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子值得注意的点,下面是墨墨墨墨墨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买有贷款的二手房应该注意什么
买二手房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最近有很多粉丝问:丹娜,她说买二手房应该注意点什么?我自己想了一下大概一期和流程,觉得签约前和签约中还有签约后应该注意的点。
·第一,买房子一定要了解你想买的房子大概的成交价格,去精准的去找房子匹配来看,这是签约前看房的情况。到了签约中的时候已经看好了房子,一定要确认房主房子的证书,要让他去把全书打出来,而且也要把自己的征信打出来。
如果有配偶的征信打出来就是这一步是为了什么?为了房子没有任何不利因素去影响过户,比如说 尔迪,征信必须具备天津的购房资格以及有贷款的资格,前面这些事都做完了就能顺顺利利的去签合同。
·第二,如果房主有配偶的情况下建议去签署一份房主配偶统一出手声明书。在签约中如果是毛坯,基本上就没有太多可以去留意的。但如果是精装修的房子一定要标明房子,买的房子留下什么以及带走什么东西,省的在以后搬家、房租搬家的时候多带一件,少带一件会影响到关系和不必要的一些误会。
·第三,这些一定要写好了。还有虎口浅出的时间一定要写好。还有打协议和过户的时间要跟中介去配合好,因为现在还是比较难拿的,互相配合,配合好时间、户口的前出时间。
·第四,在腾房的时候会有一些物业费、水费、暖气费的一些费用问题。在过户之前是归房主结清的过户之后,是归在后面的房主来缴纳的。如果可以去让房主交一个腾房的资金,五千块钱交给中介房。如果在以后有费用的前车欠,物业费可以从腾房押金里扣。
如果没有就把它退还给房主,在合同上都可以去表明,不用担心这五千块钱会不会最后没有了。剩下的就没有别的需要注意的点了,希望大家都能买到合适的好房子,拜拜。
过户之后银行拒绝放款
核 心 提 示
起诉:卖家企图跳价40万因房价大幅上涨,已经签约并收取买家首付款的二手房卖家要求买家加价,并以“先付贷款再过户”的反常规流程向买家施压,结果买家无力负担诉诸法院。日前,上海青浦法院在查明事实后,判决卖家必须按照合同配合买家办理过户。
欧某和妻子张某来沪工作多年,为了解决小孩读书问题,夫妻俩在连续缴纳个人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达36个月后决定在沪购买房屋。
2016年1月,欧某夫妇通过中介推荐,看中了何某、马某母女居住的一套房屋,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欧某夫妇按约定支付了首付款45万元并按时办妥了审税、贷款等事宜,具备了产权过户的条件。
网络配图
夫妇俩本以为会一切顺畅,只需卖家配合便能很快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却不料马某母女突然表示不同意过户,除非欧某夫妇再加价支付她们40万元的房款。
面对马某母女大幅跳价的行为,欧某夫妇实在无力负担。可如果欧某夫妇不能购买此套房屋,按照购房新政,他们又将暂时失去购房资格。无奈之下,他们只好向法院起诉。
辩称:贷款没到位岂能过户但马某母女辩解称:合同虽写明购房尾款系以银行贷款支付,但并未明确过户手续和贷款到位的先后顺序;也未约定欧某夫妇是以系争房屋抵押的贷款予以支付;更未写明只要买家支付了购房前期款,自己就必须马上配合过户。
判决:应按交易惯例配合过户法官通过仔细询问中介人员关于本案房屋买卖的过程以及二手房的买卖流程,了解到双方均清楚是以系争房屋作为抵押进行银行贷款,贷款合同审批下来后,房东提出加价,但欧某不同意,此前双方均没有过违约行为。
法官还了解到,二手房交易惯例就是先办理过户,待产证和抵押权证出来后,抵押权证交给银行,银行再发放贷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应当继续履行,虽然合同并未明确以系争房屋抵押贷款,但是参照当前二手房交易市场中交易惯例,判决被告应配合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以 案 说 法
根据合同解释规则,本案中双方之间的合同虽未约定是以系争房屋作抵押贷款,但也未排除以系争房屋作抵押贷款。在该等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参照当前二手房交易市场中交易惯例来确定原被告之间的操作规则显然更为妥当。而目前上海的二手房买卖中涉及到银行贷款的,以交易的房屋作为抵押贷款的情况更具有普遍性。
来源丨上海青浦法院 杨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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