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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贷款 展期(关于贷款展期的要求)

贷款知识 新京报 原创

扩中长期贷款、允许房企债务展期,监管召集银行开会传递哪些信号,下面是新京报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项目贷款 展期

11月21日,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联合召开全国性商业银行信贷工作座谈会,研究部署金融支持稳经济大盘政策措施落实工作。会议强调,全国性商业银行要增强责任担当,发挥“头雁”作用,主动靠前发力,发力中长期信贷推动加快形成更多实物工作量。

同时,金融监管层还要求银行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支持开发贷款、信托贷款等存量融资合理展期,并重申用好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第二支箭”)支持民营房企发债融资。

有业内人士认为,这将让今年年底至明年上半年的信贷工作投放思路更加清晰。宽“信用”将主要指向国民经济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在总量上则会保持信贷增长的稳定性,不搞大水漫灌,兼顾短期和长期、内部均衡与外部均衡。同时,未来一段时间,房地产信贷金将“稳”字当头,相关融资政策亦将保持连续性。

此外,东方金诚首席宏观分析师王青认为,本次会议之所以组织全国性商业银行参加,主要原因是全国性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高,信贷投放能力强,能够在当前宽信用过程中发挥主力军作用。

央行数据显示,今年前三季度中资大型银行新增人民币贷款10.08万亿,比去年同期多增2.41万亿;而同期其他中资小型银行、小型农村金融机构、外资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同比分别少增4874亿、1904亿、1619亿。

填补政策空白

支持开发贷款、信托贷款等存量融资合理展期

会议强调,保持房地产融资平稳有序,稳定房地产企业开发贷款、建筑企业贷款投放,支持个人住房贷款合理需求,支持开发贷款、信托贷款等存量融资在保证债权安全的前提下合理展期。

“这一表述较为新颖,亦明确了未来的信贷新动向。”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表示,央行此次提及建筑企业方面的贷款投放,说明目前要更加关注企业的资金状况问题。而信托存量贷款的展期问题,这与信托方面或存在一些违约的事件有关系。

尽管今年以来央地对房地产市场的信贷政策不断出炉,但针对建筑企业资金状况较差、信托业务风险等新情况的支持政策却略显空白。严跃进认为,此时提出相应说法,意味着监管层将填补政策空白。这对于防范化解风险、巩固金融16条政策工具效应等都将起到积极作用,也进一步体现了信贷支持方面的重要作用和地位。

此次金融监管层还重申,要全面落实房地产长效机制,因城施策实施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同时,用好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第二支箭”)支持民营房企发债融资。完善保交楼专项借款新增配套融资的法律保障、监管政策支持等,推动“保交楼”工作加快落实,维护住房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诸葛找房数据研究中心首席分析师王小嫱表示,对于房企来说,“第二支箭”支持民营房企发债融资,改善当前房企融资的偏好氛围,给予更多的民营房企机会。而允许房企债务可以展期,尤其对有短期债务压力的民营企业将会起到实质性的支持作用,可以有效减少房企违约现象。两项政策叠加,将有利于提升资本市场对房企的信心,改善房企信誉形象,缓解房企的资金压力,提升行业信心。

此外,光大银行金融市场部宏观研究员周茂华还表示,本次会议更加强调落实好稳楼市政策措施和房地产健康发展长效机制。此次金融监管层强调因城施策、精准调控,意在推动各区域楼市用好政策工具,同时还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满足刚需和改善性需求、多渠道支持房企合理融资需求等。

“接下来银行的首要任务是落实好区域差别化个人房贷政策、相关房地产信贷政策,以及 ‘保交楼’等一揽子政策措施。”周茂华预计,随着各类政策红利将逐步释放、民营房企方面融资支持力度适度加大,房地产市场信心将得以稳定,从而将推动行业加快恢复。

扩大中长期信贷

推动加快形成更多实物工作量

会议指出,全国性商业银行要增强责任担当,发挥“头雁”作用,主动靠前发力。要用好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扩大中长期贷款投放,推动加快形成更多实物工作量,更好发挥有效投资的关键作用。发挥好设备更新改造专项再贷款和财政贴息政策合力,积极支持制造业和服务业有效需求。

“加快实物工作量意味着尽快推动重点基建项目落地。”周茂华表示,此次会议主要是围绕扩内需、稳增长,积极推动落实此前出台一揽子纾困助企、稳增长政策措施,加快推动政策红利释放;同时,引导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大实体挤经济支持力度,巩固经济复苏基础。

今年以来,金融管理部门创设推出专项再贷款,增加开发性、政策性金融工具额度,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实施名单制并建立项目进展跟踪台账,金融机构加大对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的资源配置和服务,有力地推动了重大项目建设,成效显著。

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表示,从数据看,1-10月企业中长期贷款稳步增长,有力地支持实体经济恢复。这表明随着一系列稳经济措施加快落地,企业对未来的信心逐步恢复,预期相对积极。

“下一步,金融应继续加大对重大项目建设支持,抓紧加快形成更多实物工作量,助力实体经济保持稳步恢复态势。”董希淼建议,金融管理部门应继续落实好前期支持措施,货币政策仍应加大实施力度,引导金融机构降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特别是5年期以上LPR利率,降低重大项目融资成本。金融机构应在坚持商业可持续和风险总体可控的情况下,不断完善考核激励和业务流程,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更好地满足重大项目金融需求。

王青亦认为,本次会议要求进一步加大金融对有效投资的支持力度,预计年底前固定资产投资增速将稳中有升,继续成为在复杂环境中推动稳增长的主要确定性因素。

发力薄弱环节

将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支持力度

会议还指出,要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货车司机等市场主体的支持力度,按照市场化原则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主动向实体经济减费让利。

实际上,上周一(11月14日)人民银行等六部门发布通知,要求对于2022年第四季度到期的、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暂时遇困的小微企业贷款(含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还本付息日期原则上最长可延至2023年6月30日。相比此前政策,这意味着最长延期还本付息期限再延长半年。

周茂华认为,当前国内经济面临环境较为复杂,信贷政策需要注重精准质效,如继续加大民营小微企业支持力度“量增、面扩、价降”,继续落实和加大受困行业企业帮扶支持等。他预计,随着国内继续推动金融机构支持实体经济,推动宽信用,加之实体需求稳步回升,后续两个月新增信贷或将出现略超季节性的增长。

“在薄弱环节方面,疫情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冲击较大,而这些市场主体又直接关联保就业和保民生。”王青表示,在5月稳住经济大盘一揽子政策措施中,重点是强化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金融支持力度。

王青预计,在该政策的支持下,四季度小微企业贷款(普惠金融口径)还将保持高增势头,年末同比增速有望保持在25.0%以上,较三季度末24.6%的同比增速略有回升。这也意味着小微企业贷款(普惠金融口径)余额同比将连续四年保持20%以上的高增水平,远高于同期各项借款余额同比增速。这也是金融加大对实体经济支持力度的具体体现。

新京报贝壳财经记者 姜樊

编辑 陈莉 校对 柳宝庆

关于贷款展期的要求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杨希 北京报道

不良贷款转让试点迎来扩围。

12月30日,银登网公布《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批不良贷款转让试点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从时间上看,续接了即将于2022年12月31日到期的首批不良贷款转让试点工作。

与首次试点显著不同的是,第二批试点进一步扩大了试点金融机构范围。《通知》明确,在原试点机构范围基础上,将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农业发展银行以及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纳入试点机构范围;将注册地位于北京、河北、内蒙古、辽宁、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河南、广东、甘肃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中小银行机构纳入试点机构范围。

本次试点实行期限暂定自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不良贷款转让试点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便函〔2021〕26号)施行期限同时延长。

南方财经法律研究院学术委员会主任、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金融仲裁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信用学会金融信用专业委员会联席主任卜祥瑞对记者表示,扩大银行业不良贷款转让试点是市场化所必须。“此前的试点工作取得了良好的示范效应。但受疫情影响,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快处置不良资产依然迫在眉睫,扩大银行业不良贷款转让试点是金融业市场化所必须。”卜祥瑞说道。

扩大试点是金融业市场化所必须

2021年1月,《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不良贷款转让试点工作的通知》发布,明确试点开展单户对公不良贷款转让和个人不良贷款批量转让,首批参与试点的机构包括6家国有控股大型银行和12家全国性股份制银行,以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符合条件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

根据当时公告,试点不良贷款包括:单户对公不良贷款、批量个人不良贷款。银行可以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转让单户对公不良贷款和批量转让个人不良贷款。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受让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域内的银行单户对公不良贷款,批量受让个人不良贷款不受区域限制。参与试点的个人贷款范围以已经纳入不良分类的个人消费信用贷款、信用卡透支、个人经营类信用贷款为主。

卜祥瑞认为,试点工作取得了良好的示范效应。但是由于试点机构仅限于6家大型银行和12家股份制银行及少数AMC,因此试点预期并不特别理想,地方城商行、农商行以及农信社等中小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求开展单户不良资产和个人不良贷款转让的呼声越来越高,甚至有的学者将之提高到公平监管和对待银行业金融机构主体问题。

“尤其是受疫情影响,近几年来房地产、商贸物流等企业实体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状况均受到重大影响,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快处置不良资产依然迫在眉睫,扩大银行业不良贷款转让试点是金融业市场化所必须。”卜祥瑞说道。

卜祥瑞进一步分析了应扩大试点范围的深层次原因。2012年财政部会同原银监会联合印发了《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财金〔2012〕6号),其制定一个重要目的是防范国有资产流失,故而,该办法第七条明确金融企业批量转让不良资产的范围包括按规定程序和标准认定为次级、可疑、损失类的贷款,已核销的账销案存资产,抵债资产以及其他不良资产等。

“但该办法第八条则规定对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国家机关的资产、经国务院批准列入全国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计划的资产、国防军工等涉及国家安全和敏感信息的资产、在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中有限制转让条款的资产均不得批量转让,尤其是特别突出了对个人贷款严禁转让。

该办法虽然看似规范银行业涉及国有企业不良资产的转让,其客观上起到了禁止对个人贷款转让的目的,而且对批量转让户数始终持有限制理念。在不良资产市场发育不成熟的情形下,以防范国有资产流失名义限制不良资产转让可以理解,但在全国存在五大AMC和数十家地方AMC交易主体情形下,过度限制银行业不良资产转让,无疑会深刻影响不良资产市场法治化处置进程,甚至不利于金融机构化解金融风险。”卜祥瑞表示。

试点金融机构明显扩围

本次下发的《通知》明确,在原试点机构范围基础上,将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农业发展银行以及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纳入试点机构范围。

此外,《通知》将注册地位于北京、河北、内蒙古、辽宁、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河南、广东、甘肃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中小银行机构纳入试点机构范围。

卜祥瑞认为,这体现了监管对不同区域中小金融机构采取区别对待方式,可以判断,这些区域中小银行机构不良资产处置压力相对较大,且个别借款企业风险突出,涉及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处置规模较大。

第二批试点仍然限制AMC对个人不良贷款再次转让。《通知》明确,资产管理公司受让个人不良贷款后,可参照《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采取诉讼追偿、债务展期、重组等多种方式进行处置,不得再次对外转让。

《通知》第三条指出,不良贷款出让方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依法处理个人信息。卜祥瑞认为,这突出了对个人信息的依法处理,“对于试点不良贷款转让过程中,必然会涉及到诸如个人身份信息、个人财产信息、个人账户信息、个人信用信息、个人交易信息等。《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以及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强化,无疑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处理相关个人信息。”

此外,《通知》对不良贷款转让程序提出了合规性要求。要求符合关于批量收购金融不良资产形成的债权风险权重的规定,要求不良贷款出让方应在转让贷款后履行告知义务,并保留相关证据材料。要求对资产转让成交价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进行核销,并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要求在尽职调查、估值等各个转让环节公开透明、依法合规、公平公正,避免违法违规违纪。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及时进行责任认定,确保权责对等、问责到人、追责到位。要求各银保监局应加强对辖内试点机构的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区别情况分别追究行政、刑事责任。

在对公不良资产批量转让业务试点场所方面,《通知》暂无变化。“银保监会办公厅仍然强调对公不良资产批量转让业务试点场所是可以在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开展相关工作。值得注意的是本次通知并未回应各地金融资产交易机构开展对公批量转让不良资产的诉求。”卜祥瑞表示。

如何看待不良资产处置变化趋势?

近年来,随着宏观经济及市场环境的变化,不良资产处置的需求加大,监管也屡屡提及加大不良资产处置力度。

近期,央行行长易纲在《建设现代中央银行制度》一文中指出,落实金融机构及股东的主体责任,提升金融机构的稳健性。大规模的“他救”是特定历史时期的特殊安排。“自救”应成为当前和今后应对金融风险的主要方式。

易纲指出,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全面确立,金融机构及股东作为市场主体,应当承担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救”风险的主体责任。金融机构要建立市场化资本补充机制,按照监管规则计提拨备,加大不良资产处置力度,塑造金融机构健康的资产负债表。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尊重金融机构自主经营权,减少对金融机构经营活动的行政干预。推动资不抵债的机构有序市场化退出,通过股权清零、大额债权打折承担损失。

2015年卜祥瑞曾提出“金融业要去产能”建议,卜祥瑞认为,过度授信、过度竞争、过度服务、过度追求利润这“四个过度”问题,在一定意义来上造就了今天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问题,尤其是不良资产包袱过重问题。如何有效解决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处置问题,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是不良资产处置坚持市场化、法治化是必由之路。

2021年3月,全国人大代表、中国银行业协会秘书长刘峰曾动议制定《银行业不良资产处置条例》。刘峰建议,有关部门将银行业不良资产处置条例》纳入法规制定计划。在结构上,银行业不良资产处置条例可以分别就总则、不良资产清收、不良资产转让、不良资产重组、不良资产债转股、不良资产核销、法律责任、附则等作出专章规定。

“据了解,刘峰代表的建议,得到相关部门的支持,银保监会以专函方式给予答复,答复说明了近年来银行业不良资产处置情况及取得成就,认为推进不良资产处置市场化、法治化发展,是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举措,制定《银行业不良资产处置条例》具有现实意义。明确了制定《银行业不良资产处置条例》的必要性、可行性。

同时指出,银保监会将进一步加强监管引领,会同相关部门持续推进不良资产处置的立法工作,结合《银行业不良资产处置条例》具体体例结构进行认真研究,适时推动立法计划。同时,支持中国银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自律组织作用,做好前期研究工作,促进不良资产市场健康发展。”卜祥瑞说道。

卜祥瑞认为,坚持不良资产处置市场化、法治化必须从完善法制开始。如何确立银行业不良资产处置与监管法律原则,如何界定不良资产处置相关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如何规范不良资产清收、转让、重组、债转股、核销行为,如何界定不良资产处置法律责任等等,迫切需要以法律形式加以明确。

此前,在有关机构领导支持和指导下,南方财经法律研究院、大成律师事务所特殊资产研究院曾联合制定并联合发布了《银行业不良资产处置条例(专家建议稿)》,包括总则不良资产清收、不良资产转让、不良资产重组、债权转股权、不良资产核销、法律责任、附则等九章八十四条。该专家建议稿不仅对银行业不良资产各处置环节做出了具体规定,还对如何保护国企、民企参平等与不良资产处置、金融债委会与金融债务重组、不良资产处置与《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衔接都作出重要性建议规范,受到不良资产处置各主体高度关注。

卜祥瑞指出,坚持不良资产处置市场化、法治化,不仅要规范不良资产市场参与主体行为,更应重视规范金融监管机构、政府部门在不良资产处置中具体行政行为,尤其是没有法律依据过度限制市场主体参与不良资产处置、流转过程。

“有一种爱叫放手。要充分相信‘无形之手’的力量,不良资产市场公允的交易已经不是难题。‘有形之手’迫切需要规范,要通过建章建制、完善法制,整合各种涉及不良资产处置办法、规定、通知、意见、函件等,避免不良资产处置过度政策化,从而偏离市场化、法治化轨道,进而影响人们对不良资产处置法治中国预期。有关司法机关应尽快发布有关不良资产转让司法解释或者金融审判会议纪要,切实解决不良资产转让实践重大法律问题。同时,行业协会、监管机构、政府部门、立法机关还应尽快将《银行业不良资产处置条例》制定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并在《商业银行法》修订过程中,增加商业银行处置不良资产的原则性规定,充分赋予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自主处置权,推动不良资产处置向市场化、法治化方向发展。”卜祥瑞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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