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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分期贷款平台(即有分期不还是什么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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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形贷”套路深,要有层层戳破的决心,下面是光明网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美容分期贷款平台

“整形贷”“美容贷”,已经不是什么新鲜话题。但现在,出现了一种更复杂的新型复合式“整形贷”诈骗行为。

4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医疗美容领域违法犯罪典型案例,其中有一起“王某、朱某等人诈骗案”,具体案情是,2020年4月,朱某、王某等人共同投资成立A医疗美容公司。该公司利用网络平台发布信息,宣称招募模特进行免费整形手术。等消费者到来后,公司又称消费者需要完成几项简单任务才能免费整形,为了防止消费者手术后反悔拒绝完成任务,需要其先自费支付或以个人名义贷款,将整形费支付至A公司,后由公司分期返还。但随后,A公司又单方面提高任务完成难度,拒绝向消费者返款。如此,A公司以一套自创的“逻辑闭环”操作,就赚得盆满钵满。

检察官远程讯问被告人。图片来源:正义网

坦白而言,A公司的这“三板斧”,单独拆开地看,也都是老套操作,但当它们组合在一起、层层递进、接连使出,却具有了强大的迷惑性和杀伤力。这是因为,它们的排列组合,几乎步步踩中了人性的幽微和弱点,比如对“免费”事物的追逐、对沉没成本的厌恶,以及明知上当受骗仍不免侥幸的心态等。据报道,A公司及其后续衍生出的B公司,共招揽分期客户400多名,成单金额共计1300多万元,其中未返款金额就占到1096多万余元。“空手套白狼”得如此容易、投入产出比如此惊人,真是刷新很多人的三观。

但无论诈骗分子心机如何深沉狡猾、如何把诈骗环节拉长且设置得云遮雾绕,其违法犯罪的本质是隐藏不了的,朱某等人“利用互联网宣传免费整形叠加引入小贷平台模式恶意侵占他人财产,是借医疗美容之名实施的新型复合式诈骗行为”这一法律层面的盖棺论定,是改变不了的。去年,王某、朱某等8人已经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五个月、有期徒刑八年八个月等刑罚,并处罚金11万元到1万元不等。“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的古老箴言,再次得到了验证。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诈骗案的告破,也再次证明了一个颠簸不破的朴素道理:面对不断“创新”的诈骗行为,司法也要不断革新侦查思路和手段,既要有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诈骗犯罪行为、坚决捍卫受害人合法权益的决心和魄力,也要有去伪存真、抽丝剥茧、一查到底的方式方法。

比如,面对朱某“仅是投资人,没有参与公司经营”的自我辩解,检察机关通过审查电子数据、书证、资金流向,查看恢复的手机微信聊天,找到朱某签字的股东合作协议书等办法,有力击碎了朱某的谎言,为成功追捕并最终定刑起到了关键作用。再如,为准确查明被害人,检察机关一方面联合公安机关依据合同信息、资金流向查找,另一方面,反复查阅案卷材料,核对账务审计报告、合同等各种材料,将被害人数量从最初认定的20余名增加到400余名,涉案金额从几十万增加到上千万元。另外,诈骗案最难的是追赃挽损,此案中,检察机关这一难点工作贯穿全过程,及时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产,又充分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引导被告人主动退赃退赔,最终在法院判决前让被告人王某等4人共计退赔56万余元。

让司法长出更锋利“牙齿”,让诈骗分子“伸手必被捉”,让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就体现在每一起个案的处理上。置于鼓励全社会消费的背景下,依法严肃打击以“整形贷”为代表的新旧诈骗行为,不仅是维护消费者个体权利的“小事”,还是关系在全社会营造敢消费、愿消费、安心消费环境和点燃社会消费热情的大事。

来源: 新华网

即有分期不还是什么结果

【典型案例】

甲系国家出资企业A公司的工作人员,负责品牌管理及营销推广,乙系某广告公司实际控制人,是A公司的供应商之一。2012年上半年,甲欲购买本市一处房产,因资金不足,乙得知情况后主动借给其275万元用于购房。2013年甲因无钱归还,双方口头约定该借款作为乙投资甲在澳大利亚一处房产的投资款,但未约定投资收益和风险等。之后甲利用职务便利为乙的广告公司陆续承接了4000多万元的业务,其间双方均未提及上述钱款如何处置。2021年5月,甲得知其被限制出境,又听闻自己被举报,因害怕上述钱款出问题, 遂找到乙签订一份投资退款协议,将275万元全部退还。

【分歧意见】

本案中,对甲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275万元一开始是正常的借贷,之后双方口头约定投资协议,此钱款转为乙投资甲在澳大利亚一处房产的投资款,2021年双方约定终止该投资,甲将275万元全部退还给乙,甲乙双方是正常的民事活动。

第二种意见认为:甲借用管理服务对象乙的钱款用于购房,之后双方虽口头约定转为投资款,但并没有改变“借用”的本质。其间甲利用职务便利为乙的公司承接了大量广告业务,严重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属于违规借款物行为。

第三种意见认为:甲乙之间一开始是借款,之后双方虽然口头约定该借款为投资款,但这一大额投资既没有签订投资协议,也没有约定投资收益和风险,不符合正常投资要件,故本质上还是借款。借款期间,甲利用职务便利为乙的公司承接大量广告业务,在长达9年的时间里甲没有归还的意思表示和行为,乙也未主动催讨,直到甲听闻自己被举报,才将钱款全部退还,其行为符合以借为名的受贿。

【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甲乙之间不是正常的民事法律关系

随着经济环境的不断变化以及反腐败斗争的持续深入,权钱交易的方式呈现出多样化、隐蔽化和复杂化的趋势,尤其是以借款、合作投资为名的受贿行为,往往披着“合法”的外衣,行贿赂之实。本案中,甲乙双方建立起来的关系明显区别于普通的民事法律关系。首先,甲乙是管理服务对象关系,双方的地位不平等。乙出于让甲利用职权为其承接A公司广告业务的目的而借款,之后为了感谢甲为其提供的帮忙,完全听任甲对该借款的处置,放弃自己的正当权益。甲在双方的关系中始终处于一种优势地位,使得甲乙之间难以形成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其次,甲乙之间不是正常的投资者关系。双方虽然口头约定275万元借款为投资款,但乙对所投资房产的具体位置、面积和户型等情况均不了解,且双方既没有签订书面投资协议,也没有约定投资的收益、风险等内容,不符合正常投资的特性。甲乙之间这种所谓的合作投资已经背离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仅是掩饰双方非法行为的一种手段。

二、甲乙之间不是违规借用钱款关系

违规借款物是党员领导干部借用管理服务对象的钱物,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较重的行为。世上没有无缘无故的示好,本行为实际上出借的是手中的权力,本质是公权的异化和滥用。本案中,甲因购房缺资金,乙为了承接A公司的广告业务,主动向其示好,自愿出借275万元。但在之后长达9年的时间里,随着甲利用职权不断为乙谋取利益,该借款性质也随之发生改变,从一开始的借用变为主观上的占有,甲没有归还的意思,乙也不向其讨要,所以不符合违规借款物的构成要件。

三、甲乙之间实质上是行受贿关系

首先,符合权钱交易的本质特征。甲作为A公司负责品牌管理及营销推广的工作人员,在乙借款给其购房后,利用职务便利为乙的公司谋取竞争优势,陆续让该公司承接了4000多万元的广告业务,乙的公司从中获取了巨额的不正当利益。为感谢甲的帮忙和关照,乙默认将该借款送给甲,甲对此心知肚明,双方已达成行受贿合意。甲以借款为名掩盖收受贿赂的非法目的,本质上符合权钱交易的特征。

其次,借钱和还款方式比较反常。甲乙之间虽有真实的借款事由,款项也用于购房,但出借时双方既没有书面借款手续,也没有约定还款时间和计划等内容。之后双方虽然口头约定该借款为投资款,但既没有签订投资协议,也没有约定投资收益和风险,缺乏正常投资要素。之后甲听闻自己被举报,因害怕上述钱款出问题,遂借退出投资之名,急忙将钱款全部归还,符合相关犯罪事实暴露后掩盖犯罪的行为特征。

再次,没有归还的意思表示及行为。甲在长达9年的时间里,对该275万元借款没有归还的意思表示和行为,其占有该借款的主观故意比较明显,不同于一般的民间借贷或者借用管理服务对象钱款。而乙对此听之任之,从未向甲催要,还答应其将该借款作为房产投资款这一不正常的投资,以此为幌子变相向甲行贿。

最后,有归还的能力而不归还。根据调查,甲的银行账户有一定数量的存款,虽不能一次性还清该借款,但可以分期归还,但其不想也不愿归还。这与正常的民间借贷不同,因为正常的民间借贷借款人如果具备还款能力,一般会积极主动还款。而在名借实贿的情况下,借款人即使有还款能力也不会还款。(作者:陈晓赟 马晓丽 张剑峰;单位:上海市松江区纪委监委)

来源: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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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美容分期贷款平台(即有分期不还是什么结果)":http://www.ljycsb.cn/dkzs/908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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