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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离婚后怎么还(离婚的话欠的贷款谁还)

离婚后 银行按揭的贷款怎么办,下面是北京张颖律师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贷款离婚后怎么还

进行按揭贷款,那么夫妻离婚之后对于银行贷款怎么办?接下来由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夫妻贷款是指夫妻双方一起贷款,一起承担还款责任。现在有很多夫妻在买房的时候就会申请夫妻贷款,这样申请的额度比个人申请的要高一些,而且两人共同还款的压力也比较小。但是如果申请了夫妻贷款,两人离婚了怎么偿还呢?

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夫妻贷款属于夫妻的共同债务。在进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分割的财产越多,所要承担的债务也就越多,也就是说,夫妻贷款是按照财产分割比例来同比例分割的。不过,如果夫妻在离婚时,通过协商对贷款进行了责任分担。那么就按夫妻商定的情况来确定。

在夫妻离婚时,大家要对贷款进行一定的处理。比如:

1、在贷款分割完毕以后,夫妻双方最好到有关金融机构进行信息变更,明确借款人身份,以免日后出现麻烦。

2、如果夫妻贷款是私人间的口头借款,那么大家要及时通知放款人,并明确以后由谁来还款。

3、双方协议离婚的,一定要在离婚协议上写明贷款分割情况,和责任承担情况。

以上就是关于夫妻贷款离婚后怎么偿还,现实是这样的相关介绍,总的来说,夫妻贷款是按照财产分割比例来同比例分割的,分割的财产越多,所要承担的债务也就越多。

夫妻离婚房屋贷款怎么处理

1、婚前买房,婚后还按揭款。

如果是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婚后还了部份按揭,离婚时如何进行分割?这种情况下,是该房屋的产权归属是属于婚前购买者的,但是就婚后还款部份,以及婚后还款部份的升值部份可以要求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2、婚后购房,共同还按揭。

这种情况下,该房做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一般是这种房产处理是归谁所有,就由谁偿还银行按揭贷款,并且在法院的判决中,按揭贷款的利息是不予计算的,虽然该利自息会实际发生。

3、婚后以婚前个人财产购房。

这种情况下,该房仍按照夫妻共同财产来进行处理,但是在处理前需先减去购买该房产的婚前个人财产的数额。

离婚后,关于房贷也是属于共同的债务的,这就需要夫妻之间可以协调解决。离婚后,婚后的财产也是分为上述三种类型的。大家可以根据相应的类型,选择相应的处理办法。当然了,一旦需要办理离婚,双方还是需要协调商量好,找出稳妥的解决办法。

离婚的话欠的贷款谁还

在力所能及之处

帮子女一把

是许多父母的选择

但若是赠与财产后

儿子儿媳却离婚

这笔“家帐”又该如何算呢?

一起走进今天的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小张系张大爷、邱大妈的儿子,2008年小张与小李登记结婚。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因小张夫妻俩买房、买车及生活所需,张大爷、邱大妈先后于2013年、2016年向小张转账5万元、10万元,但未标明款项性质。

2019年小张与小李关系恶化并诉讼离婚,小李分得了房车等转化的夫妻共同财产。2022年,张大爷、邱大妈以前述资助小张与小李的15万元系借款为由,要求偿还。

张大爷、邱大妈认为,法律意义上父母没有义务出资给子女买房、车,前述15万元并未明确系无偿赠与,应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应予偿还。

小张认为,同意其父母的主张,讼争15万元系其与小李的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小李认为,其与张大爷、邱大妈并无借贷合意,15万元系小张父母给小张的私下给付,其并不知情。且《民法典》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父母为子女婚后购置房屋出资,性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原则上应视为对子女夫妻的赠与。且与小张离婚前张大爷、邱大妈从未主张过借款,直到其离婚才主张,赠与的可能性较大,小张与其父母存在串通的嫌疑。

一审判决认为,日常生活中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资金资助较为常见,亲缘关系决定该资助为赠与的可能性高于借贷。由于讼争款项系借贷的可能性较低,张大爷、邱大妈主张其为借贷,应负有举证证明的义务。但其未能进行充分举证,其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二审认为,其一,讼争款项转账未备注用途,缺乏直接客观证据证明存在借贷约定;其二,讼争款项转账距起诉时间较为久远,且小张与小李离婚前张大爷、邱大妈从未主张过借款,直到其离婚才主张,有悖借贷常理;其三,在小张与小李因关系恶化而离婚的情况下,小张对其父母有利的陈述不足以证明讼争款项为借款;其四,本案为日常生活中,父母对子女的资金资助情况,根据中国传统及亲缘关系,该资助款为赠与的可能性高于借贷。

综上四点情况,在张大爷、邱大妈缺乏充分证据证明其为借款的情况下,其主张法院难以支持。

法官说法

买房置业是中国的传统,但由于年轻子女结婚后缺乏经济能力,无力独自买房、买车,购置大宗资产后,甚至难以负担自己的日常生活费用。在此特殊国情下,基于传统和亲情关系,父母常常会资助子女购置大宗资产及生活费用,但并未约定资助是赠与还是借款。但大多数父母资助的目的是解决子女困难,让其生活幸福,并不指望其日后偿还。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原则上应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如果父母无法充分举证证明其资助子女的款项系借款,即便儿子儿媳离婚,其也难以要回资助款项。

因此如果有些父母因自身财力有限,需要用相关资金养老,资助给子女夫妻的款项本意是出借的,应当采用书面等方式明确借款性质;如果大额购置不动产的资助,目的是想其子女夫妻白头偕老,可以约定如其夫妻离婚则大额资助应作为借款返还。这样既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也有利于保护父母作为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转自:厦门中院

来源: 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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