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放贷“2分利息”合法吗?,下面是小法名律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私人小额贷款犯法吗
大家好,我是小法~
有朋友实在困惑:
欠钱不还的人那么多
为什么全世界都还想把钱借给我?!
信用卡、花呗、京东白条、微粒贷借钱
还有无处不在的小额贷款广告······
就连亲戚朋友之间
也总有人热衷于就近“放贷”
“反正钱放在银行也是放着
利息低又不急用
借给别人利息是银行好多倍”
天下熙熙,皆为利来
天下壤壤,皆为利往
全世界都想把钱借给我们的原因只有一个
——赚取高额利息
但高额利息真那么好赚吗?
小法今天就带你捋清
民间借贷案件中“私人放贷”的利息问题
“私人放贷”通俗来说
就是熟人圈子里个人对个人的借贷
借钱的对象是亲朋好友
以及亲戚的亲戚、朋友的朋友······
总之沾亲带故
在这样的借贷关系中
利率肯定比银行高一些(不然赚啥)
较为常见的一种就是“2分利息”
简单的小常识
民间借贷中“几分利”一般指“月息”
按照百分数计算,2分利的意思就是月息2%
也就是说每借1元每月需要支付2分的利息
换做年化利率就是2%x12=24%
简单算下就明白了
借出去1万元,约定“2分利息”
每个月的利息是200元,每年的利息是2400元
但同样1万元
存银行一年的利息只有200左右
巨大的利息差
才是民间职业放贷屡禁不止的真正原因
假设有一个赚取高额利息的机会放在你面前
大多数都想放贷一万年吧
高回报往往伴随着高风险
有没有想过,“2分利息”真的合法吗?
事实上,早在2015年司法解释就有规定
将民间借贷的利息划分了三段:
年利率不超过24%的受国家法律保护;年利率在24%以上但不超过36%的,不受国家法律保护,但欠款人自愿给的利息不可要求返还;年利率在36%以上的,国家法律不保护,给了的利息可以要回超额部分。然而在2020年8月20日
最高法颁布新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司法解释
该司法解释将民间借贷利率上限
调整为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LPR)4倍
“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由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
参照表格数据,不难看出
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最高为4.25%
且呈每月下降趋势
最常见的1年期LPR值为3.85%
而利息最高可达LPR的4倍
以此计算,合法的年利率大约在15.4%左右
较修改前的24%(2分利息)下降了约36%
也就是说
现如今再约定“2分利息”是违法的
不受国家法律保护!
最后,小法提醒一句
贷款,点到为止;放贷,好自为之
一旦被认定为职业放贷人
民间借贷合同也将被认定无效!
放小额贷款定什么罪
最高法刚刚修改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将法律保护的借贷利息从24%降到了15.4%,即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由于目前一年期的LPR为3.85%,所以目前司法保护的最高利息为15.4%,超出部分将不受法律保护,也就是我们民间所说的“高利贷”。
一、之前“放高利贷”不是犯罪。
在2019年10月21日前,对于放高利贷者,司法实践中一般不认定为犯罪,为此最高法还专门出台过批复,批复内容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被告人何伟光、张勇泉等非法经营案的批复
(2012)刑他字第136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1)粤高法刑二他字第16号《关于被告人何伟光、张勇泉等以发放高利贷为业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的请示》收悉。我院经研究认为,被告人何伟光、张勇泉等人发放高利贷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此类行为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相关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尚无明确规定,故对何伟光、张勇泉等人的行为不宜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此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六日
二、现在放高利贷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2019年7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发布了《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将部分高利贷行为认定为“非法经营罪”。那么什么情况下放高利贷行为会构成“非法经营罪”呢?根据“意见”规定,符合以下条件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1、 未经批准从事非法放贷行为,按照目前的政策精神,只有银行以及小额贷款公司才有放贷资格,其他任何机构以及个人均无放贷资质。
2、经常性从事放贷业务,如果2年内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可能会认定为经常性放贷。
3、必须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仅向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出借资金的,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4、放贷年利率超过36%,而不是民事法律的15.4%,以介绍费、咨询费、管理费、逾期利息、违约金等名义和以从本金中预先扣除等方式收取利息的,相关数额均应当计入年利率当中。
5、情节严重,个人非法放贷金额在200万以上或非法所得累计80万元以上或者非法放贷对象累计超过50人以上均视为情节严重;单位非法放贷金额在1000万以上或非法所得累计400万元以上或者非法放贷对象累计超过150人为情节严重,当然如果造成借贷人或者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同样视为情节严重。
以上五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实践中只要实际放贷利率不超过36%,一般不会构成非法经营罪。
3、 除了非法经营,放高利贷还可能构成高利转贷罪。
代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原告代理律师在庭审当中几乎都会被问到资金来源问题,因为如果放贷资金是来源于金融机构,则有可能构成高利转贷罪。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
第二十六条 [高利转贷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
所以在现有法律体系下,放高利贷不仅仅是民事纠纷,稍有不慎极有可能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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