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失踪了怎么讨债? 债务人失踪讨债技巧有哪些?,下面是律图法律咨询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替别人担保贷款人跑了我该怎么办
借钱容易要钱难,这是很多人多深有体会的事情,很多人借钱后到了约定还钱的日子却还不上,还推三阻四,甚至为了躲债远走他乡。
那么,如果欠债人失踪了,债务该怎么办呢?欠债人失踪讨债技巧有哪些呢?
1、债务上设有保证人的,向保证人主张债权
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设立保证人,如果到期债务无法清偿或不可能清偿,由保证人向债权人清偿债务。保证人清偿债务之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
2、向法院提起诉讼
有的债权人可能会提出疑问,明明欠款人已经找不到了,又怎么向法院诉讼呢?事实上对被告下落不明,无法当面送达开庭通知的被告,法院会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公告时间一到,不论被告是否看到该公告,都视为已经送达。
庭审中进行缺席审判,经法院对债权人提出的债权证明进行审查,然后作出判决。在判决生效后无法获得清偿的债务,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3、申请宣告失踪,向债务人财产代管人主张债权
如果债务人失踪两年以上,那么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可以申请宣告失踪。申请宣告失踪的主体应该是债务人的亲属和利害关系人,债权人属于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宣告失踪。宣告失踪后根据《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的财产中支付。
二、欠债人欠钱逃跑,是否可向公安报失踪?如果债务人欠钱逃跑,债权人可以通过向法院诉讼的方式实现债权。但是起诉有诉讼时效的限制,过了诉讼时效的债权将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很多债务人通过失踪的方式躲过诉讼时效期,实现逃避债务的非法目的。
如果有借条,属于民事纠纷,即使报警,警察一般不会受理,会告知你去法院起诉;若当事人及时起诉,法院受理后,找不到被告的情况下,登报公告送达法律文书。
参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债务人原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法院应要求债权人提供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
有些时候欠债人失踪是想借此逃避还债义务,这对债权人而言无疑是不利的。因此,大家在借钱给他人的时候要慎重考虑,了解清楚借款人的诚信以及还债能力;另外,建议要求对方提供担保,这样的话即使欠债人无力还债的时候,债权人亦可向担保人主张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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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户联保贷款8年没还
检察院认为许某、郑某等人通过找人顶名贷款、五户联保等方式骗取信用社贷款4500万元构成骗取贷款罪并公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郑某等人构成骗取贷款罪,并以骗取贷款罪判处许某、郑某等人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刑期并处罚金。
一审判决书下发后,被告人许某及郑某均以“不构成骗取贷款罪和即便构成骗取贷款罪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
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观点:本案上诉人不构成骗取贷款罪,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错误,应该撤销原判发并改判上诉人无罪,具体原因如下:
1、上诉人及其他原审被告人虽有骗取银行的贷款的故意及行为,但是放贷银行并未对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寻找的名义贷款人的经营状况、资信现状等产生错误地认而发放贷款,银行不存在被欺诈的情形,本案的实际情况是许某存在多笔其大额的银行贷款,且每月利息金额巨大,许某面临不能及时偿还银行利息的情形,且银行工作人员刘某地、杨某、潘某等人为了防止在其任期之内产生不良贷款,便积极为许某寻找过桥资金用于垫付到期贷款的利息,许某在银行工作人员的居间介绍下(当然不排除银行工作人员从中获取利益)顺利从高某等人处获取过桥资金且该部分过桥资金直接按照银行工作人员的要求进入银行并归还了许某贷款利息,许某需要继续偿还银行工作人员介绍的过桥资金费用,此时郑某因个人经济问题需要办理贷款,各被告人在许某的统一指挥下进行分工事实骗取贷款的行为,但是上诉人及其他原审被告人只是准备了骗取贷款资料的一部分,其他关键材料比如贸易背景等均是银行工作人员刘某地着手准备或实施的,故刘某地属于骗取贷款的共犯,且不排除刘某地等人在贷款过程中进行打招呼等协助或者放任,故银行对上诉人等人提供的材料是明知的,所以银行就不存在不知情或者基于错误认识被骗进而发放贷款的事实,并且骗取的贷款款项绝大部分在银行工作人员的操纵下直接用于偿还许某之前在农商行的贷款,这属于典型的在银行工作人员协助、配合下的“借新还旧”,所以在不追究银行工作人员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对上诉人定罪是违反刑法本质要求的。
2、辩护人通过查阅近期人民检察院12309官网平台,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有多例关于骗取银行贷款罪不起诉的案例,案例之所以不起诉大多是银行明知骗贷人提供虚假资料仍然予以发放贷款,或者采用虚假材料使用借新还旧方式贷款,建议贵院审理时综合考虑。
二、即便贵院认为上诉人构成骗取贷款罪,辩护人也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占有使用贷款金额有误,应该扣除办理“存量资金”产生的费用和扣除与许某合作项目过程中垫付的费用,且一审量刑过重,在此上诉人刑事上诉状已经阐述清楚,辩护人不再重复。
综上,辩护人认为一审认定上诉人郑某构成骗取贷款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贵院查明案件事实后依法撤销原判并改判无罪或发回重审。
二审法院受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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