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到年底「催款季」你公司的款回了吗?应收账款管理「秘籍」拿去,下面是长沙用友软件黄先生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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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现金流已成为企业生存的命脉,2021年即将结束,企业应收账款还有多少?是否影响到现金流?
每年的12月份,都是会计相当忙碌的一个月,年终决算、资产盘点,财务关账,还有各种的工作总结等等,而且必不可少的一项工作就是要对账面的往来款项进行核对清理。
资金是企业的血液,而应收账款就是企业的中枢神经。对于企业而言,应收账款的催收工作一直都是一件令人头疼的事情。
企业有时为了扩大市场份额,给予客户更多的诱惑力,会因为先货后款、分期付款、付款周期变长等方式,致使企业的应收账款金额迅速增加,应收账款面临巨大风险。
有数据显示,2020年受到疫情以及市场环境的影响,仅2020年1-7月,国内共有200多万家企业注销倒闭,其中大部分是资金链断裂,应收账款成为压垮企业的“那根稻草”。比如,化工行业的某龙头企业,在2020年上半年的应收账款甚至达到了42.3亿元。龙头企业的赊销状况都这么糟糕,小微企业的应收账款如果不快速处理,很有可能就会引发严重后果。
明明有利润,却连货款都付不出?
某企业今年以来的销售业绩报表一直都显示持续上涨,目前的销售额甚至已经是去年同期的三倍多,老板每天都在构想着美好蓝图。但是财务汇报的一个情况,却让老板惊出一身冷汗:公司账上的钱已经付不出供应商的货款了!
深究其原因,只因公司的业绩增长很快,用钱的地方多,销售回款比较慢,造成支出>回款,致使现金流紧张。这其实是个普遍现象,而有些公司可能因此就导致资金链断裂。
见招拆招,让应收款及时收回!
第一招:及时催收
想要及时收回应收账款,最重要的是必须加强对应收账款的管理与监督。公司针对不同的客户制定相应的催收策略,这就要求对应收账款的数据有较为详细的了解。
使用畅捷通T+Cloud可以快速了解应收账款信息,掌握了大额欠款与逾期客户,并将这些信息定期传送给具体的催收人员。否则,依靠对明细账的数据,制定Excel表格加工、整理,还不知道要耗费多少时间精力,才可以做好!那么畅捷通T+Cloud是怎么实现便捷管理的呢?就是下面两张表了。
①应收统计:有应收总账和应收明细账,让使用者快速了解大额欠款与长期欠款客户信息,方便了客户信用体系的查询。
②应收账龄分析:按应收账款产生的时间进行分类,可以快速锁定逾期的应收款,加强对逾期应收账款的催收。
此外,管理者还可以设置要求所有的应收账款催收工作要责任到人,防止出现无人管理的应收款项。这一点在T+Cloud也能完美地实现哦,只需要在“应收账款”科目同时设置【客户】与【员工】辅助核算,就可以使得每一笔应收账款对应到催收员了!
第二招:降低赊销风险
有些企业是采取预收款、现款结算的方式,这种方法本质是减少账期,现款结算的账期是0,预收款的账期是负的XX天。但是在一些商贸领域,很难完全实现预收款或现款结算的方式。
那么建议企业可以试试畅捷通T+Cloud“信用控制”功能,“信用控制”分为账期控制和金额控制。
账期控制:如果客户在账期内,比如说30天没有回款,就不允许再次发货。
金额控制:如果客户赊销的金额达到了一定额度,比如应收款超过10万,就不允许再次发货。
对账催款这件事非常重要,关系到企业防范风险、企业现金流周转、客户的质量、信誉程度、企业坏账的产生等一系列事情。所以无论是财务还是销售人员都要提起足够的重视。
财务要及时向客户提供所需的资料及账单,财务还要及时和客户对账,定期邮寄对账函,保证和客户的账一致。财务可以根据回款周期对客户划分等级。如对信用差的客户,销售人员回款力度加大或前期签订合同制定优先预付货款等一系列限制条件,确保及时回款,企业资金才能实现良好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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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日下午,银监会就《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有关情况召开了新闻发布会。会上,《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对外发布。
对于此次发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互联网金融新闻中心第一时间采访了相关业内人士。(下附解读)
1.开鑫贷总经理周治翰
总体上,本次正式颁布的《网贷管理办法》作为网贷行业的基本法,明确了网贷监管由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由中央制定监管制度,地方负责备案管理、规范引导、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等,有利于监管政策的顺利落实。
本办法包括八章四十七条之多,对资金存管、信息披露、借出人限额、借款人分级等都做了严格的规定,后续还将出台详细的资金存管、备案、信批配套政策,网贷企业未来的创新和发展方向大局已定,同时也给出12个月的过渡期,这期间各家平台需要逐项落实监管要求,并与地方监管部门做好具体事项的沟通,工作量还是非常大的,预计整体行业增速会暂时放缓。
2.拍拍贷总裁胡宏辉
拍拍贷长期期待监管规定的推出,规定的推出一定程度上代表了行业走向成熟。长期以来拍拍贷都是行业里最坚持合规的企业,我们仔细对照过意见稿的各种版本,拍拍贷基本都符合监管的要求。网络借贷要做小额分散、做普惠金融、服务消费是监管的基本思路,在这些方面拍拍贷的业务和监管的思路、大众的需求不谋而合。监管的出台将会使得大批制度套利的平台退出,行业集中度和大幅加强,规范性和老百姓对行业的信心也会得到极大地提振。
3.团贷网创始人兼CEO唐军
《监管意见》的出台是在意料之中的。政策正式出台,让我们这个行业有了合法的社会地位,作为国家认可的、由银监会监管的一个行业,以后我们做很多事情都是名正言顺的,不会再受到社会的歧视和各种负面舆论的影响。姑且不去说,它的内容完不完善,未来会不会根据行业、市场的发展有一些大的改动或者改变,单单是确立了合法的社会地位,对行业及企业而言,就是非常大的利好。
文件还提到“避免刑事执法混乱”等,这一点就从更大程度上保护了行业。此前一些执法不严谨的地区,是有一些执法混乱的现象的。所以,监管层是经过了深入调研和思考的。
4.麻袋理财总经理黄海旻
办法与征求意见稿相比主要有两大变动:
1、个人贷款限额20万,企业贷款限额100万,跨平台合计100万和500万,金额上限规定有利于资产模式为个人信用贷款的平台,这些平台的贷款额度一般都在20万元以下,对于车贷和房贷等上百万贷款额度的平台,影响会比较大。特别是企业贷款,目前贷款额度普遍在几百万和几千万之间,影响会更大。
对于业界讨论规定的限额是否有更改的可能,我们判断下来几乎没有。 监管层本身定位网贷行业为小额分散,不希望与传统金融进行正面竞争,要维持目前固有的金融格局,所以网贷行业只能做小额借贷。平台做不下去,淘汰或主动退出这个行业,只剩余一些大的规范平台,就是监管的目的,有利于风险控制。
2、办法给出了12个月的过渡期,比意见稿的18个月缩短,说明监管层希望尽快规范网贷行业,因此对大额业务的平台来说是很大的挑战,主要资产为企业贷款的平台很难短期转型为个人信用贷款,不少平台可能会被淘汰出局。同时对于监管层来说也是一个考验,需要在12个月内尽快上线数据共享平台,否则监管无法知道一个自然人或法人在不同平台的贷款总额情况。
监管细则已出台,接下去会有资金存管细则,需要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去备案,ICP证等要办理,无论是对监管层还是平台,未来的一年都会有很多事要落实。
5.点融网创始人、联合CEO郭宇航
通过沟通,我们意识到,本次《网贷管理办法》不是银监会单一部门的闭门造车之作,很多细则是有上位法依据的。其中,“个人在同一平台贷款上限20万”的法律依据来源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一设定融资上限的条款也是考虑到禁止以自融为目的的关联交易、严禁线下理财、禁止类资产证券化交易的债权转让等行为所作出的。
在就本次管理办法和监管的沟通中,我发现,监管层和法律法规制定者有着开放务实的态度,他们表示,对于新生行业的创新机制而言,目前版本的监管办法不能满足所有从业者的诉求,这同时也是行业的规律,也是银监会同其他多部门共同协商一致平衡的结果,监管层表示在监管办法出台后,仍愿意虚心接纳行业反馈意见,从而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6.玖富创始人兼CEO孙雷
这一消息对当前整个网络借贷行业乃至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来说可谓意义重大。《暂行办法》正式发布后,网络借贷不再是没人管的孩子,行业正式纳入政府法律法规的监管范围,这也是对合规平台的积极保护,不良平台会陆续淡出舞台。
对于借款限额的规定,这对于依靠大额标的拉动、交易额迅速增加,以及线下团队庞大的平台来说是个不小的震动,后续调整转型、回归到普惠金融的本质将是大势所趋。对无法适应《办法》的机构,建议最好抓紧申请相应牌照。
7.小牛金服执行总裁刘金科
网络借贷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并且网络借贷平台应当根据自身的风险管理能力,控制同一借款人在机构的单笔借款上线和借款余额上限,防范信贷集中风险。
因此目前的暂行管理办法中,出现这样的规定是有一定道理的,监管层的目的就是让其做小额分散的“普惠金融”,而不是跟银行去竞争,因为网络借贷平台就是作为银行传统金融业的一种有效补充而发展壮大,去支持实体经济的发展,这才是监管层希望看到的一个局面。
《办法》提到了,在政策安排上允许网贷机构引入第三方机构进行担保或者与保险公司开展相关业务合作,并且规定了客户资金和网贷机构自身资金实行分账管理,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客户资金实行第三方存管,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
8.美利金融相关负责人
互联网金融作为传统银行的补充,银行主要以服务大中型企业为主,500万以上贷款,作为补充,互联网金融平台则更多应该将服务下沉,服务到大多数没有被银行覆盖的人群,比如年轻白领、蓝领、工人、个人工商户等,他们没有完善的个人信用数据,或者难以提供银行所要求的多项信息。所以,小额分散必然是互联网金融首要坚持的服务原则,从风控的角度来看,小额分散也更利于风险控制,这也是行业自发展以来一直强调的。
《暂行办法》中关于借款金额的限制,将对以企业贷款为主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影响较大,可能会导致平台集中转型,转向更小额分散的资产,那么,小额抵押贷、消费金融等具有小额特点的资产市场势必会迎来激烈的抢滩与竞争。
9.银客理财创始人林恩民
监管办法中要求,单一自然人在同一平台借款余额最多20万元,在不同平台借款总额最多100万元;单一法人或组织在同一平台借款余额最多100万元,在不同平台借款余额最多500万元。事实上,任何政策的制定都会经过不断的修改和调整,而且也永远不会满足所有人的要求。就像这个限额,业内人士认为,这对于有借款需求的个人和企业实际上无形之中增加了借款成本,与推行普惠金融的理念有些背离。但实际,监管层考虑了小微群体的实际情况。
监管新政出台,对那些没有固定、优质资产来源、资产项目涉及金额较大、资产风险过于集中的平台将会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冲击作用。
10.诺诺镑客CEO何建
首先,随着行业各种声音以及负面信息充斥,《办法》出台对于行业发展具有很大的保护和指导意义,《办法》中提到给予12个月的整改期,提出网贷机构监管分工和安排,并对于最近半年的行业乱象以及可能存在的不规范的刑事执法提出了要求,这些都能起到正本清源、帮助网贷平台不断改善行业公信力和整体形象的作用。
其次,出台的《办法》再次明确界定了网贷平台信息中介的定位,并且表述为“作为传统金融的补充”,在借款人借款金额上也做了一定的界定,说明从政府和监管层面,在引导网贷平台不是做大额资产,也不是做传统金融机构的业务,而是更加聚焦小额分散,更加关注普惠金融。对于一直聚焦和专注小额分散优质资产的诺诺镑客来说,无疑是一大利好。
未来的一年必然是大浪淘沙,优胜劣汰的一年。对于一直追求小额分散,追求合法合规的诺诺镑客,我们非常乐于看到《办法》的出台,也会根据《办法》的意见逐条梳理,不断优化,在合规方面完全符合监管意见,共同推动网贷行业的健康稳健可持续发展。
11.广东互联网金融协会会长,PPmoney万惠董事长陈宝国
尽管暂行办法采取负面清单制,没有明确禁止项目金额拆分;但是从运营的规范性来说,我们还是不建议对项目金额进行拆分的。
金额拆分在不同的情况有不同的定性,在法律上和今天发布的暂行办法上,都是没有具体界定的,存在着模糊地带。因此,我们建议按照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保证借款项目的真实客观。
若不按照总规模不变的原则,金额拆分易出现结算困难、非法集资等风险,流动性风险也较大。
12.首金网常务副总裁戈矛锐
今天,《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发布,对P2P网络借贷借款限额进行了严格规定,引发了整个行业的热议。其中,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借款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借款限额的要求不仅对目前大多数P2P平台的业务会造成影响,甚至会对行业格局产生影响。
很多平台或是从业人员对于监管政策都视如猛虎,特别近期多部监管政策陆续出台,业内产生了不小的震荡。首金网在合法合规和风险管控方面一直做到行业领先,对于各类监管政策,就秉持着拥抱的态度,跟随政策的指引,不断完善自身。我们相信,监管政策的出台不仅仅是政府对于整个行业的监管和规范,更是为整个行业指明了发展方向,让整个行业能够更好、更稳健的发展下去。
13.民生易贷CEO陶静远
管理办法从网贷法律地位、备案登记、业务规则、风险管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做出了规定。信息中介地位的再次明确,给出了13条负面清单,划定业务的边界等,体现了底线监管的思维,有利于行业环境的进一步净化,民生易贷这类长期坚持合规经营平台的优势将更加显著。
备案登记方面,从业机构需要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办法提到,备案虽然不构成对网络机构经营能力、合规程度、资信状况的认可和评价,这体现了投资风险自担的原则。从业机构的备案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减少恶意诈骗,也是推动信息披露的重要举措。
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部分则明确了从业机构的禁止行为,对网络借贷中介机构、借款人、出借人各自的义务和禁止行为都给出了规定,明确了各自的职责,特别是给出了负面清单,这些都有助于推动行业更加规范发展,也体现了鼓励创新。
虽然办法的出台在行业预期之中,但与此前公布的征求意见稿相比,还是有一些调整。对此,办法做出了12个月过渡期的安排,这体现了监管对于行业的呵护,随着相关配套措施后续的出台落地,行业的大洗牌将会加速。
14.网贷之家首席研究员、盈灿咨询总经理马骏
马骏表示,《暂行办法》实行双负责制,将由银监会和银监局对P2P平台做行为监管,地方金融办做机构监管。这也是穿透式监管的一种体现。另外,《暂行办法》是由国务院批准的,可见其影响与份量。
对于业内争议的借款额度限制,他表示,“信息中介和小额分散,是此次《暂行办法》的主要本质。小额分散也是考虑到信息中介和投资人的风险。”
他分析称,《暂行办法》再次明确P2P作为信息中介,是传统金融的补充。从风险管理的角度,大额借款业务易受影响,而这些本身是银行做的业务。监管层更鼓励P2P平台做小微企业的服务。另外,从投资人保护的角度看,小额、分散,更安全。
他同时指出,《暂行办法》也为创新留下了空间。例如,在投资者(出借人)保护方面,《暂行办法》指出“未经出借人授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代出借人行使决策。”而去年12月发布的征求意见稿则是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代出借人行使决策。每一融资项目的出借决策均应当由出借人作出并确认。”而这一规定,也为自动投标留出了一定空间。
15.投之家创始人兼CEO黄诗樵
《暂行办法》总体偏严,鼓励发展合规的企业,打击和取缔非法企业。尤其是借款上限标准的设定,如果严格按这个标准执行,80%以上的抵押类业务要暂停。《暂行办法》的出台也给平台的合规治理带来了较大的压力,有些平台需要调整业务模式,甚至需要关停。网贷行业经历了多年快速发展,终于在近期被戴上了紧箍咒,对当前的大多数平台有较大影响,对整个互金行业的格局、国家金融创新的发展及普惠金融的实施都将造成深远的影响。
16.网贷之家联合创始人石鹏峰
最大新增贷款额度限制(个人单平台20万,全行业100万,企业单平台100万,全行业500万)这个规定可以说是最出乎行业意料,也是会对行业产生最大影响的一条。由此,大部分平台的业务模式需要进行调整。但这一条真正完全落地执行到位也是非常困难的,在强烈的需求推动下,容易出现上有政策下有政策的情况。另外对于如何判定是否已在5家平台借款,在短期内也是非常难以实现的。
禁止行为:从12条到13条,除了很多细节修改外,新增了一条:明确不得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不得开展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但这一条对比早先在互金专项整治方案中提到的未经批准不得从事债权转让业务的说法更加明确也相对宽松,并没有把所有债权转让的行为全部禁止,这也可以让很多平台松一口气。
给到的合规整改过渡期从18个月缩短到了12个月,虽然1228征求意见稿发布已经8个月,专项整治工作已经开展了4个月,但12个月的整改过渡时间还是非常具有挑战的。其中最大的难点可能在于银行资金存管对接的落地。
17.融360相关负责人
之前坊间流传的关于网络借贷借款额度设立上限的消息得到了证实,监管明确了对于网络借贷的定位与引导方向,那就是鼓励小额普惠,防范信贷集中风险。
在当前P2P网贷平台所涉及的资产类型中,像大额企业借贷、房抵赎楼等房贷业务乃至部分车贷业务、供应链金融及保理业务等等底层资产所形成的借款项目均可能超过限额“红线”。不少业内知名度高、成交待还规模大、投资人气高的领先平台都面临着业务整改和资产端转型,至于规模较小专注于某一类细分领域的网贷平台,若不能顺利找到符合监管规定的新资产端资源,则面临生死考验;而提前布局小微信贷、消费金融的平台,则获得了监管层面赋予的竞争红利。总之,此次暂行办法的落地,会引发行业新一轮洗牌,预计行业集中度会进一步提升。
但是一个不可忽略的问题是监管规定如何贯彻实施。目前网络借贷行业并不存在一个全行业的信息共享系统,单一借款人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总余额是很难监测的,如果要实现这个规定,则需要建立一个全行业的信息共享机制。是否要建立一个P2P网贷行业信息共享系统?如果要建立的话由谁来负责建设和维护?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是否会在其中扮演重要角色?这些问题我们在暂行办法中还找不到答案,有待未来监管细则的进一步明确。
18.向上金服CEO袁成龙
此次发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为从事P2P网络借贷业务的平台设定了相对具体的准入门槛,同时也明确了13条负面清单。负面清单的推出虽然条例方向整体趋严,也折射出监管对网贷行业发展的重视。
本次《暂行办法》的出台,对于平台的资产端要求增大,这对大资产端平台会造成一定程度的冲击,大型平台将面临行业转型、转变业务模式、寻找合适的资产端,未来行业也可能迎来并购重组的浪潮。袁成龙同时也认为由于目前平台所做的业务不一而同,并购重组很难实现资产整合,目前行业存在12个月的整改期,平台想要多元化发展,首要问题是尽快优化资产端,找到优质资产。12个月的整改期,对于行业来说,网贷平台需要从严遵守行业规则,并积极和金融机构沟通,实现过渡转型。
袁成龙认为,消费金融或将成为行业下一主战场。目前消费现在逐渐成为了拉动GDP的主力军,并且已经有很多巨头公司占据了先发优势。平台只有通过技术、场景、风控和服务等方面的标准化来提升自己的竞争力。
19.有利网CEO吴逸然
网贷行业应该坚持“小额分散”的普惠金融发展方向,最近几年从监管机构到网贷行业,这一点逐渐形成了共识。规定个人、企业借贷金额的上限,就是对“小额分散”要求的具体落实。
互联网金融行业之所以能够迅速发展,原因之一是此前面向最广大的中小用户的金融服务下沉不足,而网贷行业正是为了改变这种情况而生。监管规则明确之后,网贷行业运作会越来越规范,获得更多投资人信赖。这对全行业都有很大的好处。
另一方面,大家的核心竞争力会逐渐的凸显出来。比如要做小额分散,资产端的开拓能力很重要,同时,如何利用信息化的能力,组织和处理大量的小额分散的交易也非常重要。
20.中业兴融总裁章强
新规的发布对行业来说是肯定存在一定冲击,但总体上是个大利好。长期以来行业的法律地位不清晰,对行业与外界的合作发展起到一定负面影响。在规则对行业认可之后,这种顾虑将会消散。同时行业的社会形象也会得到较大的提升。
新规明确了行业发展的底线,有章可循的行业才能够合法合规发展。对于平台来说,我们要做的主要有两方面工作,第一个尽快拥抱监管、主动按照监管要求合规开展业务,第二个尽快适应监管,适应监管带来的冲击,尽快落实监管具体要求。
新规对于新平台来说,后发优势可能更为明显,新平台规模和合规压力小,整体转型和整改相对来说更为简单,但对于老平台,压力可能更大,因为历史负担更重,整改难度更大。另外留给平台的时间不太多,整改期12个月,我们也希望其他协作监管部门能尽快出台相关细则,包括银行资金存管规则、ICP许可规则、平台备案制度要求等。
21.海融易CEO王伟
对于网贷行业的监管力度之严超预期,体现了监管层让P2P回归金融本质,辅助银行等传统金融体系的决心。此次监管细则正式颁布将打击非法平台,利好像海融易这样的由上市公司或者国有企业控股、坚持合规经营的中大型平台。细则具有很强的操作性,监管在无形中抬高了平台运营成本和门槛,行业优胜劣汰加剧。
为什么会以20万、100万为借款上限?在王伟看来,是为了与刑事法律中非法集资有关规定衔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法集资的司法解释规定: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同一借款人在不同网贷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则很难控制,目前P2P平台之间尚没有联网,需要在推动征信、信息共享工作上取得实质性的进展。”
22.合拍在线董事长王实
《暂行办法》整体上对网贷行业的发展带来了多重利好,为行业的健康发展给予了充分的包容和鼓励。这是里程碑式的事件,正式结束了网贷行业野蛮式发展,进入监管合规发展时代。
通过负面清单的方式来监管,同时要求平台坚持底线思维,这将杜绝明显违法违规的行为,防范了系统性的风险。值得注意的是,监管接受了授权后的自动投标、投资人间的债转转让等技术创新,为未来更多创新留下了包容性。
23.e路同心总经理闫梓:
从监管细则来看,把行业的定位、模式、业务和规范都做了梳理,算是给行业指明了一个努力的方向,能看出监管架构希望p2p行业趋向普惠金融的定位。但是我们比较疑惑的是借款上限的规定,个人20万和企业100万的上限的意义在哪里,会不会限制p2p行业的创新,或者说对融资需求在100万以上的小微企业的融资出路在哪里?再回到民间高利贷的灰色阴霾里?我们期待政策能够更加的考虑到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把p2p行业真正建设成为小微企业的源头活水,灌溉小微企业发展之树。
24.道口贷董事长兼CEO罗川
《监管细则》的出台,对于整个网络借贷行业将是非常好的促进。有了明确的监管规则,将对投资人保护起到非常有效的作用,同时也对市场进行明确规范,引导行业沿着良性轨道发展。
值得关注的是,监管细则对信息充分披露、投资人(出借人)教育以及风险承受能力甄别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进一步强调对于平台充分信息披露的要求,这也让投资人可以更好的理解所投项目的资产标的。同时,细则中明确提出的合格投资人条款,意义重大。可以看出,细则要求投资人具备一定的风险承受能力,这将在一定程度上,打破刚性兑付的预期。
细则明确P2P是服务于个体借贷,禁止平台成为“银行理财、基金、股票、信托”等产品的销售通道。这一方面可以支持中小微企业直接融资,让钱真正流入实体企业,而非在金融体系内自我循环。另一方面,也避免将平台其他高风险金融产品化整为零,销售给不适合的投资者。
25.金融工场CEO崔海晨
此次发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就管理机制、备案管理、风控、投资人保护、信息披露、监管自律、法律责任等各方面作出了细化要求,为从事P2P网络借贷业务的平台设定了相对具体的准入门槛,同时也明确了13条负面清单,意味着从事P2P网络借贷业务的互联网金融平台有了明确的操作规则。所有平台将暴露在“阳光”之下,投资人有了相对明确的选择依据。
《办法》与监管部门长久以来坚持的基本原则相一致,再次强调了行业“小额、分散、普惠”的发展原则,重申了网贷平台信息中介的定位。此前受到从业者密切关注的“借款人融资限额”的问题,得到了监管部门的证实。那么,后期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平台肯定会进行相应业务调整,行业洗牌局面才刚刚开始。
关于资金存管仍旧确定为银行直连模式,但监管部门也指出,具体的合作还是要交给市场、交给机构本身去协商,不会由政府包办。也就是说,监管部门不会为平台指定具体合作银行,平台接入银行存管需具备的条件,仍要根据银行的要求确定。以目前行业现状来看,“软性门槛”较高,中小平台接洽难度较大。
26.爱钱帮CEO王吉涛
《办法》的出台是在意料之中的,肯定了行业的合法地位,给行业明确了边界,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暂行办法的试行给行业明确了边界,这是业界盼望已久的事情,终于可以在明确的框架内不再瞻前顾后的发展,爱钱帮自身早在14年成立之初就坚定的走小额分散和普惠金融的路线,逐步在汽车金融领域内建立了行业地位,这次的管理办法更加坚定了爱钱帮的发展战略,后续会加大针对车主和准车主人群的金融服务。
网络借贷行业由于其直接融资的属性,在发展过程直接与融资方接触,从融资方的需要出发,结合传统金融、大数据风控等多种手段,创新出了新型抵质押融资模式、供应链金融模式等多种贴近市场的方式,做好了传统金融的补充角色,盘活了多种被抑制和忽视的信用资源,让社会资金得到了更大范围和层次的流动,也为普通百姓获得了资本性增值收入,而暂行办法中关于借款限额一条会让行业格局彻底改变。优质资产向更低成本的机构资金聚集,大平台转型,中小型平台陆续退出。
近一年来,随着行业呈现的小平台有序退出,大平台的壮大,百万到千万量级的项目是大平台的优选,也起到了控制集中度的作用,如果严格按照《暂行办法》执行,这部分项目的清退应该是一个缓慢的过程,可能会引起的连锁反应还无法预见。
27.融道网相关负责人
互联网金融之所以得到了国家的支持和认可,是因为它在解决中小微企业方面所起到的作用。央行把500万元以下的贷款定为“小微贷款”,但是却把企业借款限制在100万元以内,这显然是不符合中小微企业的经营的现实需要。
另一方面,中小微企业从P2P平台获得经营性贷款,有相当大的比例也是用银行无法接受的房产(如非清房、无备用房、已经抵押只能做二抵等)来进行抵押,如果在银行不愿意做的情况下,又不允许P2P做这些抵押物有瑕疵的业务,中小微企业好不容易获得的融资渠道又被堵上,对中小微企业而言伤害反而更大。
所以,限额对于中小企业,P2P平台和投资人三方可以说是“三输”。
28.人人聚财创始人兼CEO许建文
从《暂行办法》细则来看,更多是从P2P对于金融的意义及现状来考虑。但从现实角度来看,这一限制的实施,需要解决一些实际的问题,例如,如何限制单个用户最多只能借款100万;如何防止企业通过注册子公司孙公司去借超出限额的款项等。
另一方面,大量的网贷平台要为符合细则而转型,首先受影响的就是平台数据缩水,在短期内或影响一部分投资人的投资信心;其次,平台需要尽力去挖掘大量的20万或者说100万以下融资需求的客户,行业将进入精细化竞争的阶段,一些小平台很可能无力承受而退出行业。
29.合力贷CEO刘丰
“小额普惠”一直是P2P行业发展的重要基础和出发点,在互联网金融中发展活跃的网贷行业,加强监管是很有必要的,我们强烈期盼合理监管的尽快落地。
今天公布的《暂行办法》强调了网贷平台的中介定位,以“小额分散”为原则,并直接确定了“上限封顶”,这条对行业的震动还是比较明显的,也给行业提出了一个新的课题,未来网贷平台的业务由大额转向小额,由集中转向分散是必然趋势。相信不少平台会积极利用12个月的过渡期,进行产品及业务模式调整,积极应对市场及监管政策的变化。同时,一并需要关注的还有互金平台信息披露的落实及相关借贷信息共享体系的建设。《暂行办法》这算行业基本法,对平台合法权利保护也很有积极作用。
30.融金所创始人孙明达
《暂行办法》对借款人借款上限进行限定,实际上对平台信息共享和风控都有了更高要求。平台在对借款人进行审核时,如何确定其已获取的融资金额,在实际操作中都会存在一定的难度。监管层应该考虑不同地域人群不同的融资需求,一线城市和二线城市的限额是否应该有所区分。
而对单一平台限额无法满足其融资需求的借款人,他们可能会寻求多个平台融资,甚至转向民间融资渠道,这样不仅增加了借款人融资成本,也违背了普惠金融降低融资难度、融资成本的初衷。
31.钱罐子副总裁姜再宸
此次监管细则暂行办法的出台,足以看出监管层的重视,其根本是引导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其中“借款限额”条款备受关注,如果最终落地,将会对大资产端造成一定程度的冲击。这相当于把网贷平台的业务规定在小额分散的范围内,各平台需要时间去开展更多的小额资产。目前,行业本就面临着资产荒,而现在要求从大额业务转型到小额业务也会导致资产端出现白热化竞争。
倡导普惠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是监管层希望行业发展的方向。“小额分散”是可以倡导的原则,进行限额也是可以预估的,但具体额度此前一直没有规定,此次限额对很多老平台来说面临着整改压力,同时对借款人来说,也面临着融资成本增加的因素。
面对此次监管细则的出台,钱罐子将会逐一对照,紧跟监管趋势,继续开展合规优质的业务。
32.神仙有财CEO惠轶
本次监管意见明确对限额的规定,体现了监管部门在当前经济和金融形势下,整体监管的一致性,在过去几年相对比较宽松的金融环境和货币环境下,金融机构和类金融机构过度信贷化的趋势非常明显,各种机构采用各种手段和方法,都在从事本质上的银行信贷业务,这给整体金融环境带来了风险,而本次网贷监管意见对于限额的明确规定,实际上是与不久前限定银行理财资金、资管资金进入非标投资的思路是一致的,就是让银行的归银行,传统信贷业务,特别是大额信贷业务是银行的强项,那就让银行把这部分做好,把风险管住,而小微信贷、普惠金融银行没有精力做,就放开给互联网企业做,但前提是不产生系统性的风险,从整体金融发展的角度,这样的监管思路是正确的。
第二点,从P2P企业来讲,通过这次监管细则的明确,需要更加清楚的认识自己的定位,P2P的定位就是小微,就是普惠金融,而不是再造一个银行,在未来P2P发展中,平台一定要非常明确信息中介的这个定位,通过先进的技术,把信息中介、效率提升的事情做好,而不是通过各种方式希望把自己变身成一个类似银行的金融机构。
第三点,监管意见发布后,已有业务如何转型是一个大问题,据不完全统计,目前现存的不符合限额限制的P2P资产有几千亿之多,对于这一部分历史业务,需要有监管智慧,不能简单粗暴一刀切,需要P2P平台和监管机构高度配合,甚至需要传统金融机构的配合,才能完成平滑的过度和转移。
33.捷越联合创始人王晓婷
《暂行办法》以负面清单形式划定了业务边界,对平台的相关业务划定了红线,不符合监管要求的,肯定需要尽快调整或转型或退出市场。借款额的规定,《暂行办法》做出了明确,划定了借款人的借款上限。这对以大额借款标的为主的网贷平台业务以及部分较高金额的借款业务影响比较大,面临业务转型的局面。网络借贷金额以小额为主,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对于平台风控来说,可以有效防范风险过度集中,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但王晓婷也指出,这个限额规定需要行业内尽快建立一个统一的信息共享系统,因为目前信息不透明,很多借贷信息很难做到确认。
与征求意见稿过渡期18个月不同,《暂行办法》给出的过渡期只有12个月,要求在一年内通过采取自查自纠、清理整顿、分类处置等措施,净化市场环境,促进机构规范发展。这个时间对平台来说,可能任务还是比较重的。但同时,《暂行办法》已经给出了比较详细的业务规则,明确了网贷平台的业务边界,一年的时间,相信平台有足够的时间进行调整,加之去年12月的征求意见稿出了之后多数平台其实都在积极进行合规调整,以符合监管的要求。
34.九斗鱼CEO郭鹏
通过负面清单界定网贷业务的边界,对符合法律法规的网贷业务和创新活动,给予支持和保护。此外,“监管细则”明确了网贷市场相关主体的权、责、利,不单网贷机构、监管机构,参与市场行为的借款人、出借人也需履行相应的权利义务。这是全行业的一次风险教育,对于促进我国金融市场的全面成熟、帮助投资人的理性成长、增强社会的信用与诚信意识都有裨益,利于行业长远发展。
监管细则的落地,在规范网贷行业发展的同时,有利于鼓励更多平台持续输出创新驱动的力量,充分利用先进技术,做好新形势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产品优化、服务升级。有利于鼓励更多平台不断地去完善贷款审批机制、信贷风险管理机制和内部激励约束机制,有效发挥网贷行业的差别风险容忍度,起到对银行等主要金融机构的有益补充作用,更好地促进社会金融资源有效配置,有效提升三农群体、中小微企业主的金融获得感,为经济社会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35.广州互联网金融协会会长、广州e贷总裁方颂
整体来说,管理办法的出台的时间有些出乎社会的预期。此前行业预期网贷暂行管理办法出台时间为专项整治结束后。但我们欢迎监管细则早点出台,因为只有专项整治和日常管理齐头并进,行业才能健康全面发展。
管理办法对网贷机构的定位更加清晰,之前的征求意见稿只是区分了信息中介和信用中介的定位,且具体细则由省级制定,此次是直接在中央层面明确了网贷机构的定位为:普惠金融、小额分散。
坚持发展与规范并重:在加强监管的同时,也为行业创新留下了空间,包括经营范围放松,不禁止关联交易,包括不限制自动投标、投资人债权转让等功能。
管理办法“双负责”管理模式:银监会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分工合作,充分考虑到网贷平台经营的跨区域性,经营地址和注册地址的不一致性,银监会带头负责跨区域、跨地区网贷平台监管行动,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网贷机构的机构监管,包括备案登记、维护稳定、处置非法机构等。大家齐抓共管,更有利于行业健康的监管。
管理办法进一步解决明确日常管理的操作难题,如备案登记的条件、流程等,明确并简化了操作程序,实现了从“无监管”到“有监管”的无缝对接和转化。
对投资者的保护大大加强,要求网贷机构以醒目方式提示出借人投资风险和禁止性行为、对投资者进行适当性管理,同时也对参与网络借贷的出借人划定应履行的义务,表明除了借款人监管外,出借人的监管,特别是洗钱,也将是监管的重点。
整改时间紧、任务重,以前是18个月完成资金存管,现在12个月既要实现资金存管,又要规范借款额度,对行业来说是一个极大的挑战。预计消费金融平台的价值会剧增,行业并购潮或将涌现,随着政策的逐步明朗,更多资本将涌入行业。
36.懒投资CEO张磊
《暂行办法》中限额的规定,规定中对于个人以及企业的借款额度作出了明确的限定。根据企业最高500万的规定,可以看出,500万人民币的限额也是绝大多数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在信贷产品方面的分界线,也就是说500万以上的金额是需要持牌机构运营的。近日,央行条法司副司长刘向民也明确支持Fintech(金融科技)要与持牌机构合作。此举将极大规范Fintech的创新行为,同时也将推动Fintech创业公司与传统金融机构的合作。
37.爱钱进CEO杨帆
就《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中规定的借款上限,我认为此项要求贯承了监管机构对P2P作为传统金融有效补充的监管原则和定位。
暂行办法中规定的借款上限要求P2P向“做小、做简单、做分散”方向转型,大金额的借贷需求仍由传统金融机构满足,而P2P更好地定位于服务小微企业和个人,践行“普惠金融”的本质。开展大额借贷的P2P企业将面临市场洗牌或被迫转型,更多的P2P网贷企业将转型为小额借贷、消费金融等领域,加剧该领域的市场竞争,而已经在该领域有明显优势的企业,将继续凭借其大数据风控、互联网技术及成熟的业务模式领跑行业。
38.金信网副总经理李玉维
对借款人在一家网贷平台上的余额做出要求容易,但在同一借款人在不同网贷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则很难控制,这就需要促进网贷行业的信息披露和信息共享工作取得实质性的进展,打破网贷平台之间信息孤岛现状。此外,随着资金存管、机构备案、信息披露等配套制度陆续出台,将出现“小平台生存难,而大平台转型难”现象。
39.和信贷COO周歆明:
《办法》的出台不仅明确了P2P平台信息中介的定位和主要监管部门,而且对小额借贷和负面清单做了明确的规定,肯定了P2P平台作为传统金融有力补充的作用,这有利于P2P行业健康规范发展的同时,也加速了P2P行业的快速洗牌和转型。
在预留的12个月的调整期内,大量P2P平台将面临业务调整和转型,一些平台原有的优势,也会失去,需要重新规划和调整。同时,《办法》未对出借上限、风险准备金、地方金融办备案等方面设置门槛,表明各项配套政策有待进一步完善。
40.博金贷副总经理刘洪文
《监管办法》的出台,从制度上明确了网贷机构的身份定位,是整个行业的里程碑事件!意味着其中对行业主体的入市条件基本做了明确,此次的十三项禁止行为确定负面清单,在去年的《暂行办法》基础上修改或添加的条例很明确的表现出监管层所希望的网贷行业发展方向。
同时,《办法》明确了银监会(局)和地方金融办的监管分工问题,个人理解为先由地方备案,具体经营行为由银监会方面监管的分工安排,体现了事中、事后监督的监管思路。这次《监管办法》对“坊间传闻”的“单一自然人和法人借款上限”、“银行金融机构资金存管”等细则将会对整个行业冲击较大,大部分平台将在资产业务上要做调整,而一些小平台则要为存管等“准入门槛”费劲心思。
41.真融宝董事长吴雅楠
《办法》出台,锤子终于落地,整个网贷行业将有规可循。实行“负面清单”的监管方式将有利于建立合法合规的边界,同时每个企业都应坚持自律,对照自省。相比之前的征求意见稿,网络借贷平台的信息中介属性更加明确,这一定位将加快借贷平台和理财平台的分化,生产资产和资金理财的专业化分工也将进一步分明。
正式出台的《办法》与此前发布的征求意见稿可谓是一脉相承,要求P2P平台应向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监管措施对于P2P的经营范围采用以负面清单为主的管理模式,明确了包括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保息、不得开展类资产证券化等“13项禁止性行为”。这无疑是让政策“红线”有了更为明了的说明,也使得行业的未来发展方向有了更为明晰的指引。此外,《办法》给出的过渡期只有12个月,这个时间对平台来说,可能任务还是比较重。
42.果树财富CEO吴复申
整体而言,此次监管细则的正式出台具有重大意义,最重要的是奠定了网贷平台的合法地位,网贷不再是“人人喊打”的草根行业,行业形象将在全社会有一个质的提升;其次,行业监管部门也确定由地方金融办、银监局主管,解决了“谁的孩子谁抱走”的问题,网贷平台不再是没娘的孩子了,与地方监管部门的沟通效率将大大提升,不会再出现部门间互相推诿的现象。
从具体细则来看,其中明确提到了“禁止债权转让”,在我看来,这条规定的正面意义毋庸置疑,禁止债转意味着网贷平台的每个项目的法律关系更加明晰,能够有效保障投资人利益。但在项目的贷后管理执行层面,网贷平台将会面临两个关键性的问题:一是现场签约已然不可能,那么电子合同签章在法律层面上是否能够被认定为有效,怎么签署属于有效,反向决定了对债务人的约束力度。二是债务人真正违约后,平台是否能够获得投资人在贷后管理上的授权将成为关键,这决定了平台是否具有进行协助催收或委外催收的法律地位。
43.夸客金融董事长兼CEO郭震洲
“《暂行办法》从顶层设计角度引导网贷行业将资金投向小微企业主和个人消费者,引导网贷机构服务普惠群体。”细则所规定的借款余额上限完全符合中国人群的消费特点,不论是个人的20万上限还是法人的100万上限,都能够覆盖个人消费者和小微企业主这一高成长人群的短期融资需求。
随着《暂行办法》落地,网贷行业将服务集中在高成长的普惠群体,远离大型项目,有效地与银行金融体系形成互补,从而打造多层次金融体系,形成更为完善的金融覆盖。
小额分散本身就是风险管理的重要原则之一。不论是对于体量较大的商业银行还是对于新金融机构,借款人过于集中是一种高风险行为,一旦出问题就容易给投资人和平台造成巨大损失。通过小额分散来有效规避风险、保障资金安全正逐渐成为行业共识。借款人小额分散化之后,即便其中的某几个借款人发生风险,也只是局部情况,能够通过大数法则有效化解,通过整体收益来覆盖有可能发生的风险。
44.东方汇总裁胡玉君
毋庸置疑,《办法》的正式出台,体现了监管层对行业严监管的态度,表明了监管对整肃互联网金融行业秩序的决心。
无以规矩,不成方圆。P2P作为互联网金融的一种模式,《办法》的出台有助于扭转行业回到正确的发展轨道之上,让行业发展回归本源,更好的实施普惠金融。我们始终认为互联网金融的本质仍是金融,未来,互联网金融在经过喧嚣之后还将回到金融本质,这对传统金融企业背景出身的平台是绝佳的机遇。
行业对监管《办法》出台可以说是盼望已久,我们认为此次《办法》内容严谨审慎,符合监管规律,进一步保护了投资者利益。
当然,由于互联网金融是新生事物,形势发展很快,总会不断有新的问题出现,有时监管的文件还没有真正落实执行,又有一些新的挑战,这样就需要进行新的研究。《办法》中可能也存需要进一步完善地方,任何政策的制定都会经过不断的修改和调整,以适应各阶段形式,如同行业的慢慢健康成长,监管条例也会逐步完善。
45.诺远科技相关负责人
暂行办法的出台,意味着网贷行业终于结束了野蛮生长的“无监管”时代,同时也代表监管部门对于行业合法身份的再次确认。对于整个行业来说,规则出台是一件好事儿,经营不合规、风控能力差的平台将被大量淘汰出局,好的平台会迎来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经过近年来的发展,网络借贷行业取得的成绩有目共睹,但行业鱼龙混杂的现状也给行业蒙上太多阴影,行业亟待这一剂监管猛药的出台。但同时,也希望在监管上能真正做到鼓励创新与促进发展之间的平衡,充分考虑行业特点及相关规定的现实可行性,别打击了行业创新的活力与锐气。
46.分期乐创始人&CEO肖文杰
网络信贷行业监管细则落地,确定了对行业采取备案管理而并非此前令业界颇为担忧的持牌模式,体现了监管层面对网络借贷在助力普惠金融、服务小微实体经济等方面正面价值的肯定,也为网络借贷行业留出了创新发展的空间。“从分期乐和桔子理财的实践来看,中国网络借贷及消费金融的蓬勃发展会助推中国经济向内需转型升级,但是借贷过度也容易造成系统性的风险,监管细则明确借款人借贷余额上限可以有效防范过度信贷风险,同时也会极大推动行业信息共享,从而更好地规范新金融长期健康稳定成长。”
47.信融财富副总裁吕良
正式确立了p2p网络借贷机构的合法地位,第一次国家四部门出台正式规定,对p2p平台的信息中介的法律性质和居间服务机构的合法地位做出了明确; 明确了p2p平台的设立和运行规则,p2p平台须向金融办履行备案和向工信部门申请icp经营许可,客户资金采取银行第三方存管,机构设立的程序不再无法可依,不再缺失监管,平台运行不再缺乏统一规制;采取备案制和负面清单管理为创新预留了空间,备案制相对于审批制和牌照管理减少了权力寻租的空间,而负面清单管理也就是只要是规定不明确禁止的经营可以自主抉择,有利于互联网金融创新。
预留较长期限的合规整改期,12个月的期限帮助平台的有序调整和良性退出;按照普惠金融小额分散的方针,设置了单个借款人最高借款限额,一定程度上防范了风险,但实践中很多超过此限额的融资需求得不到满足,具体数额规定还需根据市场需求和实践中的问题进行科学调整。
48.用友友金所总裁李昌国
其实,对待过去半年的行业震荡,我们不妨看作是泡沫破裂的过程。伴随着去泡沫化的,是监管层针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监管指导意见的出台以及地方政府政策的逐步明晰,2016年已经是互联网金融行业走入规范发展的监管之年。今天发布会的数据出来,正好印证我的这一观点,从数据可以看到截至2016年6月底,全国出现问题的平台数已经达到1778家,约占全国机构总数的43.1%,
一、随着监管的深入和行业的自我净化,将会有越来越多的资质差、风控能力弱、背景不强的平台逐步退出互联网金融的竞争。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监管办法的正式出台,市场资金将更加快速向类似于用友友金所这样的有实力有能力有魄力的中大型平台聚集,市场将更加规范,投资者的权益也将更加得到保障。
二、行业整体向好并不会使每个平台都会向好,而是会加快业内分化,那些立足普惠金融、拥有股东、队伍、品牌、技术、渠道、客户资源等实力并且拥有耐心的平台才会走得更稳,更快,逐步脱颖而出。三、金额分散,区域分散,投资分散这样的平台,受到政策青睐。以用友友金所为例,我们在多个维度上的小而分散,既充分践行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普惠金融,又充分分散了风险,提高了平台运营的效率和安全性,这也完全符合了此次监管办法的精神和具体操作路径要求。反之,对于那些大额标的平台来说,则会造成需要重新调整方向的战略影响。
49.永利宝CEO余刚
新规的发布,正本清源,为普惠金融的可持续发展指明了方向。新规的发布势必引发行业的重新洗牌,自律合规的平台才能获取更大的发展优势。永利宝已顺应政府导向,重点发展小微企业贷款和个人消费贷款业务。
随着政策明朗,期待银行存管、司法实践等配套政策落地,促进行业规范发展。
50.微贷网副总裁汪鹏飞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于今日正式出台。这个被视作“网贷行业首部业务规范政策”的文件给予网贷平台更为合法的地位,更有利于营造行业规范、健康发展的大环境。
互联网金融一直被视作为传统金融业务的有效补充,网贷平台业务覆盖了大量无法从传统金融机构获得完善金融服务的长尾客户,肩负着发挥普惠金融的重任,网贷行业在具体业务中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所以限额往小额调整应该是行业未来的发展趋势。
监管办法明确了网贷平台信息中介、小额分散和服务于实体经济的本质,这一内容对于以车贷业务为主的平台而言无疑为一重大利好消息。微贷网专注深耕汽车抵押借贷垂直细分市场,平台的借款标的以车辆抵押贷款为主,平均每笔借款金额在7万元左右,符合小额、分散的特点,更有利于平台风险把控。
《办法》出台后,接下来的为期12个月的整改期,对于所有网贷平台而言,是一个至关重要的发展过渡期。在这段期间内,行业洗牌会进一步加速,各平台也必须在《办法》的框架下,对平台的业务模式、信息披露、银行存管等方面不断完善优化。行业也将开始步入规范和稳定发展的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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