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课堂】担保人有哪些条件?要注意什么?,下面是平安普法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银行贷款担保人条件
在借贷的时候,有些债权人会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人,债务人除了可以提供担保物,还可以提供担保人。但是不是所有的人都可以做担保人的,担保人需要有清偿能力,有合格的主体才可以为他人担保的,一旦为他人担保,就要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的,那么,下面为您详细介绍担保人有哪些条件,要注意什么的法律知识,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来源:青海普法
征信不好找助贷公司有用吗
随着监管层对助贷、联合贷等业务的监管力度不断加强,以及不少地方银行对于助贷业务的收紧,助贷行业正迎来一轮新的洗牌。
这两年来助贷机构类别渐多,合作的模式也很多,助贷机构与银行互补性较大。不少助贷机构帮助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增加业务量、获客、降低运营成本,尤其是近年来银行业加大普惠金融支持力度,客观上给助贷行业带来了巨大的市场需求。但市场上各类助贷机构鱼龙混杂,其中不乏部分助贷公司存在着合规风险,游走在灰色地带。
近日《中国经营报》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有助贷机构将部分不符合借款要求的个人贷款包装成企业经营贷,并向银行申请贷款。在此过程中,银行并非不了解“内情”。但业内人士告诉记者,近年来银行普惠金融的考核压力比较大,这样的助贷机构既能满足客户的贷款需求,又能帮助银行完成一些考核任务。
样本调查:被助贷“粉饰”的企业经营贷
近日,借款人徐利(化名)向本报记者爆料称,2018年他曾在一家贷款服务机构以房屋抵押的形式获得了一笔310万元贷款,现还剩余150万元需归还。徐利再次打算通过抵押房产的方式借款300万元,将一部分钱用于归还此前自己的欠款,另一部分另作他用。
“就在我寻求贷款渠道时,一家打着咨询旗号的助贷中介主动找到了我。”徐利告诉记者,这家助贷中介称能帮助他向银行申请贷款,且费用不高。
得知徐利的贷款需求后,徐利获得了一个建议,即让徐利以股东身份加入其哥哥的公司,以其哥哥的公司借款300万元用于企业经营为理由,向银行申请企业经营性借款。徐利被告知,在此过程中,需要有一个与徐利所在公司有生意关系往来的合格第三方公司。徐利称,助贷中介帮他找了一家第三方公司,并代替徐利拟定了一份生意往来关系合同,交给了银行,且徐利将个人房产作为了抵押。
“我被告知,之所以要成为公司的股东,是因为这样我就可以用股东的身份向银行抵押房产,从而获得企业经营贷款。”徐利如是说。
谈及“虚假”的企业经营贷,银行是否能调查出来?是否会为银行回收贷款埋藏风险?某国有银行人士告诉记者,银行应该都是能觉察出的。但当借款人有合格的抵押物时,一般银行会认为风险不大。“虽然银行在授信时关注的是第一还款来源,借款人以房产作为抵押物只是对债权的保障。但在实际操作中,如果有足额的抵押物作为第二还款来源时,贷款业务还是可以操作的。”
对于企业经营贷这一业务,徐利曾一度对此操作表示疑惑。他认为自己只是为了个人使用而借款,并不是为了企业经营。“银行方面曾向我解释称,这样做是为了‘符合监管的要求’,必须以企业经营性贷款的形式放款,最后会让第三方公司辗转通过多个账户转账后,曲折地将钱转回到我的账户里。”徐利如是说。
某国有银行公司部人士告诉记者,虽然银行对贷款实现受托支付,但如果后续不进行贷后管理,贷款很容易在受托支付后改变用途甚至脱实向虚。
然而,被“粉饰”后的贷款业务,背后难免存在风险。徐利告诉记者,他的信贷审批通过后,他获得了300万元授信额度,银行打款到第三方公司。“但当按此操作后,我再也没有见到过这300万元的影子。后来了解才知道,这笔钱打给第三方公司后,在转回给他的过程中,即被中途的一个账户所有人卷跑了。”徐利无奈道。
监管出手排查助贷风险
在采访中,多位银行业人士告诉记者,类似徐利这样的贷款需求,借由助贷机构包装成企业经营贷并在银行进行借款的行为属于“潜规则”,这种情况并不少见。
助贷业务是网贷平台指出的转型道路之一。2018年末监管层发布的《关于做好网贷机构分类处置和风险防范工作的意见》中提出,要积极引导部分机构转型为网络小贷公司、助贷机构或为持牌资产管理机构导流等。中国社会科学院产业金融研究基地副秘书长、百舸新金融智库创始人陈文告诉记者:“在助贷机构中,有的是向银行导流客户:一类是单纯向银行推荐客户,如做贷款超市,但这种现在比较少;另一类是在向银行推荐客户之前,也通过一次风控进行客户筛选,由银行进行二次风控。”
谈及银行需要从助贷机构拓客的原因,上述国有银行人士认为,一方面,作为城商行、农商行、民营银行等机构,跨区域经营受限,他们希望借助贷公司导流获客;另一方面,近年来银行面临的普惠金融压力增大。“助贷机构既能满足客户的贷款需求,又能帮助银行完成一些考核任务,尤其近年来银行普惠金融的考核压力比较大。”
不过,做导流业务的助贷公司也是鱼龙混杂。上述国有银行公司部人士坦言:“银行在放款时,肯定希望贷款能够收回来,出于风险考虑,可能会拒绝一些客户。不合规的助贷机构游走于客户以及与之关系密切的银行之间,很了解银行的相关运作流程,知道怎样在表面合规的情况下,帮助贷款申请人获得贷款。且这部分助贷机构向银行介绍的客户很多也是不符合银行授信资质的。”
与不合规的助贷机构合作,不仅对客户存在风险,就银行而言,亦存在很大风险。上述国有银行公司部人士举例道,有些打着合格旗帜的助贷机构,他们的客户有些是为了贷款投资或买房的,而银行贷款是严禁流入股市和房地产的。
不过,上述国有银行公司部人士也坦言,有些借款人的贷款目的真的是生产经营,但可能由于贷款能力不足、有征信污点等,无法通过正常银行审批流程,他们也会寻求助贷机构的帮忙。“现在的金融供给侧改革,也是为了给更多企业或企业主提供融资帮助。”
上述国有银行人士举例道,如银行需要看客户的经营流水,但有些公司都是现金回款,没法看流水,就可能会通过助贷机构做假的流水。
陈文告诉记者,除了做导流外,比较普遍是存在兜底、增信行为的助贷,兜底情形下最容易出现银行核心风控外包,此前也大量存在向银行存入保证金、引入融资性担保公司、保险机构等增信措施。他指出,兜底或增信行为下,助贷机构会深入参与获客、风控及贷后管理的全过程。
但随着部分地区监管部门要求银行的核心风控环节不得外包,这种模式已经逐渐减少。如2019年1月,浙江银保监局发布《关于加强互联网助贷和联合贷款风险防控监管提示的函》,其中一个重要内容提到“不得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环节外包,不能异化为单纯的放贷资金提供方。参与银行应开发与业务匹配的风控系统、风控模型,配备专业人员。应独立开展客户准入、风险评测、贷款额度和贷款利率确定、贷后资金用途管理”。
“在兜底情形下,助贷机构往往通过放贷的高收益覆盖高坏账,坏账并不体现在银行信贷资产质量上,此前现金贷就是这个逻辑;但如果‘去兜底’,一方面相关高坏账直接体现在银行信贷资产层面上,很可能过不了银行坏账率的容忍度,另一方面银行很难通过明面上的高利率覆盖更坏账,银行高息存在一定社会压力。因此,助贷模式的调整必然会带来合作的相关底层资产类型的调整。”陈文如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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