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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办理个人贷款卡(个人贷款卡是什么)

北京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减少100亿,发生了什么?,下面是财经众议院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北京办理个人贷款卡

4月7日晚间,最大的城商行北京银行公布了2022年年度报告。在亮丽的业绩背后,仍有不少数据引发业内关注。

数据显示,北京银行的个人住房贷款规模在2022年出现了余额和占比的“双降”,由3496.31亿元降至3390.75亿元,减少了106亿元,在总贷款中的占比也相应从20.90%降至18.87%。

联想到前一段时间炒的沸沸扬扬的“提前还贷”潮,北京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双降”是否与此有关?

在已经发布财报的上市银行中,个人住房贷款出现“双降”的情况还不多见。

巧合的是,在北京银行发布年报的当日,北京市银行业协会官方公众号发布了“关于北京地区银行业做好个人住房贷款提前还款服务工作的倡议书”,要求北京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合同约定做好房地产金融服务,加快处理提前还款申请,改善客户服务体验。

最优质的资产流失了?

众所周知,银行之所以“阻挠”客户提前还贷,无非是个人住房贷款是银行最优质的资产,舍不得流失。

无可奈何花落去!北京银行的个人住房贷款还是流失了。

财经众议院不好判断北京银行有没有给客户提前还款“使绊子”,但财报中披露的投诉数据显示,在非信用卡类投诉中,个人住房贷款 365 件,占 13.11%,这也侧面印证了北京银行涉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引发了诸多客户的不满。

值得关注的是,北京银行的另一项零售业务——信用卡业务,在贷款中的余额和占比,也出现了“双降”。

数据显示,北京银行信用卡贷款由上年的116.22亿元降至98.43亿元,占比从0.69%降至0.56%。

而信用卡业务的投诉却依然不少。2022 年,北京银行共受理消费投诉 12,068 件,其中信用卡类投诉 9,284 件,占 76.93%。

提前还贷潮与北京银行隐忧

在4月7日北京银行业协会的倡议书中,要求会员单位积极采取措施,畅通渠道,缩短时限,改善服务,有序做好个人住房贷款提前还款服务工作。

其中关于“畅通渠道,缩短时限”与“了解情况,分类处置”,北京市银行业协会向各会员单位提出,应当认真梳理积压申请,及时妥善办理,同时积极开通线上办理渠道,进一步压缩增量申请审批时限,切实减轻群众办理成本。

同时,各会员单位应当进一步了解申请客户情况,充分参考行业惯例,对存在客观困难的客户积极采取措施排忧解难,将以客户为中心的理念落到实处。

针对近期反映较多的房贷提前还款难、预约时间长等问题,央行、银保监会于2月9日召开了部分商业银行座谈会,要求商业银行强化以客户为中心的理念,保障客户合法权益,改进提升服务质量,按照合同约定做好客户提前还款服务工作。

在4月7日的行业倡议中,北京市银行业协会亦向广大消费者提示,理性提前还款,切勿盲目跟风,要根据自身客观情况安排提前还款,尤其应当警惕不法中介误导,切勿将经营贷、消费贷挪作他用,严防自身权益受损。

财经众议院也注意到,北京银行在个人住房贷款“双降”的同时,个人经营贷和个人消费贷款却出现了“双升”。

其中,个人经营贷款由1333.86亿元上升到 1566.54亿元,占比从7.97%上升到8.72%;个人消费贷款940.76 上升到1343.0亿元,占比从5.62%上升到7.47%。

一升一降,是否有经营贷或消费贷变身房贷的嫌疑?目前,监管正在严查贷款用途的违规使用,这对北京银行意味着什么?

个人贷款卡是什么


几年前的一天,有十几名农民来到笔者办公室,要求笔者接待。

原来,这十几名农民都来自同一个村子,他们反映:“我们在几年前被一个叫王L炮的人找去,以每个人500元的价格将我们的身份证借给他,由他以我们的名义向农村信用社贷款,每个人贷款9万元。现在已经过去好几年了,银行找我们还钱,如果不还钱,就起诉我们。”

笔者知道这是发生在王L炮身上若干借名贷款的一部分。王L炮是当地有名的商人,也是有名的骗人者。他因为经商到处借钱,不管借个人钱还是在银行贷款,到期都不偿还。实在躲不开了,就会想办法再骗借别人的钱用来还款。

由于王L炮有骗人的绝技,他想骗人帮忙的时候,很少有人不相信他的承诺。有人说:“王L炮是山城第一骗,他能把死人骗活了,也能把活人骗死了。”虽说这话说得有些夸张,但他经常骗人借名贷款却是真事。每到年底或春节前,他的公司里就会挤满要账的人,吓得他每年到这个时候,都会躲在外面不回公司。

笔者把来访的农民送走之后,又一次对借名贷款这个社会现象进行深思,笔者经常遇到借名贷款的诉讼业务。

借名贷款,是指名义借款人允许他人利用自已的姓名和证件,以虚假理由在金融机构办理贷款手续,贷款资金由实际借款人使用的贷款现象。借名贷款的被借名人身份是真实的,向金融机构提供的身份是真实的,但贷款人的征信资料和贷款用途是虚假的。借名贷款在各类金融机构中都有发生,在农村金融机构经常发生,其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信贷人员为完成任务满足客户简化贷款的需要而帮助客户策划借名贷款。

很多金融机构特别是农村金融机构的经济效益,主要靠存贷比的利润差获取利润,信贷人员是承担发放贷款和收回本息的主要力量。金融机构大都给信贷人员制定业务效绩指标,通过他们发放贷款收回本息来实现利润的增长。当客户继续需要资金尚有其他贷款未清偿的情况下,信贷人员和客户就会合谋让客户通过借名贷款实现继续贷款的需求。被借名人因为征信良好,用他们的名义贷款容易获得金融机构审贷部门的批准,从而催生了信贷人员帮助用款人借名贷款的现象。

如笔者代理的董某君与集安市二参场的一笔民间借贷业务纠纷案件中,被告对曾经向原告董某君借款一事认可,但声称已经通过第三人某农村信用社的主任还款了,并由董某君出具收条确认。

笔者在法庭上发现这个收条有变造的内容,经进一步了解,发现某信用社主任利用职权多次向董某君发放贷款,其中有二十几笔贷款是由信用社主任找当地农民办理的借名贷款。董某君对出借姓名给自己贷款的人都不认识,董某君就委托信用社主任替自己办理贷款和还款的事情。这个信用社主任便利用这个方便条件骗取了董某君约30万元。

这个信用社主任之所以能够顺利行骗并获得董某君的信任,最为关键的是在董某君每年需要资金投资产业生产时,信用社主任都会帮助董某君办理借名贷款。董某君有诚信,能够把到期贷款及时划到信用社主任的银行卡上,让他及时还款。信用社主任便利用董某君的信任,不时骗取他的钱。


二、实际借款人希望通过借名贷款避开征信不良的贷款限制

银行对客户申请贷款能否发放,取决于客户的征信水平。客户征信良好,没有未还的银行贷款,就容易取得贷款,客户征信不好或有未按期偿还的贷款,就无法正常贷款,许多借名贷款都是因为实际借款人无法正常贷款时发生的。在这种情况下,借他人名义贷款就容易获得审批。实际借款人与被借名人或有亲属关系或是乡邻关系或是隶属关系,相互之间比较信任,在这种情况下发生的借名贷款,实际借款人和出借人双方是合意的。

如通化市鸭园镇几户农民被银行起诉的贷款纠纷案件,被告主张:自己不是贷款人,实际贷款人是本村的运输专业户王某。

经笔者了解,王某在当地的农村银行有多笔贷款没有偿还。他更换运输车辆需要贷款100万元,个人征信不良,银行无法办理贷款。经银行信贷员和行长的同意,王某找到十户村民用他们的名义办理贷款。十户农民考虑都是乡邻,使同意帮忙,提供了自己的身份证为王某贷款100万元。如今王某贷款逾期没有偿还,银行便起诉了名义贷款人,要求还本付息。

笔者发现银行对借名贷款不仅知情,而且还为借名贷款业务编造了征信调查资料及贷款用途审查等内容。贷款获得批准后直接划拨到实际贷款人的账户,并没有经过借名人的账户转款。

笔者将调查的事实证据交给法庭并提出:银行发放贷款时,违规将贷款直接划到实际借款人的账户。因此,帮助王某贷款的十名被告没有收到贷款,而不应承担还款责任。法院根据客观证据,判决驳回了银行对十户农民的起诉。

三、因滥用职权和行贿受贿等非正常关系发生的借名贷款

有些征信不良的客户因为生产经营的需要或者非正当利益需要,而无法申请贷款时,就会通过借名贷款实现非正当利益。由于银行信贷有着严密的审查程序,当某些客户无法正常贷款时,需要贷款的客户就可能采取请客送礼或行贿等非正当方式,让信贷人员或负责审批信贷的领导违规操作,帮助客户借名贷款。这种情况的借名贷款往往隐藏着行贿受贿或滥用职权的犯罪行为。有多个贷款人向笔者表示:为了办理贷款,向银行工作人员送礼的钱差不多要占贷款总额的5%左右。加上银行贷款的正常利息,二者加起来,和民间借贷的利率差不了多少。

四、银行内部人员非法借用他人名义贷款。

一些银行的信贷人员或负责信贷审批的领导干部,因为个人或者家庭的某种需要,或者因为非正当利益的需要,在缺少资金的时候,也会以借名方式骗取金融机构的贷款。在这种情况下发生的借名贷款,就可能涉嫌贪污或侵占犯罪,也可能涉嫌骗取金融机构贷款的犯罪。

笔者某年办理的一起骗取银行贷款的刑事案件中,五个被告中就有银行某支行的行长。他在帮助别人操作借名贷款的时候,为了自己家的投资,也找了许多人借名贷款。最后因为投资失败,近千万元的贷款无法偿还而败露,最终受到了刑事处罚。


五、因贷款审批环节复杂,倒逼信贷人员和客户谋划借名贷款

按现行商业银行的信贷制度规定,客户借一笔贷款,从调查建档到贷委会审批发放,需要一个漫长而又复杂的过程。这个过程中的审批环节多,大额贷款须经上级银行层层报批,每笔贷款既填纸质文件,又要填写电子档案,接受各层级信贷风险管理系统监管审查,致使贷款审核及电子审批程序繁杂,批准贷款遥遥无期。即使批准贷款之后,办理抵押或质押手续还需要花费时间并支出一定的费用。对贷款客户来讲,耽误了时间就错过了商机,客户在等不起的情况下可能会放弃贷款业务。在这种情况下,部分银行信贷人员就会在自己的权限内帮助客户化整为零贷款采取借名贷款方式帮助客户获得贷款。

笔者认识的一个企业老板,因为他个人征信不良,无法获取银行贷款。于是,他将自己在长春的若干房产以合同形式写在朋友的企业名下,利用朋友的企业在长春某银行贷款。这笔者业务从申请贷款到贷款批准发放,经历了差不多6个月的时间。由于时间太长,这位老板在贷款审批期间,利用他人名义在别的银行零星贷款多笔,才勉强度过了贷款等待期。


以上五种情况是常见的借名贷款,借名贷款对银行具有较大的风险:

1、导致贷款逾期难以收回

借名贷款的实际用款人不是真正的贷款人,在银行的贷款档案中只能体现为出借姓名的人是借款人,一旦实际借款人无法偿还贷款的时候,被借名人基本没有代为还款的意识,此时就可能发生贷款逾期不能偿还的风险。如果银行启动了对名义贷款人的诉讼,就会发生对贷款合同效力的认定诉争。尽管名义贷款人是贷款合同的相对人,应该承担还款责任,但名义贷款人往往不具有还款能力,此时的借名贷款就可能转化成为不良贷款,而给银行造成严重损失。

2、容易引发名义贷款人对银行信贷人员的投诉,引发银行内部人员违法犯罪的责任后果

有些借名贷款案件本身就是骗取银行贷款的违法操作,实际借款人为了骗取银行的贷款,会对银行工作人员行贿,引诱银行工作人帮助编造虚假贷款资料通过审查。一旦发生争议,名义贷款人就会对银行工作人员投诉。另外,借名贷款一旦发生争议不能偿还,大都会给银行带来严重损失。实际借款人骗取银行贷款如果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依照法律会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银行内部人员在骗取银行贷款中起到重要作用的,也会受到刑事追责。特别是那些拿了实际借款人好处的银行内部人员,此时可能涉嫌受贿犯罪或滥用职权犯罪。

3、借名贷款发放后,可能会因为贷款进入借名人的账户而灭失

借名贷款获得批准后,按照银行的操作程序贷款需要进入名义借款人的账户。如果名义借款人因私欲或其他民事纠纷原因,将已经发放的贷款占为己有或被法院执行,就会令实际借款人拿不到钱。实际借款人没有拿到钱,肯定不会偿还贷款,而名义贷款人一旦没有偿还能力,就会导致银行的贷款无法按期收回。

4、借名贷款的抵押物大都不足值,一旦逾期不能偿还,也会导致银行损失。

金融机构批准贷款的前提是申请贷款须提供抵押物,而借名贷款的抵押物大都是实际借款人的不动产。由于借名贷款在一开始操作时就故意违规,对贷款抵押物的价值评估也大都不规范,往往会出现评估值高于市场价值的情况,或者实际借款人与银行信贷人员明知抵押物有产权纠纷或有其他产权瑕疵而故意向银行隐瞒。一旦出现了贷款逾期需要启动诉讼程序追偿贷款的时候,抵押物的瑕疵也会暴露,即使银行可以通过审判程序、拍卖程序对抵押物优先受偿,也要损失一块资金。

借名贷款一旦出现逾期,损失最大的是出借姓名和身份的名义贷款人或实际贷款人,这两种人的损失不是本文研究的范畴,本文不予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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