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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的担保人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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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担保人承担什么风险,下面一起来看看本站小编金台资讯给大家精心整理的答案,希望对您有帮助

贷款的担保人是什么1

“银行贷款担保人就是指担保人和借款人约定,当借款人不履行还款时,担保人按照约定履行还款的责任。担保一般分为一般担保、连带责任担保两种。一般银行贷款偿还时,首先要看您当初担保时做的保证是连带责任担保还是一般责任担保。如果是连带责任保证,银行可以选择在借款人和担保人之间哪个容易执行,先执行哪个;如果是一般保证责任担保,那么首先要追索借款人的资产,全部抵偿之后的剩余贷款再向担保人追索。担保人没有对担保方式进行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担保人按照连带责任承担责任

贷款的担保人是什么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六条规定,担保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由于债务人远走他乡,属于“住所变更导致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情形”,所以银行在向法院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后,法院对其厂房进行强制执行后仍不足偿还债务的,担保人负有偿还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条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权抗辩。
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
成为担保人的先决条件:
根据银行要求办理,各银行要求不一样。但作为担保人基本条件是担保人需要有提供担保的能力(财产、信用)。
(1)贷款对象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即要求借款人有合法的身份。
(3)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对首付款的要求,银行间有些许差异。
(5)有贷款人认可的资产作抵押或质押,或有符合规定条件、具备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偿还贷款本息并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
(6)具有购房合同或协议。
(7)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因此,在未同意充当担保人之前,你须了解下列可能发生的后果。
a) 你可能被控告。
要是借贷者违约而欠债,银行或金融公司就会控告你。
b) 你可能被宣判破产。
如债务超逾限制,你可能被宣判破产。
c) 多名担保人并非安全。
不要以为有多名担保人,你就感到安全。债务不一定由多名担保人平均承担。银行也不须要选择向较富裕的担保人追债。贷方有权选择向所有或其中一名担保人追债。
d)死亡并不代表免除担保。
这要看是哪类担保。如属联保而涉及多项担保,担保人死后,其遗产仍得用以偿还债务。可是,如只是一项联保,其遗产就无需用以偿债。
在成为别人的担保人之前,还要注意下面几点:
1.要多方考察借款人的信誉。一般来讲,贷款人的信誉越高,担保人的风险就越小。
要想知道贷款人的信誉高低,可以根据自己与贷款人的平时接触来判断。还可以找贷款人有经营业务往来的人或贷款人的其他熟人进行了解。切不可碍于亲戚、好友、同事、同学、老上级的情面,不假思索,不计后果,盲目地做担保人,这种做法风险较大。如果对被担保人的信誉不了解,就不要为其担保。
2.在订立保证合同时,要注意争取做一般保证人,以行使先诉抗辩权,即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3.要注意运用反担保。反担保又叫求偿担保,即在担保人因清偿债务人的债务而遭受损失时,可要求债务人对担保人作出清偿。实践证明,反担保不仅可以降低担保人的风险,而且可以促使债务人积极履行义务。
以上就是贷款担保人承担的风险,且由“信用管家”搜集整理,希望可以对你有所帮助!

贷款的担保人是什么3

来源:宁海县人民法院

在生活中,许多人出于好心都会为公司、朋友的借款进行担保,那么在签字时,一定要弄清自己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甲公司常年向乙公司购买金属制品,后经双方结算,截至2021年10月底,甲公司共欠乙公司货款50万元。

11月,甲公司出具了一份《还款承诺书》,约定自承诺书签订之日起,每月10日前归还乙公司本金5万元,如果不按期归还,乙公司可以要求甲公司一次性归还全部货款。

该笔债务由小葛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诺书的下方,加盖了甲公司的公章,法定代表人小王在担保人处签字,小葛在内容同样的另一份《还款承诺书》上签字确认。

虽然签订了承诺书,但甲公司并没有按约履行,仅在2021年12月归还了27000元便没了下文。

多次催讨未果后,2022年2月,乙公司将甲公司、小王、小葛起诉至宁波宁海法院,要求甲公司支付剩余货款,小王和小葛对该笔货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小王和小葛表示,钱是甲公司欠的,应该向甲公司讨要。如果公司破产了,二人才承担还款责任。

乙公司则认为,自己是债权人,既可以向甲公司催讨欠款,也可以向小王和小葛催讨,三者需要同时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还款承诺书》约定小葛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小葛应按连带保证方式承担保证责任;而小王在担保人处签字,但未约定保证方式,因此应当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法院判决,甲公司归还乙公司货款47.3万元,小葛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小王对上述款项中甲公司经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部分承担清偿责任。

【法官说法】

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规定,在双方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下,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这改变了《担保法》中原有的保证方式推定规则,将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推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变更为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有利于防止债务风险的扩散,维护经济社会稳定,这也是《民法典》制定中的最大亮点之一。

该案中,王某仅在担保人处签字,并未明确表明其保证方式,因此按照《民法典》规定,小王承担的是一般保证,对甲公司经法院强制执行后的无法履行部分承担保证责任。

小葛在承诺书上承诺其承担的是连带责任保证,因此小葛对甲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的是连带责任保证,无需等到甲公司的执行结果,就要对甲公司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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