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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买房可以加名字吗(婚前买房双方都出首付)

贷款没还清,能加其他人的名字吗?,下面是千秋A万代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贷款买房可以加名字吗

现在通过贷款买房的人很多,所以去银行申请贷款的要求可以说是越来越严格了,主要是银行也会考虑风险控制。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一下,关于房贷还未还清的情况,可以加个名字吗,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如果房贷没有还清,可以加其他人的名字吗?

1、一般情况下,抵押贷款还未还清时,是不允许加名的。加名会给银行增加很多风险,所以为了风险控制,银行一般是不允许给还未还清贷款的房子加名的。

2、如果在还未还贷的房子上加名,借款人房子的债权债务关系会发生变化,会发生一定的变化。合同中可能存在一定的风险,很可能导致借款人不能按时还款,所以对银行来说风险比较大,所以很多银行是不允许的。

二、按揭贷款的其他注意事项

1、现在去银行申请贷款,要求比较严格,所以需要准备好所有的贷款材料。需要准备的材料很多,还要保证个人征信没有问题。

2.另外,如果婚后还是贷款状态,一开始也是夫妻双方所有,所以房子的另一半产权也属于另一方。

婚前买房双方都出首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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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生活中,经常会出现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房屋但将房产仅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情况,如果万一离婚,房子到底该如何分割?我们团队曾经办理过类似案件,该案以调解方式顺利结案。我们一起来看看我们是如何分析的。

案例

小亮和小丽2012年经人介绍认识,两人一见如故开始交往,半年后开始同居生活。2013年底,两人决定一起在深圳买一套房子作为共同生活的家,房子首付款约55万,小丽约支付40万、小亮约支付15万,但房子仅登记在小亮一人名下,之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2015年,双方登记结婚,但婚后小亮对小丽多次实施家暴,小丽无法忍受便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那么,他们婚前共同出资购买的这套房产该如何分割呢?(为保护当事人隐私,上述案例已经过改编,仅为研究所用,无辨识度,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律师分析

接受当事人委托后,我们为当事人作出了如下分析:

对于婚前同居期间共同出资购买的房产一般视为共有财产;具体法律依据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了“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06)》第九条也规定了:“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另一方有证据证明该房屋是在双方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共同出资购买,仅是名义上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该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该房屋在离婚时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其按揭贷款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此外,《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2014修订)》第十九条亦规定“双方恋爱期间共同出资买房,产权登记在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的,双方恋爱关系终止后要求分割上述房产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照顾妇女、儿童权益的原则、考虑有关房屋的产权登记情况以及双方实际出资情况,妥善分割。”以及第二十五条规定了:“如果非登记方主张其在买房时有出资且婚前买房目的即为结婚共同居住,如果并无充分证据显示有关款项属于借款或者赠与等其他性质,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双方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共有房产。”该条裁判指引主要考虑是双方当事人婚前买房的目的是为了结婚共同生活,并没有明确的借款或者赠与的意思表示,从公平角度考虑,可以认定双方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共有该房产。最高人民法院吴晓芳法官在《婚姻家庭纠纷审理热点、难点问答》一文中亦持该观点(载于民事法律文件解读2011年第11辑第83页)。

由上可知,在小丽和小亮的离婚案子中,我们作为小丽的代理人,就应当围绕“买房时小丽有出资(如转账记录)、房子是用来结婚共同居住(如签署房屋买卖合同时共同到场的证据、证人证言、居住证明、房屋契税、装修费支付情况等)”来举证证明小丽支付了部分款项以及一直共同生活居住在该房产的相关证据,若小亮无明确证据证明这笔款项是小丽借给他的或赠与给他的,则即使房产仅登记在小亮名下,如案例中所述,参照出资比例,小丽应享有该房产更多的份额。

最后,该案以小丽分得约70%的份额调解结案,与出资比例基本相符。

律师提示

在恋人之间共同购买房产等重大资产时,应当有一定的证据意识,首先,出资方面尽量以银行转账方式进行,且注意保存能体现当时真实意思表示的证据,例如讨论结婚买房的聊天记录、共同居住使用管理房屋的证据等等,以防万一发生纠纷时能帮助法官查明事实,做出公平合理的判决。

附其它相关审理参考意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2016)》

二十九、【有婚意的婚前购房】婚前由双方或一方出资,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房产,有证据表明双方是以结婚、长期共同生活使用为目的购房,在离婚时应考虑实际出资情况、婚姻关系存续时间、有无子女等情况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予以合理补偿。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2014修订)》

十九、 双方恋爱期间共同出资买房,产权登记在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的,双方恋爱关系终止后要求分割上述房产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照顾妇女、儿童权益的原则、考虑有关房屋的产权登记情况以及双方实际出资情况,妥善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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