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管理的通知》,下面是人民网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固定资产贷款资本金
新华网
新华社北京11月27日电 经李克强总理签批,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指出,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行资本金制度,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资本金比例,是促进有效投资、防范风险的重要政策工具,是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优化投资供给结构的重要手段。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六稳”工作和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要求,更好发挥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作用,做到有保有控、区别对待,实现有效投资和风险防范紧密结合、协同推进。《通知》就加强投资项目资本金管理工作提出四个方面政策措施。
一是进一步完善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明确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适用范围和性质,分类实施投资项目资本金核算管理,按照投资项目性质,规范确定资本金比例。
二是适当调整基础设施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港口、沿海及内河航运项目,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由25%调整为20%。机场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维持25%不变,其他基础设施项目维持20%不变。其中,公路(含政府收费公路)、铁路、城建、物流、生态环保、社会民生等领域的补短板基础设施项目,在投资回报机制明确、收益可靠、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以适当降低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但下调不得超过5个百分点。
三是鼓励依法依规筹措重大投资项目资本金。对基础设施领域和国家鼓励发展的行业,鼓励项目法人和项目投资方通过发行权益型、股权类金融工具,筹措不超过50%比例的项目资本金。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统筹使用本级预算资金、上级补助资金等各类财政资金筹集项目资本金,可按有关规定将政府专项债券作为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资本金。
四是严格规范管理,加强风险防范。项目借贷资金和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股东借款、“名股实债”等资金,不得作为投资项目资本金。筹措投资项目资本金,不得违规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不得违反国家关于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相关要求。不得拖欠工程款。金融机构在认定投资项目资本金时,应严格区分投资项目与项目投资方,对资本金的真实性、合规性和投资收益、贷款风险进行全面审查。
项目贷款资本金的确认方法
前期,虹老师参加了财政部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部监管局在各省份审查中,均出现了一些需要请示和明晰的实践问题。财政部关于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监管局请示解答如下:
宁波监管局:
(一)关于报表合并范围
1.城投公司对城旅公司(国资委直接持股)无股权关系,但国资委授权城投党委对城旅公司进行管理,城投公司对城旅公司按照全资子公司进行管理,城投公司对城旅公司的管理符合准则关于控制的定义,城旅公司是否应当纳入城投并表范围。
答:国资委授权城投党委对城旅公司进行管理,其缺乏股权关系,不享有可变回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规定,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控制是指投资方拥有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利影响其回报金额。我们认为该事项不符合控制的定义,不应纳入合并范围。
2.城投公司持有宁波城市交通建设有限公司(简称交建公司)52%的股权,宁波交投持有宁波城市交通建设有限公司48%的股权,城投、交投对该公司均不并表。交建公司章程规定按持股比例享有表决权,交建公司董事会由股东会选取产生,目前交建公司有5位董事,城投2名、交投1名、交建2名。公司的管理层任命、考核以及经营管理实际由宁波市住建局负责。城投公司对交建公司不符合准则关于控制的定义,城投是否应将交建公司纳入合并。
答:是否纳入合并主要看是否符合控制的定义。目前看,城投公司持有52%股权,虽然已经超过半数,但是其在董事会成员只有2名,占比仅为2/5,且管理层任命、考核以及经营管理实际由宁波市住建局负责。我们认为,从表面看不符合控制,建议检查组对其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表决权进行了解,判断是否符合控制定义。
(二)关于公司权益
1.城投成立之初,政府注入部分收费路桥资产作为城投的实收资本,目前这些路桥已经取消收费,属于公共基础设施类公益性资产,检查组认为公益性资产不符合准则关于资产的定义,应当转出。以上理解是否正确。
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二十条的规定,资产是指由企业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公益性资产预期已不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应当转出。
2.城投公司承担代建项目(包括bt),政府注入的项目资本金,城投公司作为资本公积核算,检查组认为政府注入的项目资本金并非对公司的资本注入而是针对项目建设需求的行为,不应当确认为权益。以上理解是否正确。答:我们认为该问题的理解主要取决于代建项目模式,如果是BT(建设-移交)项目,应当按照建造合同准则或新收入准则,根据项目,将政府拨款确认为往来款或收入。同时需要关注委托代建项目是否存在对外融资或者增加地方债务。
(三)关于收入成本
1.城投公司根据政府会议纪要按照“封闭运行、收支平衡”的原则开展区块开发,实质性从事土地一级开发,将土地整理达到出让条件后交由土储机构招拍挂,土地出让金按会议纪要约定的比例返还给城投。城投公司在开发成本核算土地开发过程中的成本费用,收到土地出让金后进行冲回。每个片区均有多个配套项目。城投公司如何核算片区开发的收入成本,是整个地块开发完毕之后统一核算,还是按照出让的土地分次核算(将征拆、利息归属直接成本,将配套按地块面积进行分摊)?
答:是否分次核算的关键是按时间点还是时间段确认收入。土地整理达到出让条件后交由土储机构招拍挂,交土储机构招拍挂,按照建造合同准则,应当根据完工进度进行处理;按照新收入准则,属于企业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该企业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属于在某一个时间段内履行履约义务,应当根据履约进度确认收入。
海南监管局:
在《企业会计准则》中并未有明确规定房地产公司与第三方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的账务核算,检查过程中出现此类问题该如何判定?
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或者《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进行会计处理。
浙江监管局:
关于建设期,土地使用权摊销是否应计入在建工程的问题请予给予指导。《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2006)》第十七条“无形资产的摊销金额一般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其他会计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未明确土地使用权摊销是否可以计入在建工程。
检查组查阅相关资料,主要观点有:
(一)不支持土地使用权摊销计入在建工程。《企业会计准则详解与实务》(2020年版)7.2无形资产的初始计量〔例7-5〕分析中,土地使用权摊销未计入在建工程。案例解释明确。
(二)支持土地使用权摊销计入在建工程的准则文件。1.《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第五点“无形资产的摊销金额一般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某项无形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通过所生产的产品或其他资产实现的,其摊销金额应当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2.《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案例解析》第五章案例5-01,明确工程在建阶段的土地使用权摊销应计入在建工程成本。
(三)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部分转入在建工程。《企业会计制度》第四十七条“企业购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尚未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并按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分期摊销。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商品房时,应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开发成本;企业因利用土地建造自用某项目时,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在建工程成本”。但,大部分企业已不使用《企业会计制度》。
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处理。如果企业的在建工程为自营用途,无形资产的摊销计入当期损益;如果企业的在建工程为拟未来出售的房地产,无形资产的摊销计入开发成本。
河南监管局:
针对公司逾期未收回的地方政府应收款,是否应计提坏账准备。
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要求,企业应当定期或者每年年度终了对应收款项进行全面检查,预计各项应收账款发生减值的,应当计提坏账准备。
吉林监管局:
(一)企业在长期借款科目核算的“明股实债”事项是否属于违规问题。**集团与相关投资公司签订入股融资协议,投资方以财务投资者身份增资入股,但是不享有公司经营管理、重大事项的股东表决权,不承担公司经营亏损,不享有公司利润分配,同时约定合同到期后**集团需要回购股权。**集团将这部分股权投资作为长期借款核算。这种情况是否属于违规问题。
答:注册资本数和实际资本数是否一致?如果数据一致,**公司已将明股实债的事项作为长期借款进行核算,已不存在会计核算不当的问题。可检查是否通过明股实债的方式进行违规融资。
(二)企业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参与地方公益性项目建设并向金融机构融资用于项目建设是否属于违规问题;企业相关项目支出应当计入“在建工程”科目还是应当计入“主营业务成本”科目;企业所取得的政府购买服务收入能否参照《企业会计准则14号——收入》中关于劳务收入的处理原则进行确认。
答:企业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参与地方公益性项目,是否是地方投融资平台性质公司。如果是,其不得利用公益性资产作为抵押物进行贷款、发行债券或资产证券化产品等融资。企业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参与地方公益性项目,其相关项目支出不应当计入在建工程,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参照建造合同或新收入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宁波监管局:
片区开发(土地一级开发)中已经完成且交付使用的道路、绿化、学校等配套项目是否需要从开发成本中转出?
答: 片区开发(土地一级开发)应执行收入准则或建造合同准则,按照工程进度确认收入。道路、绿化、学校等项目属于配套项目,且已经完成并交付使用,可以并入土地开发中核算完工进度,不需要单独考虑。
湖南监管局:
铁投公司代表地方政府出资铁路项目资本金,其中三电及管线迁改项目由铁投直接与施工单位结算,施工单位对铁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铁投没有对应的收入,没有销项税额,造成未抵进项税额2000多万,请问该进项税额怎么处理?能不能进投资成本?
答:该进项税额暂不能抵扣的,应当在认证后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里,如后续确认不能抵扣,可以转出计入成本。
新疆监管局:
平台公司承接政府公益性项目垫资建设列账问题,现行法规准则未找到十分确切的规定,能否予以明确。
答:应根据企业适用的会计准则制度,参照建造合同或新收入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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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固定资产贷款资本金(项目贷款资本金的确认方法)":http://www.ljycsb.cn/dkzs/1195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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