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车位租车位哪个更划算 车位可以贷款吗,下面是欧巴的演技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贷款买车位划算吗
#挑战30天在头条写日记#买房和租房问题解决后,更多的人开始为买车或租车的问题而苦苦挣扎。
这个社会的住房和汽车标准是密不可分的,难免会有这些纠葛。
现在给大家分析买车位或租车位的利弊,希望能缓解你纠结的症状。
停车位的优势。
1.车位是稀有资源和增值产品。
停车位和房子一样占用土地资源,所以未来停车位肯定会越来越少。
从车位现状可以看出,停车难和买房难一样严重。
因此,投资车位就像投资房子一样,有一定的利润,转手后获得增值收益。
而且,根据相关数据显示,车位投资的投资收益率在3%至5%之间。
2.购买停放在停车位上的车辆更安全。
一般来说,地下车库的车位用于买卖,道路上标识的车位大多用于租赁。
露天停放的车辆面临风吹日晒、冬凉夏热的磨损,也存在刮擦、刮伤等风险。
如果道路受阻或其他车辆的行驶路线受阻,你必须时刻准备移动你的汽车。
如果购买停车库,这些风险就可以避免,而且因为车库里有专门的管理员,车辆的安全更有保障。
3.节省时间。
在车位资源紧张的时代,我们每天都面临着寻找和抢占车位的紧迫感。
下班回家晚了,要在小区里转几圈才能找到停车位,浪费了很多时间。
或者在上班的时候,我的车出口被其他车辆堵住了,我只能等前面的车主把车开走后才能开车。
延误不是一丁点儿的。
在专业的管理下,无论是停车还是开车外出,都不用担心车位被占用,更不用担心不规律停车对工作时间的影响。
4.有停车位的房子更有可能升值。
车和房是标配,如果有车位的房子和没有车位的房子同时在市场上转让和出售,前者更容易摆脱。
如果打包出售,相信买房的人会更喜欢有停车位的房子,省事省心。
未来也有无限升值的可能,稳健的利润不会丢。
买停车位的坏处。
1.买停车位的成本很高。
如果你一次性或贷款购买车位,你必须支付一大笔首付,与1月1日支付的停车费相比,这确实太大了。而且,现在大多数银行不提供车位贷款,购买车位的人很可能会一次性支付。
买房后,他们在前期会有较大压力。
2.管理费用。
买车位并不意味着你不需要再付钱了。
购买车位后,每期都要缴纳一定的车位管理费,就像买房要交物业费一样。
这对购车者来说也是很大的消费压力。
分批支付房租要比一次性支付购买车位容易得多。
车位租金按月支付,买车位的钱一次性付清。
相比之下,许多人更愿意接受一点点努力。
的确,租车位的方式每次支付的钱更少,租赁期也很灵活,给人们带来的整体压力要小得多。
投资车位租赁,收入可能远快于车位升值。
一些喜欢投资的人可能会算一笔理财账,认为投资其他渠道比买车位更有利可图,就把买车位的钱用于其他理财。
长期停车位的成本和风险较高。
不同小区的车位租赁方式也不尽相同。
一些小区甚至沿用“只售不租”的方式,或者收费方式高于周边小区。
每天的停车费或每月的停车费都不是固定的,他们也面临着租金随时上涨的风险。
同样,汽车也没有固定的位置,经常面临各种刮擦风险。
除了金钱,它还浪费了更多的时间和精力。
对于选择租用车位而不是买车的人来说,基本上可以肯定的是,他们不会在四五十年内租用车位,通常是五年或十年的合同期。
如果合同到期,续签问题就会暴露出来。
随着车辆的使用越来越多,停车问题将变得越来越严重。
一旦没有租约的空余车位出现,相信很多人都会加以利用。
如果以后租不到车位怎么办,怎么解决停车问题?
这些都是租车人士需要考虑的事情。
房屋和停车位是分开交易的。
有网友发问:“开发商卖房子的时候,还卖车位,自称有房产证,是不是一起签合同、一起备案,贷款也是跟房子一起申请的吗?”
需要指出的是,房屋和车位都属于房地产。
即使开发商将房子和车位捆绑在一起,或者买家选择主动购买车位,买家也必须签订两份独立的合同。
房子属于房子,停车位属于停车位。
整个过程是完全独立的。
至于车位贷款,各地银行差异很大。
这么说吧,买新房、顺便买车位都比较容易拿到车位贷款,但只有车位没有房贷时,银行就比较谨慎了。
这是因为与房子绑定的停车位有更大的购买群体。
如果只有车位,买团有限,贷款额度有限,银行也不感兴趣。
购买车位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无论你是主动还是被动地购买,我希望你能记住以下四点。
2023年小区地下车位新规
近日,市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市道路运输局、 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总队联合印发 《上海市公共停车场(库)充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自4月1日起,新(改、扩)建公共停车场(库)应当按照“一类地区具备充电功能的停车位不少于总停车位15%、二类地区具备充电功能的停车位不少于总停车位12%、三类地区具备充电功能的停车位不少于总停车位10%”的标准配建充电设施。详见↓
上海市公共停车场(库)充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根据《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国办发〔2020〕39号)、《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规〔2022〕53号)、《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沪府令2021年第49号)、《关于本市进一步推动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沪府办规〔2022〕1号)等文件精神,为规范本市公共停车场(库)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指导本市公共停车场(库)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建设和运营管理。
第三条(基本原则)
按照“快充为主、慢充为辅,经营桩为主、其它桩为补”原则,充分调动充电运营商等第三方积极性,落实停车场(库)经营者的主体责任,统筹推进停车场(库)充电设施建设。
积极推进经营性充电桩、专用充电停车位建设,规范停车场(库)充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完善监督考核机制,为新能源汽车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第四条(部门职责)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统筹协调公共停车场(库)充电设施建设,指导市级充电平台加强平台服务与监管,指导充电运营商规范开展充电设施以及专用充电停车位的建设和运营管理。
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指导市级公共停车信息平台加强平台服务与监管,监督市管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规范开展充电设施以及专用充电停车位的建设和运营管理,指导各区交通管理部门具体开展相关工作。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公共停车场(库)差异化停车收费政策制定工作。
消防部门、公安派出所依法依规对辖区公共停车场(库)消防安全管理以及履行消防安全责任的情况,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具体做好公共停车场(库)充电桩报装接电工作。
各区交通管理部门具体指导辖区内公共停车场(库)规范开展充电设施以及专用充电停车位的建设和运营管理。
第二章充电设施建设
第五条(新建场(库)配建要求)
新(改、扩)建公共停车场(库)应当按照“一类地区具备充电功能的停车位不少于总停车位15%、二类地区具备充电功能的停车位不少于总停车位12%、三类地区具备充电功能的停车位不少于总停车位10%”(见注释1)的标准配建充电设施。
快充停车位占比应当不少于总充电停车位的30%。
(注释1:
一类地区包括:内环以内地区,市级副中心(包括徐家汇、花木、江湾-五角场、真如地区),五个新城,世博地区及新能源重点发展地区(包括嘉定国际汽车城、上海国际旅游度假区、虹桥商务区)。
二类地区包括:除一类地区以外的内外环间、郊区新城、闵行区、嘉定区、浦东新区。
三类地区包括:除上述两类地区外的其他区域。)
第六条(既有场(库)配建要求)
既有公共停车场(库)具备充电功能停车位的配建比例应当达到总停车位的5%(含)以上,其中快充停车位应当达到总停车位的1.5%(含)以上。
第七条(功率折算)
具备充电功能停车位配建的充电设施功率应当不低于7kW,快充停车位配建的充电设施功率应当不低于60kW。
公共停车场(库)可以在满足最低充电设备总功率(见注释2)和最低快充停车位数量的基础上,合理调节快充停车位比例。
(注释2:
Pmin=22.9×S×R
Pmin为场(库)最低充电设备总功率(单位Kw);
S为场(库)总停车位数;
R为场(库)应当配建的具备充电功能停车位比例。)
第八条(公共服务要求)
公共停车场(库)配建的充电设施应当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充电服务,仅为特定品牌车辆提供服务的充电设施不计入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配建数量要求。
第九条(建设选址)
充电设施应当首选在公共停车场(库)的地面停车位集中建设。
无地面停车位或停车位不足的,应当首选在地库设置地下停车场功能的第一层集中建设,不得布置在地下四层及以下。
车辆进入公共停车场(库)行驶至充电设施的沿途,应当设置明显的指引标识,标识间隔不大于10米。
第十条(消防管理要求)
充电设施的施工建设应当符合本市相关工程建设规范要求,并满足消防管理相关要求。
地下、半地下车库和高层汽车库应当具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排烟设施、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等必要消防设施,配备灭火器等灭火器材。
地面停车位不足且地下、半地下车库和高层汽车库暂不具备必要消防设施的,在完成消防设施改造前可暂不实施充电设施建设。
第十一条(电力增容)
既有公共停车场(库)电力容量不足的,应当采用“智能有序”充电方式建设充电设施,必要时可向本市电力部门申请变压器增容。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应当配合提供增容所需的变配电设备安置场地。
本市电力部门应当按业扩报装流程受理,规范答复。勘探现场暂无增容条件的,在具备电力接入条件前既有公共停车场(库)可以暂不实施充电设施建设。
第三章专用充电停车位设置
第十二条(设置比例要求)
公共停车场(库)应当设置仅供新能源汽车充电使用的专用充电停车位。
专用充电停车位占比应当达到总停车位的3%以上。
超过500个以上停车位的大型公共停车场(库),专用充电停车位占比应当达到总停车位的3%或不少于15个。
第十三条(涂装标识)
专用充电停车位应当首选结合快充停车位设置,并按照有关要求设置易于辨识的涂装、标识。
第四章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管理职责)
引入充电运营商参与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的,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和充电运营商应当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工作职责、安全责任,建立充电过程的安全管理体系和应急管理制度,妥善处理各类安全事故。
充电设施运营期间应当定期进行系统排查,建立充电设施定期巡检及维护台账。依法进行周期性强制检定,建立保险机制,确保充电设施稳定、安全、可靠运行。
合作协议期满不再运营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恢复责任,拆除相关充电设施并恢复原状。独立报装的充电设施如不再使用,应当向电力企业办理拆表销户手续后拆除充电设施。
第十五条(信息公示)
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应当在停车场(库)入口的醒目位置公示充电设施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巡检管理要求)
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充电运营商应当加强对充电设施和专用充电停车位的日常管理,并开展定期巡检。
自助式充电公共停车场(库)的巡检频率应当不低于15天1次,人工辅助充电公共停车场(库)的巡检频率应当不低于1天1次。
巡检人员应当加强站内停车环境管理,维持充电设施工作状态良好。充电设施发生故障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修复。
第十七条(占位收费)
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充电运营商可以运用价格杠杆,避免专用充电停车位被占用。
非充电车辆占用专用充电停车位的,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可以适当提高占位车辆的停车收费标准。其中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公共停车场(库)按价格主管部门规定执行,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公共停车场(库)相关收费由经营者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自主制定。
充电车辆在专用充电停车位充电完成后未能及时驶离的,充电运营商可以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自主制定充电设施占用收费标准。
占位车辆停车收费标准和充电设施占用收费标准应当在公共停车场(库)出入口醒目处以及专用充电停车位处进行公示。
第十八条(停车费减免)
鼓励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结合进场充电车辆的充电情况,按停车费管理权限限时减免部分停车费用。
第五章数据互联
第十九条(数据接入)
接入上海充换电设施公共数据采集与监测市级平台(以下简称“市级充电平台”)的充电设施应当规范登记所属公共停车场(库)的经营备案证信息,建设在专用充电停车位上的充电设施应当登记所在停车位基本信息。
第二十条(平台数据互通)
市级充电平台、市级公共停车信息平台应当加强平台之间的数据对接互通,开发完善平台服务功能。
市级充电平台应当根据充电设施的在线情况、使用情况等信息,每季度梳理“疑似僵尸站”清单,并报送各级交通管理部门。
第二十一条(预约充电)
鼓励专用充电停车位安装智能地锁,并开展预约充电模式应用。
智能地锁应当具备停车位使用状态的识别功能,支持将使用状态实时接入市级充电平台和市级公共停车信息平台,并开展平台预约充电。
市级充电平台应当结合停车位和充电设施的关联使用状态,及时梳理专用停车位“疑似占用”情况,并将数据同步传送市级公共停车信息平台。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协调监管)
本市商务、卫生行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负责督促商场、医院、国有企业等加强配建公共充电设施的管理,督促有关方采取切实措施确保公用充电设施正常使用。
第二十三条(监督考核)
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强化充电设施运营监管,将充电设施运维、专用充电停车位管理等事项纳入公共停车场(库)质量信誉考核内容,进行定期检查考核,加强公共停车场(库)“疑似僵尸站”、“疑似占用”情况管理,督促及时整改。
第二十四条(违规责任)
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应当引导车辆按规范使用专用充电停车位,停车人应当自觉遵守公共停车场(库)的充电管理要求。违反《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由相关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3月31日止。
资料: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市道路运输局、 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总队、上海发布
编辑:叶嘉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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