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后别掉以轻心,否则判决书或成一纸废文!,下面是南京樊华律师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判决书可以贷款吗
如果原告获得胜诉而对方不履行判决,需要在判决生效后两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超过执行时效,即两年后,胜诉的判决可能会失去强制执行的效力。因此,原告在获得胜诉后及时申请强制执行,避免让胜诉的判决书变成废纸一张。
我有一个顾问单位是一家矿山企业,他们在2006年的时候向银行借了30万美元的贷款,并找了一家企业作为担保公司。然而,该矿山企业一直无法归还银行的贷款,导致银行将其起诉到法院。同时,银行也将担保公司一并起诉。最终,人民法院判决矿山企业承担还款责任,而担保公司则承担连带责任,判决书同时判决担保公司在承担完债务后可以向矿山企业追偿。
2012年左右,担保公司已经将矿山企业全部贷款偿还完毕。到了2020年,担保公司才向人民法院申请对矿山企业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将执行通知书告知了矿山企业。新任的矿山企业的老总并不了解过去的情况,所以将法院的相关文件转给我查看。经过查看,我发现该案已经过去了八年,担保公司一直没有向法院强制执行,也从未向矿山企业主张该笔债权,现在突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是否已经过了执行时效呢?
作为矿山企业的代理人,我告知矿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千万不要在收到担保公司发函或询问该笔债权时轻易地表示愿意偿还,因为这会导致执行时效中断。后来,我向人民法院递交了一份强制执行异议申请书,认为担保公司的申请已经超过了执行时效,请求法院不予执行。
经过两个月的等待,我最终收到了人民法院的裁定书。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认为担保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在判决生效后曾向矿山企业主张过该笔债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已经超过了执行时效,因此判决不予执行。矿山企业收到该份裁定书后感到非常高兴,这出乎他们的意料,欠债不用偿还。
在该案中我比较幸运,因为对方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曾经向矿产企业主张过该笔债权。但并不是所有案件都有这么好的运气。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作为担保公司,在偿还完债务后,应尽早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不是对判决的履行存在懈怠现象。如果对方不履行生效的判决,应尽早申请强制执行,避免因执行时效而导致不利后果的产生。
法院判决书和贷款有影响吗
原是好心借钱给别人,怎么还会自己倒贴利息?微博一则话题#贷30万借同事起诉还款被判倒贴利息#引起了网友的关注,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记者从“常熟市人民法院”获悉,张某和李某原系同事,此前,李某向张某借款30万元,张某因自己也没有这么多闲余资金,就向银行贷款30万元借给李某。双方约定银行贷款的利息由李某按月支付。
图片源自@荔枝新闻视频截图
后李某按照约定,自2020年1月至2021年7月每月归还银行贷款利息1400元左右。2021年10月,李某出具《借条》,承认借款30万元,已经归还10万元,余款20万元于2021年12月归还。并承诺如不能按期归还借款,自愿承担律师费、保全费、执行费等相关费用。
后因李某未能按期归还借款,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李某还款20万元及相应利息、律师费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为自有资金。出借人在出借款项的同期尚有金融机构贷款债务尚未偿还的,且不能证明款项并非从金融机构套取,为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本案原告张某出借的30万元系银行贷款,故原被告之间的借款无效。原、被告间借款合同无效后,被告取得的借款应予返还,现原告出借金额为30万元,被告每月向原告转账的款项扣除按银行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后的部分应计算为本金。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李某返还原告张某19万余元及利息。
图片源自@荔枝新闻视频截图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借贷合同无效,本案中原告借给被告的钱系其从银行贷款出来的,所以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合同无效。借贷合同无效后,原被告双方约定的利息条款自然也不发生效力,利息应按照银行基准利率计算,被告按月支付的“利息”按照银行利息计算多余的部分应该算作借款本金予以扣除,所以原告自担了几千元的利息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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