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坑”合伙人没有之一,用“公章”借款450万后拍屁股走人,下面是珠海网警巡查执法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私刻公章骗取贷款
股东作为企业的投资者
与企业利益紧密相联
佛山市顺德一男子身为公司股东
却私刻公章借款近450万元供个人使用
致使公司设备被法院起诉抵债
2018年2月至4月13日
吴某刚利用虚假的公章将公司的设备抵押,从贷款公司处获取350万元抵押贷款供其私人使用,致使公司设备被法院起诉抵债。
2018年12月3日
广东顺德某铝材有限公司法人刘先生向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伦教派出所报案称:其公司前法人代表(股东之一)吴某刚(男,43岁,顺德大良人)在其任职期间,利用其法人代表的身份和虚假的公章,于2016年3月从客户处借款100万元后,利用公司的货款进行抵扣,致使公司损失100万元的货款。接报后,民警迅速展开侦查工作。随后,民警对吴某刚展开抓捕行动,但案发后,吴某刚一直不知去向。
2019年5月13日
伦教派出所对吴某刚进行网上追逃。
2019年6月底
民警通过侦查,发现吴某刚在大良一带活动。
2019年7月2日
民警在大良一出租屋内成功抓获吴某刚。
经了解
吴某刚除了是某铝材有限公司的股东之外
还同时入股几家公司
2016年到2018年期间
其几家公司遇上资金不足的难题
于是铤而走险私刻铝材公司公章
利用其法人代表的身份和虚假的公章
共贷款近450万元以解决资金难题
经审讯
吴某刚对私刻公章借款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吴某刚已被依法刑事拘留
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来源:广东刑警)
伪造公司印章骗取钱构成何罪
网上经常看到法律人普法、分析案例,大多属于普法人基于法律条款的自我观点,遇到事儿的普通大众看到了与自己相似的案例,要追根溯源,追溯法律明文明确的规定,再对号入座。
我非法律人,一般老百姓,遇到过事,现在给大家说说最高人民检察院政策研究室关于"伪造证据"的司法解释和“捏造事实”的司法解释:
伪造证据
《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鲁检发研字(2002)高检研发第18号;发布日期:2002年10月24日;实施日期:2002年10月24日;有效期:有效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你院关于鲁检发研字〈2001〉第1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所侵害的主要是人民法院的正常审判活动,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不宜以诈骗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伪造证据时实施了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280条第2款的规定,以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有指使他人作伪证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307条第1款以妨害作证罪追究刑事责任。
捏造事实
最高人民检察院政策研究室缐杰、吴峤滨《关于办理虚假诉讼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重点难点解释〉》
捏造事实:捏造事实行为的本质是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两者应同时具备,缺一不可,部分篡改型虚假诉讼行为,即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纠纷客观存在的,行为人只是对具体的诉讼标的额,履行方式等部分作夸大或者隐瞒的行为,不属于刑法规定的虚假诉讼罪的范畴。
有务实中,少数法官因受到干拢,最终以自由裁定权为由产生错案时有发生,当事人要学法懂法,学会保护自己。法律从来都不保护躺在法律上睡大觉的懒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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