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令下仍变相拒绝公积金贷款 刚需购房者权益如何保障?,下面是中国网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拒绝公积金贷款违法吗
多地出台新规,明目张胆拒贷大幅减少
近期,深圳、武汉、兰州等城市出台规定,规范贷款业务流程、压缩贷款审批时限、加大拒绝公积金贷款惩处力度等,保障购房者使用公积金贷款。
据了解,公积金贷款的前提条件是楼盘到公积金管理中心备案,若不备案,就无法进行贷款业务。多地对开发商到公积金管理中心备案做了明确规范:南京明确开发商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与住房公积金中心签订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揭协议;福州明确,将原本楼盘封顶才能办理公积金备案,提前到取得预售许可证15天内。
有的地方限定贷款审批时限。武汉、兰州和合肥等地提出,自公积金贷款申请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广州明确自受理贷款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不少地方加大了查处和惩罚的力度。青岛市对于拒不整改的开发商,暂停其项目网上签约和预售监管资金拨付,并记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广州规定,对拒绝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除被责令限期整改外,将被处以一万元罚款;福州明确了拒绝公积金贷款拒不改正的,计入信用档案,并对预售监管资金进行监管,完成整改前暂停网签。
记者近日走访福州、广州、深圳等多地楼盘发现,在各地出台新政策严控之下,绝大部分楼盘表示接受公积金贷款,只有个别楼盘明确拒绝。在福州即将开盘的阳光城檀府楼盘,一置业顾问明确表示不接受公积金贷款。“现在是项目预约阶段,需要在指定的银行定存十万元,后期开盘只针对有预约的客户。”
有开发商设置认筹比例、交款期限条件变相拒绝公积金贷款
记者进一步调查发现,虽然明目张胆拒绝公积金贷款的现象少了,但一些开发商通过设定一些难以达到的购房条件,变相拒绝公积金贷款。记者走访上海楼市发现,近日一些楼盘对购房者提出缴纳认筹金的条件,个别楼盘认筹金需达到总房价的八成,这就将不少打算公积金贷款的购房者拒之门外。
有的楼盘设置交款期限,变相拒绝公积金贷款。在上海闵行区一个热门楼盘,置业顾问表示,并不拒绝公积金贷款,但合同内注明选房后45天内交齐全款。由于购房者怕违约,为稳妥起见,往往被迫选择交全款。
记者采访发现,在严查之下,开发商之所以仍然设置条件拒绝公积金按揭贷款,主要原因有二:
首先,资金回笼慢。随着热点城市购房成本的上升,公积金贷款额度通常低于贷款的总额,不少购房者必须采取公积金加商业贷款的组合贷形式。实际上,组合贷款操作程序较为繁琐,即使公积金审批放款加快了,商业贷款由于额度限制等因素,最终也会导致放款慢。
“这样放款周期长了,也拉长了房企回款周期,导致资金周转率下降,房企难免产生抵触情绪。”一位楼盘营销负责人透露,对于开发商来说,回款率是其考核的刚性指标。
开发商拒绝公积金贷款另一个原因是,房企开发过程中往往需要和银行合作,不少银行同意放贷的条件之一就是获取大量优质房贷客户,所以开发商希望客户更多选择商业贷款。
细化监管政策,加大处罚力度
据了解,目前5年以上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为3.25%,远低于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利率4.9%。以贷款100万元为例,同为期限20年,公积金贷款可比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少还20多万元,能有效减轻职工的购房负担,与购房者切身利益密切相关。
安居客房产研究院首席分析师张波认为,解决房企拒绝公积金贷款的问题,要“堵”也要“疏”。一方面,要加大开发商拒绝公积金贷款的处罚力度,另一方面要进一步降低公积金贷款本身的操作门槛,简化公积金贷款流程,缩短公积金放款时间。
上海易居研究院智库研究中心总监严跃进建议,相关部门应针对性细化政策,比如要监管认筹金与总房款额度比例、细化合同管理,重点查处设置不合理的交款期限、变相拒绝公积金贷款的霸王条款。
多位公积金中心管理人员表示,对限制、阻挠、拒绝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行为取证难、处罚力度小,“即使广州规定的1万元罚款对于开发商来讲也起不到震慑作用,应加大处罚力度”。
对于多地发文提出的开发商拒绝公积金贷款将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多位业内人士建议,要定期把明确拒绝公积金贷款的不诚信开发商企业进行公示。只有管理部门多方联动,把诚信制度跟开发商拿地、销售挂起钩来,开发企业才不敢拒绝公积金贷款。
不让公积金贷款合法吗
相信关注小编的小伙伴都知道:社保是需要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强制缴纳的。
那住房公积金是不是强制缴纳的呢?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缴纳住房公积金可以要求公司补缴吗?
近日,某地人民政府发文明确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为劳动者缴纳住房公积金。
具体情况如何?赶紧跟小编一起来看看~
单位不给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
违法!
近期,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等三个办法的通知,通知中明确了用人单位需要依法为劳动者缴存住房公积金。
政策原文:
https://www.nmg.gov.cn/zfbgt/zwgk/zzqwj/202212/t20221230_2196178.html
其中《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中规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
其中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下限为5%,缴存比例上限为12%。
同时通知中明确职工有权督促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未履行上述义务的,职工可以向当地公积金中心反映和投诉。
如果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公积金中心依照《条例》规定进行处罚。
单位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公积金中心依照《条例》规定进行处理。
(注:在职职工指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就业人员。)
小编补充:
通过内蒙古人民政府近期发布的通知,我们不难看出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保是违法的。
那这个规定适用于全国吗?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条例说的很清楚,规定的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均应缴纳住房公积金,自员工录用之日起30日办理缴存登记,这是强制规定。
现实中确实存在有些单位没有缴纳住房公积金,但职工一旦投诉,单位就面临补缴和被处罚的风险。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第三十七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其实不管是国家规定还是地方规定都是要求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缴纳住房公积金,一旦被投诉将会面临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可以让用人单位补缴公积金吗?
有时间限制吗?
那如果用人单位一直没有为劳动者缴纳住房公积金,可以让用人单位补缴吗?有时间限制吗?
我们先来回答第一个问题:可以让用人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吗?
足额缴纳公积金是用人单位公法上的义务,职工在职期间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公积金的,职工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补缴。
那要求用人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有时间限制吗?
我们直接看个案例:
基本案情
王茂现,1972年6月参加工作,2008年1月退休,退休前为某公司职员。
2015年5月初,王茂现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其公司为其少缴了在职期间的住房公积金,要求公司补缴之前少缴存部分的住房公积金。
2016年5月9日,公积金管理中心向该公司发出《缴存住房公积金告知书》及74名投诉职工少缴、应补缴公积金等清单。
2016年7月15日,公积金管理中心向该公司作出了《责令限期缴存住房公积金决定书》(以下简称缴存决定书),主要内容为:
你单位原职工王茂现向本中心投诉,反映你单位在1999年4月至2008年1月为其少缴、漏缴住房公积金,少缴、漏缴金额共计22044元,其中单位需承担11022元。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少缴。
望你单位接到该通知后,在十个工作日之内为其办理补缴手续,否则我们将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该公司对《缴存决定书》不服,遂诉至法院。
法院裁判结果
一审、二审法院均判决:该公司为王茂现补缴其在职期间少缴、漏缴的住房公积金。
江苏高院再审后裁定:该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其中法院审判认为: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住房公积金是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的规定,职工在职期间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公积金的,职工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补缴。
职工是否离职、退休不应影响其在职期间所享有的权利,否则无异于鼓励用人单位不缴或少缴公积金,也不符合公积金储备性特征。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公积金,用人单位以超过两年时效或期限进行抗辩没有法理依据,也不符合建金管[2005]5号文“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原则上应当补缴自《条例》发布之月起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的相关规定。
足额缴纳公积金是用人单位公法上的义务,不因用人单位发放住房补贴而免除或抵销。
因此,该公司以“王茂现不属于在职职工、已发放住房补贴、超过两年追缴时效”作为抗辩理由没有依据。
该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小编补充: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关于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的限制。
但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住房公积金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争议范围,因此职工投诉单位少缴或不缴公积金不能适用劳动争议的有关时效。
公积金争议应属于行政争议,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相关法规并未对公积金管理中心向单位追缴公积金规定期限,且缴纳住房公积金是企业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如果因职工离职、退休影响其在职期间所享有的权利,无异于鼓励用人单位不缴或少缴公积金,不符合公积金储备性特征。
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作出的《责令限期缴存住房公积金决定书》并非行政处罚,且补缴公积金并非《行政处罚法》调整的对象,因此公积金管理中心受理职工投诉并依法作出限期缴存决定的行为不受《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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