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普惠(2022)粤19民终5675号,下面是学法用法保护自己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平安惠普贷款需要什么条件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19民终567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楚文,女,199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三元路2号粤丰大厦办公2001、2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981951806U。
法定代表人:黄凯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李,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楚文与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东莞公司)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21)粤1971民初354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楚文起诉请求:
1.确认《平安个人借款保证保险合同》无效;
2.平安财险东莞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欺诈的14312元保险费退一赔三,赔偿57248元;
3.平安财险东莞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刘楚文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一审受理费3592.9元,由刘楚文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与理由详见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21)粤1971民初35407号民事判决书。
刘楚文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刘楚文全部诉讼请求;
2.平安财险东莞公司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审查证据有误,不采信已有判决认定的事实,剥夺刘楚文的权利。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九十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案涉电子协议合同包括保险投保单,但平安财险东莞公司并未出示电子原件,亦未举示电子协议合同的签约过程,以证明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一审未审查电子协议合同,不准许刘楚文申请电子签名鉴定,直接确认电子协议合同,违背上述规定。
(二)平安财险东莞公司提交数份电子协议合同的数字签名验证报告,该报告由平安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向北京数字认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与刘楚文提交的(2021)京行终905号、(2021)京行终2533号行政判决认定平安惠普APP相关电子协议合同“电子签名人”为平安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的事实一致,可以证明验证报告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靠电子签名要素。本案不存在刘楚文的电子签名,所谓的电子签名并不由刘楚文掌握,而由平安财险东莞公司伪造,并掌握在平安财险的关联公司平安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处,违背电子签名的主体身份附随性、唯一性、不可复制性、防篡改性,是伪造的。上述行政判决可以证明电子合同的电子签名人是平安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而不是刘楚文。
二、一审认定事实错误。
(一)本案名义上是借款人与4名自然人形成了借贷合同法律关系,但各方没有任何法律关系。借款人仅从保险单上发现4名自然人的姓氏,不知晓其他信息。借款人与该4名自然人互不认识,对案涉借贷并无任何一致意思表示。该4名自然人没有向借款人出示出借资金的交付凭证,借款人收到155200元并非直接来自该4名自然人。借款人的银行资金已被划扣多次,扣划人、收款人均与该4名自然人无关。
(二)金服机构名义上是P2P网贷平台,实际是非法放贷。金服机构未依法在注册地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案涉借贷155200元由关联机构上海陆家嘴国际金融资产交易市场股份有限公司直接发放给借款人。本案实质为金服机构串通平安财险,以P2P网贷居间为名,面向公众非法集资、放贷。案涉保证保险合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三)案涉借款与保证保险属于两个法律关系,不能以申请借款需保证保险增信,将案涉保证保险作为申请借款捆绑销售的借款前置条件。平安财险东莞公司自认本案捆绑销售借款与保险的事实,一审对此认定有误。
三、一审以每月扣划的还款包含保险费为由,认定刘楚文缴纳保险费作为追认保证保险,忽略平安普惠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取得合法资格销售保险的事实,适用法律错误。
(一)刘楚文每月被划扣的款项都不是由平安财险东莞公司划扣收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条、《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二)本案不存在投保人即借款人签订保险合同的事实,投保事实由平安财险东莞公司伪造,平安财险东莞公司应当举证案涉保险的投保轨迹、产品宣传、销售文本等交易信息,以证明本案确实存在投保事实。
(三)一审已确认平安普惠APP线上销售保险的事实,但平安普惠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不具有合法保险代理销售的资格。案涉投保单上刘楚文的电子签名并非由真正存在的数据制作,仅是图形签名,为事后复制粘贴所伪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的规定,案涉保证保险不是投保人真实意思表示。
平安财险东莞公司答辩称:
一、平安财险东莞公司已经说明刘楚文并非案涉合同的电子签名人,但刘楚文坚持错误理解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行终905号、(2021)京行终2533号行政判决,混淆电子签名人的概念,拒不认可事件型证书的证明目的,以此逃避债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电子签名人通常指通过其个人持有的密码、Ukey等电子签名制作的数据,使用该数据在相关系统中签署电子合同的人。本案争议合同的签署方式系通过手机屏幕划写签名,合同签署人并未使用密码、Ukey等电子签名制作数据,故合同的签署人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定义的电子签名人。刘楚文片面摘选工信部回函中关于“江发青不是电子签名人”的表述,曲解为“江发青不是合同签署人”。
与刘楚文证明目的相反,工信部回函确认了北京数字公司所签发的数字证书为事件型证书,用于固化业务场景信息,并明确告知北京数字公司在提供相关电子认证服务的过程中不存在违反认证业务规则的情况,电子签名认证报告存在的问题是措辞不严谨、表述不规范。北京数字公司出具的《说明函》表明,该业务的事件型数字证书功能是对平安交易合同签署场景信息进行固化认证,场景信息包括平安核验过的交易用户身份信息、用户在电子文件上的手写笔迹等合同签署特征信息,以及所签署的电子文件数据信息等。本案相关电子签名认证报告依然具有合法有效的证明力,结合全案其他证据,足以认定刘楚文本人亲自签署过相关合同单证。
二、一审驳回刘楚文对案涉合同电子签名申请笔迹鉴定,程序合法,正确无误。刘楚文要求对电子合同签名进行笔迹鉴定,但相关检材仅为电子合同的形象化展示,不属于可以笔迹鉴定的材料。根据《笔迹鉴定技术规范》第3.17条关于笔迹的定义,笔迹需要运用书写工具在书写载体上形成。根据第3.7条关于书写工具定义,在计算机输入设备中需要专用的电子书写笔,根据第3.8条在计算机设备中是专用的电子写字板或书写屏。刘楚文申请鉴定的检材是签名人通过手指在手机屏幕上划写,未运用专用的电子书写笔,也并非在专用的电子写字机或书写屏,并非笔迹。
案涉电子合同上签名系电子签名,类型为数据电文,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该签名运用了电子签名技术,客户手动划写签名仅表达其认可合同内容的一种方式。该电子签名技术由持有工信部颁发的《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的北京数字认证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北京数字认证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电子签名验证报告》证明电子合同自电子签名时间起至今未发生任何改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电子数据可以通过特定形式得到验证,应当确认其真实性。
根据借款流程,借款人在平安普惠APP上完成绑定银行卡、手机号码验证码等步骤进行身份验证,上述实名认证技术手段能够确认借款人作为签署的主体身份,也可以证明借款人本人在自有手机上进行每一步操作。在借款人操作完成并确认后,平安科技将借款人身份信息、手写签名笔迹数据、电子合同数据作为业务场景信息提交给北京数字公司申请签发关于该业务场景信息的“事件型证书”,将借款人签名后的电子合同进行固化。业务场景固化后,平安科技公司无法改动固化后的合同内容、形式,这一点结合电子签名数字认证报告中各文件的形成时间可以看出。
签名完成后,北京数字公司固化上述签署场景信息包括合同信息,在平安科技提出认证申请时,北京数字公司通过数字签名验签运算,计算数字证书、签名值、与附件三电子合同中的电子签名摘要值比对一致,才能得出电子合同内容自电子签名时起至今未发生任何变动的结论。电子文件只要任何一项信息变动,均无法得出比对一致的结论。
刘楚文要求电子签名与传统的纸质签名进行笔迹鉴定,属于检材与样本的形成介质不同,书写方式不同,书写工具不同,无法从形态学意义上进行鉴定,故一审驳回其笔迹鉴定申请正确无误。
三、刘楚文在办理贷款申请时清楚知晓需投保个人借款保证保险以获得增信支持,平安财险东莞公司经刘楚文申请,出具《平安个人借款保证保险保险单》为刘楚文的借款本息承担保险责任,刘楚文也因此成功获得出借资金。双方订立保险合同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十条的规定,损害刘楚文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的情形。
本案保险产品名为个人借款保证保险,是以借贷关系为承保基础的一种保证保险产品,以履约信用风险为保险标的,投保人为借款人,被保险人为出借人。该保险以借款为前提,无法独立存在,不属于强制销售或捆绑销售。借款人可以通过购买保证保险以获得增信支持,或者提供其他担保方式获得借款。借款人资质若未达到要求,也不愿意提供增信方式,则可寻找其他渠道申请借款。
刘楚文登录平安普惠APP填写相关信息后跳转进入平安财险东莞公司主营网站的投保页面确认投保意向,在线完成相关操作、电子签名,操作中需要刘楚文自主阅读产品介绍、费率、特别说明、约定、责任免除等所有条款,不存在默认勾选、强制勾选代消费者投保等方式剥夺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情况。
投保页面以加黑字体显示保险人的免责责任,保险人已依法履行保险法规定的提示义务,保险公司核保成功后也会短信通知刘楚文查阅保单信息的途径,充分保障刘楚文的知情权。双方保证保险合同没有瑕疵,合法有效。
四、平安财险东莞公司已提交借款流程,证明刘楚文登录平安普惠APP填写相关信息后跳转进入平安财险东莞公司主营网站的投保页面确认投保意向,进行投保操作。互联网小贷业务并非中央及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设置的行政许可事项,我国目前没有任何互联网小贷公司获得相关行政许可,出借人金服公司未在金融局备案,并不导致相关业务合同无效。
二审期间,刘楚文提交工信信访[2022]274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拟证明平安科技公司是案涉电子合同协议的数字签名证书持有人、证书申请人、证书主体,即电子合同协议均由平安科技公司签订。平安财险东莞公司经质证,确认真实性、合法性,但不确认其证明目的。
本院经审理对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为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本院应当对刘楚文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本案是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的实体法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上诉和答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为双方订立的借款保证保险合同是否有效。
刘楚文在借款过程中,平安财险东莞公司主张与其订立合同投保借款保证保险,刘楚文主张保证保险合同上签名由平安财险东莞公司伪造,不被刘楚文专有及控制,合同应属无效。
刘楚文有资金借贷需要,通过平台实际获得个人出借款项,并按照与数据电文文书记载的借款本息、费用按时偿还欠款,刘楚文与出借方建立借贷合同关系。刘楚文借款资金均分别对应实际出借人,资金形式上能够区分所有权,平台也没有形成资金池、利息差等情形,因此平台仅充当中介撮合借贷双方,案涉借贷合同关系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刘楚文主张案涉借贷合同关系无效,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案涉借款保证保险系为借款提供担保,平安财险东莞公司主张的保证保险合同实际属于从合同,在案涉借贷合同关系有效的情况下,应单独审查保证保险合同的效力。案涉借款保证保险均需要在网上操作投保,刘楚文主张“平安普惠APP”的运营公司平安普惠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取得保险销售资质,通过其销售订立的保险合同无效。依据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函件,案涉保险由电子设备用户通过“平安普惠”的网络页面,进入该公司的投保页面,在该公司开发维护的系统内实施操作,可以反映案涉保证保险操作的主体在平安财险东莞公司的母公司系统上投保。“平安集团”涉及多家名称为“平安普惠”的子公司,刘楚文主张**安普惠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代理销售案涉借款保证保险,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刘楚文分期足额交付保险费,平安财险东莞公司按照确定的保险期限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案涉保证保险合同已实际履行,且平安财险东莞公司具备保险销售资质,其承保的借款保证保险条款、费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同意,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刘楚文主张其没有投保案涉借款保证保险,并未在合同文本上签名,订立合同不是其真实意思,合同对其不发生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案涉保证保险合同为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合同,合同条款文本均为数据电文文书,平安财险东莞公司举证的数据电文文书均能够有形、有效表现其所记载的内容,也可以随时调取查用,并经电子认证内容完整、未被更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2015年修正)第四条、第五条关于数据电文书面原件形式的规定。刘楚文主张**安财险东莞公司未举证文书原件的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而案涉保证保险合同已实际履行,反映刘楚文作出承诺同意合同条款的内容,合同依法成立。刘楚文是否签名不是其表达真实意思作出承诺的唯一方式,刘楚文在长达两年多的时间内已经支付27期保险费,一直负担合同的义务,应当清楚个人的权利义务状况,但其从未提出订立保证保险合同不是个人的真实意思,充分证明刘楚文已经作出生效承诺的意思表示订立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双方订立合同成立。
刘楚文一直抗辩电子签名的真实性,但电子签名的情况并不足以推翻刘楚文承诺行为的事实。平安财险东莞公司与刘楚文订立的保证保险合同均为数据电文文书,平安财险东莞公司举证的数据电文文书均有刘楚文的电子签名,依据电子签名验证报告,平安财险东莞公司一方通过第三方身份核验完成实名认证,平安财险东莞公司已完成签名个人的身份核验,刘楚文主张**安财险东莞公司伪造该电子签名并未举证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
刘楚文在数据电文文书上作出电子签名后并未经电子认证,其虽不是法律规定的电子签名人,不能依法作为可靠的电子签名重复使用订立数据电文合同,但刘楚文的电子签名均经身份核验,不能否认电子签名当时能够作为刘楚文表达订约意思承诺的客观行为,刘楚文举证的行政判决意见因此亦与本案缺乏关联。刘楚文抗辩主张电子签名人、可靠的电子签名的意见亦不足以否认平安财险东莞公司依法订立合同的事实,本院不予支持。
刘楚文二审举证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仅反映刘楚文实施电子签名后,存在主体不一致的情况,但电子签名验证报告经验证数据电文文书在电子签名形成后未发生任何变动,不影响电子签名当时数据电文文书主体的唯一性,本院不采纳该项证据。
平安财险东莞公司与刘楚文订立的案涉保证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附属的主合同有效,合法有效。刘楚文主张合同无效、平安财险东莞公司按保险费退一赔三,均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刘楚文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592.6元(已预交),由刘楚文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邓晓畅
审判员 胡文轩
审判员 杨洁萍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谭震聪
平安普惠个人贷款
经济观察报 记者 蔡越坤“信用贷款利率一般多高?”
“一般情况是月息6厘到8厘,即按照8厘算的话,贷款10000块一个月是80块钱的利息。而且资金使用特别灵活,比花呗、借呗的利息低很多。”
“6厘到8厘的利息是贷完款所有的费率了是吗?还有其他费用吗?”“对,就是所有的费用。没有其他。”
8月5日,记者以借款人身份向平安普惠西安的一位信贷客户经理咨询信用贷款利率时,该客户经理如此回复。此外,记者同样以借款人身份向平安普惠多位西安等地的信贷客户经理咨询,问及信用贷款利息多高时,对方回复的月利息,通常在6厘到1分左右,折合年化利率约7.2%-12%,再无其他费用。
不过,2020年5月以来,经济观察报记者收到多位平安普惠客户的投诉,投诉内容多为,他们贷款后才发现平安普惠的业务相关公司收取的各种费用,除了借款本息外,还包括服务费、担保费、保险费这三项费用。与平安普惠的信贷经理放款前向他们描述的费用情况不相符合,而贷款前客户经理并未明确告知这些费用。对此,8月7日,平安普惠方面人士对记者回应表示:“自今年2月爆发疫情开始,平安普惠客户投诉中要求额外赔偿或者免费结清的情况开始增多。具体而言,已还款一年以上却仍称不了解费用的投诉、逾期客户及已结清客户也来反映费用不知情。事实上在客户通过App申请借款过程中明确列示相关收费标准和方式,在客户最终成功借款前,会再次向客户确认。借款人也可通过App查看自己的各类应付费用。不存在不列示相关费用的情况。”
记者也联系了一位接近平安普惠的知情人士,该人士表示,在2017年、2018年之前,平安普惠存在信贷客户经理未明确告知客户贷款总费用由哪些构成,是内部的问题,2019年以来也逐步在规范过程中。
费用未知?
8月5日,上述知情人士表示,4月份以来,平安普惠的投诉量激增,很多投诉需要处理。
据记者了解,多位客户反映和投诉,多因贷款后才发现平安普惠贷款业务的相关公司收取的各种费用“眼花缭乱”,而客户经理却未提前全面告知。
据平安普惠官网介绍,平安普惠是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联营公司旗下开展融资担保、融资咨询、小额贷款等业务的公司的总称。
据了解,平安普惠并不直接对客户提供资金,而是属于一种中介平台的性质。同时在与多家银行机构进行合作。记者在聚投诉上面查询,截至今年8月6日,目前平安普惠的投诉量达24958个,解决量仅为6929个。
例如,8月6日,浙江湖州市的施女士对记者表示,2019年4月份,其在平安普惠湖州分公司通过信用贷款30万,时间为3年。 施女士称,平安普惠的信贷经理告知她使用一个月是8.6厘的利息,再无其他费用。即年化10.32%的利息。按此计算,应该每月还本息大概不到11000元。
施女士给记者提供的一份还款计划表却显示,这笔贷款月偿还本息9345.65元,月偿还服务费2070元,月保险费950.40元,月担保费9.6元。每个月还款总额12375.65元。
据施女士给记者提供的银行扣款记录显示,这四笔款分别被三家不同的主体进行了划扣。兴业银行福州支行每月扣款9345.65元;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扣款2079.60元,包括月偿还服务费与月担保费总额;中国平安财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划扣了950.40元。
施女士称,她对于服务费、担保费这些并不知情。如果知道有这些费用,她就不贷款了。
据施女士给记者提供的一份录音显示,她的平安普惠信贷经理承诺,第一年虽然有服务费这些,但是第二年就没有了,而且第二年多交的服务费这些可以退还。于是她一直还贷款至今年的5月份,原以为第二年服务费没有了。2020年6月份后,她再联系上述信贷经理时,发现电话微信均把她拉黑了。
她去平安普惠湖州分公司咨询时,业务员称,她当时的客户经理已经离职,并且告知她,除了每个月需要偿还的利息,服务费、担保费、保险费这些也均需要每个月都偿还,不存在第二年没有服务费的情况。
青岛的张先生反映,2018年11月19日,其在平安普惠青岛分公司通过房产抵押贷款70万元,时间3年,每月还款总额26021.22元。
据张先生给记者提供的与信贷经理的聊天记录显示,工作人员告知他使用一个月只收9.4厘的总费用,即年化11.28%的利息,再无其他费用。
张先生提供的还款计划表显示,每个月还款总额26021.22元中包含:每月偿还本金17373.19元,月偿还利息4433.33元,月服务费3360元,月担保费23.1元,月保险费831.6元。
张先生称,2018年11月21日,他咨询客户经理:“怎么平白多了服务费,是不是系统弄错了?”
据张先生给记者提供的录音显示,他的客户经理承诺,等还完款,给协调处理退还部分服务费。2019年6月20日,借款7个月后,张先生提前偿还了剩余的本金。2019年7月与信贷经理联系退费时,发现承诺并不属实。
2019年8月,张先生以平安普惠的信贷经理未明确告知服务费、担保费等费率导致实际借款利率增高为由,向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了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截至目前开过一次庭。
据悉,施女士与张先生均与平安普惠签署了《服务委托书》、《借款合同》、《委托担保合同》、《个人借款保证保险合同》,对应上述不同的费率。
5月份以来,有多位不同地区的人士,向记者投诉了他们在平安普惠贷款时遇到类似的问题,即贷款前客户经理没有明确全面告知费用问题。
张先生与施女士坦言,这些合同确实都签过。但是张先生称:“信贷经理说是让签借款合同,是签电子合同,但是并不知晓借款合同后面叠加了服务费合同和担保合同,关键就是服务费合同约定了年化费率这个并没有看到。”
上述知情人士称,近些年平安普惠在高速发展过程中是存在一些问题,但也不是完全如客户反映的那样,存在隐瞒或者欺骗行为。信贷公司面对的普惠的客户群体,多是文化程度/理解力相对较弱的人群,比如在手机APP让客户操作,让他们快速地在连续3-4页上面让他签字,客户会有一点懵。2018年之前有这些问题,2019年后也在逐步完善改正,要求客户经理必须给客户讲清楚。
成本几何?
多位人士向记者反映,认为平安普惠贷款的综合真实利率远高于名义贷款利率。上述施女士的贷款总额30万,3年,每月还款12375.65元。一位银行业贷款人士表示,按照施女士的贷款利息,名义利率是16.17%,而算上所有还款费用计算的实际利率超过25%。
该人士所指的名义利率为以APR口径计算的年利率;实际利率以IRR口径计算的年利率。APR是年利率,就是指一定期限内利息额与存款本金或贷款本金的比率,就是通常说的“年化综合成本”。而IRR是金融机构内部使用的专业术语,称之为内部收益率,就是资金流入现值总额与资金流出现值总额相等、净现值等于零时的折现率。
一位行业律师表示,平安普惠业务宣传的利率基本在1分左右,但是如果用IRR方式计算出的真实月利率远高于名义利率,接近宣传名义利率的2倍。因为平安普惠每月固定向客户收取服务费、担保费、保险费。根据《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纪要》,第三章第三节的规定,以后对于金融机构以服务费、保险费、管理费等名义收取的变相利息,法院是可以不支持的。
2019年12月26日,央行公众号发表文章《我的天,原来贷款利率还有这么多“花样”——常见利率“陷阱”解析》,其中提及:采用12期(月)付款的方式,月利率0.5%的贷款,年化后的IRR远远不止0.5×12=6%,如果要用IRR认真计算的话,IRR利率10.9%。
该文章表示,今天的100元和一个月、两个月…N个月后的100元,实际价值是不一样的,未来的100元,考虑时间因素,折回到当前的价值可能要少一些。同理,金融消费者未来每期的还款金额,若按一定的利率,折回到现在刚好等于借款本金,这个利率就是消费者实际承担的借款成本,也就是IRR。
北京一位金融行业律师对记者表示,因为平安普惠借款综合成本里包括资方的借款成本、服务费、担保费、保险费四项费用。如果资方成本不超过国家规定是没有问题的,平安普惠的综合利率里包含的月利息是合法的,因为其余的月担保费/保险费/月服务费属于平安普惠的中间费用,中间费是没有法律上限的。目前虽然法律层面来说没有问题,但它是不公平的,这样的行为给客户造成的负担较重。
规范发展
上述知情人士称,平安普惠现在基本综合名义贷款利率在24%以内,但是2016/17年也可能有超过24%,甚至30%以上。其也在逐渐的规范化发展。
该人士坦言,2017年之前,平安普惠存在放款前一次性收取费用的情况(即“砍头息”),后来监管出了文件,平安普惠也进行了规范,不再提前收取费用。
据记者了解,2017年12月1日,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共同发布了《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通知指出:“禁止从借贷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以及设定高额逾期利息、滞纳金、罚息等。排查综合实际利率是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
此外,关于部分客户反应的采用实际利率口径计算利息偏高的情况,该知情人士也表示,因为目前信贷公司计算利率,相关部门也没有明确的规定必须用哪一种方式。平安普惠主体是融资担保牌照,融资担保属于地方金融局/办管理,但是小贷公司计算利率的方式究竟是哪个部门规定,也没有很明确。
该知情人士表示,去年11月份开始,平安普惠在系统环节中加了双录环节,最后放款环节,人工客服与客户进行确认各种费率包括的内容,让客户确认有各种费用的环节。
对于业绩考核,上述知情人士称,平安普惠在思考对于完全按照纯业绩导向去考核信贷经理进行改革,目前个别一线城市应该在试点对信贷经理的考核方式与贷款发放后的坏账率捆绑在一起。但是,因为目前平安普惠涉及一线信贷人员7万人左右,涉及员工比较多,还未全部实施,如果实施的话,意味着业务员佣金可能会降低。
另据记者了解,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于2015年8月12日就《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第二十七条明确指出,“非存款类放贷组织不得采取欺诈、胁迫、诱导等方式向借款人发放与其自身贷款用途、还款能力等不相符合的贷款。”
上述北京金融行业律师表示:“工作人员没讲清楚是一方面,如客户是信贷经理用自己手机操作完成协议签订,客户自己也是有责任的,不能自己只签字,不看内容,那就是对自己的签字不负责任的表现,贷款是一个金融产品,它对整个签约过程是有很高的标准的,但是最主要的责任还是在于贷款主体,不能让客户以这样的方式去签协议,这样的签约流程是不规范的。”
该律师也提示,如果客户遇到这样的情况,可以到当地的金融办反映情况。证据充足可以去法院起诉,但是很多投诉败诉的原因在于,客户掌握的证据不足。客户也没有对自己的签字认真负责,签订的合同是一定要仔细看的。
上述平安普惠方面人士表示,为了不断优化业务流程提升客户满意度。平安普惠再次认真检视了近年来的各个经营环节,在签约及放款环节,新增了签约时“双录”及放款后回访,“双录”即要求客户在签约的过程中保留确认借款信息的录音和录像,客户需要对语音自动播报回复“同意”才能继续申请流程,未同意则不会继续申请流程。
该人士也表示,平安普惠秉承及时发现并化解风险;及时更新、完善公司制度规范,确保公司经营、管理获得制度保障;及时开展监管法规解读,深入分析对公司和业务影响,提出管理建议,推动外规内化;建立日常培训体系,覆盖公司高管、业务部门领导、总、分公司员工,集中针对信息安全、基础法律知识、操作风险等主题进行宣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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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平安惠普贷款需要什么条件(平安普惠个人贷款)":http://www.ljycsb.cn/dkzs/927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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