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拟规定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年,下面是中国证券报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流动资金贷款期限
中证网讯(记者 王方圆)1月6日,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个人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项目融资业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简称“三个办法一个规定”)答记者问时表示,为填补关于贷款期限的制度空缺,并有效防范贷款期限错配产生的风险,拟进一步优化贷款结构,本次修订明确: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年。固定资产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0年,办理期限超过10年贷款的,应由总行负责审批,其中经营范围为全国的银行,可授权一级分行审批。个人消费贷款期限不得超过5年,个人经营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对于贷款用途对应的经营现金流回收周期较长的,最长不超过10年。
国家有关部门对于房地产贷款、个人住房贷款、个人助学贷款等的贷款期限另有规定的,继续执行相关规定。
个人贷款受托支付
原标题:招商银行襄阳分行违法遭罚 贷款受托支付不及时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9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襄阳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襄银保监罚决字〔2019〕13号)显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存在贷款受托支付不及时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襄阳银保监分局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25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以下为原文:
(责编:张隽、关喜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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