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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公司 资质(贷款公司倒闭了还需要还款吗)

中小企业想找金融机构贷款,看哪些资质?,下面是财经周师爷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贷款公司 资质

#中小企业如何获得金融机构的认可?#

首先,师爷跟兄弟们讲的是中小企业,中小企业的定义,在各家机构的定义区间大同小异,大部份参考颁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划分为中、小、微企业类型,并对各个行业的营业收入和资产规模、从业人员人数等进行区分。实际操作中,金融机构对于中小微企业的界限不存在很明显的区分。这里师爷就不展开讲区分类型啦,感兴趣了的兄弟们可以去看看工信部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呀。

其次,师爷带大家了解的金融机构的角度来分析对中小企业的认可主要来源于哪些方面?金融机构在贷款或投资之前是要进行尽职调查的,尽职调查的内容其实相关事项了解相当透彻,事无巨细,毕竟尽调人员不想因为事前调查未了解到的事项造成重大资金损失承担责任。所以尽调人员任何问企业的一句话都是有可能记录在尽调报告上面的。

尽职调查主要涉及哪些方面师爷给兄弟您列一列,不一定很全面,仅仅作个参考,这个也只是师爷自已个人在处理相关业务的时候了解的一部分而已,想到多少列多少,不全面,请兄弟您不要喷我哟。

股东情况。控股股东个人情况,房产、家庭成员、配偶出具是否承诺。其他股东情况,是否提供担保,房产情况、是否对融资行为持支持意见等。公司概况。公司经营主体的营收、利润、资产近三年甚至五年的“三表”,是否经审计、是否足额纳税、是否有其他经营风险等。经营模式,发展前景,利润率,未来发展,是否得到地方支持。经营风险分析,是否存在重大外债未偿,是否存在替人担保,是否存在环评风险,是否存在关停风险,是否存在受罚的风险(近三至五年是否存在大于万元的处罚),是否有得大诉讼的风险,是否存未履行的合同,是否有恶意欠薪等,是否有员工大量离职的风险,是否有高管不稳定的风险,是否存在持续经营受限的风险等。经营团队。公司董事长或法人,总经理在尽调过程中处理问题的方式,配合程度,业务了解度,风控意识、年纪、工作背景、教育程度、居住地址、主要社会关系,其他资产(包括股权、车、厂房或办公场地所有权)等。经营情况。行业近年的发展趋势,未来资金规划,业务变动风险等。是否高新技术企业(国高、省高、市高)、是否有政府研发资金支持、是否有租赁或办公费用补贴、是否高精尖国家重点扶持、是否小巨人企业、是否有上市政策支持等。通过其他渠道查询,比如官方处罚截图、裁判文书网截图、人行征信报告、执行信息公开网截图、其他外部渠道对于公司及股东、控制人的了解等记录。资金用途。申请投资或贷款的资金,未来用于具体哪些方面、合理性、预决算、验收、合同方等。还款来源。是否有偿还方案、变现可能性、利润或补贴偿还的是否具有变数、资产变现偿还的是否存在变化、股权变现偿化的是否有接盘方等。其他需要了解的。

兄弟您之前是否有遇到过金融机构的尽调是不是也是这些内容。

再次,有兄弟硬是揪着问师爷,金融机构是对上面一堆问题哪个看得更重,哪个看得稍微轻一点。

不能一概而论,任何一个小问题等真正出问题的时候都是大问题,毕竟几千万元甚至几个亿的贷款或投资下去,回不来的话,任何一个经办人无论是签字的还是尽调人员都是要承担责任的。如果硬要分个主次的话,对于贷款机构和投资机构的侧重点是不同的,投资是股权或者是股加债的模式,有的还是明股实债的模式,不尽相同,股权的侧重点师爷个人认为更加注重对企业本身的持续经营能力,不是干着干着就把钱卷跑的那种。债权投资的重点是企业的还款能力,还款过程中的变现能力

说得不够全面,兄弟您将就着看哈。

师爷也作为被投资方的顾问,给被尽调企业提供过一些相关服务,有空再给兄弟您唠唠哈。

如果您觉得还有需要补充的,兄弟您可以在评论区留言哟。

您有朋友有可能有贷款需求,您也可转发给他,提前了解相关内容哟。

如果兄弟您觉得师爷码字辛苦或者说得还行,欢迎点赞!

贷款公司倒闭了还需要还款吗

丈夫因公司发展向朋友借款,后未按期偿还,出借人将夫妻二人诉至法院,要求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法院经审理,因证据无法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判决由丈夫个人偿还。

林先生与王先生是多年好友,自2016年起,王先生以其公司业务发展为由向林先生借款,双方于2017年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总金额为100万元。还款期限届满后,王先生仅向林先生偿还了本金20万元,其余本金及利息均不再支付。多次讨要未果,林先生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诉至法院,同时由于王先生与其妻子刘女士共同持股经营红杉公司,该债务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林先生认为此笔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此要求刘女士与王先生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刘女士辩称,林先生与丈夫签订的借款合同中并没有自己的签名,二人也未告知自己存在本案的民间借贷情况,自己从始至终都不清楚借款事宜,该笔资金并未用于家庭生活支出。且红杉公司于2018年注册成立,远远晚于借款时间,该公司成立不久就倒闭了,自己从未参与经营,王先生的借款系用于其经营的另一家绿木公司,自己并非绿木公司的股东,该笔借款亦未用于共同生产经营,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先生经营的绿木公司成立时间早于借款时间,王先生收到案涉借款后曾向绿木公司的股东等相关人员转账,而红杉公司成立则远晚于借款发生,亦晚于向上述人员转账的时间,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债务用于王先生与刘女士共同生产经营,故应由刘先生个人进行还款,刘女士无须承担还款责任。

【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既要注重维护婚姻外善意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也要充分保护婚姻关系中夫妻各方的合法权益,债权人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负有举证责任,不能仅因被告双方为夫妻关系或存在共同生产经营等情形即判定双方共同承担还款义务。

民法典规定的夫妻共同债务类型主要包括夫妻双方合意形成的债务、用于共同生活需要的债务以及用于共同生产经营的债务,其中,双方合意形成的债务既包括夫妻双方共同签订合同的意思表示,也包括另一方的事后追认;用于共同生活需要的债务需要满足借贷时有用于夫妻家庭生活支出的意图,欠款有实际用于家庭支出的事实,且一般借款金额需在家庭支出的合理范围内;用于共同生产经营的债务则需要根据夫妻双方是否存在共同经营的身份、借款的实际用途、不知情方是否因此受益等因素综合考量。

本案中,王先生虽与刘女士共同经营红杉公司,但王先生本人还同时经营绿木公司,庭审中提交的转账记录等证据证明了王先生将该笔借款转至绿木公司股东等相关人员的账户内,无法证明债务用于夫妻二人共同生产经营,故王先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刘女士无须承担共同还款义务。

作者:陈一帆

来源: 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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