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的危与机-风险度量,下面是注册风险管理师CPRM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不良贷款率计算公式
2023 年 2 月 11 日,银保监、人行发布《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五级 分类适用范围扩展到银行承担信用风险的全量表内外金融资产,并对资产分类认 定标准、重组资产的相关规定进行了优化。新规将于 2023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银 行新增金融资产须按新规分类,2025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存量资产重新分类。
一:新规的变化
新规的主要变化?主要发生了两大改变:五级分类囊括非信贷资产、资产分类标准进一步细化。(1)范围扩大。现行规定,五级分类适用于贷款;新规明确表内外承担信用风险 的资产(较征求意见稿,将交易账簿下的金融资产以及衍生品交易形成的相关资 产排除在适用范围外),均纳入五级分类体系,对资管、ABS 提出穿透监管要求。(2)标准细化。体现在:不良标准进一步收紧,重组并购监管迎细化。①不良标 准收紧:新规明确以债务人为中心的风险分类理念,规定不同逾期天数对应的不 良分类,引入信用减值、外部评级作为考量因素。其中,同一债务人在单一机构 的 10%债务变为不良或在全部机构的 20%债务逾期 90+,同一债务人下属全部资 产应变为不良,较征求意见稿双 5%的规定有小幅放松。②重组并购细化:新规 明确重组资产定义、分类标准,减少监管套利空间;同时重组资产可上调为关注, 观察期一年,部分重组资产占比高的银行或潜在受益,不良压力改善。二:新规有哪些影响?
(1)新规影响银行的主要路径?新规对银行的影响路径通过两个环节实现:第一, 不良认定趋严,同一债务人不良认定、引入外部评级及并购的分类规则均可能影 响不良生成和资产质量指标。部分认定较松的银行可能面临做实不良的压力。第 二,全口径资产拨备计提,不良认定严格程度和拨备厚度差异带来减值压力分化。
(2)哪些银行可能受益或承压?①不良维度:股份行和城商行潜在不良暴露压力 较大。测算上市银行综合不良率(考虑贷款和金融投资)1.2%,从低到高为国有 行 1.0%、农商行 1.1%、城商行 1.4%、股份行 1.6%。测算潜在不良生成率 2.0%, 从低到高为国有行 1.5%、农商行 2.0%、股份行 2.9%、城商行 3.7%。②拨备维度:优质农商行综合拨备率较为充裕。上市银行综合拨备覆盖率(考虑阶段三金融投 资和不良贷款)212%,从高到低为农商行 283%、国有行 237%、城商行 211%、 股份行 165%;测算上市银行广义综合拨备覆盖率(考虑阶段二、三金融投资和贷 款)为 84%,从高到低为农商行 113%、国有行 97%、股份行 67%、城商行 65%。将潜在不良生成率与综合拨备覆盖率综合起来看,苏州、常熟、江阴、无锡潜在 不良生成率低、拨备覆盖率高,优势最为明显,股份行中的招行和平安表现突出。3. 对企业融资影响?不同融资市场之间的风险传染度上升,需要密切观察债务压力较大的融资主体后 续是否会出现违约压力,考虑到征求意见稿已经出台近 4 年(且要求比正式稿更 严格),大部分银行在此期间参照执行,因此我们判断主要影响已经得到消化。
三:在企业端有哪些潜在影响?
信贷、债券、非标、票据之间风险传染灵敏度显著提升。目前,债市与银行信贷之间存 在一定的风险隔离,一家企业债券违约并不必然会导致信贷分类下调,同时贷款、非标、票 据的违约也不必然导致标准化债券的风险分类下迁。但根据新规中“以债务人为中心”的原 则,“在单一机构债务超 10%被分为不良,或在全部银行债务超过 20%逾期 90 天以上” 须 下调不良,一旦任何一种债务违约,银行表内投资的贷款、非标、信用债均会有不良压力。比如说,银行观察到某企业在他行出现违约信号(通过征信系统),那么可能会选择卖出所 持有的债券,从而导致债券价格下跌,在债券市场上反映出信贷违约的信号。银行信贷、非 标市场、债券市场、票据市场等多种融资市场之间风险传染的灵敏度将显著提升,企业在不 同市场套利的空间收窄。考虑到征求意见稿出台将近 4 年,不少银行在这期间参照执行,我 们认为大部分影响已经在期间内消化。
从银行行为角度,不排除会出现信用环境收紧。2023 年 7 月 1 日后新增资产需按照新 规进行分类。我们推测新规实施后,银行将更加审慎地开展相关贷款、非标、债券的投资, 信用利差可能进一步分化。是否可能突击性在 7 月前投放,我们认为概率较低。后续需密切 关注银行行为变化带来的潜在风险主体的违约与不良加速暴露。从企业行为角度,企业违约行为可能更加谨慎。传统意义上只保标债、不保贷款非标的 策略或有所削弱,贷款和非标的逾期行为将导致银行表内投资的标债和非标不良下迁,从而 可能引发债券市场波动,但我们预计标债在兑付过程中仍将保持较高优先级。根据我们测算, 银行表内投资城投债 5.7 万亿、非标 3.6 万亿。未来企业(包括城投)违约行为将更加谨慎。
四:新规落地的节奏
新规将于 2023 年 7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过渡期两年半。各家商业银行须对 7 月 1 日 以后新增的资产按照新规的要求进行分类。同时要在过渡期内逐步将存量资产转为按照新 规要求进行分类。过渡期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总计两年半。后续仍须高度关注以下问题:①配套监管指标的设置。衡量贷款资产质量的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拨贷比及逾 期贷款率等指标已较为完备,有一定概率监管可能会按照相似的方式设计新规后的资产质 量监管指标。但非信贷资产的风险特征与信贷资产差别较大,不排除监管机构会优化监管 指标设置,从而更准确地反映资产质量。②不良尺度调整的影响。新规可能导致部分认定较松的银行,需要做实不良和增提减 值。新规实施后有两年半的过渡期,这些银行在过渡期的动作、在业务经营、拨备计提上 的安排和节奏,值得高度关注。
五:风险提示
宏观经济失速,不良大幅上升。本文测算口径与真实情况可能存在差异。主要是各家银行风险认定和拨备计提尺度不 一,从而导致测算误差。
不良贷款率是什么意思
银行资产分类迎来更严监管规定。
据银保监会2月11日消息,为进一步推动商业银行准确识别、评估信用风险,真实反映资产质量,银保监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制定了《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正式发布。《办法》2023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与现行的《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相比,《办法》拓展了风险分类的资产范围,提出了新的风险分类定义,强调以债务人履约能力为中心的分类理念,进一步明确了风险分类的客观指标与要求。同时,针对商业银行加强风险分类管理提出了系统化要求,并明确了监督管理的相关措施。
其中,将风险分类对象拓大到承担信用风险的全部金融资产、金融资产逾期90天以上应归为“不良资产”、对资管和资产证券化产品提出穿透分类要求等,均构成了此次新规的最严之处。
拓展风险分类对象
《办法》将风险分类对象由“贷款”扩展至“承担信用风险的全部金融资产”。
具体来说,商业银行应对表内承担信用风险的金融资产进行风险分类,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债券和其他投资、同业资产、应收款项等。表外项目中承担信用风险的,应按照表内资产相关要求开展风险分类。
此外,对资管产品、资产证券化产品的风险分类提出穿透分类要求,也是此次《办法》的亮点之一。
《办法》称,商业银行对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或资产证券化产品进行风险分类时,应穿透至基础资产,按照基础资产风险状况进行风险分类。对于无法完全穿透至基础资产的产品,应按照可穿透的基础资产中风险分类最差的资产确定产品风险分类。
对此,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曾解释称,现行《指引》对贷款以外的其他资产以及表外项目规定不细致。部分商业银行对投资债券、同业资产、表外业务等没有开展风险分类,或“一刀切”全部分为正常类。由于商业银行投资的资管产品结构较为复杂,许多银行对投资的资管产品没有进行穿透管理,难以掌握其真实风险。
逾期90天以上的债权归入不良资产
《办法》进一步明确了风险分类划分与逾期天数之间的关系。
金融资产按照风险程度分为五类,分别为正常类、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后三类合称不良资产。
《办法》明确,金融资产逾期后应至少归为关注类,逾期超过90天、270天应至少归为次级类、可疑类,逾期超过360天应归为损失类。其中,逾期超过90天的债权,即使抵押担保充足,也应归为不良。
同时,参考借鉴新会计准则要求,还规定已发生信用减值的资产应进入不良,其中预期信用损失占账面余额50%以上应至少归为次级,占账面余额90%以上应归为损失。
有分析人士指出,不良贷款认定标准的收紧将可能对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甚至资本充足率产生影响。随着《办法》对与不良贷款以及各类不良资产定义的明确,此前风险分类有待改善的银行或将面临相应的监管指标压力。
值得注意的是,借鉴国际监管规则,《办法》还进一步细化了重组的概念。不仅改变了将重组资产统一纳入不良资产的做法,同时将重组观察期的长度由6个月延长至1年。
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办法》明确重组资产定义,重点对“财务困难”和“合同调整”两个概念作出详细的规定,细化符合重组概念的各种情形,有利于银行对照实施,堵塞监管套利空间。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不再统一要求重组贷款必须分为不良,但应至少分为关注类。对划分为不良的重组资产,在观察期内符合不良上调条件的,可以上调为关注类。
以债务人为中心的风险分类理念
《办法》还强调了以债务人履约能力为中心的分类理念。
借鉴“实质性”不良的概念,考虑到对公客户公司治理和财务数据相对完善,《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对非零售金融资产进行风险分类时,应以评估债务人的履约能力为中心,债务人在本行债权超过10%分类为不良的,该债务人在本行所有债权均应分类为不良。
此外,债务人在所有银行的债务中,逾期超过90天的债务已经超过20%的,各银行均应将其债务归为不良。
有关部门负责人称,根据现行《指引》,风险分类以单笔贷款为对象,同一债务人名下的多笔贷款分类结果可能不一致,既可以是正常类、关注类,也可以分为次级类、可疑类或损失类。而巴塞尔委员会在《审慎处理资产指引》中指出,如果银行的非零售交易对手有任何一笔风险暴露发生实质性不良,应将该对手所有风险暴露均认定为不良。
“需要指出的是,以债务人为中心并非不考虑担保因素。对于不良资产,商业银行可以依据单笔资产的担保缓释程度,将同一非零售债务人名下的不同债务分为次级类、可疑类或损失类。对于零售资产,考虑到业务种类差异、抵押担保等因素影响,银行也可以对单笔资产进行风险分类。”前述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
存量业务设置两年半过渡期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实施充分考虑对机构和市场的影响,合理设置了过渡期,给予相关银行充裕的时间做好《办法》实施准备。
《办法》明确,对于商业银行自《办法》正式施行后新发生的业务,即2023年7月1日起发生的业务,应按照《办法》要求进行分类;对于《办法》正式施行前已发生的业务,即2023年7月1日前发生的业务,商业银行应制订重新分类计划,于2025年12月31日前按季度有计划、分步骤对所有存量业务全部按照《办法》要求重新分类。
有关部门负责人称,商业银行应按照《办法》规定,在持续稳健经营前提下,制订科学合理的工作计划,全面排查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尽快整改到位。对于新发生业务,要严格按照《办法》要求进行分类。对于存量资产,应在过渡期内重新分类,实现按时达标。同时,商业银行要按照新的监管要求,建立健全风险分类治理架构,完善风险分类管理制度,优化信息系统功能,加强监测分析和信息披露,切实提升风险分类管理水平。
采写:南都·湾财社记者 王文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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