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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处理不良贷款(不良贷款转为正常贷款)

银保监1号文:不良贷款认定将“连坐” 不良市场迎扩容!,下面是不良观察局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怎么处理不良贷款

来源丨不良资产头条、黑龙江民强律师事务所金融资产与重大执行案件研究中心主任丁宁、金融监管研究院

2月11日,银保监会1号文《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发布,不良贷款认定范围进一步扩大。

与2007年原银监会发布的《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相比,拓展了风险分类的资产范围,将风险分类对象由贷款扩展至承担信用风险的全部金融资产,对非信贷资产提出了明确的分类要求;明确新的五级分类标准;提出重组资产的风险分类要求;并强调以债务人履约能力为中心的分类理念。此外,不良贷款认定将“连坐”。《办法》从2023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八大要点解读

▍要点一:对五级分类标准进行调整,以评估债务人履约能力为中心的风险分类

新的五级分类标准如下:

正常类:债务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客观证据表明本金、利息或收益不能按时足额偿付,资产未出现信用减值迹象。

关注类:虽然存在一些可能对履行合同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但债务人目前有能力偿付本金、利息或收益,且资产未发生信用减值。

次级类:债务人依靠其正常收入无法足额偿付本金、利息或收益,资产已经发生信用减值。

可疑类:债务人已经无法足额偿付本金、利息或收益,资产已显著信用减值。

损失类: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后,只能收回极少部分金融资产,或损失全部金融资产。

主要变化:正式将五级分类从传统贷款扩展到所有类型金融资产。不局限于贷款本身。强调资产信用减值在风险分类中的作用,只要发生了因为信用状况恶化的减值,就需要降为不良。

1998年人民银行出台的《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中,首次提出了五级分类概念,即将贷款风险分为正常类、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五类,其中后三类就是我们常说的“不良资产”。

五级分类概念沿用至今已经深入人心,不过其部分分类标准表述的口语化、概念化导致实践中出现了评级失真的问题,甚至成为了滋生金融领域职务犯罪的土壤。

本次《办法》中,将正常类资产的“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调整为“没有客观证据表明”,增强了确定性,排除了主观因素影响;将关注类资产的“虽然”“但是”语序进行了调整,把重点转移到“有能力偿付”上,降低了对“不利影响因素”的关注;

将次级类、可疑类资产的“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明确为“已经发生信用减值”、“已发生显著信用减值”,加强了评级标准表述的规范化,更加确定和可实施;

将损失类资产的重点放在了“损失全部金融资产”上,突出了损失类金融资产的风险性,体现了分类管理制度的重要性。

同时,《办法》通过第十-十三条对至少应归为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资产的情况例举进行了明确和调整,其中逾期天数作为评价资产质量恶化程度的重要指标被加入到评价标准之中,且放在首要位置,并将已发生信用减值的资产纳入不良资产范围,力求简洁明了、实用有效,实现准确判断债务人偿债能力的目的。

▍要点二:不良贷款认定施行“连坐”制度

连坐制度主要体现在不良的交叉认定上:同一非零售债务人在所有银行的债务中,逾期90天以上的债务已经超过20%;商业银行对非零售债务人在本行的债权10%以上被分为不良的,对该债务人在本行的所有债权均应归为不良。

现行《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的风险分类是以单笔贷款为对象,缺乏对债务人履约能力的整体性评价,随着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和运用,这种分类理念已显落后。特别是巴塞尔委员会在《审慎处理资产指引》中指出,“如果银行的非零售交易对手有任何一笔风险暴露发生实质性不良,应将该对手所有风险暴露均认定为不良”,为我们推出新的风险分类理念提供了借鉴和理由。

诚然,这种模式可以快速准确的帮助商业银行识别债务人风险,调整资产评级,不过在未来实践中,笔者担心这项制度会忽视单笔资产的担保因素,演变为金融行业的“连坐制”,出现目前涉刑资产“一黑俱黑”的局面,需要提高警惕,加强观察。

▍要点三、明确分类资产范围

《办法》第三条通过举例方式,将包括贷款、债券和其他投资、同业资产、应收款项在内的承担信用风险的同等级金融资产,确定在必须进行风险分类的资产范围。同时将表外项目中承担信用风险的(如担保承诺类)资产,一并纳入分类范围,按照表内资产相关要求进行风险分类。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相较于征求意见稿,本次《办法》第三条增设了第二款,明确将“商业银行交易账簿下的金融资产以及衍生品交易形成的相关资产”排除在分类资产范围之外,避免了分类措施适用扩大化的风险。

▍要点四、建立重组资产分类制度

重组资产是指因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为促使债务人偿还债务,商业银行对债务合同作出有利于债务人调整的金融资产,或对债务人现有债务提供再融资,包括借新还旧、新增债务融资等。

《办法》规定,对于现有合同赋予债务人自主改变条款或再融资的权利,债务人因财务困难行使该权利的,相关资产也属于重组资产。

此前我国的贷款风险分类制度未充分明确重组贷款涉及的“债务人财务状况恶化”以及“合同调整”两个关键概念,且规定重组贷款均应分类为不良。借鉴国际经验,《办法》进一步细化了重组的概念。

一是明确重组资产定义,重点对“财务困难”和“合同调整”两个概念作出详细的规定,细化符合重组概念的各种情形,有利于银行对照实施,堵塞监管套利空间。

二是将重组观察期由至少6个月延长为至少1年,在观察期内采取相对缓和的措施,有利于推动债务重组顺利进行。

三是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不再统一要求重组资产必须分为不良,但应至少分为关注。对划分为不良的重组资产,在观察期内符合不良上调条件的,可以上调为关注类。

四是对多次重组的分类作出明确规定,要求观察期内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还款,或虽足额还款但财务状况未有好转,再次重组的资产至少归为次级类,并重新计算观察期。

▍要点五、增设风险分类独立性原则

相较于《贷款风险分类指引》,本次《办法》明确将独立性原则纳入商业银行风险分类的基本原则,是一项重大进步。

过往实践中,我们看到商业银行进行风险判断时受到诸多因素影响、干扰和左右,没有“独立性”,就难保“真实性”,好比法官永远不能失去在依法依规前提下的独立审判权。

当然,这也相当于压实了“主体责任”,对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的风险评判、分类能力提出了更高水平的要求,为提供相关法律服务的律师增加了业务机会,拓展了服务范围。

▍要点六、对个人贷款等零售资产风险分类进行区别对待

上述“以评估债务人履约能力为中心的风险分类理念”主要适用于银行的非零售交易对手,其核心观点是认为对公客户公司治理和财务数据相对完善,但对于个人贷款、信用卡贷款以及小微企业债权等零售资产,《办法》第八条明确,在审慎评估债务人履约能力和偿付意愿基础上,可根据单笔资产的交易特征、担保情况、损失程度等因素进行逐笔分类,同时注明“个人贷款、信用卡贷款、小微企业贷款可采取脱期法进行分类”。

▍要点七、增设不良资产风险评级上调制度

《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已纳入不良资产类别的金融资产,在符合正常类或关注类定义的情况下,如同时满足下列要求,可上调至正常类或关注类:

(一)逾期的债权及相关费用已全部偿付,并至少在随后连续两个还款期或6个月内(按两者孰长原则确定)正常偿付;

(二)经评估认为,债务人未来能够持续正常履行合同;

(三)债务人在本行已经没有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

同时,对于因并购导致偿债主体发生变化的情况,《办法》设置了6个月的观察期,即6个月内并购方和被并购方相关金融资产风险分类不得上调,6个月后,商业银行应当及时开展债务人风险评估工作,对其全部债权重新进行风险分类,满足上述条件的,可以上调为正常类或关注类。

这一规定打通了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管理的上下流动渠道,是我国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制度完善的标志之一。

▍要点八、设置合理的过渡期,提出差异化的实施安排

可以预见,《办法》的实施必将影响金融机构的存量业务分类工作安排和市场运转模式,故本次《办法》的正式施行时间设定在2023年7月1日,并提出了差异化的实施安排,即:

对于商业银行自《办法》正式施行后新发生的业务,即2023年7月1日起发生的业务,应按照《办法》要求进行分类;

对于《办法》正式施行前已发生的业务,即2023年7月1日前发生的业务,商业银行应制订重新分类计划,于2025年12月31日前按季度有计划、分步骤对所有存量业务全部按照《办法》要求重新分类。

同时《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应按照规定,在持续稳健经营前提下,制订科学合理的工作计划,全面排查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尽快整改到位。对于新发生业务,要严格按照《办法》要求进行分类。对于存量资产,应在过渡期内重新分类,实现按时达标。同时,商业银行要按照新的监管要求,建立健全风险分类治理架构,完善风险分类管理制度,优化信息系统功能,加强监测分析和信息披露,切实提升风险分类管理水平。

不良贷款转为正常贷款

中国经济周刊-经济网讯 (记者 孙庭阳) 工农中建交邮这六大行2022年第四季度个人贷款投诉数量突然增长137%,具体到各银行,中国银行和建设银行的增幅和增量,都处于前列。

近日,银保监会通报2022年第四季度银行业消费投诉情况。

2022年第四季度,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共接收并转送银行业消费投诉6.96万件,比前一季度下降8%。而涉及个人贷款业务比前一季度增长15%到2.85万件。此类投诉在全部投诉中占比41%,而2022年前三个季度,此类投诉占比分别是33%、31%和33%。可见,个人贷款业务投诉在2022年第四季度迅猛提升。

国有大型银行2022年第四季度个人贷款投诉9625件,比前一季度增加5570件,增长137%。同期银行业涉及个人投诉增加3802件。也就是说,在股份制银行、外资法人银行等金融机构涉及个人贷款投诉减少时,国有大型银行的个人贷款投诉却增长了1倍有余,致使全银行业的个人贷款投诉数量增加。

(六大行2022年第三、第四季度个人贷款投诉情况 数据来源:银保监会)

国有大型商业银行是指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邮储银行和交通银行,这六家银行被合称为“六大行”。

六大行中,个人投诉数量最多的是中国银行。中国银行2022年第四季度个人贷款投诉3520件,与2022年前3个季度的472件、553件和767件相比,第四季度此类投诉量比前三个季度总和还多。中国银行第四季度此类投诉比前一季度增加2753件,增长3.59倍。

中国银行公告显示,2022年2季度个人贷款5.58万亿元,比2021年末增长2.2%。此类贷款的不良贷款率0.6%,比2021年末提高0.08个百分点。同期,该行对企业贷款的不良贷款率是下降0.01个百分点到2.03%。中国银行个人贷款中,78%是住房抵押贷款。

建设银行个人投诉排名第二。建设银行2022年第四季度此类投诉2159件,而2022年前3个季度此类投诉分别是522件、527件和719件。可见,建设银行第四季度此类投诉同样超过前三季度总和,比第三季度激增两倍。

建设银行2022年半年报披露,个人贷款8.09万亿元,较上年末增长2.47%。个人贷款不良贷款率0.44%,比上年增加0.4个百分点。同期,此行公司类贷款的不良贷款率是2.15%,下降0.12个百分点。此行个人贷款和垫款中,个人住房贷款占比80%,余额比上年末增长1.45%。

银保监会通报并未说明个人贷款投诉的具体事由。

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在今年2月上旬召开部分商业银行座谈会,要求商业银行强化以客户为中心的理念,保障客户合法权益,改进提升服务质量,按照合同约定做好客户提前还款服务工作。

一审:郑扬波 二审:何颖曦 三审:周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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