预期评估不足。借条面向未来,欠条着眼现在,此系通常情形下借条与欠条所载债务性质差别。细言之,借条立据时,债务虽因借贷事实成立即将却仍未发生,反映的惟一法律关系即借款合同;而欠条立据时,债务一般已存在,只不过因各种原因未能即时履行,反映的法律关系除借贷外,还包括买卖、劳务、加工承揽、侵权等其他一切以金钱为给付标的约定或法定、合法与非法债务关系,即欠条仅系一张债权凭证,至于承载基础法律关系在所不问。

可见,相较于借条而言,欠条蕴含内容更为隐蔽和丰富,不履行或履行不能风险更大,因立据时,债务人履约能力不足、信誉度下降、资产减少等事实或成定势,故为完善保障措施,提高债权实现系数,对逾期债务,债权人往往会要求或同意债务人再次立据,以借条形式重新确认欠条内容。如此,既便于转嫁既定风险,获取保证人担保,又降低债权主张成本,变相延长诉讼时效,却违背诚实信用、加重保证人负担,故从结果方面考察,赵某与臧某借条换欠条行为性质与后果同金融借款保证合同中“借新还旧”行为性质与后果本质无异,完全符合后者构成要件。判决驳回赵某诉请。

案件来源:江苏阜宁法院(2013)阜城民初字第0807号“赵某与李某保证合同纠纷案”,见《“借条”换“欠条”应认定为广义的“借新还旧”——江苏阜宁法院判决赵某诉李某保证合同纠纷案》(刘干),载《人民法院报•案例精选》(20140717:06)。

二、总借据换多项单项借据的行为不属于借新还旧,总借据保证人承担责任。

裁判要旨:债权人与借款人之间总借据换多项单项借据的行为系对双方债权和债务结算后对总债权和债务的确认,并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解释》中第三十九条"以新贷偿还旧贷"的情形。

案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民提字第173号。

三、欠条换借条、欠条换欠条中原来保证人不免责。

1、欠条换借条、欠条换欠条不属于借新还旧。

“借新还旧”在法律关系上表现为两个合同关系的分别处理,即新的借款合同先由出借人履行借款义务,借款人承担按新合同到期还款的义务,旧合同因借款人用新借款款项偿还旧贷之后而消灭。认定债权人与债务人是否存在“借新还旧”,不仅在主观上需要出借人与借款人有“借新还旧”的共同意思表示,而且在客观上需要借款人有将新贷偿还旧贷的行为,两者缺一不可。可见,从性质上看,“借新还旧”属于民事行为的一种,需要“借”与“还”两个履行行为。

借款到期后债务人重新出具的借条或欠条只是双方对之前借款关系另一种形式的记载,是当事人将业已到期的债务以新的结算方式延续下去的行为,并不表明双方之间产生了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不符合“借新还旧”的构成要件。故欠条换借条、欠条换欠条不属于借新还旧。

2、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欠条换借条、欠条换欠条属于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依据《担保法解释》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债务人向债权人重新出具借条也可以理解为双方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是双方并未实际履行,根据该规定保证人仍应承担保证责任。本文来源法律讲堂作者 | 齐精智律师,陕西明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综上,债权人以借条换欠条保证人对重新出具的借条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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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公积金贷款担保人更换(组合贷款的担保人更换)":http://www.ljycsb.cn/dkzs/1361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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