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您来到林间号!
官网首页 小额贷款 购车贷款 购房贷款 抵押贷款 贷款平台 贷款知识 手机租机

林间号 > 贷款知识 > 银行贷款担保人资格(银行借贷担保人的条件)

银行贷款担保人资格(银行借贷担保人的条件)

你必须了解的惠民政策——创业担保贷款,下面是柏菇凉827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银行贷款担保人资格

在创业期间最需要的就是资金了,最方便快捷的方式就是贷款,很多人都是直接去银行办理抵押贷款,其实国家也有很多相应的扶持创业的政策,其中最常见的一项政策就是创业担保贷款。下面我为大家解释一下重庆市的创业担保贷款政策。

一、贷款人群:实现创业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失业登记须在营业执照注册日期前)、农村自主创业农民、城乡低保人员、残疾人、退伍军人、高校毕业生、建档立卡贫困人员。除高校毕业生外,借款人必须为重庆市户籍创业项目位于重庆市辖区。

夫妻双方中一方符合个人贷款主体资格的,可以以配偶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作为实际创业的证明,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二、贷款额度:个人贷款额度上限为20万元;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按照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确定,贷款基数为20万元∕人,上限300万元。

三、贷款利率:财政贴息3%,剩余部分利息自费。列如:今年重庆农村商业银行的贷款利率是5.35%,财政贴息3%,那么自己将会出2.35%的利息。这肯定比直接去银行办理的商业贷款便宜。

四、贷款期限:一次1年,一个人可以享受3-4年

五、办理流程:“重庆掌上12333”APP中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也可带上身份证,营业执照,抵押的房产证直接去营业地的社保所办理。

以上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有疑问欢迎评论区咨询。

银行借贷担保人的条件

#律师来帮忙#

民间借贷并不少见,我们在生活中难免成为借贷人或者为他人的借贷做担保。

借贷合同的保证人在法律意义上并非全然相同,保证人的责任分为两种,分别为一般保证责任与连带保证责任。不同的责任认定有引起不同的法律后果。

对借贷合同保证人的责任认定的法律有:《民法典》《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案例展示:为他人好心担保时,也要维护自身权益

小杰和小鹏同岁,两人从小一起长大。在大学毕业后,他们纷纷加入了创业人行列。在小杰的创业蒸蒸日上的时候,小鹏却即将面临着店铺倒闭的结果。

为了改善现状,小鹏决定向老王借贷20万,但是小鹏的经营状况不佳,店铺也不足以满足借贷要求,需要提供保证人之后,老王才愿意借钱给他。

因此,小鹏找上了同为创业人的小杰,小杰欣然答应了小鹏的请求,在三方的见证下,小鹏和老王签订了借贷合同,由小鹏的店铺作为抵押资产,同时小杰作小鹏的保证人。

但是由于三人并不熟悉合同的设立,所以该合同的内容较为粗糙,仅规定了小鹏应当在两年内偿还本息,如果小鹏未偿还,则由保证人小杰偿还。

截至还款日期,小鹏的经营状况并没有好转,因此没有能力偿还老王本息,其名下的商铺虽有升值,但仍然不足以偿还合同的债款。

在多次催促小鹏还款的情况下,小鹏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无奈老王希望小杰承担保证责任。但小杰以小鹏仍有偿还能力为由拒绝承担。

时间一长,最终老王在没有其他办法的情况下,将二人起诉至法院,法院最终判决小鹏店铺转卖之后不足偿还债务的部分由小杰承担保证责任。

为什么小杰只需要补足债务不够偿还的部分呢

虽然小杰是小鹏借贷行为的保证人,但是小鹏为债务提供了物保,并且合同中对于小杰的保证责任并没有加以详细规定,所以根据相关法律,小杰应当在小鹏无力偿还债务时承担保证责任。

二、借贷合同保证人责任的法律适用(一)一般保证责任的责任认定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对债务履行不能时,才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属于一般保证责任。

案中,小鹏具有借贷的行为,但是其本身的财物担保并不足以满足老王的要求,于是请求小杰担任其借贷关系的保证人,对此三方没有异议,可是由于三人对合同的不明晰,在认定小杰的担保责任上则产生了争议。

一般保证责任是在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时,由保证人的担保责任。


最后在处理还款形式时,法院也是判决小杰在小鹏财务担保不足以偿还债务的部分进行债务承担。

综上所述,小杰的担保责任属于一般保证责任,法律适用明确。

(二)连带保证责任的责任认定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时,由保证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中,在老王要求小鹏承担还款责任时,小鹏再三推脱,始终没有进行合同要求的还款行为,此时,老王在没有要求其抵押店铺就要求小杰承担保证人责任。小杰以没有对小鹏的财物进行债务履行为由拒绝了责任的承担,最终法院的判决也认同了小杰的说法。

连带保证责任是当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时,就可由保证人对债务承担责任。

这种规定下,债权人就拥有了对承担债务人的选择权,如果合同中对小杰的保证人认定属于连带保证责任,那么老王可以在债务还款期间届满时既可以选择财物担保,也可以选择由小杰承担还款责任。

但是由于双方并没有对小杰的保证形式进行合同认定,所以小杰的担保责任并不属于连带保证责任。

三、借贷合同保证人责任的认定(一)一般保证责任的债务偿还认定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保证合同中当事人对保证方式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在此案件中,三方根据合同敲定了各自的法律权利与义务,但是由于三人对借贷保证合同的不熟悉,最终致使三人都没有在合同中对小杰的担保责任进行详细规定,那么此时,小杰的担保责任则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归属到了一般保证责任中。

接待担保合同中,根据法律规定,约定不明确时由保证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综上所诉,小杰由于借贷合同没有明确规定其担保责任的形式,所以小杰应当对小鹏的借贷行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二)保证责任的债务偿还期的认定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保证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是主债权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老王、小杰、小鹏三人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明确了借贷过程中的各自的利益与要求。但是该合同比较朴素,只对还款截至日期进行了规定,在此期间以及之后,老王多次要求小鹏还款,小鹏均未履行其义务。

在期间届满后一段时间,老王要求小杰承担相关债务履行责任。小杰虽然此后以条件未满足为由拒绝承担债务履行责任,但是老王的确根据法律规定拥有要求小杰进行债务承担的权利。

借贷保证合同对保证人以及债务人还款履行期间不明确的,保证人的履行期间应当是届满六个月内。


老王要求小杰承担担保责任的行为并无不当,小杰应当在履行期间届满六个月内,老王要求其还款时承担保证责任。

但是,由于小鹏仍有物保,所以应当在小鹏物保之后,请求小杰承担剩余的还款责任。

所以,在借贷合同中,无论自己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保证人,都要熟悉相关合同的签定规则,明确各方的权利与义务才能更好的保证自己的利益不受到侵害。

温馨提示:注:内容来源均采集于互联网,不要轻信任何,后果自负,本站不承担任何责任。若本站收录的信息无意侵犯了贵司版权,请给我们来信,我们会及时处理和回复。

原文地址"银行贷款担保人资格(银行借贷担保人的条件)":http://www.ljycsb.cn/dkzs/98097.html

微信扫描二维码投放广告
▲长按图片识别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