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分钟搞清楚公积金贴息贷款是什么意思?,下面是小傅说楼市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什么叫贴息贷款
#公积金贴息贷款算商业还是公积金?#
公积金贴息贷款指的是贷款人还房贷时按照商业贷款利率,但是公积金中心会于次月将商业贷款与公积金贷款的利息差额转入贷款人的账户。贴息贷款的贴息金额为借款人贴息贷款余额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商业性住房贷款利率与公积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差额。所以补贴金额的计算公式为贴息金额等于实还贷款利息乘以一减去公积金贷款利率除以商业性贷款利率。公积金贴息贷款与公积金贷款在本质是两者一致的。有些时候,地方公积金会出现公积金资金不足的情况,这时候把资金池扩展到银行就可以满足市民的贷款需求了,用一句话描述,在地方公积金出现资金紧张的时候用银行资金作为补足。购买一套房申请公积金贴息贷款比购买二套房时申请此贷款更省钱。因为大多数银行对于一套房都有优惠政策,而对二套房则会利息上调,在此情况下,购买二套房最好使用和公积金贷款。
银行贴息和不贴息的区别
票据的私人贴现或买卖并非不给付对价,也不违背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而且贴现或买卖本质上也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也是一种真实的交易关系,没有法律将其排除在基础关系的范围之外,因此并不能否定该行为的效力。
案例1:江山市耀罡贸易有限公司与徐炜戬、杨子花票据纠纷案
【一审: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2020)浙0881民初1359号】
【二审: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浙08民终840号】
一审法院认为:第一,票据具有无因性特征,无因性是指票据设立后,即具有独立的权利、义务关系,与产生或转让票据的原因关系相分离,即票据的流通是不问其产生原因的,权利人只要持有有效票据,就可以享有票据权利,至于票据所赖以发生的原因在所不问。票据设立后,在此后的流通和转让过程中,除非有证据证明持票人是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恶意取得票据。除此之外,票据持票人应享有票据权利。本案中,涉案承兑汇票在转让时签发真实、符合法定格式,且必要记载事项齐全,之后的流通均有连续背书,符合《票据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应为有效票据。原告亦没有证据证明被告系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恶意取得票据,所以在被告持有涉案票据的时候就享有票据权利,并可以将该权利进行转让。
第二,民间票据贴现是指非金融机构企业或者个人在无贸易背景下的票据转让行为,此种贴现或者买卖并非不给付对价,也不违背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且贴现或者买卖本质上也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也是一种真实的交易关系,我国法律、法规并未将其排除在基础关系的范围之外。即本案原、被告之间的票据转让关系发生在2018年6月,该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并未否定该行为的效力。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案涉票据转让行为的效力问题。本案中,江山市合容建材经营部与耀罡公司之间票据转让行为实为民间票据贴现,该贴现行为发生于2018年6月,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应依据法律事实发生时的法律进行裁判。当时法律、行政法规对非经营性的通过支付对价取得票据的行为并无禁止性规定。且按照票据基础关系与票据关系相区分,以及票据无因性原则,票据只要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规定的条件,票据权利就成立。上诉人耀罡公司主张应适用2019年11月8日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01条认定本案所涉贴息行为无效,本院认为,该《会议纪要》并非司法解释,法律和司法解释在一般情况下尚且无溯既往效力,上诉人耀罡公司要求根据《会议纪要》精神对已经履行完毕的法律行为进行评价无法律依据。
案例2:吴迪与南通多德纺织品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案【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6民终3000号】
法院认为:多德公司认为吴迪取得票据不合法的理由是票据在启航公司、多德公司、云帆公司、吴迪之间的流转均不具有真实的基础交易关系,是非法的票据买卖行为。对此,本院认为吴迪非经背书转让取得票据,根据《票据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应当举证其以合法方式取得汇票。其提供了《银行承兑汇票转让协议》,并已根据协议支付了合理对价,证明其通过买卖方式取得票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票据的私人贴现或买卖并非不给付对价,也不违背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而且贴现或买卖本质上也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也是一种真实的交易关系,没有法律将基排除在基础关系的范围之外。因此,应认定吴迪取得票据为合法,系案涉票据的合法持有人。
裁判规则二:票据民间贴现行为因违反强制性规定,危害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故其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案例1:苏州朴若园林园艺有限公司与北京荣盛辉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2021)京0118民初8665号】
法院认为: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第9条规定:“票据贴现,系指贷款人以购买借款人未到期商业票据的方式发放的贷款,”《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第2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贴现系指商业汇票人的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金融机构的票据行为,是金融机构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42条规定:“贴现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将票据权利背书转让给金融机构,由其扣除一定利息后,将约定金额支付给持票人的票据行为。”由上述规定可见,在我国,能够进行票据贴现的主体为金融机构。票据贴现业务为特许经营业务,未经许可,其他主体不能经营票据贴现业务。票据民间贴现,是指不具有法定贴现资质的主体进行的票据“贴现”,该非法“贴现”行为违反了国家关于金融业务特许经营的强制性规定,危害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间贴现行为因违反上述部门规章的强制性规定,危害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故其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贴现款和票据应当相互返还。本案中,据查明的事实,北京荣盛公司与苏州朴若公司之间不具有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双方之间转让票据的行为属于民间贴现行为,故应当认定无效。
案例2:鲤城区星辉通讯设备店与河北开合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中盾置业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案【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2020)渝0155民初6006号】
法院认为:民间票据贴现,又称票据买卖,是指持票人为了融通资金,将未到期的票据低于票面金额的价格转让给非金融机构。原告与渝北区黑石企业管理咨询服务部通过第三方平台签订《应收票据转让合同》,由原告支付对价210000.00元并背书取得涉案票据。原告与渝北区黑石企业管理咨询服务部的转让行为实为民间票据贴现。根据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四条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票据贴现,为非法金融活动。本案原、被告在网络交易平台进行票据民间贴现,依照2019年9月《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即《九民纪要》)第101条规定精神,“票据贴现属于国家特许经营业务,合法持票人向不具有法定贴现资质的当事人进行贴现的,该行为应当认定无效,贴现款和票据应当相互返还。”故原告与渝北区黑石企业管理咨询服务部之间的贴现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贴现款应当予以返还。
裁判规则三:票据民间贴行为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国家金融秩序,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行为,应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1:王璟非法经营一审刑事判决书【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2010)南刑初字第297号】(来源:《人民司法》|2012年第002期|51-52|,作者:陈利; 周群;作者单位: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璟以自己或借用他人的名义,先后注册成立多家空壳公司,由其本人实际控制,并积极对外宣传可以办理票据贴现业务。2009年3月至6月间,被告人王璟以巨欧公司、圣郎公司的名义,取得他人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并采用伪造贸易合同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等方法,以巨欧公司、圣郎公司作为贴现申请人,通过金融机构将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进行贴现,贴现金额计人民币10亿余元。被告人王璟的行为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国家金融秩序,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行为,应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璟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王璟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以被告人王璟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被告人王璟违法所得人民币六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案例2:陈立志非法经营一审刑事判决书【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2019)豫0928刑初775号】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立志伙同他人违反国家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立志犯非法经营罪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陈立志经办案机关电话联系到案,并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辩护人认为陈立志系自首,之前也未受过刑事处分,应从宽处理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陈立志主动缴纳部分违法所得,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辩护人认为陈立志寻找票源、注册公司,不参与贴现行为,安阳县农村信用社在贴现中起主导作用,陈立志没有非法贴现的故意,单独介绍票据行为不构成犯罪的意见与事实、法律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立志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8000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对被告人陈立志违法所得74411628元,予以追缴。
小结民间票据贴现⾏为是否有效,要依据实际情况⽽定。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作会议纪要》(下称九民纪要)第101条关于民间贴现⾏为的效⼒条款规定,如果合法持票⼈向不具有法定贴现资质的当事⼈进⾏“贴现”的,该⾏为⽆效。而对于民间贴现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要严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则,票据贴现虽然是国家特许经营业务,但是不能据此就直接认定民间票据贴现行为构成犯罪,需要综合判断是否存在不具有法定资质的当事人以“贴现”为业,这是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前提。
关注许祥律师,如果您遇到法律问题可以私信咨询。
温馨提示:注:内容来源均采集于互联网,不要轻信任何,后果自负,本站不承担任何责任。若本站收录的信息无意侵犯了贵司版权,请给我们来信,我们会及时处理和回复。
原文地址"什么叫贴息贷款(银行贴息和不贴息的区别)":http://www.ljycsb.cn/dkzs/85556.html。

微信扫描二维码投放广告
▲长按图片识别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