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您来到林间号!
官网首页 小额贷款 购车贷款 购房贷款 抵押贷款 贷款平台 贷款知识 手机租机

林间号 > 贷款知识 > 2013年银行贷款基准利率(2014年银行贷款利率表)

2013年银行贷款基准利率(2014年银行贷款利率表)

我怀疑你根本不懂 LPR,下面是大胡子说房科技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2013年银行贷款基准利率

LPR改革后,LPR在上周正式迎来下调,房贷利率也跟随下调。

这对购房者来说,无疑是一个大利好,但很多人掏出计算器算了一波之后,却哭笑不得。

马克就是个典型的例子:

LPR的消息刚发布不久,他就扭过头来,激动地和我说:

“天啊,终于等来一个政策,我房子的月供可以减轻啦!”一边说着一边激动地敲着键盘,盘算具体的月供金额。

计算结果出来的那一刻,他长叹了一口气:“一百多万贷款月供只少了40多块,我该哭呢还是该笑呢...”

确实,央行公布的5年期以上LPR为4.80%,相比上个月的4.85%仅下降5个基点。这5个基点平摊到月供中,100万的月供仅少个30块,对购房者来说仅仅只是杯水车薪。

央行关于LPR下调的公告

但是,即便如此,我也劝马克更开心一点,甚至我也建议大家保持一个更乐观的预期。

为什么?

因为大家不要目光局限于单次的LPR下调,LPR每个月都会更新一次,关键是接下来的趋势是什么?继续下调、平稳、还是回升?

在这里,我先放结论:未来一到两年内,LPR大概率还是会继续下调,现在虽然只是少个30块,利率下行的趋势下,房贷减轻的可不仅仅这30块。

要解答利率为什么还会继续下调,我们得先搞清楚LPR的来龙去脉。

首先得要明确一点的是:

在今年LPR改革之前,我们贷款买房,完全取决于央行基准利率。并且,贷款合同上约定的贷款利率不是固定不变,会随着每年的基准利率的变动而变动。当然也有一些贷款合同约定的是固定利率,但这一般都很少见。

这里就涉及到了基准利率,基准利率一动,房贷利率也会跟着动。在今年10月LPR改革之前,基准利率为4.90%,已经维持了4年之久。那这个基准利率怎么来的呢?

一句话来说,基准利率是由央行拍脑袋决定的。

央行基准利率(5年期以上)走势图

为什么我要说“拍脑袋”?

主要是因为在2013年利率改革之前,央行决定的基准利率并不完全由市场决定,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央行的主观判断。

其实按照国际经验,基准利率(每个国家叫法不同)是由市场上的借贷双方(主要是银行间市场)自由约定,然后综合各方算出来的一个综合利率。

这样才能真实反映市场的真实利率,而不是说让央行直接拍板。

所以,2013年央行启动了利率改革,LPR就是从那时开始正式诞生。

LPR全称Loan Prime Rate,意思就是贷款基础利率。综合市场上的借贷双方自由报价而呈现的利率,不再受央行管,更能够反映市场的真实利率水平。

一句话来说,LPR根据市场各方自由报价确定,央行管不着。

而当时很多银行尚未具备定价能力(只有10家银行参与LPR报价),还无法报出稳定的LPR报价,为了防止利率市场混乱,LPR暂时以央行的基准利率为基准,仅作为一种过渡的措施。

也就是说,尽管早在2013年就推出LPR改革,但这6年来,市场上的贷款利率还是以央行的基准利率为准,市场化程度并不高。

但如果LPR一直这么玩,那就和没改革差不多了。因为LPR还只是在银行间市场中应用,普通人贷款买房、买车、创业什么的,还是得要看基准利率,此LPR毫无存在感。

所以,今年8月,LPR再次迎来改革,一个最重要的变化就是:LPR由原来的紧跟央行基准利率,转变为央行的公开操作市场利率。

不是说自行商量确定的吗?怎么又多出来一个央行的公开操作市场利率呢?

别慌,这个利率是商业银行找央行借钱的利率,按照抵押品或者借款期限的不同,分为好几种,我们只需要记住最主流的一种,就是中期借贷便利(MLF)。

现在基准就是以MLF利率为基础,加减点形成最终的LPR报价。这些加减点完全取决于市场,而且,参与报价的银行由10家增加至18家,大大提高了LPR的市场化程度。

近4个月LPR走势

最为重要的是,LPR不再是局限于银行间市场,进一步扩展到银行住房抵押贷款市场,意味着我们普通人买房的贷款利率,直接与LPR挂钩。

一言以蔽之,LPR=央行MLF利率+上下浮动点数,无需参考央行基准利率。

明白了LPR的来龙去脉后,大致能够总结出以下几点:

◈(1)基准利率成过去式,利率更低的LPR将是主流

LPR和基准利率,一个是新兴市场化利率,一个过去行政化利率,相对比,显然前者更符合我们的特色社会道路。

国家已经在LPR改革的道路上大阔前进,未来利率市场的主流一定是LPR,基准利率可能会退出历史舞台。

更重要的是,代表市场利率的LPR,在今年的改革中,就已经用脚投出了低利率的“选票”:

不管是1年期LPR还是5年期以上LPR,8月改革之后,LPR明显走出了一个下调趋势。

◈(2)决定LPR的MLF利率下调趋势更明显

房贷利率=LPR+上下浮动点数,而LPR=央行MLF利率+上下浮动点数。

如果一定要究根结底,房贷利率最终的锚就是央行MLF利率。

而MLF利率,2019年开始出现明显的下调信号:

央行MLF利率走势(2016年至今)

所以,要判断每个月LPR走势,可以参考当月MLF走势,当MLF下调或上浮,LPR大概率会跟着一起下调或上浮。

◈(3)当下的经济基本面不支持高利率

前面我们看到,不管是LPR还是MLF,利率都是趋势下调,之所以下调,意味着市场对低利率的渴求。

而市场一旦追逐低利率,往往也就意味着经济基本面的压力巨大,低利率能够刺激借贷,最终达到刺激经济的效果。

我们现在的情形,正处于这样一种压力之下:大国贸易博弈,进出口波动显著;楼市降温,投资减弱;猪瘟影响,通胀飙升。出口、投资、消费三驾马车压力与日俱增。

这种情形下,利率只能越来越低。

所以,不管是LPR还是MLF,其背后都有着宏大的经济基本面影响。

未来,将是一个长期性的下调过程(如果你懒得看全文,这一句大概就是文章主旨了)。

最后,通过上述几点,也就不难解释我前面说的LPR大概率继续下调的结论。但需要提一点的是,别忘了房贷利率本身就有上浮的点数,也就是最终房贷利率是各地上浮和下调的结果,在楼市调控收紧下,即使LPR下调,上浮点数还会覆盖掉下调的部分,即整体房贷利率还是会保持稳定,不可能大幅松动。

总之,对于购房者来说,大可不用担心未来利率上调增加自己月供压力,因为下行的趋势是非常明显的。

同时,也不用因为月供只少个几十块而灰心,因为如果把目光放长远点,未来一两年,LPR还是会继续缓慢下调,对于存量房贷来说,月供压力或许大幅明显减轻!

况且,几十块钱,也是钱啊!

2014年银行贷款利率表

每经记者:冯典俊 每经编辑:陈星

在生活中,不少人遇到资金周转问题,多是通过亲戚朋友或机构中介来解决。

然而,一些消费者寻求机构中介解决问题却遇到了麻烦,他们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反映,签车抵贷最后签成了融资租赁合同,办理的回租式融资租赁业务,而对方收费存在“砍头息”等问题。

记者搜索一些投诉平台,发现近期仍有类似投诉不断出现。投诉大多宣称是通过中介公司办理“车抵贷”业务,实际签的却是汽车融资租赁合同。

车抵贷“签成”融资租赁

今年5月份,一位杨女士向记者表示,2019年,她因需要资金周转,想把名下汽车以抵押形式获得资金。在联系了中介公司之后,与某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但这份合同并不是汽车抵押贷款合同,而是一份汽车融资租赁合同。

合同开篇写到:乙方(杨女士)将其拥有所有权的车辆卖与甲方,甲方再将该车辆回租给乙方。本合同融资租赁属于售后回租模式。

“我说我是车辆抵押贷款,不是把车卖了租车,他们说就是这样的形式,让我不用管。”由于急需用钱,再加上对相关知识并不精通,在中介的“劝说”下,杨女士最终在合同上签了字。

无独有偶,钟先生也遭遇类似问题。他告诉记者,他于2021年12月经朋友介绍找相关业务人员,欲申请办理65000元车抵贷业务,可是经办人却为其办理了总额为85000元的融资租赁业务。

钟先生说:“我是第一次办车抵贷,我当时问对方为什么是租赁合同,对方只说不是这样办不了,不这样办银行那边审核通过不了。”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这些消费者对车抵贷、融资租赁“傻傻分不清楚”。

简而言之,车抵贷就是将自己名下的汽车抵押给金融机构,获得贷款,然后按规定按时还贷。而汽车融资租赁主要有“直接租赁(直租)”和“售后回租(回租)”两种模式,其中“回租”是指将自己的汽车卖给融资租赁公司,然后再从融资租赁公司手里租回来继续使用,按时支付租金。双方根本区别之一就是车辆的所有权归属。

但在实际操作中,两者常被混淆。

记者采访专业人士和律师得知,一方面因为具备抵押合同的特征,回租业务常被误认为承租人将汽车进行抵押;另一方面,由于融资租赁业务在我国发展时间不长,其概念还没有深入人心,为了方便推广,很多业务人员在开展业务时会以回租业务冒充车抵贷。

广东华安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曹培杰通过电话告诉每经记者:“从大本(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看(车抵贷与回租)都是一样的,看不出区别。”人们通常认为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的车主是所有权人,其实是不对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只是管理机构的行政管理措施,而不是机动车所有权标志。

车咖院创始人兼首席执行官黄成伟也在电话中对记者解释,融资租赁中的标的物分为不动产和动产,前者(例如房屋)以产权登记证作为所有权的证明,后者又分为一般动产和特殊动产。飞机、轮船和汽车属于特殊动产,因为可以移动,价值又比较高,所以需要登记,但这种登记只是相关部门管理的登记,而非所有权登记。

除此之外,融资租赁业务在中国还属于新鲜事物,不仅消费者不熟悉不了解,很多专业规范也尚未建立完善。

记者发现,业务员在介绍回租业务时,时常使用利息、本金、贷款等词语。黄成伟对此指出,利息、本金等均是贷款相关术语,而融资租赁并非抵押贷款,是不能出现这些词语的。

曹培杰表示,融资租赁是近年来的新兴事物,很多业务人员是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转行而来,会把以往习惯性术语带到融资租赁行业。另一方面,融资租赁的交易结构更为复杂,涉及出卖人、承租人、出租人等角色。“为了便于消费者理解,业务人员往往会套用一些银行的术语。”

还款时高达38.74%的年化利率

汽车融资租赁的售后回租业务是如何出现的?

黄成伟表示,贷款业务的主体是银行等持牌金融机构。在我国,相关牌照审批十分严格,而成立融资租赁公司相对简单,很多融资租赁公司因此出现,以“回租”形式进行融资活动。

另一方面,很多消费者因为征信资质较差,无法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得贷款,这时,汽车融资租赁的回租业务就提供了融资渠道。

记者注意到,《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规定融资租赁公司不得发放贷款,但又确立了售后回租的存在。

江苏崇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昊认为,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售后回租作为融资租赁存在的一种特殊形式对于其合法性的争议是比较大的,争议的焦点实际上是对融资租赁形式中租赁物取得方式的一种争议。

王昊律师认为,融资租赁设计之初是为了解决经营上无力购买的大型设备或高价物品,从而通过长期融资租赁的方式摊薄获取成本的过程。所以在这一过程中往往融资租赁出租方对于出租物是享有原始获得的所有权的,而售后回租则是从承租方获取标的物所有权然后返租给承租方使用,由承租方支付租赁费用,并最终由承租方获得租赁物所有权的形式。

王昊表示,2014年售后回租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确定其合法性,这与当时社会需要盘活大量固定资产的流动性有关,售后回租的合法性问题被突破后很大程度上解决了企业设备及闲置资产的流动性问题。

王昊认为,由于家用汽车是否属于能够被售后回租的类型,这在实务中并没有严格的予以区分,因此也导致了实务中很多融资租赁案件的实质就是借贷关系,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假回租”。

近几年,传统的车辆抵押发放主体日趋较少,且发放贷款的风控要求日益严格,这也使得很多融资租赁公司开始进入变相发放车辆抵押贷款的领域。

例如,上述杨女士的合同中明确写有“车辆抵押”的内容,并写明:乙方应在本合同签署之日起7日内办理完成车辆抵押手续,甲方授权乙方在登记机关依法办理抵押权登记。甲方同意在全部应付租金、服务费和尾付款、税费、租金利息、银行费用、罚款、利息或延付利息和罚款利息、违约金、赔偿金等所有本合同项下乙方应付款项付清后,租赁车辆所有权转移至乙方并且甲方配合办理车辆抵押解除手续。

黄成伟认为,2014年的融资租赁司法解释第九条提出,融资租赁公司售后回租的时候,可以把租赁物抵押给自己。但2020年的修正版删除了这一条。“如果删除了,就意味着这条法律已经没了,那也就是说自物抵押不合法了。”黄成伟说。

他表示,如果融资租赁公司做售后回租,但是客户不愿意过户,从而使租赁公司承担了相应风险,这时让客户抵押车辆,从法律上来说已经构成了名为租赁实为贷款。“只要是抵押了,就可以认定是贷款。”

而《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规定,融资租赁企业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等金融业务。

此外,一些回租业务还涉嫌“砍头息”以及高额利率。

前述杨女士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后,收到118000元融资租赁款,但紧接着就被扣去了5笔钱,共计21674元。

蒙先生也遇到类似情况。他通过微信告诉记者,他2020年通过一家中介平台,以私家车作为抵押,向某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订了一笔汽车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租金总额为129784.82元。扣除各种费用后,实际到账的金额只有88396元。

钟先生的遭遇也是如此,融资办理成功后,中介公司直接划走24600元,钟先生实际到账金额为60400元。

在这些案例中,涉及金额的项目有“车辆转让价款”“租金”“出租人实际应付金额”“融资总额”等多个名目,普通消费者根本无法准确分辨。业务员也会引导他们“按某名目还款”“某名目不用管它”“不这样办不了”……但最后,他们的还款金额通常远高于当初认为的“贷款”金额。

杨女士的合同就是如此。合同上写明车辆转让价款11.8万元,但杨女士到手只有96326元。中介解释,合同金额和实际到手金额不一样,只用管实际到手的钱就可以了。业务员还给杨女士算了一笔账:以“贷款”96326元计算,36个月后,共还本息12万元左右。

实际情况是怎样的?记者在杨女士签署的合同上看到,租赁期限共36个月,每期服务费473.47元,每期租金4090.51元,每期月供合计4563.98元。记者照此计算,杨女士需要还4563.98元×36个月=164303.28元,即,年化利率(单利)38.74%。

但这一切,当初的杨女士并不十分清楚。当她按照业务员的解释还了12万元左右时,发现“贷款”扣费并没有停。心存疑虑的她马上联系了业务员,对方说实际还款总计要超过16万元。

记者在钟先生的合同上也看到,车辆租金总额为98155.8元,实际到账60400元,月付金额2726.55元,还款期限为36个月。按照到账金额计算,该笔业务的年化利率(单利)为34.83%。

记者以贷款者身份拨通了一家中介平台的电话,对方介绍,如果客户征信情况较差,则提供融资租赁模式,年化利率约为30%,包括3%到5%的服务费。

根据相关材料,蒙先生每个月需归还金额为5343.76元,应付期数为24期。如果按照合同上车辆销售款项99520元计算,这笔融资业务年化利率为25.64%; 但按照到手金额算,这笔融资业务的年化利率达到38.63%。

由此可见,虽然业务员在介绍时称年化利率会在30%左右,但实际操作中又会因手续费、首期租金等费用的扣减,使得年化利率被拉高。

对于这类业务是否涉嫌“高利贷”问题,黄成伟向记者表示:“如果认定为合法的售后回租业务,那么就不能认为是高利贷。第一,国家对于融资租赁是没有收费限制的。第二,如果是贷款才考虑是否是高利贷,但融资租赁并非放贷。”

消费者签合同应理性、警惕

记者查阅相关裁决书发现,当涉及汽车回租合同法律关系归属问题时,法院更多会将此类业务认定为融资租赁合同关系,而非民间借贷关系,理由是双方合同关系兼具融资和融物的属性。

比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认为,根据相关规定:“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为由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涉案《汽车融资租赁合同》兼具融资和融物属性,与借款合同仅具融资属性有所不同,双方符合售后回租的交易模式。

又如,北京金融法院民事判决书认为,融资租赁交易具有融资和融物的双重属性。如果租赁物的价值明显偏低无法起到对租赁债权的担保作用,应认定该类融资租赁合同没有融物属性,只有资金空转,系以融资租赁之名行借贷之实,应属借款合同。相关案件案涉车辆实际价值高于融资总额,印证了该车辆能够对该案的租赁债权起到担保作用,具备融资租赁的融物属性。

对于此类回租式融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认定,甘肃赛莱律师事务所律师赵飞洋在电话中对记者表示,一般法院会通过两个方面来做审查认定,第一方面是合同里是否存在买卖关系,第二是看合同里面是否存在租赁关系。融资租赁是买卖关系和租赁关系合并到一起的合同设定。如果只有融资没有融物,法院就不会认定是融资租赁关系。

尽管法院裁决对此类合同认定上无问题,但依然止不住民间汽车回租业务的乱象,在黑猫投诉消费者服务平台上,关于汽车融资租赁投诉多达390条信息。

是不是所有的设备、物品都适合做融资租赁的售后回租呢?王昊认为,《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售后回租的标的物应为能发挥经济功能,并能产生持续经济效益的财产。”这一规定明确了售后回租标的应具备的特征。汽车区分为运营用车辆和非运营车辆,如果是运营车辆的售后回租是符合规定的,但非运营车辆就很难定义了。

曹培杰呼吁,消费者在签订该类新型交易合同时应该保持理性、警惕。他分析,一方面,融资租赁公司在经营上会有对风控措施做得不到位的地方。但另一方面,这种新型交易结构比较复杂,导致很多消费者疏于理解掌握合同的条款内容,签了合同以后并没有注意到内容细节,这其实是一种极为不负责的做法。这种不理性的行为,使得消费者在对新型交易结构不了解的情况下,匆忙成交。

2021年3月9日,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规范融资租赁公司汽车融资租赁业务的通知》。通知规定,融资租赁公司不得以车辆售后回租或其他形式变相开展个人抵押贷款业务,不得在业务宣传中使用“以租代购”“汽车信贷”“车抵贷”“车辆贷款”等语义模糊或不属于融资租赁业务经营范围的字样,不得为客户提供或变相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每日经济新闻

温馨提示:注:内容来源均采集于互联网,不要轻信任何,后果自负,本站不承担任何责任。若本站收录的信息无意侵犯了贵司版权,请给我们来信,我们会及时处理和回复。

原文地址"2013年银行贷款基准利率(2014年银行贷款利率表)":http://www.ljycsb.cn/dkzs/90186.html

微信扫描二维码投放广告
▲长按图片识别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