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套路之“AB贷”,称做担保人无影响,殊不知已背上银行贷款!,下面是梁叔谈财经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贷款担保人可以贷款吗
大家好!我是梁叔。近期,网上的“AB贷”再次成为热门话题。这个“黑中介”的骗局不知道有多少人知道,简单来说,就是借款人“A”借钱,担保人“B”背上银行债务。
实际上,早在2022年9月14日,银监会就发布了《关于防范不良贷款中介新型套路的风险提示》。内容详细地指出:
在贷款办理过程中,如果某些营销客户条件不符合银行贷款资格要求,不良中介会设法不择手段地包装客户贷款资料,甚至采用“AB贷”,即客户A自身资质不符银行贷款审批条件,中介会伪造银行贷款审批流程的截图告知客户A存在高风险系数,需要增加担保人。然后,中介公司会极力说服客户A寻找资质较好的客户B担保,但贷款金额实际上却由客户A使用。当客户A逾期未还时,由客户B承担还款责任,并且影响个人信用记录。中介公司则从中抽取一定比例的中介费。
实际上,这就是移花接木的手法。黑中介打着为借款人A申请贷款的幌子,实际上却用担保人B的身份信息申请贷款,并告诉借款人A借款成功。
梁叔在这里分享一个实际的“AB贷”骗局案例。因为经过梁叔的咨询并得到许可,他同意将这个事件公之于众,以便更多人注意防范,不要轻信中介、金融规划师或债务分析师等某些给自己戴高帽的头衔。
在这里,我们使用“A”和“B”代表借款人和担保人,方便大家理解。借款人A家庭条件一般,收入不算太高。早几年,他曾经从银行和网上借过款,但由于自制能力不够强,很快就把钱挥霍光了。自此之后,他开始了还债生涯。
疫情期间,他尝试了各种工作,但收入不稳定,贷款逾期,征信受影响。还未还清欠款的时候,家里出了一些问题,急需大笔资金。他找了很多贷款机构和平台,但都未能借到款。
最后,在网上找到了一个自称为“债务分析师”的人,对方声称可以解决贷款问题,但需要收取15%的处理费。由于借钱刻不容缓,A将借款事宜交给“债务分析师”处理。
几天后,对方发来一张评分不高的银行图片,并告诉A只要提供资质较好的人作为担保,钱就能下来。同时,对方声称B不用承担责任,让A放心。
A叫来了亲戚B担保,然而“债务分析师”以A的信用记录不良为由,无法将钱打入A的账户,只能打到B的银行卡。之后,“债务分析师”进行了操作,银行确实下款了,20万到了B的账户。后来B将钱转给A,让A解决燃眉之急。
A也将15%的手续费付给“债务分析师”,并多次致谢。但几个月后,B收到了银行的催款电话,说贷款已经逾期,要求B尽快还款。B很困惑,因为他根本不是借款人,怎么就要还款了?两者发生争执。
后来才了解到,“债务分析师”提供的借款人是B,而不是A。通过刷脸和身份信息,对方进行了借款操作,但并没有提供担保。之后,也联系不上那个所谓的“债务分析师”了。
通过这件事情,我们应该认识到不要心存侥幸心理。如果在各大银行和贷款机构都申请不到贷款,一个随便的人并不能轻易地给你解决问题。同时,在关系不错的情况下,也不要轻易让别人做你的担保。做担保需要承担责任,不存在不承担责任的情况。
希望本文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有疑问的小伙伴可以在评论区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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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如何强行取消担保
案情:
2015年5月,赵某与农商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三年,并将自己名下的房屋抵押登记(最高额抵押登记)给农商行。2018年5借款合同到期后,赵某未能偿还借款,银行从新与赵某签订了三年的借款合同(属于借新还旧),保证人赵某一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该借款期限届满后,赵某无力偿还借款,农商行起诉至法院,要求赵某偿还借款100万元及利息,并要求赵某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争议的焦点:赵某一应否承担保证责任?
代理人意见:
一、本案被告向原告农商行所借款项100万元,属于房屋抵押借款,并且已经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
原告赵某个人所有的房屋,建筑面积209.36平方米,该套房屋在2013年11月13日就已经抵押农商行,并在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了最高额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期限自2013年11月12日起,该抵押登记至今未办理解除抵押手续,仍然有效。
二、本案保证人赵某一不应当对本案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应当首先用抵押房屋清偿,如不不足才能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鉴于被告赵某已经将自己的房屋抵押给农商行,用于借款100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本案原告农商行就应当现就该房屋拍卖、变卖实现债权,在房屋没有依法处置之前,无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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