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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人还不起钱担保人(贷款人不还钱担保人必须还吗)

贷款知识 大庆网 原创

他人贷款近半亿买房 如今还不上,保证人还款?,下面是大庆网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贷款人还不起钱担保人

本以为替别人贷款进行担保,只是履行个贷款程序,谁知现在却陷入借款人还不上贷款,自己替他还款的困局。

近日,我市某货运公司法人眼瞅着自己公司的财产就要被法院强制执行,悔不当初,却又毫无办法。

替人担保怎会落得如此境地?案件详情如何?给我们带来哪些启示?

案情回顾:贷款近半亿,买下三个商铺

2013年,我市某房地产公司在某楼盘开发商业楼,市民张某看准了这个商机,打算购买商铺出租赚钱。

2013年12月25日,张某向我市某银行贷款4990万元,买下了三个商铺。银行与张某签订了购房类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共计4990万元;贷款期限10年(120个月),从2013年12月25日至2023年12月24日止;合同执行年利率7.205%;利率调整方式为从每年的1月1日开始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最新贷款利率标准。

合同约定,借款人张某为其贷款4990万元向某银行提供抵押担保,担保物为位于某楼盘的三个商铺。某房地产公司对该借款进行了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两年。

同时,张某又找到了某货运公司的法人,请他以该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贷款提供保证。

张某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的当天,银行也与某货运公司签订了通用类个人贷款不可撤销担保书,保证人某货运公司自愿为借款人在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合同签订后,张某的抵押物一直未办理抵押登记。

2013年12月25日,某银行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将贷款4990万元转入张某的银行卡中。

法院判决: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在借款合同履行过程中,张某从2014年1月20日至2017年9月20日期间按约定履行还本付息义务,连续偿还贷款45期后,无力还款。

放贷银行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解除原告与被告张某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判令被告张某偿还原告未到期的贷款本金3469万元,利息人民币128.79万元、复利人民币3.64万元(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18年6月11日),合计约3601万元;请求判令被告张某给付原告按照合同约定的年利率5.39%所产生的利息及逾期罚息所产生的利息(含按贷款利率加收50%计收罚息、复利),以上利息计算时间自2018年6月12日起至实际偿还日止;判令各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判令原告对被告张某名下3处房产折价变卖、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其中最关键的一点是,因张某提供的抵押物一直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致使法院无法拍卖该抵押物,用以偿还张某欠银行的贷款。

2018年12月份,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判决:原告某银行与被告张某、某房地产公司于2013年12月25日签订的《购房类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解除;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469万元,利息128.79万元,复利3.64万元(截止2018年6月11日),并给付原告尚欠借款本金3469万元,自2018年6月1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的年利率5.39%上浮50%计算的逾期罚息;被告某货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时,法院驳回了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目前,本案已经进入执行程序。

律师说法:为人担保需谨慎

本案中涉及债务担保,记者请来黑龙江羿洪刚律师事务所的王亚龙律师对相关的法律问题进行解析。

王亚龙说,债务担保方式除了担保和保证,还有抵押、质押、留置、定金等几种方式。

本案涉及到的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

《担保法》第18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第19条还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在债务人张某不履行还款义务,而其用以抵押的三外房产由于没有办理抵押权登记,无法变卖,原告无法优先受偿。那么保证人大庆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和某货运公司则要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大庆日报记者 陈春霜

贷款人不还钱担保人必须还吗

民间借贷可以直接起诉担保人,债务人借钱不还,债权人起诉担保人的,首先要收集相关证据例如担保合同、借款合同、身份证明等证据和写起诉书,然后确定法院管辖权后提交准备的材料起诉,法院受理案件的,起诉人预先缴纳诉讼费,准备开庭。

根据《担保法》第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虽然民间借贷可以直接起诉担保人,但是只有在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下,如果担保人属于一般保证人,则其享有先诉抗辩权,债权人则不可以直接起诉一般保证人。

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如果贷款人和担保人不主动履行判决的,会由法院进行强制执行,包括依法查封、扣押、冻结、处分被执行人的财产,或采取限制高消费、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执行措施。如果确实无履行能力的,也可以由法院暂时中止执行,等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后,可随时恢复执行。

如果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则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要承担刑事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起诉担保人需要在担保期限内进行起诉,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一般担保的期限由当事人协商约定,没有约定的,自主债权履行期限届满后6个月,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所以债权人要想行使债权,需要在法定期间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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