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帮忙”贷款办卡,梅州男子按剧本“演出”诈骗戏码被捕,下面是南方plus客户端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梅州私人空放贷款
在资金周转困难时,不可否认信用卡可以解一时燃眉之急,如今网上、现实生活中更是时常能看到帮忙贷款办理信用卡的广告,对于这种“帮忙”,群众可得擦亮眼睛了。近日,梅县区警方经过运用智慧大侦查,打掉一个代办信用卡和网络贷款的诈骗窝点。
今年4月11日,梅县区公安分局刑侦大队收到上级公安机关转来的一条案件线索:河南省淮滨县李某顶在网上被人以办理信用卡为由被骗899元。接到线索后,办案民警经过调查,发现在租住在梅州市梅江区三角地火车站梅州义乌公寓的何某文有重大作案嫌疑,并于8月26日在该公寓内将其抓获,现场缴获作案手机、手机号码卡,被害人手机号码、姓名信息簿,诈骗剧本等一批。
经审,何某文对伙同他人,以在网上以帮人办理信用卡、网络无息贷款为由实施诈骗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查,何某文采取从网络购买被害人信息、通过注册诈骗微信号,添加被害人微信进行聊天,当被害人有贷款意向时,以需要收取流水费、手续费等为由进行诈骗,至被抓获,何某文共成功诈骗被害人50多名,骗得34000元。
目前,犯罪嫌疑人何某文因涉嫌诈骗罪被依法逮捕。
【全媒体记者】黄韬炜
【通讯员】梅县公宣
【作者】 黄韬炜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客户端
空放贷款不还的后果
【案情概述】
前年男方婚内与她人同居,女方挽回婚姻无望之下状告男方重婚,男方则起诉离婚,重婚一案经自诉一审、二审、再审,公诉一审。离婚案件经一审、二审、发回重审。
2019年上半年,男方在外借款90万元,并将钱款打给第三人。2019年债权人至法院起诉男方,并追加女方为共同被告,要求两人承担还款责任。本案中,女方应否对该借款承担还款责任?
【案情分析】
本案中,借款发生于双方婚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虽然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但债权人起诉之时,离婚诉讼尚在诉讼中,夫妻关系仍然存续。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貌似女方应承担还款责任。但本律师认为女方在本案中无需担责,具体分析如下:
(一)本案中,男方已经第二次起诉离婚,女方追究男方重婚的刑事责任,足以说明,男方双方的婚姻确实走到了尽头,故,本案不存在“以假离婚来逃避外债”形式来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二)本案中,债权人承认,在起诉之前,对于这笔借款,债权人从未联系过女方,也无证据证明女方知情或者默认债务。
(三)经查实,该笔借款最终流向第三人,女方并没有从中受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性质如何认定的答复》(2014民一他字第10号),对如何在实际案件纠纷中运用《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作出了明确的解释和规定,明确了“在债权人以夫妻一方为被告起诉的债务纠纷中,对于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认定,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则不承担偿还责任”。故,如果女方担责,则完全坐实了女方无辜受害者的角色。《婚姻法解释》第二十四条将沦为恶法。
(四)借款金额达90万元,超出了夫妻家事代理权的范畴。家事代理权来源于《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七条的规定。即婚姻期间,夫妻之间有一定的家事代理权,但这种家事代理权必须满足二个前提条件。第一个是因日常生活需要;第二个是作为债权人的第三人必须是善意的。显然,本案中,这两个条件都不具备。
(五)本案中,女方是完完全全的受害方,在身心受到重大伤害的背景下,还要女方因为担着合法配偶的空头衔而承担不知情且没有收益的巨额外债,显然不符合《婚姻法》及《妇女权益保护法》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立法精神及宗旨。
综上所述,无论是现行的《民法典》还是前几年的《婚姻法》,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在外借款,但配偶不知情且未受益的,可以不承担责任。如您还有更多法律问题,可留言咨询我们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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