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贷款时、金融服务公司要放款在第三方账户,这是套路吗?,下面是企橙聊贷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装修贷款 第三方
总结下,常见的套路主要包括,额度出了要找第三方放款、额度出了需要找个紧急联系人来签字,下面我来具体给大家解析下这类骗局!
1、找第三方放款人:第三方放款即受托支付,受托支付在银行抵押贷款里面很常见,
但是个人信用贷款一般单笔金额小于30万基本不需要受托支付,大多是自主支付,最多限制用途!所以这类情况基本也是找第三方放款人去贷款,根本不是要放款。
2、找紧急联系人出面签字:这种骗局就更加好解释了,正常银行留紧急联系人根本不需要紧急联系人出面签字!一般个人信贷填写联系人号码就可以、银行审核会自行去电话审核联系人。个人信贷申请要紧急联系人出面的都是套路无疑。
3、找担保人放款:目前城市里面个人信用贷款需要找担保人办的基本很少很少,接近不存在,企业信用贷款确实有不少需要担保人的,城市里面基本个人信用贷很少需要找担保人,找担保人的个人信用贷款主要存在于农村比较多(农村信用社)、还有一些企业信用贷款!
还有另一种担保人这种是比较危险的,在向银行贷款或者大额的民间借贷时,常常会出现担保人,担保人的法律责任,分为连带保证责任和一般保证责任。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人的责任则有不同,只有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才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因此建议,在日常生活中应当谨慎为他人提供担保,也不要为不熟悉的人提供担保,在为他人提供担保时也要了解清楚借款人的使用目的和还款履行能力,否则很可能因为碍于一时面子或义气让自己承担大量的债务。
其实总的通俗来说、
1⃣️、个人30万以下的信用贷款基本不需要放款到第三方。只有像抵押经营贷、或企业对公融资这类大额贷款产品、银行才会对收款账户有特定要求。
2⃣️、以公司名义去申请的个别银行需要第三方收款的、尽量用自己可信的符合产品要求账户帮你收款。不要随意使用陌生人的账户收款。
装修贷第三方收款人有风险没
一、中介陷阱有哪些?
1、虚假宣传,吸引客户
现在很少见到传统的房产中介了,都是网络发布房源获取客户,因此房产中介经纪人通常会采用虚假宣传的方式,吸引客户与其联系获取其信息后再转移房源。
房产中介惯用的虚假宣传方式包括:
a.虚构房源、虚标价格,吸引客户。
b.以低税费、低佣金为诱饵,诱骗客户。
c.夸大房屋价值、哄抬房价,催促客户尽快决定。
2、违规收费
二手房买卖中介市场通常存在的收费乱象有:
a、巧立名目 虚构税费
审税需交“审税手续费”,贷款需交“按揭手续费”、“公关费”或“包装费”等。
c、私自截留
房产中介公司在收到定金或购房款后自行截留,事后以房产中介经纪人涉嫌诈骗或被开除为由让买卖双方重复支付。
d、私下收费
以降低佣金为诱饵私下索要“好处费”、“帮助过户费”“找人避税”等。
3、房屋面积陷阱
在房屋交易谈判中,中介利用模糊的方法,给买方造成交易的面积是按照使用面积计算,等到签订真实的交易合同时,却使用建筑面积的术语,须知建筑面积大于使用面积,等到买方认识到问题的存在时,已处于被动状态或已经造成损失。
4、隐瞒出售背景和规划前景,房屋情况等
比如该房屋是否将来要拆迁。所谓规划前景,比如,该房屋周围是否要建垃圾场,是否修建桥路等。这些因素将影响房屋的使用价值或商业价值,或者,该房屋是否存在户口无法迁移, 非自然死亡(凶宅)等,中介方为了促成交易,进行隐瞒将会损害买方的利益,建议买方在购买之前,要仔细考察上述问题能写到合同里面就写上去。
二、买二手房如何防范中介陷阱?
1、看中介是否具有合法的经营资格
购房者如果通过中介公司购买“二手房”,一定要查验房屋中介公司是否具有合法的经营资格,即《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房产部门颁发的房屋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证书;要注意《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地址与中介公司实际办公地点是否一致,同时还要审查中介公司是否有委托授权书,确认中介公司是房屋卖主的合法代理人。
2、要验明所购房屋的产权现状
消费者在决定购房前,一定要验明所购房屋的产权现状。
a、产权不明确、有纠纷的一定不能买,防止房主一房两卖;
b、要注意房屋产权证上的业主姓名与售房者是否相符,有无抵押或共有人等;
c、要搞清楚所购房子是商品房、集资房还是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集资房需要单位盖章后才能真正上市交易,而经济适用住房要住满五年才能上市交易。
d,了解该房屋是否存在户口不能迁移,屋内是否有过非自然死亡的事件(凶宅)
3、签订“二手房”买卖正规合同文本
一定要签订“二手房”买卖正规合同文本,合同中必须写清楚房屋面积、房屋交付使用日期,户口迁出事件及户口,水电暖物业费押金等相关约定,由房屋出卖方提供房产证或有关房屋的相关图纸,所交纳的房款和中介费等必须让对方开出有效发票和盖有收款人印章的收据,这样的话一旦发生纠纷有据可依。
在合同中明确相应违约行为应该承担的责任是非常重要的,明确不按时付款、交房、过户按什么标准支付违约金,违约多长时间到什么程度,另一方有权提出解除合同,可以让合同双方都了解违约的成本,促成双方守约。
4、用合法正当方式解决问题
对于过完户后,拒不搬离的原房主,可以借助公安机关的作用限期搬离。实在不行只能到法院起诉告其侵权了。
5.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谨慎购买
原房主可能在自己未取得产权证前就想出售,这时虽然可以签约,甚至交房,但未取得产权证前不能过户,而原来预计取得产权证的时间未必真能按时取得,在此期间可能涉及的各种政策变化,风险较大。
6,是否有房屋的相应附属物的归属
很多二手房原房东都已装修或入住,所以涉及一些房屋的装修和房屋的附属物的归属问题。建议在签订合同时把这些情况在协议中明确。
7.定金不能太多,过户时间不要拖太久
因国家政策原因很多区域都实行限购政策,有些房主会要求大额定金或一半房款,约定几年后购房者有购房资质后再过户,这种情况最好不选择,中间存在风险比较大,比如;几年后房屋增值过快售房者违约,售房者在合同内出售他人,大额抵押等等。购房定金在《担保法》关于定金的规定中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因此购房定金在百分之二十以内最好。
产权证如果登记为共有,出售房产必须要求其他共同人一起参与出售,否则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效,这一点通常不会被人忽视。
但是,房产证上没有登记其他共有人的名字,是否就代表由登记所有人单独出售就没问题呢?答案是否定的。如果是婚后购买的房产,即使登记在一个人名下,通常也认为是夫妻共同财产的。登记产权人出售房产签订合同,配偶以不知情共有权被侵权为由要求确认合同无效,这种情况引发的纠纷非常多。有的是真的不知情,有的是因为房价上涨后以此为由反悔。当然,这种反悔不一定都能成功,但为了避免麻烦,建议有这种因素的房产,签约时要求卖方夫妻双方共同签约,或配偶一方出具知情同意的书面文件。
小编总结有限,不知大家有没遇到过什么中介陷阱呢?都是这么防范的?评论区可以讨论下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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