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转贷”赚利息差?合同无效!对贷款“中间商”说不,下面是全国党媒信息公共平台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贷款转贷回收本金收入
来源:读特
套取金融机构贷款高利转贷,是否受法律保护?一旦发生纠纷,法院又如何认定?近日,坪山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认定出借人套取金融机构贷款高利转贷的借款合同无效。
高利转贷起纠纷
2020年7月26日,原告赵某通过被告余某从金融机构贷款228000元。当日,被告余某向原告赵某借款,出具借条载明借款228000元,借款用途为装修,借款期限为3年,月利息为1.1%。2020年7月26日至2020年8月9日期间,原告向被告实际转账支付借款共计213372元。原告向被告主张支付的213372元均是其向银行申请的贷款。
被告未按借条约定向原告支付本金及利息。原告在追偿无果的情况下,向坪山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银行贷款228000元及后续银行所有费用,支付原告已垫付银行还款31497.56元。
贷款转贷合同无效
坪山法院经审理认为,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本案中,原告赵某向被告余某出借的借款213372元,系原告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后转贷给被告,故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应属无效合同。借款合同无效,被告余某应当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213372元。原告主张被告代其偿还银行贷款228000元及后续银行所有费用、被告支付原告已垫付银行还款31497.56元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余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赵某支付借款213372元,驳回原告赵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法律对贷款“中间商”说不
民间借贷是金融借贷的有效补充,满足了市场主体多元融资需求,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民众、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但从事民间借贷行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高利转贷”行为。“高利转贷”相当于贷款“中间商”,是指从金融机构套取资金,不按银行借款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而是以更高的利率转贷给他人,以此来赚取利息差,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秩序。
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不受法律保护。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只要是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一律无效,即使不是为谋取高额利息,转贷合同也无效。
本案中,因原告赵某和被告余某均明知案涉借款实际来源于银行贷款而非原告赵某的自有资金,而原告赵某出借给被告余某的借款月利率为1.1%,远高于原告赵某向银行贷款的月利率,故可以认定原告赵某通过转贷行为牟利,属于“高利转贷”行为。因此,原告赵某和被告余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被告余某应当返还借款本金213372元。
套取信贷资金进行高利转贷的行为,从民事审判角度而言,会被认定为无效,如果此种行为获利数额较大,情节严重,还可能构成高利转贷罪,出借人还将因此获罪入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所以,出借人在选择成为“债主”前,一定要清楚自己出借给他人的资金来源是否属于上述规定的情况,避免逾越法律红线,得不偿失!
(原标题《“高利转贷”赚利息差?坪山法院判决借款合同无效!》)
(作者:深圳特区报记者 戚金城 通讯员 刘斌 贾延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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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转贷我的利息还要还吗
2018-07-10 16:55 | 浙江新闻客户端 | 记者 邵巧宏 通讯员 路余 孙淑女
孙某在庭审现场
向银行申请贷款,再将这笔贷款以民间借贷的方式,加息转借给朋友,以谋取利息差,这种看似“精打细算”的小聪明,实则充满着巨大的风险,触犯了法律的底线。近日,慈溪市人民法院通报了一起高利转贷罪,一男子被判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58万元;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2017年5月,宁波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接到报案,称慈溪男子孙某存在涉嫌高利转贷的行为,并提供了一些证据。公安机关随即展开调查,发现被举报有套取银行信贷资金高利转贷牟利的孙某是慈溪某电器厂的经营者。
事情的来龙去脉很快被理清。早在2011年11月,孙某以其经营的工厂名义,从银行贷款350万元。然而这笔钱根本就没有被他用于工厂运营,而是出借给了朱某。之后,孙某先后六次收取朱某给付的利息,合计39万余元,除支付银行贷款利息外,孙某“空手套白狼”坐收24万余元。
2012年8月、9月,孙某又如法炮制,以自己工厂的名义从银行先后贷得400万元、600万元,随后又转手将两笔贷款出借给朱某,并先后四次收取朱某支付的借款利息70万元,在付完银行的贷款利息后,还净赚32万余元的差额。
“因为朱某缺钱向我借,我没有其他钱,只有从银行贷款借给他。他跟我提出来给我2分利息,我心里想赚些钱也好,就借给他了。”案发后,孙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缴了全部违法所得。法院认为,孙某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高利转贷罪,遂作出了如上判决。
【法官提醒】
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属违法行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若单位犯此罪,将对单位判处罚金,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公民在进行金融借款或民间借贷时须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为了追求所谓的高额利润逾越法律和道德红线,不仅会有血本无归的经济风险,还会有身陷囹圄的法律风险。另一方面,银行作为高利转贷行为的受害方,要强化贷款资金用途的真实性和贷款资金去向的审查、管控,以最大程度地减少金融风险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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