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买的车到底属于谁?即使车贷还完,也要注意这致命的4点,下面是大象贷款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贷款车第二年的受益人
现在最火爆的行业当属汽车行业,无论是进口,国产,汽车已经成为家家户户必备的交通工具了。买车在现在这个年头,已经不是一件难事了,可能在以前的时候,人们由于经济条件不好,所以想要购买一辆汽车,压力特别的大,而购车的方式和途径也很单一。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呢,现在汽车的价格便宜了,而且还有很多的途径供大家选择。让我们在看到自己喜欢的车子时,减少了很多的压力,可以很轻松的享受买车带来的快乐。
当下最流行的购车方式当属分期付款,而且还可以根据自己的自身财力情况,选择不同的分期数,有人只是短暂的资金周转的话,就会选择1年,如果只是一个普通的上班族,不想有过份的压力,那么就可以选择3年或更久的。这样人人都能买得起,而且还不影响自己的生活。
虽然分期买车感觉是没有什么压力,觉得只要自己还完贷款,就跟全款买的车是一样的,但是分期贷款买车远远不如一次性付清全款来的简单,后续还有很多的程序要走,也是比较麻烦的,很多车主都觉得自己经历了那么长的时间,把汽车的贷款给还完了不就是完事了吗,汽车就会自动归到自己的名下,万事大吉了!小编在此提醒大家,一定不要忽略了要把车辆抵押,这一点给解除。今天小编就来给大家介绍下,解除车辆抵押所具备的4个条件。
1,到银行取回车辆抵押手续。已经经历过贷款买车的人都知道,在办理车贷的时候,我们在银行存的都是车辆抵押手续,就是现在的车子其实并不属于你,我们把车贷还完以后,一定要去把这个手续取回来,而且要再三确认,自己是否已经彻底把车贷还完了,以免后期会有很多不必要的麻烦。 2,带上自己有关的证件,去指定单位领取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登记证书也其实就是一辆汽车的身份证明,证明这个汽车身份真实存在,不是黑户。 3,在车管所解除车辆抵押合同。一定要记得按顺序做事,完成了前两个步骤,我们才能去车管办理相关的手续,这样就能把自己的汽车抵押彻底解除。 4,更改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保险的受益人是特别重要的,如果你没有更改,那么日后一旦出了什么事故,自己是不会得到赔偿的。到时候赔了夫人又折兵,除了事故要自己承担,赔偿的东西却到了别人手里。所以一定不能忘记更改收益人这一块。 有贷款车的朋友,一定要记得收藏哦!切忌在自己还完贷款后,要将以上4点更改解除,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这可是致命的4点啊!如需了解更多资讯请持续关注我们!
贷款车商业险受益人是谁
一、基本案情:
陈某2019年8月9日入职深圳某运输公司,任职货车司机,2020 年 1 月 11 日 5 诗 48 分陈某驾驶粤 BXXX 号牌重型厢式货车从惠州市惠东县平山往白盆珠高速路口方向行驶,行到 S356 线 65KM+550M 处越过道路中心虚线,与相对方向由李某驾驶的赣 XX号牌重型厢式货车发生碰撞,造成陈某受伤及上述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惠东某交通警察大队于 2020 年 3 月 1日作出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陈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发生交通事故时公司投保的保险在投保时间内,陈某在多家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70多万元,2020年5月21日深圳某动输公司向深圳某保险公司为陈某申请医院费236704元,后,不再支付任何费用,后陈某将深圳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支付剩下263296 元,深圳某运输公司为第三人。
二、深圳某保险公司辨称:
被告承保了粤 BXXX 的车上人员(驾驶人)责任保险(有不计免赔,保险限额为 50 万元),保险期限为 2019 年 8 月 10 日至2020 年 8 月 9 日止,被保险人是深圳某运输公司。本案原告为我司承保车辆上的驾驶人员,保险人仅在两种情况下才向第三者直接承担赔偿责任,一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二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合同的约定。而在本案中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原告陈某是驾驶粤 BXXX车上驾驶员,该车投保的是车上人员(驾驶人)责任保险,陈某并不是合同当事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陈某在本案中不具有原告的诉讼资格;其次,我司与被保险人签订的保险合同中并未约定保险人可直接向车上驾驶员承担赔偿责任,也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商业保险的保险人应对车上驾驶员承担直接赔偿责任。二、若法院认为我司为适格被告,原告在本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我司就原告诉求的各项费用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其余超出部分按照 70%的责任在车上人员(驾驶人)责任保险限额内进行承担。三、原告的各项诉求请求法院依法按照其提供的证据材料予以审查,驳回其不合理部分。(一)医疗费:已向原告垫付 236704 元的医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辆商业保险》合同的相关规定,陈某发生本案交通事故时,系粤 BXXX 号牌重型厢式货车的司机,即车上人员责任保险(驾驶人)的受益人,保险金额为500000 元,被告已支付了 236704 元。
三、本案争议焦点
1、陈某是否有诉讼主体资格?
根据保险合同相对性原则,投保人为深圳某运输公司,原则上有诉讼主体资格的是深圳某运输公司,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辆商业保险》合同的相关规定,陈某发生本案交通事故时,系粤 BXXX号牌重型厢式货车的司机,即车上人员责任保险(驾驶人)的受益人,投保保险金额为50万 元,《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本案中案涉车辆的被保险人为本案第三人深圳某运输公司怠于请求,故第三者受益人陈某有权向保险人及深圳某保险公司要求赔偿,故本案陈某有诉讼主体资格。
2、本案的法律关系是交通事故?还是保险合同?
本案是保险合同纠纷而非侵权纠纷,被告深圳某保险公司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驳回原告的理由不成立。
四、法院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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