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仅以借款来认定双方借贷关系是否成立,是很多法官困惑的问题。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边肖将相关意见、法院相关案例、司法法规汇编成册,供读者参考。
杜万华大法官的观点
在真正规范的借款合同关系中,双方都订立了书面合同,并且都严格按照约定履行了合同,因此审理借款纠纷并不难。但实践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是,民间借贷关系的当事人往往并不签订所谓的借款合同,只是借款人出具一张借条。那么,基于这张借条,是否可以认定双方的借贷关系已经成立?这是当前法院很多同志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最困惑的问题。实践中,各种借条的情况其实很复杂。在借贷关系中,借款金额从几百元到几万、几十万、几百万甚至上千万不等。那么,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借贷关系的前提下,能否仅凭一张借条就认定借贷合同成立?在民间借贷纠纷的审理中,查明出借人是否尽到出借义务是核心问题。根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应由出借人证明其已履行出借义务。因为借款合同是一种实践合同,如果出借人不能证明自己已经履行了借贷义务,就很难确定借贷关系是否成立。实践中,有的借条写得有点像借款合同,有的借条写得像履行借贷义务的凭证。比如借条上写明“我收到XXX现金500万元”或者“我向XXX借了500万元现金”等等。在这种情况下,应该如何判断借条是否可以作为出借人履行出借义务的依据?提出以下建议,供大家参考。
第一,如果借条无瑕疵且借款金额较小,且借款人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借条不真实,则可以认定借贷关系成立。
对于这种小额借贷关系,不需要设置更高的证明标准。如果采取“一刀切”的证明标准,实践中确实很难解决很多问题。因为毕竟借条是借款人自己书写或签字的一种书面证据。从证据的证明力来看,借条的证明力相对较高。因此,本案中,借条的证明力应当得到认可。
第二,如果借条存在形式上的瑕疵,比如借条被涂改甚至补充,墨迹不一致或者签名字迹不一样。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借条不能成立借贷关系,但出借人应当对其是否支付该款项承担举证责任。出借人应当举出借据以外的其他支付凭证,只有其举出的证据能够形成有效的证据链,从而证明其已经履行了借贷义务,借贷关系才能成立。
第三,借据无明显瑕疵,但借款金额较大的,应结合交割凭证、当事人的支付能力、交易习惯、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等交割细节,综合判断借款关系是否成立。这里最大的问题是,如果仅凭一张借条就建立起一笔数千万元的借贷关系,无论从哪个角度看,都会造成极大的社会风险。虽然借条可能确实是借款人写的,但不排除原、被告恶意串通进行虚假诉讼的可能。通常情况下,如果借贷双方都借了几百万或者几千万的大额资金,就会选择银行转账进行交割。因为从银行转账有相应的转账凭证和后台记录,这种资金交割方式相对安全,所以从事生产经营的人通过银行进行大额转账更合理。但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在审理案件时,经常会遇到借贷关系中的大额现金支付。从实践经验来看,这种支付方式的可能性相当小,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仅凭借条来认定大额借款关系的成立是不科学的。另外,从导向上来说,仅凭借条来确定大额借款关系的成立,不利于财务管理。在这种借贷关系中,出借人应当举出其他证据证明借贷关系的成立,否则其权利难以得到保障。这种识别方式可以促使出借人重视借贷行为的规范,进而在全社会建立良好的借贷秩序。当然,这种认定方式可能会伤害出借人的合法权益,因为借条证明的借贷关系确实存在实际成立的可能性。但总的来说,如果当事人从事的是正当经营,这种情况非常少见。如果当事人从事贩毒、贩卖人口或者其他不正当交易,最后又以民间借贷的形式体现出来,那么显然是不能支持的。长期以来,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应重视借据的证明力。如果借款金额较大,他们必须结合其他情况进行综合考虑和判断,不能仅凭借条就确定借贷关系的成立。
(摘自《杜万华大法官关于民商事审判实务的讲话》,作者杜万华,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10月出版)
相关案例
1.在白条未收的情况下,不能仅凭转账收据就轻易否定白条的证明力——朱晓燕诉王建民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本案要旨:借款借据是证明双方借款协议存在和借款关系实际发生的直接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在借款借据尚未收回的情况下,除非有确凿的相反证据,一般不能单纯通过转让借据来否定借款借据的证明力。
案例编号(2012)浙永商终字第457号
审判庭: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6年5月23日第6版。
2.民间借贷纠纷中撕毁、重贴借条的证据效力——林霞、林雁南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
本案要旨:民间借贷纠纷原告以撕毁并重新粘贴借条的方式,决心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三条,双方当事人就同一事实举出相反证据,但没有充分根据否定对方当事人的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判断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案例编号(2010)龙敏宜子楚44号;(2011)62号,zzzz ZZ ZZ ZZ ZZ ZZ ZZ ZZ ZZ ZZ ZZ ZZ ZZ ZZ ZZ ZZ
审判庭: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资料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2年第8期
3.白条有瑕疵时作为直接证据的证明力认定——舒鸣诉上海真诚建筑装饰发展有限公司、顾云梦民间借贷纠纷案。
本案要旨:当作为直接证据的借条存在瑕疵时,法院首先要判定瑕疵是否足以影响这一直接书证的证明力。如果对方承认,或者否认,但书证的瑕疵通过其他证据消除,瑕疵借据的证明力可以认定。相反,对方当事人提出合理且符合日常生活经验规则的抗辩,并提供其他间接证据的,有瑕疵的书证提供人应当进一步说明借款形成过程的细节,并对书证瑕疵的消除承担举证责任。法院还应进一步核实,加强对直接证据形成过程的审查,充分挖掘当事人陈述之间的矛盾,融合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丰富证据规则的适用方法。并且参考所有的试验数据,从多种可能性中判断哪种情况可能性更大,更符合逻辑或者更符合常理,最后以此作为判断的依据。
案例编号(2009)沪二中民三(商)终字第37号
审判庭: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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