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讲解:欠钱不还,是否可以强行扣留变卖抵押车辆抵债,下面是解说正义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贷款车卖了犯法吗
现如今,欠钱问题是一个非常常见的现象,有时候想要回钱必须要清楚当前是怎么样的一个情势,最重要的是手里面有什么对自己有利的证据,这样才能通过法律进行维权。
然而,总有那么一些人在不知法的情况下触犯法律,最终或许自己得到了属于的自己的利益,但也因为维权的手段不合适造成了额外的损失。
比如,有一些人用自己的物品作为抵押而借钱,借钱者后期扣押或者卖掉抵押物来充当欠款,欠债还钱本是天经地义,可是这样的手段却触犯了法律法规。
今天,咱们就来聊一聊这一个话题,什么才是合法的维权手段。
2016年10月14日,刘某借给李某大约7万元,期限为一年到期还本付息,抵押物为皮卡车。结果李某因为一些原因没能按时还款,刘某便将李某家的一辆皮卡车扣押,并将此事诉讼到了人民法院。
刘某的要求也很简单,就是让李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李某偿还借款7万元及产生的实际利息。不过,法院判决后刘某依旧扣押车辆未还。
对此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刘某还车并赔偿损失,法院认为刘某追讨欠款应通过合法途径,而不应该违法扣押车辆,维权的时候触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最终,法院根据实际情况来判定,刘某返还李某车辆并按照一定的标准赔偿损失,此事才算是告一段落。本来刘某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结果却因损害他人的利益,给自己造成了额外的损失,让人感慨不已。
看到这里或许有很多人产生了疑问,李某将皮卡抵押给刘某,而且到期没有还钱,刘某扣押他的车辆有什么错?为什么要支付给他赔偿。
其实,这个问题的产生是因为对两个概念的不理解,第一个就是抵押,第二个就是质押。
二、抵押和质押的概念和区别1.什么是抵押什么是抵押?债务人不转移法律规定的可做抵押的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抵押物卖得价金优先受偿。
简单来说,抵押物仅仅只是一个担保而已,一旦借贷双方出现问题抵押物通过拍卖的钱财,可以优先偿还给相关的债权人,但也仅此而已。
我国《担保法》对此有着清晰的规定:抵押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抵押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抵押人逾期不偿还所欠的货款时,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若是强行拦截、扣留或者占有抵押物便违反了相关的规定,侵犯了抵押人的合法利益。
在这个过程中,若是债权人擅自变卖抵押物来偿还自己的债务,一旦给债务人造成损失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担保法》对此有明确的规定。
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 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那么什么是质押呢?质押,就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
抵押和质押虽然都属于财产担保,但是两者却有本质上的区别,最典型的便是占有权。抵押中债权人对抵押物不享有占有权,但在质押中债权人占有质押物是合法的,过程不同所产生的结果也是不同的。
抵押中债权人非法占有债务人的抵押物是违法的,他可以与当事人协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折价售卖、拍卖等方式获得欠款。
质押中则无需那么麻烦,到期不偿还欠款的,占有者可以直接变卖且不违法。由此观之,变卖别人的担保物是否违法,需要看担保物的属性如何。
总的来说,如果有人欠我们钱不还,而他又有一些有价值的东西,我们不可以扣留、变卖他的东西,否则就会触犯到法律,因为这些东西依然还是他的合法财产。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相关的规定: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会被处以五日至十五日的拘留,并且还可能会被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除此之外,私自侵占他人的财务是一种侵权行为,严重时涉嫌违法。当然,自己的合法权益必然也需要受到保护,遇到这样的情况我们又该如何做呢?
打官司很多时候都是在打证据,若是能够拿出充足的证据,法律便会保障你的合法权益。基于此,在借钱给对方时,我们需要和对方签订一份相关的合同,以此证明与对方存在借贷关系。
对方不赖账还好,一切水到渠成欠债还钱,一旦对方赖账便可拿出合同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首先,我们可以与对方进行协商,通过合理的办法解决债务问题。
协商不成也可向法院提起诉讼,针对合同中的抵押物进行拍卖、变卖,用来偿还自己的财产,个人是不能擅自拍卖别人的私有财产的,否则会造成侵权问题。
如果合同中没有标明抵押物,那么我们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欠债一方的部分财产进行保全。若是欠债方顺利还钱,此事到此就可结束,若是欠债方不还钱,那么法院就可对保全的物品进行拍卖,以此来偿还欠款。
由此观之,欠钱不还的问题在法律上属于不合法的行为,必然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不过,当事人也需要明白一个道理,不能够凭借一时之气采取暴力维护自己的权益,走法律渠道维权才是可取的。
法律不会放过一个坏人,也不会伤害任何一个好人,对此你有什么不同的看法呢?
参考文献:《治安管理处罚法》、《担保法》
车贷不还车也卖了会不会坐牢
正义网厦门12月2日电(通讯员廖榆良 林慧莹)签订空白合同,抵押备用钥匙,肆意认定违约,最终让你落入精心设计的贷款圈套……日前,由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等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五个月至一年零两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2017年7月以来,被告人张某某、魏某某、曾某某先后雇请甘某某、段某某、赖某某(另案处理)等人, 以位于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西路上的一家汽车美容店为主要据点,在共同经营汽车小额贷款业务中,诱使被害人签订《借款协议》《车辆质押借款合同》《车辆租赁协议》《委托书》等一系列空白格式文书,并要求扣押汽车备用钥匙、在车辆上安装GPS。
随后,被告人就以GPS信号异常、车辆轨迹异常、还款延迟等理由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便用备用钥匙将车辆开走藏匿。后要求被害人短期内还清本金并支付高额的违约金和拖车费,否则就将被害人的车辆变卖。此外,被告人还采取非法入侵住宅、上门讨债滋扰、张贴“大字报”、播放高音喇叭等“软暴力”手段上门索要债务。
据承办检察官介绍,在经营汽车小额贷款的业务过程中,逐渐形成以被告人张某某、魏某某、曾某某为核心,以甘某某、段某某、赖某某等人为重要成员的较为严密和固定的犯罪组织,有计划地实施诈骗、寻衅滋事、非法侵入住宅等违法犯罪活动,属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先后通过这种套路,对8位被害人实施了诈骗、暴力催讨等违法犯罪行为,诈骗数额共计14余万元。
2019年10月21日,该院对此案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张某某、魏某某、曾某某、甘某某、段某某犯诈骗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最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某、魏某某、曾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五个月至三年零三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各6000元;甘某某、段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至一年零二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各2000元。
针对如何防范车贷型“套路贷”,检察官提醒:在办理购车贷款时,一定要选择正规贷款机构;签订借贷合同要明确借贷风险,拒绝签订空白合同或不实合同,如果发现“套路贷”行为,要尽可能保留证据,并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
[责任编辑:郭荣荣]
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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