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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贷款 议案(委托贷款规定)

贷款知识 证券日报 投稿

国网信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公司及子公司向控股股东申请委托贷款 暨关联交易额度的公告,下面是证券日报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委托贷款 议案

证券简称:国网信通 证券代码:600131 公告编号:2022-018号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过去12个月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以及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交易类别相关的交易累计金额:3.5亿元。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2年4月20日召开,会议以6票同意、5票回避、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及子公司向控股股东申请委托贷款暨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为满足公司日常运营流动资金需求,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拟向控股股东国网信息通信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产集团”)申请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4.5亿元的委托贷款额度,有效期自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止,按季计息、到期还款,利率不高于当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市场LPR,在该额度内可循环使用。

信产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本次交易金额高于3,000万元,且根据累计计算的原则,至本次交易为止,公司过去12个月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以及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交易类别相关的交易累计已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因此,本次交易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关联方介绍

(一)公司名称:国网信息通信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二)法定代表人:黄震

(三)注册地址:北京市昌平区未来科技城北区国网智能电网研究院内C座4层

(四)注册资本:150亿元人民币

(五)经营范围:专业承包;安全防范工程;工程设计;经营电信业务;软件开发;工程设计;零售计算机及配件、机械设备、仪器仪表、电子产品、通信设备;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计算机技术培训;合同能源管理;通信设备租赁;健康咨询(须经审批的诊疗活动除外);健康管理(须经审批的诊疗活动除外);销售电子设备、电力设备;研发机械设备、仪器仪表、计算机、通信设备、电子设备、电力设备;制造机械设备、仪器仪表、计算机、通信设备、电子设备、电力设备(限外埠分支机构经营)。(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三、本次申请委托贷款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接受控股股东提供的委托贷款,有利于拓展公司资金来源渠道。本次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以及当期经营业绩产生实质性影响,未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四、历史关联交易情况

本次交易前12个月内,公司与控股股东信产集团发生委托贷款关联交易情况:公司于2021年6月9日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控股股东申请委托贷款暨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申请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的委托贷款额度,实际发生金额为3.5亿元。

五、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和发表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子公司向关联方申请委托贷款额度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审阅并认可,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在董事会审议该项议案时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及子公司向关联方申请委托贷款额度的关联交易是为了满足公司日常经营的资金需求,本次委托贷款的交易定价遵循市场规律,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董事杨树先生、吴钊先生、袁福生先生、王伟先生、倪平波先生按规定回避表决,6名非关联董事全票同意,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三)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四)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国网信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2日

证券简称:国网信通 证券代码:600131 公告编号:2022-020号

国网信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增资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告

●本次向中电飞华增资14,335.76万元,增资后中电飞华注册资本由34,514.55万元增至48,850.31万元;向中电启明星增资8,115.00万元,增资后中电启明星注册资本由29,000.00万元增至37,115.00万元。

●本次增资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和重大资产重组。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四川岷江水利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及向国网信息通信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795号)核准,国网信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份方式向12名特定投资者发行了人民币普通股88,048,293股,发行价格为16.82元/股,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1,480,972,288.26元,扣除发行费用37,473,866.42元(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443,498,421.84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0年4月24日全部到位,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认购资金实收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国网信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XYZH/2020BJA171052)。

公司已按《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存放上述募集资金,并与独立财务顾问、专项账户开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以保证募集资金使用安全。公司上述操作符合现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的规定。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为148,097.23万元,主要用途包括:1.项目投资103,820.31万元;2.支付资产重组相关的现金对价16,224.49万元;3.支付资产重组相关的税费及中介机构费用8,052.43万元;4.补充流动资金20,000.00万元。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了第一次变更;以及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对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了第二次变更,变更后的项目投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三、前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增资的情况

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及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子公司北京中电普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中电普华)、安徽继远软件有限公司(简称“继远软件”)、北京中电飞华通信有限公司(简称“中电飞华”)、四川中电启明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中电启明星”)进行增资,增资金额53,000.00万元。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已完成增资款项拨付。

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子公司中电普华、继远软件进行增资,增资金额28,369.55万元。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已完成增资款项拨付。

四、本次增资的基本情况

综合考虑目前募投项目的实际情况和执行周期,为保证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公司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对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进行增资,其中,向中电飞华增资14,335.76万元,增资后中电飞华注册资本由34,514.55万元增至48,850.31万元;向中电启明星增资8,115.00万元,增资后中电启明星注册资本由29,000.00万元增至37,115.00万元。

五、本次增资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增资完成后,有助于加快募投项目实施,有利于提升公司的整体实力及行业竞争力,促进公司高质量发展。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式、用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六、增资后的募集资金管理

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中电飞华、中电启明星已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公司、独立财务顾问、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进行监管,确保募集资金的规范管理和使用。

七、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对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有利于保障公司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符合公司未来发展规划,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况,不存在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增资实施募投项目。

八、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对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事项,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有利于保障公司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况,不存在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增资实施募投项目。

九、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能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合理、有效地使用募集资金。对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用途事项无异议。

十、备查文件

(三)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四)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国网信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增资实施募投项目的核查意见。

证券简称:国网信通 证券代码:600131 公告编号:2022-022号

国网信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信永中和”)成立于2012年,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A座8层,注册资本:6,000万元。

2.人员信息

信永中和首席合伙人为谭小青先生,截止2021年12月31日,信永中和合伙人(股东)236人,注册会计师1,455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超过630人。

3.业务规模

信永中和2020年度业务收入为31.74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为22.67亿元,证券业务收入为7.24亿元。2020年度,信永中和上市公司年报审计项目346家,收费总额3.83亿元,涉及的主要行业包括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金融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采矿业等。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为30家。

4.投资者保护能力

信永中和已购买职业保险符合相关规定并涵盖因提供审计服务而依法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2021年度所投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7亿元。近三年在执业中无相关民事诉讼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5.独立性和诚信记录

信永中和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近三年(2019年至2021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0次、监督管理措施12次、自律监管措施0次和纪律处分0次。29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2次、监督管理措施27次和行业自律监管措施2次。

(二)项目成员信息

1.人员信息

(1)王勇(独立复核合伙人)

王勇先生,1995年获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质,1996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06年开始在信永中和执业,2021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和复核的上市公司超过10家。

(2)邓丽(签字项目合伙人)

邓丽女士,2009年获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质,2010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8年开始在信永中和执业,2021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和复核的上市公司超过8家。

(3)霍华东(签字注册会计师)

霍华东先生,2010年获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质,2017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8年开始在信永中和执业,2021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未签署上市公司。

2.上述相关人员的独立性和诚信记录情况

本次拟安排的签字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独立复核合伙人均能够在执行本项目审计工作时保持独立性,近三年未发现其存在不良诚信记录。

(三)审计收费

2022年度公司的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费用分别为人民币80万元和40万元,与上年度审计费用持平。审计费用是综合考虑公司的业务规模、审计工作量等因素确定。

二、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意见

在公司2021年度审计工作期间,信永中和能够恪守职责,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尽职尽责地完成了各项审计任务,因此建议续聘信永中和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二)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2022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任事项进行了事前审阅并认可,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进行审议。同时在审议该议题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信永中和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工作中,能够恪守职责,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尽职尽责地完成了各项审计任务。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延续性,我们同意续聘信永中和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三)公司董事会对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以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2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四)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证券代码:600131 证券简称:国网信通

国网信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季度财务报表是否经审计

□是 √否

一、 主要财务数据

(一)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二)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三) 主要会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原因

□适用 √不适用

二、 股东信息

(一) 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三、 其他提醒事项

需提醒投资者关注的关于公司报告期经营情况的其他重要信息

□适用 √不适用

四、 季度财务报表

(一) 审计意见类型

□适用 √不适用

(二) 财务报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

2022年3月31日

编制单位:国网信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杨 树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孙 辉 会计机构负责人:陈亚琴

合并利润表

2022年1—3月

编制单位:国网信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本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为:0元,上期被合并方实现的净利润为:0元。

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2022年起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财务报表相关情况

□适用 √不适用

特此公告

国网信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0日

证券简称:国网信通 证券代码:600131 公告编号:2022-013号

国网信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公告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实际建设情况,公司拟对部分募投项目进行延期,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四川岷江水利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及向国网信息通信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795号)核准,国网信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份方式向12名特定投资者发行了人民币普通股88,048,293股,发行价格为16.82元/股,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148,097.23万元(详见下表),扣除发行费用3,747.39万元(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44,349.84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0年4月24日全部到位,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认购资金实收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国网信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XYZH/2020BJA171052)。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基本情况

截至2021年12月底,公司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情况及募投项目相关信息如下:

单位:万元

三、募投项目延期情况

(一)募投项目延期的具体情况

在充分考虑募投项目实际建设的情况下,经过谨慎研究论证,公司拟将“云网算力基础设施及高效能数据传输平台建设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从2021年12月延期至2022年9月;拟将“云网基础平台软硬件系统建设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从2021年12月延期至2022年9月;拟将“互联网+电力营销平台(云开发测试环境)建设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从2021年12月延期至2022年9月。

(二)募投项目延期的原因

“云网算力基础设施及高效能数据传输平台建设项目”延期主要因新冠疫情防控,供应商排产受限,以及实施地点所在区域举办大型国际活动致项目施工受限导致;“云网基础平台软硬件系统建设项目”延期主要因各地新冠疫情及防控政策要求不同,造成部分异地人员无法进场施工,以及国内市场原材料价格上涨,供应紧张,使得供应商供货有不同程度的延迟导致;“互联网+电力营销平台(云开发测试环境)建设项目”延迟主要因新冠疫情影响供应商开工排产,设备配件存在不同程度的供货延迟,整体供货周期延长导致。截至目前,上述项目均已完成主体的开发建设工作,部分项目已完成阶段性验收并部分投产。公司将继续通过统筹协调全力推进,严格按照调整后的时间完成各项目建设及验收等后续工作。

四、公司决策所履行的程序

(一)董事会、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2年4月20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以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

公司于2022年4月20日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并发表了如下意见: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是依据项目建设的客观实际而作出的审慎决定,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同意本次募投项目延期。

(二)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是依据项目建设的客观实际而作出的审慎决定。本次延期事项不涉及募投项目投资内容、投资用途、投资总额、实施主体的变更,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事宜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对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事项无异议。

董事会

2022年4月22日

证券简称:国网信通 证券代码:600131 公告编号:2022-015号

国网信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及相关文件的修订说明公告

公司于2021年12月13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等相关议案。2022年4月8日,公司收到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国资委”)出具的《关于国网信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国资考分〔2022〕108号),国务院国资委原则同意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上述事项公司已分别于2021年12月14日、2022年4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进行了披露。

根据国务院国资委文件审核及批复精神,公司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和配套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于2022年4月20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摘要》《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稿)》《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一、《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一是修改全文中对公司下属子公司的描述;二是明确激励对象异动处理(如发生虚假信息披露行为、死亡、退休、职务变动等)相关的回购价格、回购时效;三是根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对激励对象进行调整;四是增加授予环节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的授予条件;五是根据公司激励计划实际进展,调整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条款。

二、《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稿)》

主要补充当激励对象发生异动情况(如虚假信息披露、退休、死亡、不受控制的岗位调动等)而导致回购时,公司回购价格和时效的相关条款。其他条款未发生变化。

三、《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

增加在股票授予环节激励对象的个人业绩考核条件。其他条款未发生变化。

四、本次修订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和相关文件的修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事项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委托贷款规定

引言:委托贷款作为一种常见的委托代理业务,基于委托贷款自身特有的价值,在促进社会民间资金融通,及服务实体经济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本文主要从委托贷款业务介绍和司法实践中的争议焦点解析两个方面进行阐述,考虑篇幅较长,分为上、下两篇。

 本文脉络 

一、定义

二、委托贷款适用情形

三、委托人

四、受托人

五、受托人审核事项

六、受托人禁止事项

七、委托贷款资金用途

八、未通过委托贷款民间借贷合同效力问题

01

定义

根据《贷款通则》第七条:“委托贷款,系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

简而言之,委托贷款是指不具备放贷资质的机构或个人委托具备委托贷款资质的机构代为发放贷款的行为。

02

委托贷款适用情形

资金拆借业务:企业资金闲置,通过向其他企业拆借资金,提高企业内部资金的利用率。原则上社会主体可以直接借贷,通过委托贷款可规避频繁借贷(职业放贷人)合同无效风险,或者为方便办理抵押登记等增信措施,或者为借助受托人专业能力帮助委托人控制风险等需要;

现金池业务:受托人受企业集团客户委托,以委托贷款的形式,提供企业集团内部独立法人之间的资金归集和划拨业务(现金池的基本操作:以公司总部的名义设立集团现金池账户,通过子公司向总部委托贷款的方式,每日定时将子公司资金上划现金池账户。日间,若子公司对外付款时账户余额不足,银行可以提供以其上存总部的资金头寸额度为限的透支支付;日终,以总部向子公司归还委托贷款的方式,系统自动将现金池账户资金划拨到成员企业账户用以补足透支金额。根据事先约定,在固定期间内结算委托贷款利息,并通过银行进行利息划拨。);

住房公积金委贷业务:商业银行受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代为发放的个人住房消费贷款和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

投资范围合规化:一些持牌金融机构为突破业务范围,自己也会作为委托人采取委托贷款方式使业务合规化。

变相委托贷款(违规):作为委托人的企业和受托人银行受到各自利益的驱使,银行由于放款限制,由其存款客户作为委托人以委贷名义投放,银行向委托人出具还款担保,委托人获得了高出存款的收益,银行也获得了手续费。另一种情形是借款人为了逃避银行贷款的严格审查,基于委托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内在关系,通过选择委托贷款的方式达到融资,而且一般都会高于企业的授信额度。

03

委托人

委托贷款的委托人是可以提供委托贷款资金的法人、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只要你有资金,都可以成为委托人。当然,前提是委托人资金必须是合法的、拥有自主支配权的资金。

根据《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规定下列资金不得作为委托资金:(1)受托管理的他人资金;(2)银行的授信资金;(3)具有特定用途的各类专项基金(国务院有关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4)其他债务性资金(国务院有关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5)无法证明来源的资金。企业集团发行债券筹集并用于集团内部的资金,不受本规定限制。

04

受托人

委托贷款业务为特许经营业务,受托人一般为商业银行、信托公司,也有一些小额贷款公司获得当地监管的审批而具备委托贷款资质。因委托贷款业务存在一定吸储属性,国家对委托贷款资质的审批管控非常严格。

05

受托人审核事项

受托人根据监管要求,一般需要对如下事项进行审核:(1)审查委托人、借款人是否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2)审查委托人及借款人的委托贷款业务意愿是否真实;(3)审查委托人是否存在挪用信贷资金搞委托投资,审查委托人资金来源是否合法合规;(4)审查资金用途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是否符合相关准入要求,是否通过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解决本企业不符合监管规定的资金需要;(5)审查委托贷款合同及相关合同是否符合法律合规要求;(6)涉及外币委托贷款业务的,审查是否符合国家外汇管理相关制度规定。

06

受托人禁止事项

委托贷款为一种中间业务,受托人在委贷业务中根据服务内容只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不允许过多参与放贷过程,如《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禁止受托行从事下列事项:(1)代委托人确定借款人;(2)参与委托人的贷款决策;(3)代委托人垫付资金发放委托贷款;(4)代借款人确定担保人;(5)代借款人垫付资金归还委托贷款,或者用信贷、理财资金直接或间接承接委托贷款;(6)为委托贷款提供各种形式的担保;(7)签订改变委托贷款业务性质的其他合同或协议;(8)其他代为承担风险的行为。”

07

委托贷款资金用途

委托贷款资金用途由委托人自己决定,但根据监管要求,受托人需要对资金用途审核,不得用于监管禁止的领域,现在的委托资金大多被用于一般性的生产经营目的。《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规定资金用途不得为以下方面:(1)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禁止的领域和用途;(2)从事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资产管理产品等投资;(3)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4)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或增资扩股(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5)其他违反监管规定的用途。”

08

未通过委托贷款民间借贷合同效力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规定:“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九民纪要》第53条规定:“【职业放贷人】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以民间借贷为业的法人,以及以民间借贷为业的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从事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当依法认定无效。”

根据上述规定,民间借贷除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合同法五十二条规定或者《九民纪要》第53条规定的法定无效的情形外,民间借贷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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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委托贷款 议案(委托贷款规定)":http://www.ljycsb.cn/dkzs/1225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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