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白也能懂法律,融资租赁有多香,对比担保才知道,下面是马上创业网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给别人担保贷款有什么风险
商业世界追求效率至上,从早期单证交易到现在各类金融衍生品,可以说被玩出花来了。金融发展那么快法律肯定也得跟上,应运而生的融资租赁成为许多大公司的选择。融资租赁是什么,有什么好处,中小企业能否使用呢?
融资租赁的普及,主要还是因为生产设备迭代快、占用资金高。
甲需要某设备投入生产,但生产所必须的设备价格非常贵,甲可能无法承受购买的全部价款,也可能是购买对其现金流影响巨大。
对于丙而言,他怕生产设备折旧太快,不愿意将设备出租出去。所以甲找到了乙,让乙把丙的设备买过来并租给甲使用,并约定当租赁满一定时间,甲以较便宜的价格买断它,但在甲买断之前,设备的归属权仍属于买家乙。
一方卖设备,一方买进设备并出租,一方租用设备,这就是融资租赁最常见的状态。不过有时候卖设备和租用设备的是一方,那就比较复杂了。
案例案号为(2021)最高法民再232号,本案中设备的主人原本是B,B把设备卖给了A,同时呢又向A租用了设备,等于说设备并没有发生物理上的转移依然由B租用,但设备的主人变成了A,当B租到一定期限可以再花一小笔钱获得设备的所有权。
对于A来说,相当于借给了B一笔钱,对于B来说收到了货款,给公司现金流释放了不少的压力。
但问题就在于,像这种双方之间的交易,如何认定为融资租赁的性质而不是担保呢?
融资租赁和担保的最大区别在于物品的归属。
本案中,本属于B所有的设备主人变成了A;担保物则不发生所有权的转移,B向A借钱,无论拿自己的设备做抵押还是质押,设备依然属于B。
标的物发生折旧的效果也是不一样的。
在融资租赁的情况下,如果设备发生损毁、灭失,A基于所有权侵权要求B进行赔偿;在担保的情况下,如果设备未经许可被使用或者损毁、灭失,债权人A可以让债务人B提供新的担保。
本案的审理法院认为双方之间系融资租赁合同,主要依据是A和B的合同中规定了融资租赁常有的A向B购买设备、B有回购权之条款,且实际上A也向B支付了合理的价款。
融资租赁和担保的风险也不一样。
本案中B实际占有设备,但A才是所有人,如果B资不抵债要走破产清算程序,A作为该财产的权利人是可以要回设备的;但在担保的情形下,A大概率就得按照顺位和比例清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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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人做担保人的后果
假如你是公司老板找别人登记成法定代表人,这法代私自以公司的名义对外提供担保,这个担保有效吗?
一般情况下一份普通合同,法代签了字但没有加盖公章但仍旧是有效的。很多人只知道法代很重要但没真正明白法代这个角色的含义。
自然人是看得见摸得着的,每个人都是一个实体自己就可以代表自己。公司呢?我们管公司叫企业法人,是法律把它拟制为一个独立承担责任的实体,一个法律上的人。
可是,这个公司的实体在哪呢?到底长什么样呢?这个公司是谁呢?看得见摸得着吗?你们办公的那个地点是公司吗?你们的商标、logo是公司吗?你们所有的员工是公司吗?老板是公司吗?高管是公司吗?都不是,公司是大家在一个概念共识上的想象共同体。所以,那谁来代表公司呢?为了正常经营活动的必要,为了政府管理的需要,法律规定必须有一个固定的代表人。所谓“法定代表人”。
《公司法》明确说了:“法定代表人”要么是董事长、要么是总经理,如果公司没有设董事会,只有一名执行董事。那么“法定代表人”就从执行董事和总经理之中选出。可见,法律上认为法定代表人不光是形式上代表公司,实质上也应该对公司经营拥有决策权、指挥权。所以,当公司违法犯罪时如果要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一般是先处罚法定代表人。
老板们不懂那么多,只单纯知道做法代风险很高。所以,就总想找人替自己顶雷。但他们忘了权利义务是相统一的,义务则是法代要承担企业出错的后果。权利则是法代对外代表公司。老板找他人做法代,是想让他人把义务给顶上。但是却不希望对方享有代表公司的权利,这不可能完全做到。你只能尽可能地创设限制和约束,但总归是有风险的。
因为他对外代表公司,所以他签字的合同不需要盖章就是有效的。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担保的数额有限制规定的,不能超过规定的限额。
法代私自以公司名义对外提供担保,只要对方是善意相对人担保合同就应该认定为有效。所谓善意相对人则是指:我不知道这个法代是越权担保。那么法院是怎么知道对方是否善意呢?法律上采取推定方式,从你的行为进行推定。毕竟你实际上是否善意根本看不出来,根据《九民纪要》法律上对此处“善意”的要求应该是你对担保方的公司章程,决策机构决议进行了审查。因为《公司法》规定了对外担保必须要经过董事会或股东会,所以一定会有一个董事会决议,至于到底是哪个会有决策权,以及具体表决方式、表决比例则在公司章程里写着。
如果你在审查过公司章程,也看到了决策机构的决议,上面的出现人数、表决比例、签字,都没有发现问题,我们就认为你做到了应尽的审慎义务。从而就认为你是善意的。不知道是这个法代擅自对外提供的担保,法院会认定担保合同有效。反之,则无效。
现实中法代私自对外担保,往往都会伪造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法律上对善意相对人,审查义务的要求程度很低,只要尽到形式上的审慎即可,不要求能辨别出伪造的签章。因此经常会有人出现法代越权担保,闹到法院。法院会认定合同有效,最后给公司搞来一大笔债务上来,那公司怎么办呢?
公司承担债务之后,可以向法代个人追偿。至于追不追得到,那就凭运气了。所以老板让其他人当法代是有一定风险的。搞不好会给公司带来灭顶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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